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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2.2.1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经济资源并不是以传统的形式出现的,而是被虚拟为数字形式的符号。这种虚拟的信息资源对商业信用和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对现行的法律发起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为:传统法律的国家性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之间的冲突;政府的主动监管与电子商务自发性之间的冲突;传统法律的实体要求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之间的冲突。

知识链接:
网络知识产权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全国首例网络文学侵权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涵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姚国祥、刘开山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

2007 年 2 月,莆田市版权局接到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刊载的该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近期被设在莆田市的“云霄阁”网站未经许可非法转载并提供在线阅读,从中非法获利。

莆田市版权局调查发现,自 2004 年 1 月以来,“云霄阁”网站先后刊载文学作品近 9000部,有的作品刊载一段时间后被自动移除,至案发时尚有在线作品 5334 部。该网站吸引了众多网民浏览,曾一度在中文网站访问量上排名第二,案发前仍在中文文学类网站中排名第七,日访问量达 20 万个独立IP。姚国祥、刘开山通过云霄阁网站首页开辟的有偿广告获取经济利益。2007 年 7 月,涵江区警方在莆田和济南分别抓获姚国祥、刘开山。法院审理查明,云霄阁网站系由刘开山和姚国祥共同出资,于 2004 年 1 月建立,主要刊载网络文学作品,提供网上在线阅读,由姚国祥负责技术维护和广告收支管理,刘开山负责上网信息内容发布。其作品来源,主要通过网站加载的专门软件,从起点中文网、幻剑书盟等文学网站自动搜索、批量采集。该公司在没有经过文学作品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这些作品提供给互联网用户在线浏览,并通过网站链接广告从中获利 7 万元。根据侵权作品鉴定书的证实,在云霄阁网站登载的作品中,有 1345 部侵犯了起点中文网的专有发布权,其中由云霄阁网站批量采集,与起点中文网同名作品内容一致或基本一致,且已由起点中文网提供著作权证明的作品有 1339 部。法院认为,姚国祥、刘开山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并通过在互联网传播的方式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电子合同

永大公司受某公司委托在某网站销售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委托代销价是 12.8 万元左右。永大公司决定将网上起始价定为 10 万元,一口价是 16.4 万元。但由于员工输入电脑信息时发生了工作失误,永大公司第一次上传到网上的销售信息是“起始价 10 元,一口价 16.4 万”。韩某在浏览该网站时发现了这条销售信息,在给出了 116 元的竞拍价后,未有其他竞拍者出现。竞拍截止后,韩某收到网站通过自动成交系统发来的确认函,该函除确认成交外,还确认了购买价格和数量。事后永大公司认为,116 元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违背委托方的要求,这份电子合同不公平,因此拒绝承认这笔交易。韩某将永大公司诉至法院。韩某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形式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永大公司之间关于帕萨特轿车的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履行合同。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涉及众多领域。归纳起来,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下列几类。

(1)与电子商务主体及行业准入有关的法律问题

包括电子商务主体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认定(如互联网广告发布经营资格、拍卖资格)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网络犯罪事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等。

(2)与电子商务交易流程有关的法律问题

包括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的基本规则,电子合同中的要约、承诺规则,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属性问题,电子货币、电子支付及电子交易安全问题等。

(3)电子商务中涉及的财产权属问题

包括信息产品、网上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域名争议问题等。

(4)电子商务中的侵权问题

包括网络信息传播权和消费者权益的侵权问题、产品责任侵权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等。

(5)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包括国家机密、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病毒与黑客问题,有害信息监管问题等。

(6)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法律问题

包括解决方式、司法管辖权、举证等问题。

2.2.2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政策环境正在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趋于成熟。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法规。

2005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八项 25 条具体的意见。该意见特别指出发展电子商务是国家的战略决策。

2005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共分 5 章36 条,重点解决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2005 年 4 月,信息产业部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它是与《电子签名法》配套同步实施的法规,对我国电子认证服务业的规范发展有重要意义。

2005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安全控制、差错与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2006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设以“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信任体系的基本构想。

2007 年 3 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该意见首次对网上交易及交易的买、卖方进行了界定,同时还提醒用户,网上交易当事人在使用网上交易之前要尽可能地多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防范交易风险。

2007 年 12 月,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从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行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规范电子支付行为、规范电子商务商品配送行为 4 个方面提出了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2009 年 4 月 2 日,商务部发布了《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二者针对电子商务B2B、B2C、C2C模式的特点,规定了各模式中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规范。

2010 年 5 月 3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就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

2010 年 6 月 24 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就完善服务与管理体制、健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改善交易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拓宽网络购物领域、规范交易行为、推进网络购物发展、满足消费者需要提出了指导意见。

2011 年 4 月 12 日,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商务部发布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 年 3 月 12 日,为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外贸易功能,提高我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和水平,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 年,为进一步促进各地电子商务应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均衡发展,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工作的实际需求,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2.3 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1. 功能等同原则

当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通过电子商务技术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一旦数据电文达到标准,即可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2. 媒介中立原则

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无论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 技术中立原则

该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最小程度原则

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5. 程序性原则

该原则是与最小程度原则紧密联系的一个原则。由于电子商务法的最小程度原则的要求,各国并不试图制定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律,而是尽力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清除法律障碍或明确关系,是规定如何将实体法适用到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这便是程序性原则的体现,即电子商务法更倾向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

6.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该原则是指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目的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创造条件。

7. 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安全性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中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

8. 开放原则

开放原则又称为开放、兼容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涉及的诸如电子商务、签名(字)、认证、原件、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等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态度,以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形态。

9. 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

通过立法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比较低,更应当通过立法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立法应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同程度较低,政府应更多地担负起引导职责,从政策、法律上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电子商务。

总结

本章从电子商务的应用框架与法律法规两方面知识发出,介绍了电子商务应用框架的三个层次与支柱及电子商务系统的应用,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也做了详细的阐述,使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商务的应用框架和法律法规。

作业

1. 如何解决农村非网民“不会上网”和“不愿上网”的问题?

2. 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如何让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农村、发展农村电商? 5M/gF2Uepy0U3dcQmda3qRuW9+SnPqfRABwfWJTbskSV5vINjTeaRCo21KjNMj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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