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合治”,从字面上理解,“德”即为道德,“法”则指法律,故可简单地将其概括为道德与法律结合并施。
德治思想最早源于周代,周公提出“敬德保民”的政治路线,标志着以德治为核心的礼乐制度形成。随后,孔子继承、发展德治思想,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并将其作为儒家学说的主要思想。儒家的德治思想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因此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以使人心良善,知耻辱而无奸邪之心。此后,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变迁,德治思想进一步变化发展。现当代所倡导的德治主要是指以建立在法律正当性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共道德来治理国家,包括对国家权力执行者进行规范和教育,也包括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教育,以此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对国家的柔性治理。
“法治”一词最早是由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他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即是已经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而得到普遍遵从的法律其本身就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法治思想就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倡的“依法为本”的主张。所谓“依法为本”,就是指将法律视为实现国家治理的根本。由此,法家思想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受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我国对法治的理解主要基于其普遍适用性与其本身的合理性。因此,法治是指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现当代法治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即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来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但与古代法治思想不同,现当代法治这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不依靠任何人格权威或个人意志,更不凭靠掌权者的威严甚至是特权,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保障实施的。
德治与法治既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互为补充。首先,就其二者之间的区别而言,德治是一种强调思想道德的规范作用的软约束,主要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的行为。而法治则是一种强调法律的惩治作用的硬约束,主要以其强制力对人进行规范。一定程度上,德治的适用范围是大于法治的适用范围的,法治仅是为了治标,可被用于已经由法律改变或调整过的社会关系,还没有或不能被法律所改变或调整的社会关系则不适用。而德治则是为了治本,因此德治适用于社会的所有范畴,可被用于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其者,就二者的契合性而言,第一,两者的治理目的具有统一性。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作为治理方式,其治理目的都是有效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协调社会关系。在人类社会生活过程中,每个人所经历的家庭关系、学校关系、社会关系不同,以及每个人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体系不同,使得其物质、精神、生理等需要的满足程度存在差异,这就必然导致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的发生。由此,德治与法治形成的目的就在于调节社会矛盾,从而为促进个体需求得到相应满足,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第二,两者的根本内容具有一致性。从德治与法治所包含的根本内容来看,德治与法治皆倡导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主张社会成员应当相互尊重,互助互利。并且,二者都一致要求维护国家意志与民族尊严,建立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规范与秩序。
再三,两者相辅相成,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补充、互相转化。一方面,德治的实施以法治为前提和保证。在实际的社会生产、生活之中,道德规范通常需要法律规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方能得以有效贯彻和实施。譬如,法律为思想道德规范的建设提供国家强制力保障,同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切实地促进道德规范在实践过程中得到广泛遵循,而全民普法又有助于提升社会成员信守法律规范的道德水平。另一方面,法治的实施也离不开道德的基本作用。法律规范也离不开道德规范为其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石,从而促进法律规范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与遵守。譬如,道德为法律的制定、发展和完善提供价值准则,同时道德的调节范围更加广泛,将进一步弥补法律调节的有限性。
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德法合治的思想便有所萌芽。西周时期,周人继承前人治国思想,将“明德慎罚”作为其立法的核心指导思想。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而慎罚则是指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滥杀无辜。这便是我国德法合治思想早期的显现。随后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派代表人物孔子认为道德能够起到政治、乃至刑罚不能起到的作用,由此便主张以“以德治国”为国家治理之根本。而在法家学派看来,法才是治理国家的根本,由此主张“变法”“以法治国”。基于儒家与法家关于德、法二者何为本的争论,荀子在系统分析德治与法治的优劣之后,提出既秉承孔孟的仁政思想,同时又吸收法家的合理法治主张,由此兼容并收地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治国思想。此后,经历各朝代的实践继承创新后,德法合治的思想最终形成,并为历代所沿用、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治国思想仍沿袭德法合治的治国理念,甚至有所定型。也就是说,在德治与法治合治的问题上,在这一时期没再有较大进展,大体上历代君王仍是主张“德主刑辅、礼刑结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始终坚持贯彻“德法合治”的思想,这主要是因为封建统治者在长期的统治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与道德对其自身统治的裨益。譬如,体现封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在维护封建纲常名教以及巩固自身专制统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封建统治者也深知封建道德礼制在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禁锢广大劳动人民思想观念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国历朝历代的“德法合治”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将德的教育感化和法的强制约束的巧妙结合,对于现今社会德法合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传统德法合治思想总归是在封建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于现当代社会治理而言也确实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因此,今天人们对德法合治的理解应基于当下的历史现实,对传统德法合治的理念去糟取精,并赋予其崭新的时代内涵,由此推陈出新,古为今用。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由此,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策略成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党的建设不可偏废的宝贵经验之一。至此,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的思想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充分表明“德法合治”已然成为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此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领导集体更是顺应时代发展大势,提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道德空白进行及时补足,从而与社会主义法治共同构建起社会发展的秩序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致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与自律有效统一起来,做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把其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此次会议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进行了更深层次的阐述与解读,是对德法合治的治国理政方略的进一步提升与完善。之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由此,将进一步对德法合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性进行更为深入的阐释。
至此,德法合治的当代内涵得到进一步阐释说明。所谓德法合治即指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其中所依据的法律是体现无产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而道德则是以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包括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