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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我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其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据相关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法家思想家邓析反对礼治,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同时,邓析还开设私塾,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并帮助别人诉讼。据记载,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绔。民之献衣,褚绔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由此,邓析的法学教育创办并发展起来,也为中国古代法学教育的萌芽奠定了基础。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教育类别来讲,法学教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据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由此,中国出现了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专业素养与办案水平、培养司法人才的法律教育机构——律博士。律博士教授法律知识,保管法令条文,使律学立于官府,并促使律学研究后继有人。清代律学家沈家本 评论说:“上自曹魏,下迄赵宋,盖越千余年,此律学之所以不绝于世也。”

2.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朝末年,19 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革命。这一运动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已延续两千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更直接促进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1904 年成立的直隶法政学堂是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在北洋政府时期,法学成为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生在全国各大院校所占的比例大幅度增长。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进一步联系起来,并由此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至此,中国的法学教育朝着更加规范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

3.现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以国民党“六法全书” 为代表的法律,旧的法学教育也走向了终结。此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学教育在全国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经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并规划,建立起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综合性大学设立了法律系,至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此后,随着 1957年全党整风运动的深入,由于对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估计得过于严重,反右斗争被严重扩大,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因此受到极大影响。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学教育迎来了其恢复和重建时期。1978 年 12 月,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 世纪90 年代初,我国法学教育进一步实现规模化,但其层次却亟待进一步提升。据当时的数据分析,相较于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教育中的成人教育的比重更大。同时,统一的法律从业资格考试尚未建立起来,大量法律工作者尚未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

在此之后,随着改革开放这一基本国策的进一步贯彻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迎来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进一步确立,由此便迫切地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市场活动,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至此,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提升,法学专业的招生和就读数量则相应地迅速增长。在此阶段,法学教育的内在结构也在不断地优化升级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进入全面提升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部分,由此,法治人才培养进入了新时代。2018 年 9 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基础上,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就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 2.0”提出相关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践行明法笃行、知行合一,主动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新任务、新要求,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做强一流法学专业,培育一流法治人才,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此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还指出,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要从“厚德育”“强专业”“重实践”“深协同”“强德能”“拓渠道”“促开放”“立标准”等方面着手,切实推动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和法治人才培养能力稳步提升。

(二)法学教育的基本内涵

1.法学教育的概念

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它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从恢复、重建、发展至今,已在管理制度、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以及教学内容和手段等各方面都有了跨越式发展。

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为此,法学教育应以培养高质量的法治人才为使命,现代普通高等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具备优秀综合素质的法治人才。实质上,法科生素质是知识与能力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其包含多种内容,如思想道德素质、科学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以往中国法学教育对法科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影响了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面对新形势,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构建培养中国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新模式。

可以说,高等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重视并大力提倡素质教育,一是源于对原有教育体制弊端的反思;二是为了主动适应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人才的全面需要;三是来自教育理念和指导思想的更新和转变。从教育属性看,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不断完善和全面发展,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的有机结合。从法律属性看,基于法学专业的应用性、学科性,法学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就成为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即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及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

因此,法学教育不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素质教育,即法学教育不仅教授法律知识、理论、制度,而且还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深厚的人文精神,还要教授必备的职业技能、素质,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独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法律思维和法律人格。法学素质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现代法学教育不再以培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单一目标,而是旨在培养在任何一个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力开展工作的专业人才。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和治国人才。归根到底,法学素质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培养高素质、高品质的法学人才。

2.法学教育的目的

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其《法律教育》一书中写道:“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由此可见,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

第一,培养掌握法律知识的人才。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理念的指导下,国家机关及社会各行各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逐渐扩大。而法治人才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则在于其对法律知识的精通以及对法律适用程序的熟悉,并且要求法治人才能够准确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正确运用法律,将法律规范引入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之中,使之得到广泛的普及和运用,进而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与社会化。

第二,培养具有法律道德的人才。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之政务,仅凭法令则不足以使之自己发生效力。实则,孟子是强调了法令的实施离不开人,因此法律能否实现其价值还有赖于其实施者。然而,实施者的道德品行则直接决定了法律能否被用于善治。在现实社会中,部分法律从业者罔顾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想方设法地规避法律惩治,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徘徊,甚至是知法犯法,这些行为产生的根源在于其自身法律道德的缺失。因此,如若仅仅是掌握了法律知识却未培养起良好的道德素养则是不合乎法学教育的目的的。

第三,培养担当社会责任的人才。法律人才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应该是站在社会发展前沿努力为国家、为社会创造和谐的人,应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有力推进者,更应该在一些社会重大实践中发挥普通人不可比拟的作用。作为具有社会责任担当的法律人才,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方式的推行,应该勇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任,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u/eynGaihep35fTG42HIWnUS4y12HEDGy2XIUSnpf7E/tcH8Zbt/4k/Sr26oM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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