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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论

引论呢,我不打算做详细讨论了,因为我们讨论《现象学的观念》时已经涉及这里面好多东西了,这里不再重复,只指出几点。这个引论首先阐述了他所进行的逻辑研究的目的、方法和任务,其中他讲的任务或内容,我们已经都讲过了。我们先来看它的目的。

1.逻辑研究的目的

对逻辑的本质、基础进行研究的目的是什么呢?有两个目的,第一个是在这本书第2页提出的,即“这是认识批判地理解逻辑学的前提” [1] 。这是什么意思?这就是说它要研究的是为什么会有逻辑,逻辑的基础在哪儿,而不是具体的逻辑问题。你看他这里头的整本书这么厚的两大卷,几乎没出现过逻辑符号,除去极少数的逻辑常项,几乎没有逻辑公式,这算什么研究逻辑?你们去看分析哲学,只要与逻辑有关,里面都充满了逻辑符号。他这里没有,完全没有符号化的东西。为什么?因为他要研究的是逻辑的基础和前提,是为什么会有逻辑。这个问题是怎么引起的?这是由现代西方数学的发展逼出来的。大家都知道原来的几何是欧几里得几何,连康德都认为它毫无疑问是自明的、唯一的。我们对空间的直观只能是欧几里得式的,“两点间直线段最短”,完全自明。可后来出现了非欧几何,而且非欧几何还在相对论里找到了某种应用。这下对于西方数学的冲击特别大。如果在这么严格的地方都能出现不同的系统的话,那么谁更根本?数学还有没有共同的根子?于是大家都开始寻找数学的基础。最后找到的基础在哪儿?在集合论里头。但是后来罗素在集合论里找到一个罗素悖论。这就是所谓的数学的危机。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为了解决数学危机,或为了在多重数学结构出现的情形下从总体上为数学做出辩护,判定数学不会错,就出现了不同的学派来论证。虽然有不同的派别,但大家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都要用数理逻辑;因为论证数学基础的时候,你不能再用数学了,你要用比数学更根本的东西,而且其确定性甚至比数学还要高,还要富于自明性。那靠什么呢?只有靠逻辑。但是靠传统逻辑比如三段论肯定不行,它处理关系的能力不够,但数学里却充满了关系。这时候就出现了数理逻辑。

然而问题是如何为数理逻辑从认识论上做辩护。在这方面分析哲学的工作不能说没做,但与胡塞尔的路子完全不一样。我们看弗雷格、罗素以及早期的维特根斯坦,他们都曾试图在数理逻辑甚至逻辑背后再找出点理由来说,但跟现象学不是一条路子。维特根斯坦的一个很有名的结论是,他认为逻辑的本质是重言式。不过这个本质太干瘪了。逻辑是重言式,那数学是不是重言式?有一段时间,逻辑主义者相信数学都能被还原为重言式。与分析哲学家不同,胡塞尔现象学的特点在于它要来探讨逻辑的有效性的 认识论 的基础在哪儿。这个认识论是指,首先逻辑跟我们的意识有什么关系,我们的意识是怎么构成了逻辑的那些对象,使得逻辑是不会错的,使得逻辑是可能的。这个马上让人想到心理学:通过分析心理、分析意识现象来分析它。所以他一上手的时候就接受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写了《算术哲学》来分析数学的基础,来分析逻辑。后来弗雷格批评他,说他用了心理主义的东西。胡塞尔不想走符号分析的路子,因为这种路子只能走一两步就走不下去了,最后就得一个重言式。他还是想接着传统哲学的路子走,在某种意义上还是康德的路子:从主体这一边,也就是意识这一边来找逻辑的根据。他犯的第一个大忌讳,或他有可能失足的地方,就是心理主义。因为他一上手用的意向性的思想是从布伦塔诺那儿来,布伦塔诺用意向性来刻画的是心理现象。心理现象跟物理现象不一样在哪儿?就在于它们有意向性。而意向性是什么?是指意识的活动总是对某个意识对象的指向,那正是一种心理学上的东西。胡塞尔一开始是这个路子。到了他写《逻辑研究》的时候,接受了弗雷格的批评,而且自己也反省到,他以前的心理主义不行,走不通。但是他并没放弃自己的基本倾向,还是坚持从意识的角度、从主体的角度来给逻辑一个基础,解释逻辑。但是这时候,他要改造意向性,就像上一讲我们已经讲过的一样,把它改造成这样一种东西:它表面上跟我们心理活动是有关系的,但是它里面有一些是超越性的。这就是一再强调的为什么那个心理活动要构成某种意向对象的原因,那个意向对象可不只是在心理活动的层次上了。这就是胡塞尔对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的改造。

从胡塞尔之后,海德格尔把意向性的意识这一维弱化,把它改造为人的生活本身的冲动及其形式,也就是人的生存;但是到了萨特那里,他还是坚持意识这一维。所以只要这个路子一开,那现象学往下走,你愿意怎么走就怎么走。所有这些就是我刚才念的那句话“这是认识批判地理解逻辑学的前提”的背后的话外音。这是他的第一重目的。关于这第一重目的,我建议你们,尤其那些对数学比较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逻辑研究》第一卷的总序。从这整本书的序言中,你可以看出现象学的最早的目的息息相关于数学基础问题的探讨。

第二重目的,可以在下面这句话中看出来:“显而易见,上述现象学分析的动机与那些产生于最普遍的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中的动机之间有着本质的联系。” 对于这句话我是这样理解的:就是说我们通过从意识的角度对逻辑基础进行探讨,最后的目的不只是解决逻辑基础问题和数学基础问题,还有一个更深的目的,是解决整个认识论的问题。因为通过我们对《现象学的观念》的探讨可以看到,胡塞尔在先验现象学的阶段已经非常痛切地意识到了认识论的问题,即康德的问题;当然在写这本书的时候,他对此也已有所认识,从这句话“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你能看出来,不过他没有明确地提出这个康德问题,不像《现象学的观念》。这就是他的两个目的,一个是解决逻辑的认识论基础问题,一个是通过这方面的探讨同时解决认识论本身的问题:认识如何可能?科学的认识如何可能?

2.研究的方法

至于研究的方法,既然他的现象学还原的方法是在先验现象学阶段 (就是从《现象学的观念》开始) 才正式提出的,那么在这本书里他就不会公开讲现象学还原,虽然有些地方已经暗示了,但没有公开讲。所以这本书里能讲到的现象学方法只能是直观,因此他特别强调所有东西都要在直观中进行。这具体的内容是在第5页:“作为思维统一性的逻辑概念必定起源于直观。”注意啊,这就与分析哲学的对于逻辑本性的探讨很不一样了。分析哲学不太考虑直观,考虑的都是符号和符号形式。你们去读卡尔纳普、罗素的书,就能看出这里面的区别很大。至于维特根斯坦,他用一些符号,但是绝不滥用,就是讲符号问题的时候,也有直观在里头,这是天才。

3.研究的对象

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呢?这在引论的一开头就标出来了,至少是我们要讲的这一研究的对象。他说:“逻辑学以语言阐释为开端,这从逻辑工艺论的立场来看往往是必然的” ,所以逻辑学不会直接以分析感知为开端,它要以分析语言为开端。问题就在逻辑的特殊性。所以下面他讲这六个研究的任务时——他没有明确地说到但隐含地都说到了——他首先说的就是语言。而这恰恰就是我们要关注的第一研究的研究对象,这个意思他在另外一个地方也讲了,“纯粹逻辑学所要研究的那些客体起先是披着语法的外衣而被给予的。更确切地说,这些客体亦可说是被置入具体的心理体验之中 [你看,胡塞尔的探讨方式进来了:‘具体的心理体验之中’] ,这些体验在行使 含义意向 含义充实 的作用时,隶属于一定的语言 表述 并与语言表述一起构成一种现象学的 统一体 。这儿很清楚地讲到,为什么要以探讨语言开始,因为逻辑的客体刚开始都披着语法的外衣,而且这地方他不避讳谈心理体验。大家知道,为什么胡塞尔要花整个第一卷来批判心理主义?因为他最可能被人指责的就是心理主义,他这条路从根上就很难与心理学完全划清界限。所以为了与心理主义划清界限,胡塞尔就去批判心理主义,拼命地批,要让自己也相信我没有心理主义,清算了自己的心理主义。所以他批判心理主义有他自己的情结在里头。但是呢,他后面讲六个研究的时候,还是要讲意向性,讲心理体验,所以后来有人指责他说,胡塞尔你讲自己的那一套的时候,也免不了心理主义。胡塞尔当然也可以反驳道:我通过对意向性的改造,我的意向性已不只是心理的,我的意向性里有超越的东西。所以我们上面讲的内在和超越的两个划分非常重要。要是没有这个划分,那胡塞尔根本抵挡不住别人对他的批评。所以看他的东西要看出这个门道。

另外我再提一点,希望你们注意。这就是在第3节讲到的纯粹现象学分析的困难,胡塞尔在这里谈到好几个困难,其中一个困难就是我们一再提到的反思的困难:现象学要用反思,那反思会不会改变被反思的对象?在意向性分析中这是一个重大的挑战,这是新康德主义者那托普提出来的,后来海德格尔特别重视这个挑战,所以他的起点就跟胡塞尔不一样了,海德格尔的这个变化跟这个困难很有关系。在第9页胡塞尔自己也重新叙述了这个挑战,他写道:“向反思的行为进行过渡时必然会改变素朴的行为”,这就是困难。胡塞尔虽然提出了这个困难,但是他也没能力解决,他只是把这个问题提出来放在这儿。此外,在引论中的第5节,胡塞尔对于他下面的六个研究的目的都做了介绍,我们这儿只讨论第一研究,其他的就不多说了。好了,这就是引论,先介绍到这儿,下面我们就来看第一研究的第一章。

[1]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德文本:E.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Erster Teil,The Hague:M. Nijhoff,1984。 CEribrh4oPssAuEAyp4K1Heq81r9x+sNXv6qOCpAoWDwfZt1wrbvb91DtUYIA3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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