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笔者近三十年来最主要的理论—方法著作中精选了21篇论文,分为不同主题的六编。它们足可代表笔者60年学术研究生涯中的主要经验发现,以及基本方法—理论概括。
本编开篇是开启笔者理论—方法思考的《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此文是笔者在完成最早的关于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的两本专著之后的后续思考。由于认识到中国经验实际与现有几乎全部主要社会科学理论相悖,提出中国研究必须摆脱现有主要理论的框框和局限,从历史经验实际出发来认识中国和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也就是说,要将一般的认识路径颠倒过来,不是从现有理论出发去认识中国实际,而是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将现有理论当作问题而不是答案,通过与现有理论对话并对其进行修改、推进和重构来建立符合中国经验的概括。不然,将陷于诸多源自某种理论性错误预期的无谓争执。
此文发表于1991年。当时,中国研究的主要分歧是美国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中国改革之前的(经过一定程度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孰是孰非。两者一方认为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验乃是普适的经验,另一方则坚决批评伴随资本主义而来的阶级矛盾和帝国主义。两者固然壁垒分明,但仍然有一定的共识,尤其是认为市场经济必定会导致资本主义的兴起/发展,这主要是伴随工业化而来的规模经济效益。正是两者之间的这一基本共识突出了中国经验的悖论性。十四世纪以来长江三角洲大规模从水稻生产转入棉花—纱—布的生产,后者每亩需工180天,相对前者的10天扩大了18倍,但只给予农户数倍的收入。那是“没有(劳动生产率的)发展的总产出增长”,也是“没有发展的商品化”和“过密型/内卷型商品化”,并且只导致畸形的城乡单向贸易(仅有乡村输出优质产品给城镇,较少逆向的交易)。由于单位土地价格(地租和地价)伴随内卷型农业而上升,完全消灭了之前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农业雏形——那是因为小农户使用廉价的家庭辅助性劳动力来协助生产(笔者称之为农业生产的“家庭化”),使经营式农场无法与之竞争。以上现象都是与两大主流理论预期相悖的中国实际。
当时,此文在国内引起比较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包括几大主要学刊(《史学理论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所组织的围绕此文和笔者《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与《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两书的学术会议和多篇专题讨论。如今回顾,此文所指出的中美在理论上的分歧,与其在分歧之中仍然存在的共识,以及其所引发的“规范认识危机”仍然在主宰着中国研究;其不同不过在于,1990年之前的分歧和共识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的今天,已经不再是西方学术和大部分中国学术间的分歧,而是广泛存在于中国国内在改革期间兴起的学术间的分歧,也仍然是新古典自由主义和经典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分歧。两者间的前提共识,尤其是规模化生产必将替代小农户生产,仍然是与中国实际相悖的。我们需要直面这样的悖论。
本编第二篇文章一方面延续了上一篇文章的思路,探讨的问题仍是为何与如何建立比西方两大主要理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概括,但加上了几个前文所没有的维度。它是“悖论”文16年之后的著作,当时笔者已经完成1990年开始做的从法律诉讼档案出发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及其近现代演变,试图从法律的实际运作(“实践”)出发来认识和概括中国法律传统的两本专著。其与之前的《华北》和《长江》的不同,既是由于题目(法律)本身的影响,也是由于受到新理论潮流后现代主义的影响,集中考虑到之前的社会经济史研究所没有的重要维度——法律的“表达”(或“话语”)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关联。
同时,由于中国法律话语/表达与西方十分不同,笔者认识到,两者在思维习惯方面也带有深层的不同——一个比较注重逻辑上的一致性(“形式主义”逻辑的思维),并因此具有比较强烈地将其理论推向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习惯(下面还要讨论);另一个则相反地强烈倾向二元互动合一的思维(在法律方面,特别是长时期的道德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二元并重)笔者将其称作“实用道德主义”。这种二元互动合一的思维,与西方的二元对立思维习惯形成鲜明的对照。
由此,笔者认识到,中西方的不同不仅是经验实际和理论概括方面的不同,更是话语和实践之间关系的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不仅是认识到中国实际与西方理论间的“悖论”,更要认识到两者在表达和思维习惯上的不同。要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概括,不仅要照顾到双方经验实际之间的不同,更要照顾到双方表达方面的不同。不仅要认识到二者在话语和运作两维任何单一维之间的不同,更要认识到两者在对待两维之间如何相互关联的不同。
中国长期习惯于两者的互动合一,西方理论思维则多侧重依赖演绎逻辑来达到逻辑上的统一,使其理论成为单一面化的建构,甚至是不符合实际的理想化建构。它不仅对待中国如此,对待西方自身的历史经验也如此。因此我们不仅要照顾到中国实际与西方理论间的背离和差异,更要考虑到西方的理论概括与其自身的实际和实践间的差异和不同。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笔者之后长期探索的一个重点。
由于该文是笔者为国内青年学子开设的“中国的社会、经济与法律:历史与理论”课程(从2005年开始一直持续至今)所写的总结性介绍,在表达的层面上更直白简约,并加上了一些有关学界动态的比较实用的具体说明和细节,也许要比一般的学术论文更简约易懂。笔者后来将其纳入2007年出版的第一本理论—方法书《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作为代结论。它足可代表和总结笔者当时对于如何处理理论与经验实际之间关联的总体性思考。当然,也是对之前“规范认识危机”一文的推进和更新。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是笔者2015年出版的第二本方法—理论书《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的导论。以上总结前两篇文章的重点在于中国的经验证据和西方的理论概括之相悖。《实践与理论》中包含了之前中国经验与西方理论相悖的内涵,但同时也明确地聚焦于实践与表达之间的相互作用。这是一个受到布迪厄实践理论影响的概念,即用“实践”来超越西方理论界普遍倾向主观与客观、普适与特殊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将其看作二元互动的领域。譬如,“实践”既带有客观的阶级“习性”的一面,也带有临时、紧迫的主观抉择的一面。又譬如,“资本”同样既带有物质的一面,也带有主观“象征(资本)”的一面,两者可以相互转换。这些是超越主观和客观、能动和结构、物质和象征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思维的重要洞见。
但与布迪厄不同,笔者关注的不仅是横切面中的实践与理论的关联,更是纵向的长时段历史演变中两者既背离又合一的关联。这是布迪厄理论中所没有的维度。笔者聚焦于此的原因,是新近完成三卷本中国法律体系的研究专著。正是在高度道德化的理念和实用性的法律实施(实践)的长期共存和互动中,形成了中国正义体系演变的基本动力,也组成了其“实用道德主义”的核心,即其“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但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的特征。这不仅是中华法系长期以来的基本特征(和西方现代形式主义法律传统十分不同),更是中国传统思维的一个基本特征。
此文所采用的论析方法是通过中国实践的经验证据,与韦伯的形式主义理论、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及康德的“实践理性”理论等之间的来回对话,来澄清笔者所形成的“实践历史”“表达与实践”“实用道德主义”等主要研究进路和概括。一方面,它是之前中国经验与西方理论之间的“悖论”概括的延伸;另一方面,该文后来成为笔者迄今六七年中的一些进一步思考的主要出发点,尤其是从主要是回顾性的“悖论”文章进入对现实的关怀和研究。它伴随笔者近15年从主要为英语读者写作转为主要为国内读者写作,从对中国现实的“想而不写”到积极关怀,更进入对关乎中国未来发展的前瞻性问题的探索。
上一编的三篇文章是以与西方理论对话为给定前提的。笔者从自身的阅读和学习经验(从35岁开始认真关注西方理论)中逐步形成的进路是,我们必须掌握西方不同的主要理论传统。其原因,首先是通过它们之间的争论或相互批评来推进并深化自己对各理论传统的认识;同时,借助西方不同理论关于中国的洞见来推进自己关于中国的悖论经验和实践的概括,目的是创建最符合中国实际和最强有力的理论概括。本编聚焦笔者带着以上目的学习西方理论的一些经验和思考,包括对各大理论传统,从其是否具有对中国的实际洞见的角度来进行论析。笔者将此项工程称作“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来认识中国”,对西方不同理论进行有选择的取舍和重构。
笔者自始便多聚焦于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大理论和意识形态,以及比较“另类的”实质主义理论,尤其是“小农经济理论”。在后现代主义理论兴起之前,它们堪称西方三大主要学术理论传统。在笔者1990年从农村社会经济转入法学研究之后,则更多关注后现代主义的“话语”理论,并同时将自己所较多借助的“实质主义”理论推广到笔者认为与其具有高度亲和性的实用主义和实践主义理论。笔者一直以来的做法是将各家各派理论都视作问题而不是答案,用关于中国的经验证据来对其做出取舍、修改、推进和重构。
本编第一篇文章发表于1998年,此文是笔者经过二十多年的积极学习和使用理论之后的回顾和反思。文章首先说明,理论绝对不是给定真理而仅是可用资源,使用理论的最好方法是按照经验证据来对其做出取舍,并且绝不限于单一理论传统,而是借助所有可用理论资源来形成关于给定题目或相关经验证据的最符合实际和最强有力的概括。本文回顾自己对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以及实质主义理论的使用之外,还突出后现代主义理论的贡献及其偏颇。文章同时指出,我们需要避免、防御学术界四大常见的理论运用陷阱:不加批判地盲目使用、意识形态化地使用(为的是权力和控制而不是求真)、出于某种感情因素(如民族感情或西方VS.中国中心主义感情)地运用,或功利性的赶时髦地理论运用。其中关键在于真诚的求真学术动机——尤其重要的是对中国现在和未来的诚挚关心。
本编第二篇文章《社会科学和法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吗?》(与高原合写),是对西方社会科学理论所普遍显示的“科学主义”偏颇的论析,说明社会科学理论大多试图模仿18世纪牛顿力学所追求的普适和绝对真实理论(可以在实验室证实的理论)。但是,两者的研究对象——人间世界和自然世界是不同的。人是具有意志、感情、理念的实体,不可等同于简单的一对一的可以在实验室中重复的牛顿物理世界。虽然这是明显和基本的道理,但社会科学迄今仍然带有追求普适科学规律的强烈冲动。然而,实际上,即便是物理学,如今也已经从简单的牛顿力学转入充满不确定性、相对性的量子力学的认识。但是,今天的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和法学,仍然坚决追求普适真理和规律。譬如,形式主义法学,特别是美国的“古典正统”法学,仍然坚决将法学设定为类似于欧几里得几何学那样,从几个设定的基本公理(axioms)出发,然后演绎出一系列普适的定理(theorems),坚决要求采用同样的形式化推理来设置、论析人间世界的法律。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及法学的“个人权利”这两大被设定的前提性公理,相对实际而言,也明显是比较片面化和理想化的建构,但它们迄今仍然主宰着“主流”经济学和法学。
在方法层面上,笔者特别指出,除了传统的演绎和归纳这两大科学方法,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实用主义理论鼻祖皮尔士(Charles Sanders Peirce)所提出的合理推测方法(abduction,区别于演绎[deduction]和归纳[induction])。它是如今医学诊断中常用的方法,既不同于归纳也不同于演绎,而是在有限的经验证据之上,逐步做出合理推测,逐步排除错误的推测,最后得出最终的诊断。对社会科学来说,它其实比传统的(形式主义的)演绎和(经验主义的)归纳更为适用。其实,灵活的、有限定经验边界的结合演绎、归纳和合理推测的研究方法,要远比简单地主要依赖演绎逻辑的形式主义论析更强有力,更可能得出符合经验实际的概括。
这里,有的读者可能会联想到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K.Merton)所提出的学术理念——“中层理论”,即有限定经验范围的可资论证的,区别于宏大的不可论证的(只会导致众多无谓争论的)普适理论。笔者认同默顿的这部分思路,但并不认同其意图凭借中层概念的堆积来达到全面的普适理论的追求。
正因为如此,如果能够恰当地界定适用范围,有的理论家确实能够通过对几个关键要素的论析来得出充满启发、带有解释力的局部性理论。笔者在这里以经济史理论界的瑞格里(E.Anthony Wrigley)、博塞拉普(Ester Boserup)和恰亚诺夫(A.V.Chayanov)为实例,指出他们的理论对认识中国历史实际的有力洞见,以及他们和更高度科学主义化和意识形态化,主要追求普适理论的理论家们(如经济学家舒尔茨[Theodore Schultz]、科斯[Ronald H.Coase]、诺斯[Douglass North]等)之间的不同。量化研究也是同理,需要在限定经验范围之内,通过新鲜的资料和洞察才能做出重要的贡献——此点可以用新近的皮凯蒂(Thomas Piketty)借助历时性(而不是横切面)的经验证据来推进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历史演变的研究为例来说明。
以上总结可以视作笔者个人所追求的理论和方法。它的出发点是承认人间世界与物理世界的不同,承认追求牛顿物理学的普适理论之不适用于社会科学,要求能够考虑到人间世界复杂性的有限定适用范围的、更符合经验实际的局部理论的追求。我们对待普适化的形式主义理论的态度,应该是排除其不符合实际的简单化、片面化、绝对化和理想化的一对一的因果规律的追求,在有经验边界的范围内,符合实际地追求合理的推测,据此做到最可能最贴切地符合真实的概括。说到底,形式主义经济学和法学都做出过有用的研究,但我们需要抛开其追求普适规律野心的意识形态化一面,才能够认识到其可能符合真实世界的实质性贡献。这是笔者对待所有理论的一贯态度。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建立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从实质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缺点谈起》,是笔者就迄今对社会科学界影响最大的四大理论传统(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实质主义、后现代主义)的综合性论析,集中于笔者(开设了15年的)理论入门课程所挑选的示范性著作,分别点出各个传统对中国历史实际至为关键的洞见和偏颇。此文既明确指出经典新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关键性的洞悉,也指出其对市场经济的片面化和理想化表达的偏颇。同时,既指出经典马克思主义对西方资本主义丑恶面的洞察,又指出其与新自由主义一样过度普适化、片面化和意识形态化的偏颇。我们需要认识到它们的局限和偏颇,才能真正认识到其不可或缺的洞见。至于后现代主义,它为我们提供了对前两者共有的科学主义、现代主义及西方中心主义偏颇的有力批评,指出它们对历史实际的虚构和片面化,突出了对话语虚构的认识和关键性。但同时,本文也指出了后现代主义理论自身严重偏向较极端的特殊主义,完全拒绝现代主义,拒绝真实(实际)存在的偏颇。最后是实质主义/实践主义/实用主义。与其他三大理论不同,它更重视真实世界及其经验证据和实际运作,在认识论层面上更倾向于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片面化、普适化的理论前提“公理”出发。但其缺点是容易局限于回顾性的经验证据和实践,缺乏更为明确的前瞻性。因此,笔者特别突出需要为其添加前瞻性的道德理念。笔者所谓“前瞻性的道德理念”指的是扎根于世界各大文明传统的不同的崇高理念,而不是像经典新自由主义那样被虚构为普适的、科学的、排他性的“绝对真理”。尽管笔者认为道德价值的选择具有相对性,但笔者提倡的是:主导中国的崇高理念是来自中国文明和中国革命传统的道德价值,而不是要像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那样将其自身的价值观虚构为绝对真实的、科学的、无可辩驳的普适真理。
以上是笔者目前对现有主要理论的基本认识。这当然还是个在逐步形成和探索中的阶段性总结。正因为如此,不带有普适和绝对真实的意图,而仅仅是一个根据笔者数十年在几个有限领域的经验研究积累和认识中所得出的对目前的主要理论传统的判断、选择和综合,故不应看作笔者所要提倡的绝对真理或科学公理。
以上两编已经说明,笔者追求的是符合中国悖论实际的理论概括。上面我们已经看到,笔者关于农村社会经济史的两卷专著中所形成的“内卷化”,以及关于法律体系的三卷专著中所形成的“实用道德主义”这两大概括,都突出其与西方经典理论及其预期的不同。本编纳入编者其他几篇比较重要的关于中国实际的新概括。
本编第一篇文章中的“集权的简约治理”,是笔者沿着两套专著的经验发现进入与其相关领域的经验证据之后得出的概括,追求的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迥异于西方理论的概括。首先,19和20世纪关于基层治理实际的档案资料证明,中国的基层治理具有和西方,特别是现代西方,十分不同的特征。中国中央的皇权固然高度集中,与西方古代的封建制度和现代的民主化体系都很不一样,但其基层治理却相对十分简约,无论相对西方的封建制度还是现代官僚体系都十分不同。国家高度依赖基层不带薪酬的准官员。这些不带薪酬的准官员由社区推荐和官府认可,而且基本听其自主运作,在调换人员或发生争执的情况下上级官府才会介入。即便是县政府衙门内部,采用的也是这样的半正式治理模式。正如历史社会学家迈克尔·曼(Michael Mann)所指出的那样:与现代西方官僚体系相比,这无疑是一个既高度中央集权又十分简约的基层治理体系,与西方相对低度的中央集权和相对高度的基层渗透力的体系形成了鲜明对照。
这一制度的形成无疑和中国高密度人口和内卷化农业相关:在相对低的田赋收入的情况下(大约相当于农业总产出的2%—4%,相对西方封建制度下的10%和现代政府的更高税收比),政府只可能支撑较简约的基层治理人员和机构,因此高度依赖半正式的不带薪人员。同时,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体系也要求尽可能简约的官僚制度,因为每多隔一层便会加重官员对皇权体系的离心威胁。这样一个晚清治理体系,直接影响到20世纪中国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型式。这是一个迥异于西方传统治理模式及具有其现代化模式的中国特征。
这个体系的根源部分可以追溯到中国长时期的儒法合一传统。前者要求社区和家族尽可能自治,自我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后者则更倾向于高度正式化的国家法律和司法机构。同时,其特征也可见于今天的中国,尤其是在基层的治理方面,同样与西方高基层渗透力的科层制体系很不一样。
本编第二篇文章处理的问题,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笔者提出的中国的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异同。中国国内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理解,主要是将其等同于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之后兴起的“市民社会”理论。归根到底,是将“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两者都视作自由民主主义政治体系兴起的源头。
但是,正如哈贝马斯自己所指出的,我们需要区别他提出的17世纪后期和18世纪兴起的与国家(政府)对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其后由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两大演变过程所形成的处于两者之间的“公共领域”。前者指的是伴随主要在英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兴起的,与国家形成二元对立的公共领域,那是伴随资产阶级为了从国家和贵族争得更多营利权利而兴起的公共领域,也是伴随古典自由民主主义而来的历史现象;后者则不是,它实际上是之后形成的属于前者的“结构型转型”(该书主标题是“公共领域的结构型转型”),是国家和社会互动的中间地带所呈现的公共领域。
其实,中国近现代历史的演变过程与两者都很不一样。相比前者,中国根本就谈不上与国家机器对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或趋向英美古典自由民主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相比后者,它也十分不同: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所呈现的不是两个趋向权力比较同等的实体之间的相互渗透(也不是哈贝马斯所特别关注的那种法西斯主义,以及其极端的种族主义、军国主义和领袖崇拜政治的兴起),而是一种承继“集权的简约治理”的第三领域组织。它是由集权的国家和简约的基层治理的结合与互动所产生的处在国家与社会间的组织,如国家法庭和社区调解的互动所产生的半正式第三领域中的纠纷解决,实际上处理了比国家法庭要多的纠纷。在基层治理层面,它更多依赖不带薪酬的半正式人员。它也包括民国时期在各大城市兴起的商会组织。它们都不是与国家对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也不是来自国家的社会化或社会的国家化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型”的产物,而是由国家积极提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产物。此类第三领域更包括集体时期共产党相当程度的领导和掌控的村庄集体社区的自治。以上实例都具有上列的一系列中国“特色”,都与中国长期以来的“集权的简约治理”传统直接相关,不能勉强塞进源自西方经验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其“结构性转型”的框架来认识,更不可等同于西方自由民主主义的“市民社会”概括。
本编第三篇文章论述的是笔者在美国教学和写作38年之后对这一经历比较系统的反思,既与本编主题“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有关,也和上一编主题“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议题紧密相关。首先,从笔者亲身经历的三代美国中国研究的核心问题意识的演变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前两代主流理论的主导意识,是美国的发展模式是中国必定会或应该追随的模式。先是第一代对共产主义革命模式的完全拒绝,然后是第二代将资本主义+自由民主政治体制的现代化模式看作中国应该遵循的现代化路径。虽然如此,伴随美国反越战潮流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影响的兴起,美国的中国研究中兴起了反对主流学术的浪潮,形成了左右对立的局面。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的,不仅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决定性影响,更是主流和反主流理论的决定性影响。但是,对立双方的基本动力,其实都主要来自美国自身的政治和理论倾向,而不是对中国实际的认识。据此,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学术是多么深层地受到非学术性、非科学性的意识形态的影响。至于第三代,伴随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兴起,他们开始反思美国过去的现代主义、科学主义认识论,并倾向强烈批评西方现代主义/科学主义及西方中心的认识论。但是,其动力同样不是来自对中国实际的认识,而主要是受到美国自身理论和意识形态转向的影响。新的反对潮流与之前的主导模式,同样都是来自理论主导的虚构,而不是符合中国实际的扎实研究和认识。其核心是从美国优越论一变而成与其对立的中国优越论(虽然名义上是“去西方中心主义”,但实际上仍是根据同样的西方中心标准——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来立论)。总体来说,三代美国的中国研究的学术演变,其动力最终都来自理论潮流和意识形态,而不是对中国实际的深层认识,更说不上是为了中国人民的幸福。
我们今天需要做的,是摆脱此类理论和意识形态主导的问题意识。对认识真实的中国来说,过去的正反两方所做的都是没有实质意义的论争。我们要摆脱从理论/意识形态出发的恶习,更要摆脱长期以来习惯使用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思维——要么是美国优越论,要么是中国在同一标准下同等或更加优越的理论。我们需要从经验实际和中国的实际运作出发,看到中国如今的悖论、矛盾实际,关注其二元并存(中西方传统、市场经济与国有经济、市场竞争机制与国家主导的经济决策等)。换言之,即被西方理论习惯视作非此即彼的思路。因为中国的基本实际已经成为中西并存和互动,两者间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互作用和互补的一面。只有认识到这点,才有可能正确认识今天的中国,建立更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
本编第四篇文章是笔者为三卷本中国法律体系研究专著重版所写的“总序”。该文先比较精简地总结了一些笔者在研究中发现的有关调解、侵权法、赡养和继承法、离婚法、产权法等方面堪称明智抉择的经验证据,以及在程序法、刑事和解、刑讯逼供等方面看起来不那么合适的抉择的经验证据,再将其置于与韦伯的“形式理性”“理想类型”的对话之中,以说明韦伯这方面建构的主要论点和逻辑。此文通过比较韦伯的理论建构与中国明清、民国时期和当代法律演变中所展示的抉择、逻辑和具体条文,指出了中国在司法实践中所显示的与西方的不同,以及中国法律传统与其现代演变趋势的特点,目的是突出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概括与韦伯代表的西方主流形式理性法律的不同。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是笔者对自己五十多年研究的一个更为全面和系统的回顾,追溯到具体的研究课题和发现,据此总结笔者所提出的创新性理论概括。该文将此编的前两篇文章“集权的简约治理”和“第三领域”的概括置于笔者整体的研究历程和理论思路的框架中来讨论,亦可以视作对本编主题“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比较详细和具体的总结性论述。一定程度上,此文也是本书前三编的一个总结性论述,是一个结合具体经验/实践研究和理论概括的比较轮廓鲜明和简约的总结。
以上各编所收文章多突出须脱离西方主流理论惯用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思维,即通过演绎逻辑来排除二元中的一方,偏向其单一方的思维来追求逻辑上的统一性和整合性,并拒绝中国式的二元互动合一思维,由此形成了众多排除真实世界的另一方的片面化论析。在追求像牛顿物理学世界那样的绝对真实和绝对普适理论的动力下,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思维常将单一面的实际简单等同于整体实际。以上各编一致反对这样的认识进路,要求我们认识到真实世界的二元(乃至多元)互动的实际,不是将我们的探讨聚焦于片面化/理想化的真实,而是更符合实际运作的真实。
对“后发展”国家来说,其“现代”的给定实际是:西方既是使人仰慕的模范,也是使人痛恨的侵略者,不是两者中简单的单一方,而是两者并存和互动。因此,中国与西方的互动乃是不可避免的基本实际。本编探讨的是如何融合客观实际中的经验,为的是既指出其中成功和优越的经验实例和概括,也指出其失败和错误的实例和概括。
本编第一篇文章集中探讨的是如何融合(来自中国的)道德理念、(来自西方的)权利准则,以及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问题。此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实例展开:
首先是原来的社区调解体系的顽强持续,并被扩展为相当广泛的第三领域——由非正式和正式调解互动而产生的各种各样半正式调解,包括法庭调解(下一篇文章将有更详细的讨论和经验证据)。在这个领域中,中国传统(古代和现代革命传统)所起的作用要远大于从西方引进的权利准则等。
再则是离婚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定的西方影响,特别是关于个人权利和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但是,即便如此,在实施/实用层面上,其实更多还是借助了中国自身革命以来积累的经验。譬如,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最终判断允许离婚与否的准则。与西方有无违反双方结婚合同关系的准则,以及由于该准则容易导致持久昂贵的法庭争执(试图证明对方的过错),西方在1960—1980年间决定不再考虑过错的离婚法实施方案,都很不一样。中国一开始采用的方案,其实是中国革命原先从苏联引进的比较激进的离婚法——一方要求离婚便允许离婚;但是,面对民众的不满和抗议,逐步采纳通过调解来一件一件地处理有争执的离婚案件。这里,再次显示了即便借用了西方的话语和法则,在实施层面上其实也还是更多受到中国自身经验的影响和塑造,其结果是一种带有中国特征的中西融合。
再则是继承法。即便是引进了德国法律的框架(比较有限的赡养责任)、法理和条文,但在实际运作层面上还是添加了中国传统关于赡养父母的道德理念,对继承者的要求要远比西方法律严格。最终,更采用了尽到赡养责任的子女在分割父母财产时可以多得的实用性规定。这些都是中国所借鉴的德国民法典没有的修改和准则。
最后是侵权法。虽然采纳了德国民法典的条文和法则(有过错的侵权要赔偿),却做了颇具实用性的中国化的修改和补充:规定即使没有过错,也应适当承担对对方所造成的伤害的部分责任。这里再次展示了中国思维方式中坚决要求连接抽象法理与经验实际的要求:认为事实上许多对他人造成损伤的行为很可能是无意的伤害,并不一定带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应该负一定的法律和社会责任。这就和西方法律中的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有过错才谈得上赔偿)十分不同,中国法律并不要求片面化的逻辑上的统一,而是要求须实用性地处理客观存在的问题。
以上几个实例,都属于正面地融合从西方引进的法理、中国的道德理念和中国的实用需要。这些实例都说明,即便是貌似全面引进、移植西方法律,在实际运作层面,也不一定像西方法律那样坚持逻辑上的统一性,而是多掺有中国自身的连接法理与实际情况的思维方式。
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一些中国与西方不同的反面现象,特别是相当广泛存在的“刑讯逼供”弊端。这主要是出于功利性的提高司法效率的考虑。再则是不合理地试图援用西方的时髦“恢复性正义”法理(即让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交谈,由社区、家庭或教会成员参与,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了解,重点在于加害人的悔过与受害人的宽恕)。其中,基督教关于忏悔、宽恕的思想,其影响看似比较显著,但它的实际作用其实非常有限。在加害人被羁押的中国刑法的实际运作中,绝大多数加害人根本就没有和受害人见面的可能。故此制度的“引进”所导致的,其实是完全违反其原意的凭借金钱来收赎罪行,也包括受害者“漫天开价”等弊端。如今,虽然恢复性正义的适用已经被限定在比较有限的范围,但之前对它的过高估计所引发的问题和经验应该引以为戒。这样“搭错线”地援用不合适的西方理论来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乃是错误的拼凑性“融合”的实例。
本编第二篇文章采用了宽阔的“正义体系”范畴与全球正义体系的比较,来论析中国如今融合中西的制度。其最鲜明的特点(也是“中华法系”长期以来最突出的特点),是高度依赖非正式的民间调解和半正式的机构调解。根据2005—2009年的数据,在每年全国2500万起有记录的纠纷中,有43%是通过调解结案的。首先是社区的人民调解,在每年1000万起纠纷中,解决(“调解结案”)占了不止一半(52%);再则是众多行政机构的半正式调解(“行政调解”,尤其是公安部门的调解),解决了另外1000万起纠纷中的38%;最后是正式法院的调解,解决了500万起纠纷案件中的34%。加起来,调解解决了所有纠纷中的43%,与西方一般低于3%的调解(区别于其不同性质的仲裁、庭外妥协、辩诉交易等)结案率相比,这是极其鲜明的不同。
中国对非正式的民间调解和半正式的机构调解的高度依赖,其起源是中华法系长期以来形成的“儒法合一”(“阳儒阴法”)正义体系:要求家族和社区尽可能以儒家仁、和、让、忍等道德价值主导的非正式调解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法,尽可能用其来处理社会中的纠纷,尽可能将国家正式的法庭制度限于处理比较严重的、涉及罪行的案件的传统。西方由于历来缺乏这样的司法理念、制度与紧密聚居和整合的村庄社区,故长期以来主要依赖正式法规和法庭处理民事纠纷。如今,中华法系(包括日本和韩国)仍然展示出来自中华法系传统的基本特征,与西方的体系形成鲜明的对照。(我们只有认识到这点,才能正确理解中华法系长期以来“以刑为主”的正规法律体系:有了社会的民间调解,才可能将正规体系限于“以刑为主”。)
影响很大的世界正义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WJP),以及其对全球102个国家的量化“法治指数”,已经注意到西方法律和中华法系在这点上的关键不同,并已认识到“非正式正义”与其之前设定的第七“一级要素”中“民事正义”下的第七“次级要素”,即西方近期兴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有实质性的不同。目前该工程已将“非正式正义”设定为其要纳入的第九个关键“要素”,并计划将“非正式正义”纳入其对各国正义体系的量化评估。我们可以预期,这样的更改将会直接影响其对中国(以及属于中华法系的日本和韩国)正义体系的评估,使它成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衡量指标,可以更精准地认识中华法系在全球正义体系中所占的位置。这一实例再次说明,我们不能仅凭西方法律的标准来认识中国,须认识到中国历史的特点,以及中国如今特殊的融合中西传统正义的特点。
本编第三篇文章是对源自中国、日本和韩国的“东亚小农经济”模式的论析。三地的小农经济现代化,基本都是走“小而精”的农业现代化模式,主要依赖化肥和科学选种,属于劳动与现代投入双密集化的农业。与西方以地多人少的美国为代表的,主要依赖机械的“大而粗”农业现代化模式有很大区别。两者足可代表全球两大主要农业现代化模式,中国可以反映其中最为关键的不同:当前中国的(全职)劳均耕地面积是10亩,户均(由于越来越多的半职农业劳动)也才10亩,而美国的农场则是户均将近2700亩(450英亩)。
但“东亚模式”内部也有明显的不同,其原因主要是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由于一系列的历史偶然性而形成的不同农产品物流体系。其出发点,是日本明治后期所开启的,以农业现代化为地方政府基本职责的制度。通过日本的殖民式统治,这项制度被移植到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两地农业提供了关键性的现代投入——特别是化肥。其后,因美国的占领(或起了决定性影响),(由于其进步的、认同于罗斯福总统新政的农业政策人员的推动)消灭地主经济、扶持小自耕农经济的方针,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得以确立。之后,尤其是在日本,由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勒令地方政府将其所掌握的资源转交给由下而上的合作社组织来掌握,并由上而下地由国家组织设置了新型(拍卖)批发市场,两者共同形成了新型的农产品物流体系。这一举措为小农户提供了现代化的高效廉价的农产品物流(“纵向一体化”)服务体系,奠定了三地的农业现代化模式,为三地的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基础,促使其在20世纪下半期便进入“发达”国家(和地区)行列,并做到了相对高度的社会公平。
中国则完全没有采纳这个具有高度偶然性的高效农产品物流体系。时至今日,中国农业依赖的,仍然要么是(由千千万万小商小贩+商业资本+政府部门设立的营利性,而不是服务性的)低效昂贵的粗糙批发市场,要么是较高程度官僚化且昂贵的供销社体系。结果是,小农户的产品盈利要么大多被商业资本,要么被过时的低效物流体系所占据;中国小农户远远没有获得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小农户所获得的盈利,从而导致较严重的社会不公;这部分国内市场的发展被严重压缩,成为中国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障碍。
中国多年来一直以美国模式为典范,实际上这是不切实际和不可能的。支撑美国农产品物流体系的,主要是大型农业企业,而非小农户组织的合作社和政府组织的批发市场。美国的合作社原先主要是为小农场经营者服务的体系,但如今伴随美国金融市场在其经济整体中的压倒性崛起,已经成为一个主要由金融投资逻辑主导的体系:高度依赖金、银、石油等高价“期货”(futures)交易,附带着大量的投机资本交易,区别于以现款现货交易——现货现买(spot-trading)为主的东亚体系。中国甚至试图模仿建立美国式的以企业型合作社为主的专业合作社,结果导致大量虚、空、伪合作社(商业资本借用合作社的虚名来谋求国家资助、补贴或税收优惠)的兴起,并没有真正服务于小农农业。
好在近年(尤其是“十九大”以来)国家在政策上,已经开始给予小农经济前所未有的关怀。最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配合美国著名的兰德智库,在历经两年的研究合作基础上,提出了需要模仿东亚合作社经验的政策建议,这一政策建议与笔者长期以来倡议的道路一致。
本编第一篇文章是对笔者之前的“第三领域”和“集权的简约治理”这两个概括的重新梳理和推进,包括对两者的关联及主要经验证据的总结,并在主要关于古代的论述之上,添加了比较详细的关于当代和改革时期的讨论。此文还纳入了与笔者之前的概括关系比较紧密的周黎安教授关于中国治理体系的“行政发包”理论,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作为治理手段的“内包”关系,也包括其与社会实体间的“外包”关系,以及其在改革期间凭借结合“官场”竞争和“市场”竞争来携手推进经济发展的独特运作机制。
笔者和周黎安教授的两套概括具有高度的亲和性,甚至可以说是相互阐明,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古代的治理运作机制,也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革命的政经体制,更有助于我们认识当前的政经体系及其在中国四十多年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一政经体系应该可以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特点,本文试图梳理清楚其基本轮廓并探讨其指向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道路。
本编第二篇文章从合同与承包的区别谈起,试图进一步梳理清楚中国政经体系这方面的特点。“合同”指的主要是市场交易中两个平等体之间常带有讨价还价性质的协议,“承包”指的则主要是由上而下的协议,由上面“发包”责任给下面——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政府发包给农民的承包地,或行政机构中的上层发包责任给下层,一般不带有讨价还价的维度。在改革期间的中国,承包关系占主要地位,即便长期以来被表达为“承包合同”,其实主要还是由上而下的发包。“承包”与“合同”两词的混合使用对实际具有一定的误导性,所以我们需要清楚区别两者的不同性质。在国家的正规立法中,两者其实是被清楚划分的,但在社会的实际运作和理解中,更普遍的是两者的混淆不清。
我们固然可以像以往大部分学者那样,要么争论中国必须走上西方的合同(与资本主义)模式,要么争论中国必须坚持中国式的传统发包与承包制度。但实际上,前者与中国近四十年来的市场经济发展紧密相联,后者则与中国传统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及“分块的集权体系”(指地方政府是中央集权体系中的小型复制体)紧密相联。要认识当前的中国实际,二者缺一不可,必须看到两种现象的并存和互动。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如今一般被学术界认为不过是官方修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实比较贴切地表达了两者结合的实际。在中国目前的GDP中,私企和国企分别占了接近一半的比例,使得中国既具有与西方合同理论相似的一面,也具有与西方合同理论不同的行政发包制度的另一面;正是两者的结合互动形成了今天中国政经体系的基本逻辑:既是相当高度市场化的体系,也是相当高度国家介入、引导、参与市场经济的体系,但绝不是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建构的那种坚决要求国家“干预”最小化的政经体系。这个新型体系与其说是来自某种理论上的抉择,不如说是通过多年的实践和实验(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到乡镇企业的发展,再到地方政府协助推动的城镇市场经济和私企的发展)而形成的二元结合的体系。许多学者习惯使用“转型”一词,却多将其误解为中国向西方模式的演变,但中国的实际绝不是非此即彼地从对立一方到另一方的演变,而是两者二元合一互动的演变。
本编第三篇文章转入对中西国力性质和现代化路径异同的思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是西方自身的经历,其实也与其片面化的古典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的表达截然不同。在后者的表达中,国家相对市场经济尽可能放任无为,任由其“看不见的手”自由运作,尽可能避免“干预”其自由竞争的运作。那是资产阶级为了向国家和贵族争得更多的营利权利的说辞。实际上,长期以来国家一直对市场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无论重商主义时期还是之后的帝国主义时期抑或今天的全球化经济时期都是如此。自由主义的表达仅仅是片面化的、理想化的,归根结底是对西方长时段历史实际的单一面化虚构。
对比中西现代国力形成的历史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非常鲜明的不同。西方依赖的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工业化和发展,与低度中央集权和高度基层渗透力的现代民族国家机器及其科层制体系。但中国革命根本没有可能模仿那样的途径,只能凭借共产党的组织和民众动员能力来与西式(包括国民党政府、日本侵略者、“遏制与孤立”中国的美国)的相对高度工业化、现代化、集中于城市和交通运输枢纽的国力和军力相抗衡,从农村包围城市,借助高昂的士气和更优越的情报,以及游击战和运动战(而不是阵地战)来与其斗争。同时,共产党还有类似传统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和“第三领域”的国家组织(包括依赖民众动员以及分块的19个革命根据地)的力量,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政经体系抗衡。最终的结果,是共产党对相对高度现代化且拥有大量美援的国民党的胜利,对更高现代化的日本侵略者的有效抗战,以及与更加高度现代化的美国在朝鲜战争中形成拉锯局面。
正是经过上述的国力建设路径(以及伴之而来的“路径依赖”),中国形成了一个与西方迥然不同的现代国力体系。它相当高度依赖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济,依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两个积极性”,既集权(中央紧密控制的官员体系)又放权(地方政府在中央紧密控制的官僚体系中的竞争和自主),既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国企(占到经济整体的将近一半)又是相当高度发达的私企的结合,包括日益广阔的、处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政府与社会携手的第三领域,以及深深嵌入社会的庞大中国共产党组织(一个拥有9600多万党员,相当于全球第16大国家人口规模的组织)。这一切都和西方主流理论使用的“极权国家”(totalitarian state)建构截然不同。正是这样的历史实际,使我们看到中国与西方不同的历史背景及其未来的可能前景。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再次从笔者1975年开始全力研究和概括的中国社会经济中最为基本的小农经济出发。该文是笔者最新的梳理和总结,指出了“小农经济理论”和笔者论述的“内卷化”和“去内卷化”,以及如今庞大的“非正规经济”和全球化经济体系的紧密关联。正是小农户的特殊经济逻辑(集生产和消费于一身),以及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导致了“内卷化”农业生产体系的形成(不计劳动力成本的劳动密集化农业),以及其后在改革时期形成的(劳动与现代投入双密集化)“去内卷化”小农经济现代化发展模式。中国的小农经济与西方从封建小农及其后的自由小农到资本主义化农场的转型截然不同,逻辑也迥异。一个依赖的主要是提高地力的化肥和小农劳动投入,一个依赖的则主要是节省劳动力的机械化。正是中国这样的内卷化和去内卷化农业经济,成为改革期间大规模兴起的非正规经济(没有或少有劳动保护和福利的廉价劳动力)的社会基础(“半工半耕”农户),使中国成为“全球工厂”,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发展,但也导致了比较严重的社会不公。同时,这也是中国农村紧密聚居的社区特殊的治理体系及特殊的正义体系(非正式正义体系,以及由其与官方正式正义体系互动所产生的第三领域正义和治理体系)的根本来源。
本编所收文章是笔者最新的总结性思考。首先是中国当前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实践政治经济学,实际上已经远远超越了所有现有理论的概括。譬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国企与私企近乎平分天下,政党+国家的积极领导和介入与自我运作的市场经济和机制并存互动,“仁治”“为人民服务”和“社会主义”的理念与权宜性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结合等。同时,还有一系列明显带有一定中国特色的实际运作,诸如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第三领域”、中央集权与基层仍然常见的“简约治理”、中央与地方间发包与承包(“内包”)的上下互动关系,以及类似的政府与社会间的“外包”互动合作。这些根本性的变化已经在国家的实际运作(结合主客观的实践)中得到充分展示。仅凭西方已有经典理论(无论是经典自由主义还是经典马克思主义),或中国自身现有的理论、概括或表达,都无法真正认识和掌握这些实践和经验。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基本思维方式迄今仍然与现代西方主流的思维模式十分不同。面对二元和多元的实际,中国强烈倾向将自身视作二元或多元的互动合一体,包括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国企与私企、国家与社会、社会与个人、中央与地方、上层与下层等都是如此。其基本宇宙观近似传统的阴阳乾坤观,也近似现代生命科学中的互动而非牛顿力学与机械世界中的推拉关系;其逻辑近乎现代医学中的二元与多元互动合一及合理推断,而非现代西方主流的二元对立和非此即彼。用英语表达的话,贴近西方少见少用的“dyadic”(意为二元互动结合。亦可用“多元”[multi-adic]一词来表达),与西方主流的“二元对立”(dualism/dualistic opposition)十分不同。后者特别适用于机械世界和演绎逻辑,而前者则更适用于生物世界。显然,在未来的自然科学中,中国式的基本思维方式可能会占据更重要的位置。
本书用作后记的最后一篇文章将上述思路更直接地连接到布迪厄倡议的“实践理论”。该文的核心是挑战西方主流的二元对立观和形式化逻辑观,指出“实践”不同于常见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二元对立与非此即彼,“实践”是生成于主客观双维的互动合一。其逻辑虽然貌似含糊不清,但实际上更接近真实世界,能够超越过分简单化的二元对立。因此,布迪厄所挑战的不仅是英美主流的自由主义思想,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被过度机械化和庸俗化的部分,更是韦伯的“形式理性”理想类型,他的实践理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新。
尽管如此,我们也还是要直面布迪厄理论相对中国实际的不足。它缺乏双重文化矛盾和张力的视野,实际上仅包含前现代与现代的单一文化体;它也缺乏关于实践与生发于实践的表达(话语)间的可能背离——聚焦实践并不等于可以无视实践所必然连带产生的主观表达;它还缺乏长时段的历史变迁视野,基本仅适用于某一瞬间或时间段。所以,我们需要拓宽布迪厄实践理论在这些方面的视野,才能真正认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