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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
实践社会科学:一个总结性的介绍和论析

“实践”概括之创建的主要目的在超越主客观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我们可以仅凭主观理论设定,或仅凭客观经验堆积来做学术,但实践则是生发自两者互动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说,既不同于简单的客观经验叙述,也不同于已有的主观建构,而是主客观二元的结合。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求从实践出发来做研究,目的在既照顾到理论假设,也照顾到经验发现,是有意识地聚焦于两者的结合。笔者已经以这样的角度和词汇来详细论释“实践”(黄宗智,2023c),但发现上述的“实践”其实还是个不够清晰和不太容易真正掌握的概念。为了更好地说明“实践”的含义,本文试图以更具体的一般“学术实践”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实践社会科学”的含义。

一、超越主客观二元对立的实践理论

我们做研究的时候一般会从某问题或题目出发。有的人一开始便会比较偏重某种理论,即从自己所看好的理论概念出发;有的人则会比较偏重经验,即主要从某种新的经验材料和证据出发,试图得出新的经验叙述。在研究(学术实践)过程中,有的人——可能是占比较多的人,最终会要么就此得出原先便已基本设定的成果,偏重原来比较主观的设定,要么得出简单的经验发现的罗列或描述。相信大家都看到过并能够想到不少这样的实例。仅有较少数的研究者会在研究和写作的实践过程中,通过从主观的“假设”和经验研究的发现间不断来回地相互连接和阐明,而得出既具有新经验发现又具有新理论概括的成果。

在理想状态下,“实践社会科学”研究的核心正是这样的学术进路。因为实践生成于主客观的二元互动,我们只有通过对它的研究才能得出两者紧密合一的学术成果。

当然我们大家都看到过,也经历过自己不满意的学术实践成果:既没有突出的经验发现,也没有能够对其做出鲜明恰当、有洞察力的新概括。但即便如此,可以确定的是,“实践社会科学”想要做到的绝不简单是某一种可预先设定的主观成果或简单的客观经验转述,而是结合、贯穿两者的成果。

在这方面,“实践社会科学”其实还是一种学术理念。它当然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譬如,我们在研究中也许没能找到真正关键的经验证据,而仅是一些不涉及基本问题的零散经验;或者,没能对经验发现形成真正贴切和有说服力的新概括。得出兼顾两者的贴切学术实践成果是我们的愿望,但绝不是我们研究的必然结果。

虽然如此,毋庸怀疑的是,这是学术实践应有的理念——做出既带有新经验证据也带有与其相符的新理论概括的贡献,将两者紧密联结起来,相互阐明。它与那些限于原先初步预设和未经真正的经验探索考验的研究的不同之处,是能够做到同时带有新意的经验发现和带有新意的理论概括。在理想情况下,更是涉及对比较重要的问题甚至是对基本问题的贡献。

当然,我们任何人都很可能会在经验研究中犯错,或找不到真正关键的经验证据,或即便有也仍然没有能够成功地构建出带有新发现的、有说服力的恰当、贴切概括。没有学者能够确定自己必定会成功写出兼具两者的主客观合一的学术实践成果。

这里要突出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进路显然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理念。其关键在于:学术实践的目的应该是追求贯通、连接新概括与新经验发现的二元合一的有说服力的成果,而绝对不仅仅是得出简单的二元对立的在研究前便已设定的已有主观理论,或简单的不带贴切概括的经验描述。

这里之所以用学术实践为例,主要是想将讨论置于每位学术研究者都有的切身经历中,用更清楚实在的具体例子,来说明聚焦于实践的研究进路和含义。这是一个不容易具化和清楚掌握的抽象概念,但它是布迪厄实践理论的出发点和核心,尤其可见于他的“习性”(habitus)和“象征资本”(symbolic capital)两个关键概括。(Bourdieu,1977:78—87,171—183;1990[1980]:Chap.3,Chap.5)

布迪厄的“习性”概念指的是人们由于其一生的惯习——对布迪厄来说,特别是由于其阶级背景而形成的惯习——所形成的习性或倾向,但仅凭“习性”,并不足以决定或充分解释人在某时某刻所做出的行动。后者带有一定的临时性和不可预测性。借此实例,布迪厄意图既挑战自由主义所建构的不顾(阶级)习性的简单“理性人”之偏颇,也超越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简单庸俗的阶级决定论。

“象征资本”指的则是诸如名衔、地位、学位、职称等(“品牌”也可以是一个能说明问题的实例),但在实际运作中,其实随时会转化为物质资本。布迪厄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要建设性地挑战自由主义经济学对“资本”过度客观主义的简单认识,同时拓宽了马克思主义对“资本”过度客观化的认识,将资本的实质延伸到主观的象征领域。

相比过度狭窄的形式主义化或二元对立化认识,上述的“习性”和“象征资本”都是颠覆性的新概念、新理论。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提出的这两个关键概括,无疑是对之前要么是偏向主观主义,要么是偏向客观主义二元对立的理论和研究的根本性挑战和批评。它拒绝从某种理论设定出发,仅凭演绎推理不经检验而得出的学术成果;也拒绝没有恰当和具有洞察力的概括的简单经验描述。它对主观主义关于自由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等主流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的观点提出了深层的批评,也对马克思主义中被过度机械化的理论做了修正并提出批评。

因此,布迪厄的实践理论也是对之前占据崇高地位的,基于被设定的定理(譬如“人是理性经济人”),通过演绎逻辑得出的“形式理性”“理想类型”思路的深层批评。韦伯的著作便是此类理论最突出的经典(尤见Weber,1978,Chap.Ⅷ,ii:666—752;下面还要仔细讨论)。在这方面,布迪厄的实践理论乃是划时代的贡献。

二、布迪厄实践理论的局限

虽然如此,笔者已经比较详细地论述过布迪厄实践理论的局限。尤其是对中国(或其他非西方国家)的研究来说,布迪厄的理论带有三大主要局限和弱点。(黄宗智,2023c)

一是它完全没有考虑到现代中国(和几乎所有其他后发展国家)这样的国家,在现代西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侵入下,几乎不可避免的双重文化性——既带有深层的西方现代影响,也带有深层的本土文化的影响。(黄宗智,2005)也就是说,它们已经成为一个不仅是单一主客观二元的文化体系,而且是一个双重主客观并存的体系。这样的实际,可以具体见于譬如中国国内长期以来争执不休的(西方)现代主义论者和中国本土资源论者的基本分歧。如此的双重文化整体,实际上只能通过两套主客观体系间的矛盾和张力来掌握。这绝不只是类似布迪厄所构建的那种“前现代”相对西方现代的单一文化体中的二维问题,而是一个双重文化体中的四维并存和拉锯问题。此点尤其可以鲜明地见于当今中国的法学与经济学两大领域。布迪厄的理论仅局限于一个被简单化的“前现代”理想类型,和一个被简单化的现代西方理想类型。(黄宗智,2023c)

更有进者,布迪厄在处理完相对主客观二元对立的实际和思维习惯之后,错误地认为并设定:聚焦实践,主客观的二元分歧便不再存在。他没有考虑到,即便是实践,无论是旧的还是新的实践,也几乎必定会带有或逐步形成一套表达性的(话语)体系。后者虽然有可能是与其实践基本一致的,但更多是与其实践有一定的不同,甚至在方方面面相悖。两者之间实际上常常是一种(笔者总结为)“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但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黄宗智,2014a[2001、2007])一个简单的实例乃是中国改革时期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间许许多多的不同和相悖之处。它的表达常常几乎完全是新引进的西式法律,譬如权利原则,但它的实践则仍然带有众多的中国“特色”,所以实际上不可仅凭其表达来论析。也就是说,实践与表达间的张力和相悖不会因我们聚焦于实践的学术研究而消失。在实际运作中,新的实践会形成新的主观性表达,而实践与其表达之间仍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和张力——当今中国的司法体系、经济体系与治理体系都明显如此。

再则是,布迪厄作为一位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其对“实践”的理解实际上是一个缺乏历史演变,尤其是缺乏长时段历史演变维度的概括,他对“实践”的理解基本仅是就一个横切面(某一时刻或某一代人的人生)的论析。用于中国,这样的瞬间或短期内的实践会忽视复杂和多层次的历时演变。对某一个国家或社会来说,这样的论析几乎等于是将我们的分析仅限于一瞬间或某一代人的实践。即便考虑到其中人一生的“习性”(habitus),仍然照顾不到一个社会或国家或文化体系整体在长时段的历史变迁中所形成的趋向,尤其是其表达与实践之间的不同和张力,以及可能的背离与二元互动合一。(黄宗智,2023c)

一句话,我们在中国研究中采用“实践”进路时,必须考虑到不可避免的跨文化维度,以及伴之而来的表达维度,并且照顾到两者在长时段历史中的演变。我们不可将关于中国的实践的研究视野限于仅仅是单一文化体中的一瞬间或某一代人的时间跨度。

许多中国学者至今仍然强烈倾向要么偏重西方主观理论,要么偏重中国的主观建构。或简单偏重中国的客观经验,较少能够达到从实践出发而得出超越性的研究成果,即不仅超越单一维的主客观二元对立,更超越双重文化中的双重的主客观二元对立,并超越某一历史瞬间或时间段的研究成果。只有具备这样的双重文化和长时段视野,才可能真正建设性地使用布迪厄实践理论的原旨来得出新的学术洞见和贡献。

三、真实感与经验研究

此外,根据笔者自身的学术实践经验,研究者的“真实感”也是实践学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即便原始材料再丰富,如果受到过多意识形态或单一文化霸权的影响,或因研究者年纪太轻而缺乏必须的伴随人生经验而来的比较成熟的真实感,也可能会使研究者将主观意识过分强加于被堆积的经验证据,或陷入简单的经验叙述,缺乏新鲜贴切的概括。

在我个人的学术实践经验中,自己对“真实”的经验证据的理解主要得自并可见于三卷小农经济研究:《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2023a[1986、2000、2006、2009、2014])、《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2023b[1992、2006、2014])、《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2014),以及三卷法律史研究:《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2014[2001、2007])、《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2014b[2007])、《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2014)。

前者是基于之前不可能做到的经验材料占有,结合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铁”)20世纪30年代后期和20世纪40年代初期非常详细和系统的,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个村庄的一家一户的材料,以及我自己20世纪80年代的后续详细实地调查;后者则是基于众多新开放的县级诉讼档案中的个别实际案件的详细记录。这样的材料允许我们做到比之前的研究更基本、扎实、可靠的研究。笔者将这样的材料称作“一竿子插到底” 的关乎实践和实际运作的研究素材,这样的研究素材是现代社会科学和交通条件兴起之前,极难极少可能掌握的资料。

更有进者,笔者自身虽然相对年轻(15岁)便上大学和进入研究院读博(19岁),但由于受到来自双重文化的深层内心矛盾的影响,直到中年时期(35—40岁)方才进入全心全力投入自己心底里最最关心的问题的研究状态。一方面,确实失去了许多年的时间;但另一方面,则因此能够带有比较成熟的“不惑”真实感而投入自己有幸获得的研究机会和材料之中。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巧合是,在进入中年人生阶段之后,一开始便要求找到使研究者能够“一竿子插到底”的经验材料,而不仅是悬空的、不可实实在在掌握的经验材料。同时,又因为机缘巧合,正好在中美建交和开启学术交流之后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便重访研究满铁详尽调查过的多个村庄,之后又深入地方政府诉讼档案。如今回顾,笔者由于经历过深层的双重文化矛盾并与之挣扎的状态,自始便对所有的理论(尤其是背后有政权推动的理论,亦即“意识形态”)都有一定的保留,坚持要从各家各派理论中选用其对自己的经验发现有用的部分;因此,没有受到过大过多的某一种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对待理论的基本态度当然也受惠于进入中年之后比较成熟的真实感。

二十来岁的青年们不一定能够领悟到我这里谈到的真实感的含义和重要性,但它确实是我自身研究经验中的一个关键因素。作为一个比较重感情的人,我在年轻时候的一个重要弱点是比较容易陷入感情用事和深层矛盾的心态,直到将近中年方才算是从那样的状态走了出来。但不是简单走入了某种“成熟”的单一维的自以为是的理论思维,或单一维的经验认识,而是形成了深层的强烈据实求真的意识。

如今在四十多年之后反思,方才认识到,自己正好在那样的不惑年龄段时期幸运地获得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的机会,乃是高度偶然的巧合。这不是自己的某种特殊才能,而是一种偶合。这个偶然的幸运机会加上伴随人到中年而来的不惑心态和真实感,才是我之后做求真学术的主要依据和动力。

三、多家理论的启发

影响我的另一重要因素是,自己青年时期曾经(受父亲和导师萧公权先生影响)过度偏重英美自由主义并引起了对其的深层反思,而后又对中国革命在感情上的认同而过度偏重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要一直到35岁以后方才发现这两大意识形态化理论之外的两大非主流理论,即“另类”的实质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理论,并逐步在诸多方面受到它们的深层启发和影响。

由于当时已经形成的真实感,我自然而然采纳了深层和相对稳定的对待所有理论的基本态度:取其有助于自己深入认识、理解经验材料并表达自己的发现的那一部分。青年时期,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大理论对我的影响,确实曾经将我置于深层的矛盾拉锯之中。我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实际上是处在一种瘫痪的学术状态,但这也让我对两者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使我后来能够更加成熟地对待这两大理论和新接触到的实质主义理论与后现代主义理论。由于对上述四大不同理论传统的基本思路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它们全都很自然地成为我对每一项重要的经验研究的认识和理解的出发点和有用工具,使我对所有理论都采纳选择性地使用、改组或推进的态度。只要凭自己的真实感而认为有需要,便会毫不犹豫地试图据某一理论的启发来建立新的概括和表达,特别是能够充分表达从新经验证据得出的“悖论”或“矛盾”性的概括。这样的学术和对待理论的态度不仅聚焦于实践,也聚焦于实用。

这是我创建的不少新概括和用词的依据。我在中年之后的一贯态度是:只要能够更精准地捕获自己的真实感和研究中所看到的经验实际,便会努力使用、建构新概括和用词来表达。举其要者为例,包括有关小农经济的“内卷”“内卷型商品化”“没有发展的增长”“半耕半工”“新农民”“新农业革命”等,以及有关法学和治理体系的“实用道德主义”“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半正式调解”等。相对已有理论,它们都是带有一定的“悖论性”(paradoxical)的概括,反映了其背后的实践和实际运作与西方现有理论预期的不同。

以上这些都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笔者碰巧在年届“不惑”和带有较平稳的“真实感”之后,才获得深入社会底层的实际运作的研究机会;同时,由于早年的深层意识形态和文化矛盾,因此需要对各家各派不同理论洞见的选择性借用、改组、推进来概括中国的基本实际。今天,在40多年之后回顾,我更加强烈地感觉到此中的偶然性。

四、现实与前瞻

上述有关“实践社会科学”的几个维度,多是我从回顾自己之前的学术研究的历史视野中形成的。但其后,伴随自己2004年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荣休之后回国教学和投入中国学术界的学术生涯的重要转折,越来越从之前对现实比较消极的关怀心态转入了积极关心中国现状与未来的学术思维。同时,由于更积极的关怀,也认识到前瞻理念的不可或缺。由此,在最近的二十多年中,积极关注现实和探索前瞻理念已经成为我个人学术实践新添加的重要维度。

正是这样的关怀促使我在农村研究方面写成两本新著:一是《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践与理论》(黄宗智,2020a),此书是对近几十年在农村兴起的“新农业”的研究;一是《中国的新型非正规经济:实践与理论》(黄宗智,2020b),该书聚焦广大农村家庭的新型“半耕半工”新状态,即在部分家庭人员继续从事农耕之外,另一部分人员外出在本地或外地的城镇从事“非正规经济”的打工。后者既是农村新呈现的实际,也是城镇重大变迁的一个关键动力。这两本书一方面将之前的历史研究更全面地延伸到现实研究,另一方面从历史+现实的维度来提出对农村问题的前瞻性设想。与当前一般的“主流”研究不同,我特别强调小农场必然是中国农业长远的主体和出路,而非有的论者所坚决认定的像美国那样的规模化大农场。同时,也提出需要消除非正规经济(没有稳定性和社会保障与福利的)与正规经济间的巨大差别的前瞻愿想。

与西方的主流理论建构不同,以上的理论建构不是来自某种前提性的设定,譬如像西方主流经济学所设定的“理性”和“理性人”,或市场经济必然会导致“资源的最佳配置”,或像韦伯那样通过演绎逻辑而得出的“形式理性”的理想思维并将其当作给定实际和最高境界;而是从崇高的道德理念,譬如传统的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理念,以及中国革命的“为人民服务”和社会主义的人人平等之类从“实质主义”出发的理念。

韦伯作为一位具有宽广视野的比较历史学家,曾经一度认真采用了“实质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的理论和理念来论析部分非西方国家,包括社会主义的追求。但是,在对比西方法律和全球其他法律体系时,韦伯最终却将“实质理性”简单贬为“实质非理性”,并将其与西方现代的“形式理性”完全对立。(Weber,1978,Chap.Ⅷ,ii:666—752)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位尊重经验证据且视野极其宽广的历史学家的韦伯,与作为一位高度形式化理论的建构者的他之间的矛盾和张力。正是后者促使他最终将中国和所有其他非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思维方式全都简单地贬为“实质非理性”,并将其和西方的“形式理性”简单对立,将西方现代——包括其形式化和逻辑化法律、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构建为人类有史以来最理想的“形式理性”状态,而将非西方全贬为“实质非理性”的“卡迪”法律。当然,在韦伯看来,中国和所有其他非西方国家一样,也是缺乏自由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文化体。(同上)

对此,笔者当然不会认同。在我的研究进路中,中国长期以来的历史实践所展示的乃是一种中国式的“三实”(实践、实用、实质)思维模式,与韦伯所代表的西方主流的“三理”(理性、理推、理想)十分不同。(更详细的论析见黄宗智,待刊a)

为此,笔者在自己关于中国的正义体系的历史和现实的三卷本研究之上,又写成关乎中国正义体系的今天和未来的《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实践与理论》(黄宗智,2020c),更精准详细地提出通过融合中西法律来创建“新中华法系”,并将其具化到一些已经在实践中呈现的实际运作。

另外,除了上面提到的农村和法律研究(共九卷),得益于多年来对研究方法和理论的持续思考,我又撰写了四卷方法—理论方面的研究著作:从第一本《经验与理论:中国的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黄宗智,2007),到《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黄宗智,2015),再到带有更明确的前瞻性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中国历史回顾与前瞻》(黄宗智,2022a),到《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黄宗智,待刊b)。它们展示的,是一个从“经验”到“实践”到“前瞻”的逐步延伸和拓宽过程,既带有一定的延续性,也带有一定的修改和推进。

第一卷《经验与理论:中国的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黄宗智,2007),处理的问题主要是关于中国的扎实经验证据和西方的主流理论(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张力。据此,提出中国实际的“悖论”性(相对西方理论而言的)概括,并从这样的角度得出一些具有中国独特性的初步概括,如上面提到的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和中央与地方中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当然也包括上述关于农业和农村以及法律—正义体系的初步概括(如上述的“内卷型商品化”和“实用道德主义”)。

第二卷《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黄宗智,2015),则进一步从客观的“经验”转入聚焦于结合主客观的“实践”,特别突出西方理论中习惯性地将主客观设定为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进路的不足,论证我们需要用超越主客观对立的“实践”来取而代之。在西方的话语霸权下(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如此),中国一定程度上已经陷入缺乏话语主体性的状态,除了较狭窄的“本土资源”思路,似乎别无选择。但中国在“实践”层面上做出的其实是超越简单的主客观和中西二元对立的抉择,本卷既清楚地展示了中国本土的实践、实用和实质考量,又展示了西方的巨大影响。据此,本书转入了聚焦中国“实践”来突出中国与西方的不同抉择,以及其所展示的更深层和长时段的历史趋势。

由于对中国正义体系的“表达”与“实践”间的张力的认识,笔者进一步论证和突出,中国不仅在司法层面上,在基本思维层面上,也与西方主流理论有着深层的不同,包括其对待主客观二维的基本不同:西方强烈倾向将其设定为二元对立、非此即彼,中国则从古至今都更倾向将其视作一个二元(或多元)的互动合一体。笔者更借此来指出西方自身的实践与其单一面的理论建构的不同(譬如,在其法律体系的实际运作层面上,紧密结合“古典正统”[classical orthodoxy]和实用主义两大传统),提出超越中西边界的综合性的“实践历史”研究进路。

上述思路背后的一个关键动力,来自笔者越来越多转入关于中国现实和未来出路的研究。正是在“实践”层面上,中国更多受到实用性的考量和实质性的道德价值及对未来的愿望的抉择之影响,而更充分地展示了其本身的“主体性”,不会唯西方话语霸权是从。

读者明鉴,《实践与理论》卷同时也显示了笔者在理论和方法层面上仍然面对的一系列问题,在许多方面尚未形成更清晰、精准和集中的主导思路,而是徘徊于一种正在形成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过分复杂多维和缺乏明确主线的弱点。虽然,对处于同样状态的研究同人来说,这也许是一个更能与其相互沟通和引起共鸣的优点。但对笔者自己来说,今天读来,此卷具有明显的弱点,在诸多方面,探索与提问多于明确答案。

《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中国历史回顾与前瞻》(2022),处理的是根据现代中国历史演变的历史过程和中国长期以来的特殊思维方式与道德理念所指向的,国家与社会以及中国与西方二元合一的未来愿景。如此的愿景当然并不排除在实践之中可能出现的过分偏激的倾向和错误,“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便是如此。提出理想的愿景的目的之一是更明确地指出,长远的实践需要平衡与综合的进路,需要避免过分激进的偏颇。

《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黄宗智,待刊b)是笔者关于方法—理论的第四卷著作,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本总结性的著作。读者会看到比较简洁清晰的对笔者一系列关键概念及其进路的总结,从(相对西方理论的)“悖论”的中国实际,到一系列新的关于那些在农业与农村、法律与正义及治理实践等领域的悖论实际的简约概括,再到后来添加的与西方不同的(不是形式主义而是)实质主义的前瞻理念,以及不是机械世界的二元对立观而是生物世界的二元合一思维方式,不是单一面的理想化而是实质性、实用性和实践性的认识。

和上面的第一、第二卷一起来看的话,读者能够观察到笔者倡议的“实践社会科学”逐步形成和推进的过程,也能看到笔者论析的中国历史和现代的“悖论性”和“特殊性”与西方现有理论的局限,以及中国特殊的来自道德理念的前瞻性和二元互动合一的思维方式,并由此得出的一种超越中西对立的新型中华文化观的逐步形成。

以上四本书,是笔者四十多年学术生涯中对方法—理论的探索和总结。从历史回顾中所展示的相对西方理论的“悖论”,到从中国历史和改革期间的“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中所展示的中国特殊的思维方式,以及新的价值理念和新的未来愿景。这四卷方法—理论著作,与五卷农村研究著作,加上四卷法律研究,共同组成笔者正在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的十三卷“黄宗智著作集”。

全套“著作集”都是从“实践社会科学”出发的比较详细的论证和实用,既展示了笔者从历史到现实再到理论与前瞻整体思想和研究进路的逐步形成,又带有明确的阶段性和延续性,也具有明显的推进和扩展。读者可以从中看到笔者方法—理论的形成过程,更可以看到笔者视野从历史到现实到未来的逐步拓宽和进展。

五、回顾之上的反思和前瞻

如今回顾,在自己总共六十多年的学术生涯中,确实走了不少弯路。先是过度偏向自由主义的研究,在父亲和导师的影响下所写的《梁启超与近代中国的自由主义》(Huang,1972),虽然确实受到自由主义的深层影响,但并没有能够解决自身最深层的诉求,即解决自己心底里最深层的中西矛盾和追求一种更贴近中国历史实际的思路。其后,写过几篇受到马克思主义较大影响的零散、摸索性著作,但仍然没有能够激发、满足自身最深层的学术理念,实际上仍然处于学术的半瘫痪状态。直到自己执教十多年之后,已经接近中年时,方才真正认识到求真的道路,一方面要求自己投入最基本的实践经验材料的研究,另一方面据此探索真正符合那样的基本实际的概括和理论。在此过程中,广泛采用各家各派最具真实洞见的理论概括,并将其按需要适度改造为更能表达、说明自己在关于中国的从实践出发的经验研究中所发现的真实。必要的时候,不仅加以选择,还加以重释或重构,或借助其来建立新的更贴切的概括和理论。

其中,我发现许许多多中国的真实经验不符合西方主流理论,都是具有独特历史根源的现象。在逐步根据这样的发现来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新概括之后,自己逐渐真正认识到:理论绝对不应该是给定的、死的概括,必须根据实践对既有理论做出选择、更新、重组、改进,才能产生具有真正生命力的理论,才可能形成真正符合中国一系列相对现有西方理论的“悖论”实际的新精准概括。

我认为,自己由于40岁前后形成的一种一贯坚决求真的学术态度和进路,由于特别关注最贴近实际的实践(而不是单一面的表达或理论,也不是简单的经验堆积),因此形成了一种不断求真的研究进路。这是因为实践不同于表达,实践是时时刻刻都在变动的。去年或上一个十年的实践不一定便是今年的实践。正因为实践生成于主观和客观、现代西方与现代中国间的不断的变动,它既是最新的变化的预期,也是最具有真实分量的实证。它不会是简单的、不符合真实的话语建构,更不会仅是表达层面的主观理论,更毋庸说僵硬的意识形态化的理论建构,它当然也不是简单的经验堆积。这才是我们在学术研究需要追求的实用的和实质的真实,也是我们最需要探寻、塑造最合适的理论概括的真实。这才是笔者这四十多年来采用实践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进路的根本原因和理念,也是十三卷“黄宗智著作集”的研究进路。

至于未来,笔者认为,我们不可拒绝今天已经成为中国实际存在的中西并存互动的基本实际。以后的出路将在更清晰、精准和明确地结合中西的优点来达到一种新的超越性的新中华体系,类似汉代以来的“儒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在思维方式上,不仅要延续原有的二元互动合一基本思维,还要有意识地纳入西方特别适合于机械化的不可或缺的形式化演绎思维,也包括其优越的个人本位的自由、权利理念等。当然,这不是将其视作唯我独尊的“真理”和普适的“科学”,而是将其纳入中国更宽广的二维与多维并存互动合一的思维——既超越强势的西方“现代主义”理论和意识形态,也超越中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文化。一句话,这是对凭借中国宽阔的二元和多元合一思维来达到综合性和超越性的一种新中华体系的认识和思考。就目前来说,许多这样的趋势仅体现于最前沿的实践,但未来无疑将会越来越明确地也显示于新型表达的逐步形成——尽管表达无疑难免会连带有脱离实践的话语建构的方方面面。正因为如此,“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实践社会科学”应该依然是个相对比较贴近实际运作及其新动态的学术研究进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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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rdieu, Pierre(1977). 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 , 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by Richard Nice.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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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er, Max(1978[1968]). Economy and Society :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 2 vols. New York: Badminster Press;V. 2: Economy and Law Sociology of Law ). 1978 Second printing.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黄宗智(待刊a):《中国的“三实”与西方的“三理”:一个总结性的回顾、反思与前瞻》。

黄宗智(待刊b):《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黄宗智(2023a[1986、2000、2006、2009、2014]):《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黄宗智(2023b[1992、2006、2014]):《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黄宗智(2023c):《实践理论与中国研究:法学与社会科学》,载《开放时代》第1期,第138—152页。

黄宗智(2023d):《“参与式社会主义”的中国道路》,载《文化纵横》第1期,第78—87页。

黄宗智(2022a):《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中国历史回顾与前瞻》,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黄宗智(2022b):《从二元对立到二元合一:建立新型的实践政治经济学》,载《开放时代》第4期,第141—161页。

黄宗智(2020,a,b,c):《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第1卷《中国的新型小农经济:实践与理论》;第2卷《中国的新型正义体系:实践与理论》;第3卷《中国的新型非正规经济:实践与理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黄宗智(2015):《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4a[2001、2007]):《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4b[2007]):《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4c):《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4d):《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7):《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黄宗智(2005):《近现代中国和中国研究中的双重文化性》,载《开放时代》第4期,第43—62页。 UHv2wtneefo7SIgWNxqbxJTNsWISDhNR8rWWUfvkO/DJoO5tQ1QyFt64bbqnXb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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