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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关于人的性质的诸原理续:论意志和自由

1.(意志。幸福和善包括什么?)人类心灵假如只具备知晓事物并形成相应观念的官能,是不足够的,也不符合造物主的想法;同样必不可少的,是它应具备一种能使它活动起来的积极原理(active principle),一种能使个体在知晓出现在面前的对象后,根据自己认为合适与否的判断而决定行动或是不行动的能力。这项官能被我们称作意志(will)。

因此,意志不过是灵魂的能力,借此它自己作出决定,并凭借内在于其本性中的一项积极原理,追求令其愉悦的事物,以特定的方式行动,作出或者放弃一项行动,而这些都以幸福为目标。

幸福,我们将之理解为心灵的内在满足(internal satisfaction),源于对善的拥有;而善指的是所有与人的保存、完善、便利和愉悦相吻合的事物。善的概念决定了恶(evil)的概念,就其最一般的含义而言,恶意味着所有与人的保存、完善、便利和愉悦相反的事物。

2.(本能、倾向和激情)本能(instincts)、倾向(inclinations)和激情(passions)可以归入意志。本能是身体的欲求在灵魂中激起的情绪,要求灵魂即时满足它们,例如饥饿、口渴、对有害事物的厌恶,诸如此类。倾向是意志的一种癖好(propensities),但却是以一种平静、温和的方式将意志导向某些类型的对象,它均布在意志的所有运作中,不造成阻塞或是妨碍,而是普遍地促进它们。至于激情,与倾向的作用方式一致,它们也是意志朝向特定对象的运动,但这种运动却更为猛烈、狂暴,使灵魂丧失了其天然的宁静,并妨碍了灵魂恰当地引导它的各项运作。这时激情便蜕变成了最危险的精神紊乱。激情的起因通常而言是一些可感知的善的诱惑,它们诱导灵魂,并留下极为暴烈的印象以驱使灵魂。

根据上文所述,很容易发现本能、倾向和激情彼此之间具有极大的亲和关系。它们都构成相似的癖好或运动,经常具有相同的目标。但这三种运动中仍存在差异,本能在所有人那里都必然是相同的,这是他们的构造和身体与灵魂结合的自然结果;但是,倾向和激情,单独来看,在人的本性中并不拥有什么必然性,因而在不同的人那里就惊人地相异。

让我们在这里作出如下自然达成的结论:我们经常将意志称作“心”(heart),这是考虑到它容许此前提到的各项运动;而这最有可能的原因是,这些运动被认为在心中具有位置。

3.(自由:包含什么?)灵魂具有下述性质,意志不仅经常凭依一种内在的原理自发地行动,拥有其特有的运动和自身的意愿;而且,它的决定一般有自由(liberty)相伴随。

我们将灵魂的这样一种力量或是能力命名为“自由”,凭借此种力量或是能力,它能随其所愿地修正和调节灵魂的各项运作,以便能够悬搁、延续或是改变其决议和行动;简言之,能够根据其认为合适与否作出决定并依其选择付诸行动。正是凭借这项杰出的官能,人对他本身和他的行动拥有了某种控制;他也据此变得能够遵循规则,并对他的表现负起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此项官能的性质进一步加以阐明。

意志和自由作为灵魂的官能,它们不能是盲目的或是缺乏知识的;而是必然预设了理解能力的运作。除非我们知道适宜我们选择的东西是什么,否则怎么可能在实际上悬搁、延续或是改变我们的决议呢?在行动时缺乏理智和理性,是与一个智性和理性存在物的本性相违背的。下述理由也许很肤浅或是糟糕,不过它至少具备一些表面上的合理性,使我们暂且给予认可:凡有选取或选择存在的地方,这里一定存在一种比较,这种比较则至少蕴含了对我们眼前事物的一种模糊的反思,一种慎思(deliberation),即使这种考虑和反思带有一种迅捷的和几乎不可察觉的性质。

我们所有慎思的目的是为我们自己获得一些利益。意志通常趋向于善,即趋向于不论实际上或是表面上易于使我们快乐的事物。就此而言,所有有赖于人自身而作出的行为,并且以任一方式与人的这一目的相关,那么它们便基于这一原因而受到意志支配。至于真理或是关于事物的知识,对人是有利的;从这层意义来看,真理便也是一种善,因而真理也便构成了意志的主要对象之一。

与意志相似,自由将善好(goodness)和真理作为它的目标,但它牵涉行为的程度则更少;因为它并非在意志的所有行动中都显现自身,而只存在于灵魂依其意愿进行悬搁和改变的能力中。

4.(在我们关于真理的判断中对自由的运用)也许有人想探究,自由借之呈现自身的行动究竟是什么?我们可以这样回答,通过关注我们经历了什么(what passes within us)以及心灵在几种每天都出现的情况中表现自身的方式,这些行动便能很快见分晓。首先,在我们关于对与错的判断中;其次,在我们有关善与恶的决定中;最后,在无关紧要的事项中。为了熟悉自由的性质、应用和范围,上述这些细节是必要的。

对于真理,我们以这样一种方式构造,以至于一旦确证被心灵感受到,我们便不再拥有悬搁我们判断的自由。试图抗拒这道闪耀的光亮将是徒劳的,它绝对会迫使我们加以赞同。举例而言,谁会佯装否认全体大于其构成部分,或者不论是在家庭还是在国家中,和谐与和平较之不和、争端与战争更可取?

对于较不明晰、具备更少确证的事物,则不能作出相同的断语。因为在这些情况下,自由之应用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呈现。我们的心灵自然地偏向看起来最可能的那一方,这是确实的;但这并不妨碍心灵悬搁它的赞同,以便寻找新的证据,或者将全部的探索求助于一个新的机遇。事物越模糊,我们便越能自由地犹豫、悬搁或是推迟我们的决定。这一观点得到了经验的充分证明。可以说,每一天、每一步都争论纷起,由于我们能力有限,来自双方的论点将我们置于一种怀疑和犹豫的境地;这使得我们能够悬搁自己的判断,重新检视所涉事项,并最终将天平倾向于其中一方或另一方。例如,我们发现在面对下述问题时,即使经过了深思熟虑,心灵仍能犹豫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克制自身作出决定:因暴力强迫而作的誓言是否有约束力?谋杀恺撒是否合法?罗马元老院能否正当地拒绝批准执政官对萨谟奈人(Samnites)作出的许诺,这个许诺是执政官们为了逃离卡夫丁峡谷(Caudine Forks)而作出的;或者他们是否应该批准它并使之具有一项公共条约的效力?诸如此类。

5.(自由能运用于完全明确的事项。反对意见。回答)尽管当事物以一种彰明较著的方式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作出判断时自由没有得到运用;但是,我们绝不能假设,面对明确的事物,这项官能的全部作用便都停止了。因为首先,将我们的心灵运用到对这些事物的考虑中,或者通过将注意力转移到别处,而将它们从这里转移到别的地方,这始终是在我们能力范围内的。意志作出的这一首要决定,即考虑或是不考虑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对象,是值得特别注意的,因为它必然对如下重要决定有着自然的影响,即根据我们的反思和判断,我们决定行动或是不行动。其次,在一些情形中,借由关切和探究,从而近乎创造出确证,同样也是在我们能力中;因为在事物初步展示给我们时,我们仅获得一些微弱的迹象,这还不足以提供给我们有关其状态的充分的认识。最后,当我们获得了这种确证后,我们仍能自由地决定是较多地还是较少地停驻在由之而来的思虑中;而这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关于它的更大或更小程度的印象便有赖于此。

这些评论将我们导向了一个重要的反思,它或许能充当一个对自由提出的异议的回答。“(他们说)我们并不具备察觉事物的能力,除非它们向我们的心灵呈现自身;既然我们的判断建立在这种对事物的知觉上;而且正是通过这些判断,意志被决定:因而这一整个过程便是必然的,而且独立于自由。”

但是,除了一个空洞的表象外,上述疑难并不具备更多的实质意涵。就让人们随意说三道四吧,面对光亮睁开或是紧闭双眼,运用或是放松我们的关切,我们始终是自由的。经验表明,当我们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对象,并且下定决心追根究底时,我们会发现初看时被忽略的若干事物。这足以证明,在理解能力的运作过程中以及建基其上的若干行为中,存在着对自由的运用。

6.(在善与恶方面自由的运用)我们必须检视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善与恶的决定,我们是否同样自由。

在这一点上,我们无需脱离自身来作出考虑;同样,借助事实,甚至是我们的内在的经验,这个问题或许就能得到解答。确凿无疑的是,对于一般而言的善与恶(good and evil considered in general),就其本身而论,严格来说,我们并不能运用我们的自由,因为我们感到自身被一股不可抗拒的倾向导向其一,并且出于一种天然的和难以抑制的厌恶而远离另一者。因而,这是已为我们存在的创造者所决定了的,而人并不具备改变其本性的能力。我们以如此方式被型塑,以至善必然地吸引我们,而恶则产生相反的效果,可以说它使我们反感并打消我们追寻它的企图。

但是这种一般性的对善的强烈偏好和对恶的自然厌恶,并未妨碍我们在个别性的善与恶(good and evil particularly considered)方面是完全自由的;并且,尽管我们不由自主地便能意识到对象给我们造成的最初印象,但这并未一锤定音地决定我们是追求还是回避这些对象。假设最为甜美芳香、细腻可口、富含汁液的水果,被出其不意地放置在一个口渴难耐、备受暑气煎熬的人面前,他将发现自己立马倾向于抓住这一对他的恩赐,用这一清爽的补给减缓他的焦灼。但是他也能够停止和暂缓他的行动,以便检查他通过享用这个水果给自己提供的善的同时,是否也伴随着恶。简言之,他能自由地权衡和思考,以便把握这个问题的最安全的一面。此外,在理智的帮助下,我们不仅能够使自己摆脱用美妙的观念来引诱我们的事物;而且除此之外,我们也能将自己暴露在我们害怕的苦恼和疼痛之中,我们本会出于意志避免它们,如果不是经由更高一层的思虑说服我们支持这种举动的话。还有谁能要求关于自由更强有力的证据?

7.(对于无关紧要的事情)这项官能的运用在无关紧要的事项上得到了最充分的展示,这仍然是确实的。我发现,例如,伸出或是收回我的手,这完全地取决于我自己;同样,坐下或是行走,朝左或是朝右迈开我的步伐,诸如此类。在这些情形下,或者是因为缺乏外部的促动,或者是即使存在外部促动,但它们之间达成了平衡,由此灵魂完全被放任自适;如果它决定倒向其中一方,这或许可被认为纯粹是它的喜好和善意的结果,是它对自身行动的掌控的结果。

8.(为什么自由的运用被限制在并不明确的真理和个别的善?)让我们暂且停顿以便探究,为何这项能力的运用被限制在个别的善(particular goods)和并不明确的真理,而没有延伸到一般性的善或是延伸到那种极其清晰的真理。若我们竟能碰巧发现此中原因,它将给我们提供一个新的主题来称颂造物主在人的构造方面的智慧,与此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条途径以便更好地熟识自由的目的及其真正用处。

首先,我们希望没有人不会承认,造物主创造人的目的便是使之幸福。基于这一预设,我们将很快同意,人除了通过对真理的认识和对真正的善的掌握,便不可能获得幸福。这显然是上面给出的关于善和幸福的观念的结果。现在就让我们把我们的反思导向这一前景。当那些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事物,以一束微弱的光亮呈现在我们心灵中,并且并未伴随着那种壮丽和清晰,使我们能够完美地知晓它们,并对它们作出全然确定的判断;我们被赋予一项能够悬搁我们判断的能力便是合适且必要的;目的便在于,我们应该仍然拥有继续进行探寻的自由,直到我们达致更高程度的确定性,或者如果可能的话,甚至获得确证本身,而不是在只有第一印象时就必然地作出决定而勉强默从。如果情形不是如此的话,我们将无时无刻不暴露在谬误中,没有任何不被欺骗的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拥有自由这项能力并加以运用,对其而言将是极其有用和必要的。

但是,当我们碰巧拥有对事物及其关系清晰明了的观念,也即确证猛烈冲击着我们,此时能够运用自由去悬搁我们的判断便不具备丝毫意义了。因为此时已有最高程度的确定性,如果我们有能力进行新的检视和探究,我们又能收获什么好处呢?当我们追寻的目的、我们将要采纳的路途已经历历在目,我们便不再具备咨询某个向导的理由了。因此,人无法拒绝对确证给予同意,对人而言,这是一项有利条件。

9.让我们以极为相似的方式推论自由在善与恶方面的应用。由于人被设计是为了幸福,肯定原本就以如下方式构造,以致发现自己身处于一般性地欲求和追逐善,同时相反地回避恶的绝对必然性中。如果这些官能的性质,竟致使他陷入到一种无动于衷的状态中,使得他在悬搁或是改变他的欲求方面是自由的,很显然,这将被视作他身上的一个巨大的瑕疵;这个瑕疵将暗示造物主智慧的缺乏,并直接与造物主赋予他生命的目的相违背。

但另一方面,如果人所处的逐善避恶的必然性,随着每个个别性的对象给他造成的印象,难以抑制地驱使他行动或是不行动,也会造成巨大的不便。我们经常被表象欺骗,人的状态便是如此;而善或恶极少纯粹而不加混同地呈现给我们;总是有有利的和不利的两面,效用中混同着某些不便。因此,为了稳妥地行动并且使我们的判断不出错,我们通常便有必要悬搁最初的动向,更紧密地检视事物,作出区分、计算和补偿;这些都需要自由的运用。自由因此是一项辅助性的官能,补充其他各项机能的若干不足,而其职司在这些不足得到纠正后便立即宣告结束。

因而让我们总结道,人被赋予了所有必要的手段,以达成他为之而创生的目的;在这里,正如在其余每一方面,造物主的行动伴随了非凡的智慧。

10.(由我们内在感觉得来的关于自由的证据优于其余)讨论了自由的性质、运作和运用后,在此处尝试证明人的确是一个自由的行动者,并且我们确实被赋予了这项官能,正如我们被赋予其他各项官能一样,似乎显得不必要了。

然而,由于这是一条必不可少的原理,是我们宏伟建筑的根本支撑之一,使读者知晓由日常经验提供给我们的不容辩驳的证据,便是合适的。因此,让我们仅仅咨询我们自身。每个人都发现,例如,选择走或坐、言谈或是缄口不语,他是自己的主人。我们不也常常体会到,悬搁我们的判断以便展开一项新的探寻,完全依赖于我们自身吗?能有人严肃地否认,在善与恶的选择上,我们的决议是不受约束的吗?或者否认,尽管有第一印象存在,我们突然停止行动以便权衡两造的论点,而且做任何一个最自由的行动者能被预见到去做的事,都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如果我被无法抑制地导向某种特殊善而不是其余,那么我必然是感受到了与我一般性地倾向于善时那种相同的印象,也即,一种将必然会拖曳着我前进的印象,一种不存在抗拒之可能性的印象。然而,对于任何特殊善,经验并未使我感受到如此这般的强力。我发现我能回避它,能推迟运用它,能偏好去做些别的什么,能在选择时犹豫:简言之,在作出选择时我是我自身的主人,也可以说,我是自由的。

要是有人问我们,对于一般性的善,我们不是自由的,但是对于特殊的善,我们却是自由的,这如何可能?我的回答是,对幸福的天然欲求并没有不可抑制地将我们导向任何特殊善,因为没有特殊善包含这样一种幸福,对之我们有一种必然的偏好。

诸如此类的来自感觉的证据,优越于一切反对意见,并能产生最为内在的确信:当灵魂以特定的方式被型塑后,它竟然感受不到这种型塑以及其后伴随它的状态,依理而言,这是不可能的。对于我们的存在,难道我们还有什么别的确切证据?而且,如果不是基于我们内在的感觉(sense),我们如何能知道我们在思考、行动?

对自由的感觉会更加不模棱两可,它同时也不是短暂的或过渡性质的:它是一种从来没有离开过我们的感觉,对它我们拥有每日持续不断的体验。

因此,我们看到,没有什么比全人类都拥有自由这一强烈的信念在生活中得到了更好的确立。让我们考虑一下人道体系,不论是一般性地还是其个别方面,我们都将发现整个体系是建筑在这一原理之上。反思、审议、研究、行为、判断,都预设了自由的运用。有关善与恶、美德与恶行的各种观念也是如此,从此也自然产生了赞扬与责备,对我们自己或是别人举止的非难或首肯。这同样也适用于人们彼此之间的感情和自然情绪,如友谊、善意、感激、憎恨、愤怒、抱怨和申斥:除非我们承认自由的存在,否则所有这些情绪都不会发生。总而言之,由于这一特权(prerogative)在某种程度上是人道体系的关键,不将它允可给人类的人,便颠覆了所有的秩序并造成了普遍的困扰。

11.(自由为何遭到质疑?)我们在此很自然地要询问,怎么可能竟然有一些人会严肃地质疑人是否是其行为的主人、他是不是自由的呢?我对这一质疑可能更少讶异,如果它是关系到某个奇怪的、疏远的事项,一个并不在我们自身之内加以处理的事项。但是这一问题涉及的事情,我们对它有直接的内在感受和每天持续不断的体验。怪哉,竟有人怀疑灵魂的这一项官能!为何我们不去同样质疑理解能力和意志,如同我们质疑人的自由一样?因为,如果我们满足于信守我们的内在感觉,那么则不存在质疑其中一种官能而不是另一种的空间。但是,一些过于精细的哲学家,由于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考虑这一主题,可以说反而是脱离了它的本性;又因为他们发现自己对若干困难难以解释,从而对这件事的困难之处而非正面的证据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这便在不知不觉间导致他们猜想,自由的观念不过是一种幻觉。我承认,在探寻真理的过程中,的确有必要把对象的每一个方面都加以考虑,并公平地权衡支持与反对的论点;但是,我们必须小心,不致给予那些反对意见超出其实际情况的权重。经验告诉我们,最大程度的确定性被赋予了关涉我们自身的若干事情,尽管在这里仍存在着许多困难,我们不能够得出满意的解答:这是心灵的局限自然带来的后果。让我们因此总结道,当一项真理已为坚实的证据所充分地证明,不管能提出什么反对它,只要这些困难仅仅使心灵困扰或是疑惑,而没有使证据本身失效,那么都不应该动摇或是削弱我们的信念。这条规则在研习各门科学时也非常有用,所以应该始终将其保持在视线内。 现在让我们重新拾起我们反思的线索。

12.(行为是自发的或非自发的;自由的、必然的和被强制的)自发的或一般而言人的行为,这一名称被赋予了所有那些取决于意志的行为;而自由的行为这一名称,被赋予了那些来自自由这种官能权限内的行为,灵魂按其意愿能悬搁或是改变它们。自发的行为的对立面是非自发的行为;与自由的行为对立的则是必然的行为,或者是任何由强力或强制(force or constraint)作出的行为。所有人的行为都是自发的,因为这里没有什么不是从我们自身出发,而且我们是这些行为的主人。但是,如果某个外部势力使用我们不能够抵挡的暴力,阻碍我们行动,或是不顾我们意志的同意而促使我们行动;例如一个比我们更强壮的人控制了我们的手臂去击打或是伤害另一个人,由之而来的行为是非自发的,严格来说,它不是我们的举动或行为,而是那个使我们承受这种暴力的人的行为。

强迫或强制作出的行为则与之不同,我们决定作出这些行为,只是由于惧怕那种用以威胁我们的巨大而且迫近的恶(evil)。举例言之,如果一个不义且残酷的君主,通过威胁法官如果不遵循他的命令的话,就将其处死,来迫使法官给一个无辜的人定罪。这种类型的行为,尽管在某种意义上是被强迫的,因为我们采取这些行为时并不情愿,而且如果不是因为一个非常具有压迫感的必然性(necessity),我们也将永远不会同意采取这些行为;然而,我说这些行为仍被列入自发行为的数目中,因为它们毕竟是由意志慎思后产生的,意志在两种无法避免的恶中抉择,并决定选择最小的而不是最大的那一个。借由一些例子,这将会变得更加明了。

一个人因为穷人向其袒露了他的匮乏和悲惨,而给予穷人施舍,这一行为既是自发的,也同时是自由的。但是,不妨假设一个孤身游历在外且无武器护身的人落入了一伙强盗的手中,这群恶棍威胁要立即杀死他,除非他奉上其全部所有。这名旅客为了自救性命而在金钱方面表现出的屈服,确实是自发的行为,但同时也是被强制的而且不存在自由。也正基于这一缘故,有些人用“混合的”(mixt) [1] 这一名称将这类行为区别出来,因为它们分有自发和不自发行为的特点。它们是自发的,因为产生它们的原理是在行动者自身,并且意志将之视为两恶中的较轻者而决定采取这些行为;但它们也分有不自发,因为意志在施行它们时与其倾向相反,如果它能找到任何什么别的权宜之计使自身从这种两难局面中解脱出来,它将永远不会作出这些行为。

另一个必要的解释是,我们要假定,那个被用以威胁我们的恶足够可观,以便给一个审慎和睿智的人留下一个相当的印象,能够震慑住他;但在此之外,那个强迫我们的人则没有权利限制我们的自由,因为我们并不受如下义务约束,即要忍受所有的困难和不便,而非惹恼他。在这种情况下,假定至少两种恶都不可避免,理智将让我们决定承受较小的恶。这种类型的强制将我们置于所谓的道德必然性(moral necessity)之下;反之,当我们彻底地被强迫去行动,不能够以任何方式避免它,这被命名为物理必然性(physical necessity)。

因此,区别自发的和自由的便是为哲学上的精确性所必需的一个要点。事实上,根据已经讨论过的,所有自由的行为确实是自发的,但是并非所有自发的行为都是自由的,这便很容易理解。然而,一般的和流俗的谈论方式常常混淆这两个术语,对之我们应特别留意,以便避免所有的歧义。

我们有时也将各种自由的行为称作举止,因为心灵认为它们是可以接受规则指导的。因此,我们将教导举止之规则的技艺,以及使我们的各种行为符合这些规则的方法称作道德。

13.(我们的各项官能彼此协助)关于灵魂的诸项官能的讨论,我们将以一些评论作结,这将会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它们的性质和运用。

(1)我们的诸项官能在它们的运作中彼此协助,因为它们都被联合在同一个主体下,总是共同地行动。我们已经观察到,意志假定了理解能力,同时理智之光充作自由的导引。因此,理解能力、意志、自由,感觉、想象、记忆,本能、倾向和激情,就像如此多不同的泉源,全都一致产生一个特定的效果;并且,正是借由这项联合起来的一致,我们最终达到了对真理的认识和对坚实的善的掌握,我们的完善和幸福便有赖于它们。

14.(论理智和美德)(2)但为了使我们自己获致那些好处,并不是只需要我们的官能就其自身而言得到了很好的构造,此外我们还应该很好地应用它们,维持它们之间自然的隶属关系,保持那些将我们导向或是引离特定对象的不同动向。因此,知晓我们各项官能的一般的、自然的状态是不足够的,我们同样应该熟识它们的完善状态(state of perfection),并知晓它们的实际应用包括什么。如我们所见,既然真理是理解能力的特定目标,这项官能的完善状态便是拥有对真理清楚的认识;至少是对那些重要的真理,即关系到我们的职责和幸福的。为了这样一个目的,这项官能应该形成一种密切的注意力、一项公正的洞察力和坚实的推理能力。如此完善后的理解能力,并且实际上拥有了能使我们去认识和去分辨真实的和有用的事物的原理,正是恰当地被称作理智的东西;同时,正因其如此,我们常将理智说成心灵的一束光亮,一项我们在各种判断和行为中应始终受其指导的规则。

如果我们以相似的方式考虑处于完善状态的意志,我们将发现它在于总是作出正确决定的力量和习惯,即不欲求理智命令之外的任何事情;并且除非为了选择最好的,否则便不运用我们的自由。意志的这种明智的指导被恰当地称为美德(virtue),有时也称为理智(reason)。并且,由于灵魂的完善有赖于处于最完美状态时的诸项官能之间互相给予的协助;我们有时从一种更模糊、更为延展的意义上,同样地将灵魂自身理解为理智,此时我们将它和它的所有官能联系起来考虑,并认为灵魂实际上很好地运用了这些官能。因此,理智这个术语始终携带有一种完善的观念,它有时被笼统地用来描述灵魂,在其他时候则适用于若干特定的官能。

15.(我们在人的举止方面观察到的多样性的起因)(3)我们正在处理的这些官能,对所有人都是相同的,但是它们并不总是处于相同的程度,也并未被相同的方式决定。此外,它们在每个人那里都有它们的周期(periods),即其增长、完善、衰弱和腐朽,这和身体的器官几乎是相同的。同样地,它们在不同的人那里变化非常大:有的拥有一个更聪明的理解能力,有的具备更灵敏的感知;这个人有强大的想象力,而另一个人则为狂暴的激情所摇摆。而所有这些以无数种的方式被组合、分化,因为性情、教育、范例和时机的不同,提供了操练某些特定官能而非其余的机会:而正是这种操练或多或少地强化了它们。这便是天分、品味和习惯具有惊人的多样性的源泉,正是它们构成了我们称之为人类的特性和风俗的东西;这种多样性,一般而言,远非无益之物,以神意的眼光看来有着巨大的用处。

16.(理智始终有能力担任女主人)但是,或许不论赋予倾向、激情和习惯以何种力量,仍然有必要观察到,它们从来不足以驱使一个人义无反顾地背离理智来行动。理智维持她的优越性和各项权利,这始终在她的能力范围内。她能够借由细致和投入,纠正错误的性情,阻止甚至根除坏的习惯;能够用明智的预防措施来约束最难驾驭的激情,逐步地弱化它们,并最终一举将它们完全摧毁或是将其限制在合适的界限内。这是为这样一种内在感受所充分证明的,即每个人决定去追随这类印象时都拥有自由;是被我们对自己暗地里所作的责备证明的,当我们过多地为这类印象所动摇时;最后,是被无数种类的例证证明的。在克服这些障碍时,确实存在着一些困难,但这被达到如此崇高的一项胜利的荣耀和由之而来的种种切实的好处而极丰厚地补偿了。

[1] 参见普芬道夫(Puffendorf)对《自然法与万民法》( 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 )的讨论,第1卷,第4章,第9节。 I2SqbKTi4g6QgueKkOxSpaQnlptnyG5ITYjWv/S0y4vZZ/HKyZkwSuLmyCrA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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