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著作的计划:自然法是什么意思) 我的计划是探究单由理智给人规定的规则(rules),这些规则能妥善地引导人们达成每个人都有,而且的确应该拥有的目的,即真实而稳固的幸福。这些规则构成的体系或集合,视作上帝给人施加的诸多法律,通常以自然法(Natural Law)之名来加以区分。这门科学包括了道德、法学和政治学中最重要的原理,也即不仅对社会,而且对人而言所有最有兴味的东西。因此,对一个理性的存在物(a rational being),一个将其完善和幸福严肃地置于内心的存在物来说,没有什么更值得他潜心投入于此。关于生命历程中我们应当遵循的若干准则(maxims)的恰当知识,正是智慧的首要对象;而美德恰在于持久地将之付诸行动,不从这项崇高的事业中偏离分毫。
2.(我们必须从人的本性和状态中演绎出这门科学的诸原则)权利,以及自然权利的概念,无疑是与人的性质相关的。正是从这种性质,从人的构造(constitution)和状态(state)中,我们才演绎出了这门科学的若干原理。
“权利”(Right / Droit [1] )这个词的原始含义,源自动词“dirigo”,它意指的是通过最短的途径将个体引导至特定目的。因此,就其恰当的和最一般的意义而言,权利是任何作出指导或是得到恰当指导的事物(whatever directs, or is properly directed),而所有其他的含义也必须被归结到这一定义。确定这一基础后,我们必须首先加以检视的是,个人在其行动方面是否容许指导和规则。为了使这一探究有更大成功的可能,我们要将事情追溯至其起始处,同时完全上升到人的性质和构造所具备的高度,我们必须在这一境地阐明他的行动的原理,以及专属于他的诸种状态,从而表明人在举止方面,以何种方式并且在何种范围内,容许指导。这是获知权利是什么、不是什么的唯一方式。
3.(人的定义:他的性质是什么?)人是一种被赋予了理解能力(understanding)和理智(reason)的动物;一个由协调的身体和理性的灵魂构成的存在物。
就身体而言,他与别的动物极为相似,拥有相同的器官、性能和欲求。这是一个活的躯体,由若干个部分组成;它活动自身,初始时虚弱,在发展过程中得到食物的滋养而逐渐增强,直到它达到某一特定阶段,在这一整个阶段中都表现得蓬勃而充满活力,此后它年岁见长而走向衰朽,并最终趋于消亡。这是人类生命的通常进程,除非它碰巧因某些疾病或意外事件而夭折。
但是,除了身体方面的非凡特性外,人同样拥有一个理性的灵魂,而这一点将他与野兽显著地区别开来。正是凭着自己身上这一高贵的部分,人能思考,有能力对出现在他面前的诸多对象形成合宜的观念;能将它们一起加以比较;能从已知的若干原理推论未知的真相;能对事物彼此之间的合宜与一致,以及事物和我们的关系作出坚实的判断;能考虑做什么合适,做什么不合适;也便能最终决定以何种方式行动。心灵(mind)能回忆过往,将其联结到当下,并将它的视野延伸至未来。它有能力洞察事物的原因、进程和结果,并且好似第一眼就能发现生命的全部过程,这使得它能够把为达成一个幸福的生涯而必需的事物存储起来。与此同时,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它并不受制于一个恒定系列的统一的和不变的运作,而是发现自己具有行动或不行动,悬搁行为和运动,并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引导和操纵它们的自由。
4.(人的不同行为:哪些是权利的对象?)以上便是我们关于人的性质应形成的一般性观点。由此而来的结果是,人的行为有多种类型:有些是纯粹精神性的,例如思考、反思、怀疑等;有些仅仅是肉体的(corporeal),例如呼吸、长大等;还有些可称作是混合的,灵魂和身体都参与其中,上帝在人的两个构成部分间建立了联合,因此行为由它们共同合作而产生,例如说话、工作等。
那些起源于灵魂或是依赖灵魂加以引导的行为,被称为人的或自发的(human or voluntary),其余所有行为则被命名为仅仅是物理的(physical)。灵魂因此构成了人的各种行为的原理。行为从人的那些高贵的官能(faculties)中产生并受其指导,这些官能是人的创造者赋予他的,因而这些行为不可能不是规则的对象。所以有必要对这一主题进行专门的探究,对灵魂的各项官能和运作(operations)加以细致的检查,以便发现它们以何种方式一致产生了人的行为。与此同时,这将帮助我们展露这些行为的性质,使我们弄清楚它们是否真的容许规则来指导它们,以及它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听取人的命令。
5.(灵魂的各种首要官能)假使人略微反观自身,感觉和经验也会很快使他知晓,他的灵魂是一个行动者(an agent),它的活动经由一系列不同的运作而将它自己呈现出来。这些不同的运作由不同的名字加以区分,也被归入了不同的官能。这些官能中最主要的是理解能力、意志和自由。灵魂实际上是一个简单存在物;但这并不妨碍在我们注意到它不同运作方式的时候,将它视为一个各种不同的行动机能(powers of acting)寄居的主体,并对这些机能给予不同的名称。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考察事物,我们将发现它会使我们的观点更加准确和明晰。因此让我们谨记,这些不同的官能只不过是内在于心灵中的不同机能的活动,它正是借助不同机能的活动来开展它全部的运作。
6.(理解的能力:真理)灵魂的首要官能是理解能力,它构成了灵魂之存在的根本部分,而且可以说是充当它的内在之光(intrinsic light)。我们可以将这一官能或机能如此定义,心灵借助它感知(perceives),形成对事物的观念,以便达成对真理的认识。真理在这里有两重意涵:或者指事物的性质、状态和相互关系;或者指与这种性质、状态和相互关系相匹配的观念。因此,为了达成对真理的认识,要就事物本身感知它们,同时形成与它们的性质相吻合的观念。
7.(原理:理解能力是天然的正确的)因此,我们着手讨论时必须承认如下颠扑不破的原理,即人的理解能力是天然正确的(naturally right),而且只要他动用其机能中全部的谨慎和关切,自身就具备一种能力(strength),足够他达成对真理的认识,并将之与谬误区分开。这特别表现在那些关涉我们各自的职责,而且对我们形成一个有德行的、荣誉的和平静的生活而不可或缺的事物上。
内在的感觉(internal sense)和经验一致使我们信服这条原则。可以说,它是整个人道体系(system of humanity)依附的枢纽。它不能被质疑,否则将会侵蚀根基,并完全颠覆社会的整体结构。因为这将会取消真理与谬误、善与恶之间所有的区分方式。而作为这一颠覆的自然结果,我们将发现自己不可避免地质疑一切事物,这是人最大程度的虚妄。
有些人假称理智及其官能已经严重腐化堕落,以至在人的职责或者特别是在宗教方面,它们已不再能够作为一个可靠的和忠诚的向导。这些人没有反思,他们为其体系选取的上述基础,是一个对所有的真理,因而也是对宗教具有毁灭性的原理。
因此,我们发现在《圣经》中,远没有确立上述原则,而是使我们确信,“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但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镌刻在他们心里,他们的是非之心同作见证”。
不好的教育、邪恶的习惯和不规律的激情能使人心灵迷乱,这是确实的。同时,疏忽、轻率和偏见也常常使人在宗教和道德方面陷入最大的错误中。但这仅仅证明了人有可能滥用他们的理智,而并没有颠覆这些官能天然的公正性。我们会在这一问题上继续进行阐发,以期使之更为清楚。
8.(认知、关切和审查是以何种方式形成的)现在让我们对理解能力的运作进一步作更为细致的探究。对事物的认知、看法(view)或知识,通常是由两种行动达成一致而形成的。一个来自对象(object),是它对我们留下的印象(impression);另一个来自心灵,是它对意欲了解的对象的扫视或是在灵魂中的简单观察。但是,初次观察往往是不足的,心灵有必要投入到(apply)对对象持续一段时间的严肃考虑中,直到最后获得对事物的正确知识,并形成准确的观点。灵魂借以持续观察对象以便更好地理解对象的这种投入(application),被称为关切(attention);如果它改变方式,从各个方面考虑对象,这被命名为审查(examen)或调查(inquiry)。我们由此便可确认,就心灵而言,对事物的认知和知识完全依赖于它天然的活力和关切。
9.(确证;或然性)借由自身拥有的官能的帮助,人最终获得了关于事物及其相互关系的清晰明了的知识;也形成了观念,以及那些观念与其原初对象的一致性:简言之,他获得了对真理的认识。我们将这种对于事物及其相互关系的清晰明了的观念,命名为“确证”(evidence),对这一点我们需格外留意。这种确证是真理的本质特点,或者说是能使我们情不自禁地辨明真理的确切标志。其结果就是,它必然会产生这样一种内在的确信,以至达到了最高程度的确定性。并非所有的对象在呈现自身时都具备如此强度的光亮(so strong a light),而且即使个体极其细致、投入,他经常能够获得的也只是一束微弱的光亮,根据其强弱产生不同程度的或然性(probability)和似然真理(seeming truth)。对人这种在官能方面受到限制的存在物来说,下述这种情况便是确定无疑的:对其目的和状态而言,能够确切地知晓关涉其完善和幸福的事物,这对人来说便足够了;除此之外,他只需在或然性和确证之间,以及不同程度的可能性之间作出区别,以便给予不同程度的同意。现在个体只需略微反观自身,反思其心灵的运作,便能毫无疑问地确信,人确实拥有这项洞察力。
10.(论感觉、想象和记忆)感觉[理解为感觉官能(sensitive faculty)],以及想象(imagination)和记忆(memory),必须全部被归结为理解能力。事实上,感觉看起来就是理解能力本身,它利用身体的感官和器官去感知有形的对象。相似的,想象也不过是理解能力而已,它感知缺席的对象,借助它们在头脑中形成的形象,而非感知它们本身。最后,记忆也只是理解能力,它具备如下官能,即能保留所形成的关于事物的观念,并能够随时向自身再现这些观念。记忆能带来的好处,便主要取决于我们在频繁重复那些观念时所拥有的细致程度。
11.(理解能力的完善在于对真理的认识。这一完善的两个障碍:无知和谬误)根据前述关于理解能力所谈的一切内容,可以断定心灵的这项官能的目标是真理,所有的行动和手段都是将我们导向它。基于这项假定,理解能力的完善便表现在对真理的认识,因为它便是为这一目的而设计的。
存在两种事物与这种完善相反,即无知(ignorance)和谬误(error),它们是心灵的两种疾病。无知不过是观念或知识的缺乏,而谬误则是我们的观念与事物性质和状态的不相吻合乃至背离。因此,谬误是对真理的颠覆,与无知相比,谬误与真理相差更远,无知居于真理与谬误中间。
在此必须作出说明,我们讨论理解能力、真理、无知和谬误,并非单纯地去了解它们自身;我们主要的目的是将它们作为我们行为的原理(principles)来考察。就此而论,无知和谬误尽管本身性质迥异,却经常是混合的和被混淆的;因此,适用于其一的论断,也能分毫不差地应用于另外一个。无知经常导致谬误;不过,不论是同时抑或单独发挥作用,它们对我们的行为或是不作为(omissions)产生影响,无不遵循相同的规则,并产生相同的结果。如果我们仔细地加以分析,或许严格说来,只有谬误能被视作行为的一种原理;而单纯的无知则不是,因为它只是观念的缺乏而不能产生任何事物。
12.(不同种类的谬误:关乎法则或者关乎事实的谬误;自发的或非自发的;关键性的或次要的)无知和谬误有不同的种类,这些不同的部分值得我们加以注意。①从其对象的角度考虑,谬误或者关乎法则(law)或者关乎事实(fact)。②从其起源来看,无知或者是自发的或者是非自发的(voluntary or involuntary),谬误或者是能克服的或者是不能克服的(vincible or invincible)。③就谬误对特定事项和行为的影响而言,它被视作关键性的或是次要的。
在处置法则方面出错,则谬误是关乎法则的;对一项事实所知不详,则谬误是关乎事实的。举例而言,仅仅因其国力渐长,一个君主便假定自身被赋予了向邻国宣战的权利,这便是关乎法则的谬误。同样,关乎法则的谬误也在此前的希腊人和罗马人中普遍出现,因为他们将父母弃婴视作无可指摘的。 与之相反,亚比米勒将亚伯拉罕的妻子萨拉当作未婚的,则是关乎事实的谬误。
因个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无知,或者是因为疏忽而产生的谬误,它们本可以因足够的细致谨慎而避免,则是自发的无知和能克服及战胜的谬误。因此,异教徒的多神论是能克服的谬误,因为他们只需正确运用其理智,便能确信并没有必要假设有多神存在。对于大多数古代人抱持的一种观点也适用于上述判断:他们认为,面对没有与之缔结协约的对象,抢夺他们便是合法的,将他们视作敌人也是正当的。
考虑到人类的构造和一般生活的情况,当倾其全部可能的细致与能力也不足于阻止或是移除无知和谬误时,则称无知是非自发的,谬误是不能克服的。美洲人在与欧洲人没有任何接触之前,对基督宗教的无知和浑浑噩噩,便是非自发和不能克服的无知。
最后,我们这样理解关键性谬误:它的对象构成了所涉事务的必要条件,并且出于这个原因对随之而来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影响;也即,若非由于这个谬误,这项行为本不会被采取。因此,这同时也被命名为一个有效能的谬误(an efficacious error)。上文所谈的必要条件,我们将之理解为,或者为事物的性质或者为行动者的意图所必需,它们在恰当的时间形成,并借由合适的标志而为人所知。因此,当特洛伊人在他们的城邦被攻占时,朝他们自己人投掷标枪,便是犯了一个关键性谬误,因为这些人按希腊人的方式武装自己而被当成了敌人。又如,一个人迎娶了另一个人的妻子,因为他以为她只是一个女仆或者不知道她的丈夫仍活着,这关涉事物的性质,因此必然是一个关键性谬误。
与之相反,次要谬误则与所涉事务没有必然的关联,也因此并不能被视作行为的真正原因。一个人虐待或侮辱另一个人,只因前者将后者错当成别人;或者因无根据的传言,一个人认为国王去世,诸如此类。这些都是次要谬误,它们虽存在于行动者的头脑中,并伴随了他们的行为,却并不能视为他们行为的真正原因。
同样可以发现,无知和谬误具备的这些不同性质可能同时出现,并被发现统一在同一个案例中。因此,一个关乎事实的谬误可能是关键性的或次要的;无知或是谬误也同时可能是自发的或非自发的,能克服的或是不能克服的。
关于理解能力论述这么多似已足够。让我们进一步考察心灵中能够产生人类行为的其他的官能。
[1] 这里给出的词源学分析,仅针对法语词“ Dro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