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辨道德的善和恶的第一种方式,即本能或是内在感觉)在前一章中所说的内容已经表明,上帝已经赋予我们两种方式来觉察或是分辨道德的善和恶;第一种方式只是一种本能;第二种则是理智或是判断。
我将道德本能称之为那种在独立于反思的情况下,推动我们赞许特定事项为善的和可嘉许的,并谴责其他一些事项为坏的和可责备的那种自然的癖好或倾向。或者如果有任何人有意使用道德感(moral sense)这个名字来对这项本能加以标识,正如哈钦森先生(Mr. Hutchinson)所做的,我想说的是,这是一种心灵的官能,在特定情况下借由一种感觉和品味,从而独立于理智和反思,即时地分辨出道德的善与恶。
2.(例证)因此,看到一个处于苦楚或是痛苦的人,我们立刻感到一种同情的感觉,而这促使我们救济他。在获得一项好处后,那种首先冲击着我们的情绪就是承认这个恩惠,并感谢我们的恩人。抽离掉他或许基于任何特定理由而拥有的仇恨或是畏惧,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首要倾向,是一种仁慈的感觉,就像对于他的同胞,他发现自己和他借由本性和意愿的一致性而相互连接。我们同样观察到,在不具备任何宏大的想法或推理的情况下,一个孩子或淳朴的农民,能够感觉到忘恩负义是一种恶行,并惊呼背信弃义是一种肮脏的和不正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使他极为震惊并且绝对地使他从本性上感到厌恶。相反,信守承诺、对一项恩惠表示感激、付给每一个人他应得的、尊荣我们的父母、安慰困境之中或是遭受苦难的人,都是那些我们不得不表示赞许并视之为正义、善、正直、仁慈并有益于人类的行为。因此,心灵很高兴看到或听到这类公平、真诚、人道和善良的行为,内心被触动和感动;在历史上读到它们,我们便充满钦佩之情,并且以如此高贵的事例脱颖而出的年代、民族或家庭,我们称颂它们的幸福。对于罪恶的事例,我们在看到或听到它们被提及时,无不充满蔑视或愤慨。
3.(这种感觉从何而来)如果有任何一个人竟然问到,内心的这种情感来自何处,它促使我们几乎在没有任何推理或探究的情况下,爱上一些行为而憎恶另一些行为;我唯一可以给出的答案就是,它来自于我们的存在的作者,他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塑造了我们,并且他对我们的本性或构造感到高兴,因为道德上善和恶的差别在某些情况下,竟像我们身体上的善与恶一样地影响我们。因此,这是一种本能,就像自然给予我们的其他几种本能一样,都是为了使我们更为迅捷、更具活力,在这种情况下反思太过迟缓了。因此,我们从内在的感觉那里获知了我们身体上的意愿;而我们的外部感觉让我们知悉了可能对我们有用或有害的物品的性质,以便可以说是机械地引领我们抵达了为我们的保存所需的任何东西。这也是让我们依恋生命的本能,是对幸福的欲望和我们所有行为的原动力。这同样也像父母对子女几乎是盲目的但也是必要的柔情。人的迫切的和须臾不离的欲望要求他应该通过感觉来被引导,因为它总是比理智更加迅捷和利落。
4.(它们对我们有什么用)因此,上帝认为在人的道德举止方面使用这种方法是恰当的,通过在我们内心中印刻一种关于美德和正义的感觉或品味,它在某种程度上先于我们的理智决定了我们最初的运动,并且对于大多数人则完善地补救了他们注意力或是反思的缺乏。因为有多少数量的人将永远不会用他们的头脑加以反思?有多少人则是愚蠢的可怜蛋,只过着一种动物的生活,并且很难区分三四个想法,以形成所谓的推理逻辑?因此,我们特别的优势便在于,造物者竟借由一种迅捷和生动的官能赋予了我们一种对善和恶的分辨,使我们爱上其一并憎恶另一个,从而没有必要等待心灵进行各种思辨。
5.(反对意见:这些感觉并不能在所有人那里都发现。回答:Ⅰ.我们在最野蛮的民族那里能发现它们的若干痕迹)如果任何人竟对这些感觉的现实存在提出异议,说它们并不是在所有人身上都能找到,因为野蛮人(savage people)似乎根本不具备这些;而且甚至在各个文明的民族中,我们也遇见如此愚蠢和固执的心灵,以至于似乎不具备任何关于美德的观念或意识。我回答说,(1)最野蛮的人依然拥有上面提到的那些首要的想法;而如果有些人似乎没有表现出外部的迹象或呈现,那是因为我们没有充分熟悉他们的行为方式;或者是因为他们是全然愚蠢的,由此扼杀了几乎所有人道的情感;或者,最后,因为在某些方面他们陷入了对这些原则的滥用,而这并不是通过正面地拒绝这些原则,而是由于若干凌驾在他们良好的意识和自然的正直之上的偏见,使他们倾向于对这些原则作出不好的应用。例如,我们看到野蛮人吞食他们的敌人,他们把这想象成是战争的权利,因为他们既然能自由地去杀死他们,所以也便没有什么可以阻止他们享有他们的血肉,因为这是他们专属的战利品。但是,同样这些野蛮人不会以这种方式对待他们的朋友或同胞:在他们之间存在法律和各种规则;真诚和率直的交易在这里同在其他地方一样受到尊重,而感激之心在他们之中和在我们这里一样受到赞美。
6.(Ⅱ.我们必须区分人的自然状态和他的堕落状态)(2)对于那些在最开明和文明的国家中却似乎全然不具备羞耻感、人道或正义的人,我们必须注意区分人的自然状态,以及因为滥用而可能导致的堕落(depravation),并由此出现的无规律和淫逸。例如,有什么会比慈父的柔情更自然?然而,我们看到有人似乎因为激情的狂暴或现时诱惑的强力扼杀了这种情感,将这种自然的感情加以悬搁。什么能比我们对自己的爱和对我们自我保存的爱更强大?然而,无论是因为愤怒,还是其他使灵魂脱离其自然位置的运作,一个人都会撕裂自己的四肢,挥霍自己的身体,或者对自己造成很大的不公,就好像他一心置自己于痛苦和毁灭之中。
7.(Ⅲ.如果在道德秩序中有任何怪物,他们非常罕见,而且也不能从他们那里得出什么结论)(3)最后,如果有人,他们冷酷且没有任何心灵的躁动,似乎使自身脱离了所有对美德的爱和尊重(我希望,像这样的怪物是罕见的,在物质世界和道德世界都这样);我们因此只能看到堕落后的各种剧烈且根深蒂固的效果。因为人不是生来就如此腐败的;但是他在排除和缓和他的恶行上表现出的兴趣,他染上的习惯,以及他诉诸的各种诡辩的论据,或许会最终扼杀或是腐蚀我们一直在说的道德观念;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灵魂或身体的每一个其他的官能可能为长期的滥用所改变或是腐蚀。然而令人高兴的是,我们观察到,我们的精神上的感官比我们的物质感官更不易遭受堕落和腐蚀。原理几乎总是得到了维持;这是一束火光,当它似乎甚至快熄灭时,有可能被再次点燃并释放出一些闪烁的光芒,正如我们在恣意放荡的人那里于某些特定关头时常看到的例子。
8.(分辨道德的善和恶的第二种方式;它是理智)但是,尽管上帝已经把这种本能或意识植入了我们,作为辨别道德善恶的首要手段,但是他并没有止步在这里;他认为同样合适的是,那些在其他每一件事情上都指引我们的同一束光亮,也即理智,应该帮助我们,以使我们更好地辨别和理解举止的各项真实规则。
我将理智称之为比较各种观念,调查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从中推断出恰当结果的官能。这项高贵的官能是心灵的指导者,用于阐明、证明、延伸和应用我们的自然意识已经使我们理解的涉及正义与不正义的东西。由于反思并不会减少慈父的柔情,而是倾向于加强它,使我们观察到它是多么适宜于父子之间的关系,并且不仅与一个家庭而且与整个物种的利益相吻合;以同样的方式,我们对美德之美丽和卓越所拥有的自然意识,通过理智教导我们进行的反思而得到了显著的提升,这种反思涉及这同一个美德——这个我们第一眼便觉得无比优美的美德——的各项基础、各类动机、各种相互关系以及各种一般性的以及特定的运用。
9.(理智相对于本能的第一个优势;它用来验证后者)我们或许甚至可以确证,理智之光较之于本能或是意识,具有三个优势。
(1)它有助于证明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方式有如下述;正如我们在其他事情中观察到的,研究和各种规则被用来验证品味的确切性,向我们表明它既不是盲目的,也不是任意的,而是建立在理智上,并以各项原理为指导:或者像那些眼睛尖的人,在他们绰有余暇进行比较、检视和测量之后,较之完全依靠第一眼,能更具准确性地判断出对象的距离或是形象。我们也发现,有些意见和习俗,在我们的心灵中留下了如此强烈和普遍的印象,以至只通过它们激发的情绪来作出判断,我们就有把偏见错当真相的危险。纠正这个错误的判断,并且通过把我们应该借以判断各项事物的真正原理展现在我们面前,以便抵消教习造成的这种效果,正隶属于理智的职权范围内。
10.(第二个优势:它将各项原理展开,并从中推断出恰当的后果)(2)理智相对简单本能的第二个优势是,它更好地把各种观念展开,考虑它们的各种关系和全部后果。因为我们经常看到,那些只有最初的概念的人,当他们将它应用于甚至是最少精细或最不复杂的情况时,也会感到尴尬和犯错。他们确实知悉各种一般性的原理,但他们不知道如何跟进它们不同的分支,作出必要的区分或是破例处事,或者根据时间和地点对之加以修正。这是理智要做的,而且在运用和提升它时越细致,它的工作也便完成得更好。
11.(第三个优势:理智是一项普遍的方式,能应用于所有情况)(3)在各项原理的展开和应用方面,相较于本能,理智不仅将其观点带得更远;而且对于它发现的同一个原理以及它涵括的对象,也具备更广泛的范围。因为本能被给予我们,只是应用于一些与我们的自然状态相关并且需要作出快速决定的简单情况。在这些简单的情况下,人根据最初的动议来决定是适当的;但有些情况具备更复杂的性质,它来自于人的不同状态,来自于若干特定情况的结合以及每个人的特殊情形;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除了通过反思,通过仔细观察每件事情的关系和一致性,否则便不可能形成任何规则。
这便是上帝赋予我们的两项官能,以使我们能够辨别善与恶。这些官能幸福地叠加到一起,并使一个服从另一个,一致产生相同的效果。一个给出最初通知,另一个验证并证明它;一个使我们认识到各项原理,另一个则对之加以应用和展开;一个在最紧迫和必要的情况下作为指导,另一个则区分出各种亲和性或关系,并为最特殊的情况制定规则。
因此,我们能够辨别什么是善的、正义的,或者换一种说法,知道在我们要遵守的道德行为方面什么是神圣的意志。现在让我们把这两种手段联合起来,以便找到自然法的各项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