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部分的主题)在确立了法的一般原理之后,我们现在的任务是将它们特别应用到自然法。我们在这第二部分将要考察的问题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我们将探讨,人——根据他的性质和构造——是否真正地服从如此称呼的法律?这些法律是什么?谁是那个施加它们的在上位者?借由何种方法或是途径能够知晓它们?服从它们的义务是从哪里产生的?我们在这一方面的忽视会带来什么后果?以及,最后,与之相反,服从这些法律将产生何种好处?
2.让我们从对术语的恰当定义开始。自然法,我们指的是上帝施加于所有人的一种法律,它们单单借由理智之光并且专注地考虑他们的状态和性质便能发现和知晓它。
自然法(Natural law)同样用来表示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的体系、集合和主体。
自然法学是获得关于自然法的认识,并将它们运用到人类行为的技艺。
3.(自然法是否存在)但是自然法是否确实存在,是我们的探究在这里将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为了得出一个恰切的答案,我们必须上升至自然神学的各项原理,它们是自然法则首要的和真正的基础。因为当我们被问及,自然法是否存在,除了检视下述三项条款,这个问题将不能得到解答。①上帝是否存在?②如果上帝存在,他是否拥有给人施加法律的权利?③上帝是否在这一方面确实行使了他的权利,即通过确实赋予我们法律并要求我们应该据此框范我们的各项行为?这三个要点要将构成这一章和以下诸章的主体内容。
4.(论上帝的存在)上帝——也即,一个最初的、智性的和自存的(self-existent)的存在物,所有事物依赖他作为它们的初始因,而他自己则不仰赖任何人——的存在;我说,这样一个存在物的存在,是那些一目了然的若干真理中的一个。我们只需要注意到那些似乎是从所有方面都向我们加以呈现的明显可感的证据。
各种原因自身之间构成的链条和从属关系,必然地要求我们应该确定一个初始的原因;承认一个最初的推动者(a first mover)的必要性;宇宙令人赞叹的结构和秩序:有关上帝之存在如此之多的论据,凭借每种能力都能把握。让我们对其略微加以展开。
5.(第一个证据一个自存的且智性的存在物的必要性)(1)我们看到无穷数量的物体,它们组合在一起构成了我们称之为宇宙的集合。因此,有一些事物必须一直存在。因为如果我们假设有一个时期,任何东西都绝对不存在,那么显然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存在了;因为那些所有具备一个开端的事物,必须有一个它存在的动因(cause);因为无只能产生无。因此,必须承认有一些永恒的存在物,他必然存在并且自发存在;因为他的起源不能归于任何别的人;这意味着这样的一个存在物不存在将是矛盾的。
此外,这个永恒的存在物,必然地和自发地存在,被赋予了理智和理解能力。因为遵循相同的论辩方式,如果我们假设有这样一个时期,除了无生命的存在物之外便不存在别的东西,那么对于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那种智性的存在物,是不可能存在的。智性不可能来自一个盲目和欠缺智性的动因,正如任何种类的存在物都不能从无中来一样。因此,必须永远存在一个精神存在物的父亲,一个永恒的心灵,一个所有其他人获得他们存在的源头。不论关于灵魂的性质和起源,人们会采取何种体系,我们的证据始终具备全部的效力。如果有人甚至假设人进行思虑的部分仅仅源自质料某种运动或改进而带来的效果;但我们还是应该想知道质料是如何获得这项活动的,因为这种活动对于它而言并非其基本构成部分,以及它是如何获得这种特定的并广受称誉的结构的,它不可能自己把这种结构施与自身。我们应该探寻,是谁以这种方式改进了身体使之适于作出如智性活动等这般精彩的各种运作,例如能反思,能在这个身体之上行动并加以指挥,调查大地,衡量天域,回忆过去的交往,并将其视野延伸到未来。这样的一项杰作必须来自一个智性动因的手;因此,绝对有必要承认一个首要的、永恒的和智性的存在物。
6.(我们必然不能在这个宇宙中寻找这种存在物)一个永恒的精神,在他自身之内拥有自己的存在以及他所有官能的原理,不能被改变也不会被毁灭;既无所依赖也不受限制;他甚至应该被赋予无限的完善,足以使他成为所有事物唯一的和首要的动因,使我们没有机会寻求任何其他的动因。
但是,(有些人会问)这种永恒和智性存在物的品质(quality)不是属于质料本身,属于可见世界,或是其中的某些部分吗?
我回答说,这个假设完全违背了我们所有的观念。质料本质上并且就其自身而言不是智性的;也不应该假设除了从某个极为智性的动因那里获得特定的改进之外,它能获得智性。既然这个首要动因不能从任何其他存在物那里得到这种改进;因为他的思考是本质性的并且思考自身;所以他不能是一种物质存在物。此外,由于宇宙的所有部分都是可变的和有所依赖的,那么如何将其与无限的和绝对完美的存在物这一观念相协调呢?
至于与人相关的是,他的依赖和弱点比其他造物更加明显可感。既然他不具有自己的生命,那么他不能成为别人存在的动力因。他不熟悉自己的身体结构以及生命的原则;不能发现运动与观念是以何种方式联系起来的,以及哪个才是意志领域的适当泉源。因此,我们必须超越人类链条——无论它被假设得有多么长——来寻求一种关于人类的有效的、原始的和原初的动因;对于这个世界的每个部分,我们必须将其动因追溯至这个物质的和可见的世界之外。
7.(第二个证据一个最初的推动者的必要性)(2)在从一个首要的、永恒的和智性的并与质料不同的存在物的必要性中,得出第一个证据后;我们朝第二个证据进发,它将上帝以更加可感,更在我们共同的能力范围内的方式展示给我们。我所指的证据,是对这个可见世界的沉思,从中我们觉察到一种质料自身并不具有的运动和秩序,因而必须是从其他一些存在物那里获得的。
运动或主动力量并不是物体的基本特质:广延(extention)本身是一种被动的存在物;它很容易便被认为是处于静止,并且如果它拥有任何运动的话,我们可以很好地设想,它失去这一运动时或许并不会被剥夺自己的存在;这是一种转瞬即逝的特质或状态,并且是偶然地从一个身体传递到另一个身体的。因此,最初的印象必须来自于一个外在的动因;并且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表达的那样 [1] ,实体的最初的推动者必须自身不能被推动,并且必须不能是一个实体。霍布斯也同意这一点。 [2] 他说,但是承认一个永存、无限和全能的上帝这一点却会更容易从人类想知道自然物体的原因及其各种不同的性质与作用的欲望中导引出来,而不容易从人们对未来将降临在自己身上的事情的恐惧中导引出来。因为一个人如果见到任何结果发生,便从这结果开始推论紧接在它前面的原因、接着再推论原因的原因,以至深深地卷入对原因的探求中,最后他就会得出一个连异教的哲学家也承认的结论,认为必然有一个原始的推动者存在;也就是说,有一个万物的初始和永恒的原因存在,这就是人们所谓的上帝这一名称的意义。
8.(第三个证据宇宙的结构、秩序和美)(3)但是,如果质料本身无法推动自身,那么它将更难以推动自身到达精确的程度,并同时伴以所有的决断,而这都是构成如我们所见的这样一个世界而不是一种混乱的混沌所必需的。
其实,只要让我们把眼睛放在这个宇宙上,我们将在每个地方,恐怕第一眼就会发现,一个令人赞叹的美丽、规范和秩序;这种赞叹将会随着我们更密切地探索自然,深入到关于各个部分的结构、比例和用途的特殊情况,而相应地增益。因为那时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每一件事情都与某个特定的目的相关,而这些特定的目的,虽然就其自身而言无限纷繁,但却被非常精巧地管理和结合了,以至于都筹谋着一个普遍的计划。尽管有这种惊人的造物方面的多样性,但并不存在混乱;我们看到几千种不同的物种,它们保持着其独特的形式和各种特质。宇宙的各个部分是均衡和平衡的,以便保持一个整体的和谐;而这些部分的每一个都准确地具有的其特定的形状、比例、状况和动作,或者是产生其特定的效果,或是形成一个美丽的整体。
因此,显然有一种计划、一种选择、一个可见的理由存在于自然所有的杰作之后;因此,这里存在智慧和理解能力的标识,而它们甚至对我们的各种感官都显而易见。
9.(世界不是机缘的产物)虽然有一些哲学家将所有这些现象归因于机缘(chance),但这是一个非常可笑的想法,以至我怀疑是否曾有一个更加荒诞不经的想法进入过人的心灵。任何一个人有可能严肃地说服自己,质料的不同部分被以一些莫可名状的方式带入到运动中,并且可以自行产生了天空、繁星、地球、各种植物,甚至各类动物和人,以及所有那些就其组织而言最规范的东西吗?一个对那些最不起眼的建筑、一本书或一张图片发表同样判断的人,将被视为一个疯狂和夸诞之人。而把一个如此宏大的作品,一个如这个宇宙般精妙的造物归之于机缘的人,对常识而言,又将产生怎样更为骇人听闻的效果呢?
10.(它不是永恒的)通过宣称世界的永恒,以便排除一个首要的、智性的动因,将是同样轻率的。除了我们在人类历史上发现的各种新奇的标识外,如各个民族和各种统治的起源,以及各类艺术和科学的发明,诸如此类;除了我们从最普遍和最古老的传统(对于像这样的事实问题,这个传统具有足够的分量)所得到的世界曾经有一个起始这一确证外;我说,在所有这些之外,事物自身的性质不允许我们承认这个假设,正如我们不会承认前述关于机缘的假设。因为问题仍然在于解释这个美丽的秩序、这个规范的结构和设计是从何而来的,简言之,就是那些在宇宙的各个方面都明白显现出来的理智和智慧的标识是从何而来的。断言事情一直都是这样的,并没有一个智性的动因加以干预,将无法解释这个事情,并将我们置于同样的尴尬境地之中,就像此前不久对我们谈论机缘的人一样展现了其荒谬之处。因为他们实际上是在告诉我们,无论我们在宇宙中看到什么,都是盲目安排的,没有设计、选择、动因、理智或理解能力。因此,机缘假说中主要的荒谬性,在这个体系中同样表现出来了;其中两者只有这个差异存在,通过确立世界的永恒性,他们假设有一个来自永恒之中的机缘偶然带来了秩序;而那些将世界的形成归因于其各个部分偶然结合的人,假设机缘只是在一段时间之后才成功,当它经过无数次的试验和无结果的组合之后,终于与秩序吻合。因此,两者除了机缘之外不承认其他动因,或者确切地说,他们根本不承认任何动因;因为机缘不是真正的动因,它是一个无法解释,例如宇宙的安排,这类真实效果的词。
将这些证据铺展得更加充分,或者甚至增加一些额外的例证,将不是件困难的事情。但是对于眼下这部作品来说,这样做可能就足够了。我们所说的这一小部分,我想,足以使我们将一个第一因或一个创造者的存在确立为一个无可争辩的真理,而这将在此之后作为我们所有推理的基础。
11.(上帝拥有向人类制定法律的权利)一旦我们承认一个创造者的存在,很显然,他拥有对人下达各项命令,对他规定各项行为的规则,并使他臣服于法律的至高权利;而且同样显见的是,在人这一方面,他发现自己由于自身天然的构造,便处于一种使自己的行为臣服于这个至上的存在物的意志的义务之下。
我们已经看到 ,主权基于主权者人格的真正基础,是力量与智慧和良善的结合;另一方面,臣民之中的虚弱和匮乏是依赖的自然原因。因此,我们只需要看,主权者的所有这些特质是否都能在上帝身上找到;以及,在人类这一方面,是否处于虚弱和匮乏的状态,以至必然地依赖他来获取他们的幸福。
12.(这是他的力量、智慧和良善的结果)毫无疑问的是,那个必然存在和自发存在,并且创造了宇宙的人,必然被赋予了无限的力量。由于他凭借自己的意志将存在给予所有事物,所以他或许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保存、毁灭或改变他们。
但他的智慧与他的权力是等同的。在制作了一切事物之后,他必须知道每一件事物,以及从中产生这些效果的各种原因。我们在他所有的作品之外,还看到了各种最卓越的目标,并且选择了最适当的手段来实现它们;简而言之,它们似乎都承载了智慧的印记。
13.理智告诉我们,上帝是一个本质上好的存在物;这种完美似乎从他的智慧和力量中自然地得出。因为对于一个具有无限智慧和无限强大本性的存在物,他怎么可能具备任何作出伤害的倾向呢?显然,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支配他那样做。恶意、残忍和不正义始终是无知或软弱的后果。因此,让人考虑一下那些围绕在他身边的事物,并反思他自己的构造,他将会在自身之内和之外都发现他的造物主仁慈的手,他就像一个父亲一样对待他。正是来自上帝,我们拥有了我们的生命和理智;正是他最充裕地供给了我们的需求,在必要的事物上增加有用的事物,在有用的事物上又增益令人愉悦的事物。哲学家们观察到,无论什么有助于我们保存的事物,都被搭配了若干令人愉悦的特质。 [3] 营养、休息、行动、热、冷,简言之,无论什么对我们有用,反过来也将使我们愉悦,只要它仍对我们有用。如果事物被带入一个危险的过度状态而不再是这样时,我们因一种相反的感受而有所察觉。在事物为我们的欲望所必需的时候,愉悦产生引诱力邀请我们去使用它们;当它们有可能伤害我们的时候,嫌恶和倦怠则诱使我们远离它们。这便是自然、幸福、甜蜜的家政学,它在我们各种感官和官能的温和运作中附加了一种愉悦,因为当我们知道如何审慎使用它们的时候,所有围绕在我们身边的事物都成为了满足的源泉。比起我们生活其中的世界这个伟大的剧院,天空与大地都拥有闪闪发光的装饰,并陈列着令我们赏心悦目的千般对象,还有什么会更为恢弘吗?心灵通过在科学中训练、增益和提升,有何种满足是它无法从中得到的吗?什么是我们从人类的劳作中无法获取的便利?我们从与平等对象的交往中获得了多少好处啊!他们的谈话中具备多少魅力啊!友谊以及其他与内心相连的东西又是多么甜蜜!当我们避免事物的过度和滥用时,人类生活中的最大部分就会充盈着令人愉悦的感觉。如果在此之上我们补充说,上帝所赐给我们的法律,倾向于如下面所看到的那样,完善我们的本性,制止所有的滥用,并将我们限制在对生命中美好事物的适度使用中,人的保存、卓越,以及公共的和私人的幸福都依赖于此;那么,还缺少什么才能使我们信服,上帝的良善不逊于他的智慧或力量?
因此,我们拥有这样一个在上位者,毫无疑问地具备所有为确立一个最合法和最广泛的权威所必需的特质:并且,由于在我们这一方,经验已经表明我们虚弱并受制于种种欲望;既然我们拥有的每一件东西,都得之于他,而他能够增进或削弱我们的享受;很明显,这里便不缺少什么,可以在一方面确立上帝的绝对主权,在另一方面建立我们无限的依赖。
[1]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Metaphys )。
[2] 《利维坦》( Leviathan ),第七章,1651年版,第53页。
[3] 参见最近出版的一部题为《愉悦情感论》( The Theory of Agreeable Sensations )的精彩论著;在指出自然遵循的分配愉悦的规则后,自然神学和伦理学的各项原理得到了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