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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应该借由规则来框范其举止;找到这一规则的方法;以及权利的一般性基础

1.(规则的定义)让我们从阐明若干术语开始。一条规则(rule),就其本身的含义而言,是一个工具,凭借它我们画出从一个点到另一个点最短的线,这条线也便因此被称为一条直线。

在比喻性的和道德的意义上,一条规则的意思不是别的,而是指一条原理或准则,它使人具备了一个可靠的和简洁的方法,以达成他所计划的目的。

2.(人的生活不伴有规则是不适当的)关于这一主题 我们将要探究的第一件事情便是,使人的各项行动服从一条固定的和不可变更的规则,是否真的符合他的本性;或者,相反地,是否允许他满不在乎地恣意于他意志的所有运动,并且因而没有限制或阻碍地享受这一官能——作为其天然的灵活性的结果——将其自身导向各个方面的那种极端的便利性。

我们在前几章提出的各种反思,仅仅它们自身并且不需要任何别的论证,便构成了一个充分的和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人的性质和构造需要建立若干规则。自然中的每件事物都有其终点和目的;而由此,每一个创造物都被一条专门的指导性原理引导至它的目的。人既然在环绕着他的各种存在物中占据着一个相当可观的等级,便毋庸置疑地参与了这个固定的和普遍的秩序。并且,不论我们就其自身考虑将他视为一个理智的和理性的存在物,还是将他视作社会的一个成员,甚或总之将他视为上帝的手工造物,并且从这个最初的存在者那里获取了他的各项官能、状态和存在:所有这些情形都清晰地指出了一个目的、一个终点,并因而暗示了一条规则的必要性。如果人被创造出来后随意地生活,没有任何固定的和确定的视野,不知道将他的进程导向何方或是应该选取什么道路;很显然,他最高贵的官能对他将不具备任何用处。为此,让我们挥手作别所有关于一条规则之必要性的讨论,而不妨努力去发现这一规则是什么,它通过启发理解能力并将我们的行为导向与人相称的目的,这一规则自身便能够塑造人类生活的秩序和美好。

3.(规则预设了一个目的、一种目标)当我们谈及一条关于人类行为的规则时,我们显然假设了两件事:首先,人类的举止容许指导,正如我们已经证明过的;其次,人在他的每一步、每一个行动中,都向自己提出了一个他渴望实现的远景或是目的。

4.(人的最终目的是幸福)现在让人略微反躬自省,他将马上意识到,他所做的每件事都以幸福为目标,而且这是他在所有行动中提出的最终目的,或者是所有行动归趋的最终项。这是一个首要的真理,对之我们拥有来自我们自己内在感觉的持续确信。事实上,这便是人的本性,以至于他必然地爱自己,在每件事和每个地方都寻求他自己的好处,并且永远不会从这项追求中分神。我们天然地欲求,并且必然地希望得到善。这项欲求优先于我们所有的反思,并且不处于我们自己的选择之中;它在我们身上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成为了我们所有决定的最初的推动者(primum mobile);我们的心从不会倾向于任何特殊善,但却借由自然的印象(natural impression)支配我们朝向一般性的善。改变意志的这种嗜好并不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因为它是由造物主亲自植入我们的。

5.(这是一个天意的体系)这一天意(providence)的体系推及所有被赋予了感官和认识的存在物。甚至是各种动物也拥有一个相似的本能,因为它们都爱自己,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力求自我保存,急切地追求只要是看起来对它们好或有用的东西,并且相反地,趋避只要是显得有害或是坏的东西。同样的习性在人身上不只显示为一种本能,并且显现为一种理性的倾向,为反思所认可和加强。因此,不论什么事物出现在我们面前,只要是适于增进我们幸福的对象,便必定会使我们高兴;而所有那些看起来与我们的幸福相反的事物,必然成为我们厌恶的对象。我们对人研究得越多,便越发确信,实际上我们所有品鉴的根源,使我们处于运动之中的主要源泉,正存在于这里。

6.(对人而言,对幸福的欲求是基本的,并且与理智不可分离)并且确实,如果对每个智慧的和理性的存在物来说,在行为时始终具备固定的目标或是确定的目的是很自然的;那么同样明显的是,这一目标或是目的必然最终被还原到他自己身上,并且因此还原至他自己的好处和幸福。对幸福的欲求,因而像理智本身一样,对人是同等基本的,并且与他的本性同等地不可分离;因为理智,正如这个词的语源意指的,无非是计算和账目。运用理智,便是去计算,并且草拟一个账目,在权衡了所有事项之后,以便发现好处位于哪边。因此,假设一个理性的存在物能够绝对地摒弃它的利益,或是对它自己的幸福漠不关心,便隐含着一个矛盾。

7.(自爱是一项自身绝不邪恶的原理)因此,我们必须注意不将自爱(self-love),以及那种将我们如此强烈地锁定在我们幸福上的感觉和倾向,视为一个天然的邪恶(vicious)的原理,并且是人类堕落的结果。这将是在指责我们存在的创造者,并且将他最高贵的赐予视作毒药。来自一个无上完美存在物的任何东西,就其本身而言都是善的;而且,如果我们谴责自爱的感觉和倾向就其本身而言便是坏的,采用的借口无非是对它的误解和误用构成了无穷数量的混乱的根源,那么我们应该出于完全同样的动机,不得不谴责理智;因为正是从这项官能的滥用中,产生了人们各种最恶劣的错误和各种最严重的不规则(irregularities)。

有些人或许会感到惊异,我们竟然在此停顿,以便考察和阐明这样一条原理的真实性,他们猜想这条原理对所有人都是显见的,不仅对博学的人是这样,对一般的俗人也是如此。但是,这仍然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这是一个具备决定性、重要性的真理,它可以说是给予了我们人道体系的钥匙。确实,所有伦理学作家都同意人为幸福而生,并且自然地欲求它(因为怎么可能听不见从心灵深处涌起的自然的呼声呢?)。但是许多人,在承认了这一原理之后,它似乎就从视野中消失了,而且他们没有注意从它那里产生的后续结果,转而将其体系树立在不同的而且有时候极为相反的各种基础上。

8.(人若没有理智的帮助,便不能获得幸福)但是,如果人无论做什么都以幸福为目标这一点是真的,同样确定无疑的是,理智是他拥有的获取幸福的唯一方式。

为了确立这第二个主张或真理,我们只需关注幸福的含义,以及我们拥有的关于善与恶的概念。幸福是灵魂的内在满足,源自对善的拥有;善是所有那些适于人的保存、完善、消遣和愉悦的东西。恶是善的反面。

人不间断地体验到,有一些事物对他实用,别的事物则不实用;前者并不是都同等地实用,而是有些较之其余更为实用;总之,这种实用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他知晓如何去利用这些事物;而且,同一个东西当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和程度利用时,可能对他适宜,而当这种使用超逾它的限制时则变得对他不适宜。因而,只有通过研究各种事物的性质,同时研究它们相互之间以及和我们的关系,我们才能够发现它们和我们幸福的合宜性或不一致,才能从恶中识别善,才能将每件事都以其恰当的方式组织,才能给每件事物确立正确的价值,并且因此才能调节我们的各项研究和各种欲求。

但是,除了通过形成对各种事物以及它们各种关系的正确观念,并从这些最初的观念中,借由精密、贴切的论证从中推断出各种结论,还有别的方法获取上述这种洞察力吗?现在,正是理智,单单指导所有这些运作。但这还不是全部:因为为了达成幸福,对各种事物的性质和状态形成正确的观念并不足够,意志在我们一系列的举止中应该被这些观念和判断指导,这一点也同样是必要的;所以,确切无疑的是,只有理智能够传递给人必要的力量以支持他正确地运用自由,并且在所有情况下根据他的理解能力的启发来作出决定,摆脱那些或许会将他领向一种相反追求的印象和动向。

9.(理智因此是人的原初规则)因而,理智,从各个方面而言,是人拥有的获取幸福的唯一手段,而这也是他得到这一官能的主要目的。灵魂的所有官能,它的各种本能、倾向,甚至是各种欲望,都与这一目的相关;并且因此,正是这同一个理智能够指出人类行为的真正规则,或者——如果你愿意这样说的话,她本身便是这一原初的规则(primitive rule)。事实上,要不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忠诚的向导,人将草率地生活,甚至不知道关于他自己的事项,不熟悉他自己的起源和终点,以及应该如何使用环绕他的一切事物;像一个盲人一样,每一步都蹒跚而前;总之,迷失、眩惑在一个逃脱不掉的迷宫中。

10.(一般而言的权利是什么?)由此,我们自然地便被引导至“权利”(right)这个词的首要含义,就其最一般的意义而言,并且与它所有特殊的意涵相关联的,无非是指所有那些被理智确切地承认并同样允准为获取幸福的可靠且简明的方式。

这个定义是到目前为止确立的各项原理的结果。为了确信这一定义的准确性,我们只需要把这些原理聚合在一起,并把它们联合在同一个视野下。事实上,既然权利就其最初的含义而言,意指任何作出指导或是得到恰当指导的事物;既然指导假设了我们渴望得到的一种远景和一个目的;既然人的最终目的是幸福;并且,总之,既然除非借由理智的帮助,否则他不能获取幸福;那么,随之而来便十分清楚,权利一般而言难道不就是所有那些理智允准的获取幸福的可靠和简明的方式?同样地,作为这些原理的结果,理智如果碰巧得到了恰当的培养,并且达到了那种完善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它知道如何运用它全部的洞察力,并且经由偏爱或是卓越,具备了正确理智(right reason)这一名号,它便会将自己的赞许赋予自身,作为能使人借此获取幸福的首要的和最可靠的指导方式。

为了不使我们在对这些首要概念的分析中忽略任何事,在此观察到这一点是合适的,拉丁人用“ jus ”这个词表达我们称之为权利的东西,“ jus ”恰当地表达出了一种命令(order)或准则(precept)。 [1] 这些不同的名称无疑来源于此,因为理智在将任何东西承认为促进我们幸福的正确和可靠的方式时,似乎都是带有权威在发号施令。并且,由于我们只需要找到什么是权利,便能知晓理智指挥我们去做的事情,由此面对正确理智的各种规则时,这两个概念的自然结合便产生了。总之,对于两个天然地连接在一起的概念,拉丁人追随了其中一个,而我们则追随了另一个。

[1] Jus ”(权利)这个词源自“jubendo”(命令):古人以前不用“ Jura ”,而是用“ Jusa ”或“ Jussa ”。参见费斯图斯(Sextus Pompeius Festus)关于“ Jusa ”和“ Jura ”的词条。 4nm/XetAo5LNdiYFP7jXKp27Ce+NYIsW6I48Ir4WMZPyeHJvkfS3x/flCIuxAZ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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