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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辨别是投资失败还是被人诈骗?

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也愈发强烈。利用自己的朋友熟人圈子,了解一些投资信息,适当做点投资,是许多人的首选操作模式。然而,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瞄准投资者的心理,有计划地进行“感情投资”,骗取其信任,伺机进行诈骗。那么,该怎样甄别是投资失败还是被人诈骗?投资客们又该如何进行防范和维权呢?

案情回顾

案例8:美容院小妹以投资为名骗得顾客数百万元钱款

朱小妹与高阿姨相识于广州某美容院,朱小妹是美容院员工,也是推销员,高阿姨则是美容院的VIP客户。朱小妹为人乖巧,深得高阿姨欢心,二人以姐妹相称。

后来,朱小妹提出帮高阿姨投资,称可以利用熟人关系帮助高阿姨向其所在的美容公司投资,并表示投资后不但能成为美容院的会员,还能成为股东享受高额分红。高阿姨基于对朱小妹的信任,在没有签署任何投资协议的情况下,连续11次向朱小妹个人账户转入“投资款”共计625.4万元。

前几次收到“投资款”后,朱小妹每次都会预先从“投资款”中拿出一部分款项作为分红给高阿姨,并赠送按摩床、提供免费美容服务,哄得高阿姨很开心。好景不长,后来高阿姨再向朱小妹索要分红时,朱小妹却称因投资失败无法继续获得分红,无奈之下高阿姨选择报警。

警方查明,朱小妹名下曾有一家美容院(案发前已出售),高阿姨提供的所有款项均在朱小妹个人账户上供其使用。没有证据证明高阿姨打给朱小妹的11笔款项用于投资朱小妹名下的美容院,反而发现朱小妹使用336万元“投资款”购买了一套房屋自住。案发后,朱小妹坚持向警方辩称其是向高阿姨借的钱。

以案说法

1.民间借贷与诈骗的区分

正常投资成功与否,往往与市场行情密切相关,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受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被人诈骗,结果是唯一的,就是一定遭受了损失,原因也是确定的,即对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了诈骗。

案例8中,有许多人认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理由是朱小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其与高阿姨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借款,“分红”以及赠送按摩床、提供免费美容服务实际上属于借款的利息。虽然没有借据或借款协议,但朱小妹自己承认了借贷关系,并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案例8应当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

事实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原因是朱小妹通过虚构投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使高阿姨陷入不断追加投资以享受分红的错误认识,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无法挽回,这已经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

2.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区分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那么朱小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是案例8定性的关键。

由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属于人的内心心理活动,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都不会如实交代事情的真相。因此,为避免出现错案,冤枉好人,同时也为了避免放纵犯罪,必须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立足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推定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案例8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对朱小妹的个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朱小妹是美容院的普通工作者,家境一般,除了曾有一家美容院以外(案发前已出售),名下没有任何资产,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投资任何产业。625.4万元的巨额借款于朱小妹而言,已经远远超过了其还款付息的能力,其企图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根本不想归还的意图表现得更为明显。

第二,对朱小妹处理款项的行为进行分析。朱小妹取得款项后,一直放在自己名下账户内进行支配,并没有实施其向高阿姨承诺的投资行为。相反,却有证据证明朱小妹使用了11笔款项中的一部分共计336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自住。从这一事实基本可以推断出朱小妹对高阿姨的款项,至少是其中的336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本没有打算用于承诺用途的投资。

第三,对朱小妹获得款项的过程进行分析。朱小妹与高阿姨相识于美容院,由顾客关系发展为朋友,高阿姨基于对朱小妹的信任,在没有签署借款协议的情况下,连续11次向其打款,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惯例做法。由于朱小妹、高阿姨各执一词,应结合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第一笔款开始,朱小妹就称有“分红”,每次都预先从高阿姨的钱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分红”,该事实已得到双方的确认。而“分红”的说法,更符合民间投资关系的模式,不属于借贷关系,从而可以推断出朱小妹并不具有向高阿姨借款的意图。

由此可见,朱小妹声称与高阿姨是借贷关系,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承诺积极履行债务,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但是,只要结合案情仔细分析,就能推断出朱小妹以“分红”为幌子,虚构投资事实骗取高阿姨信任,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依法构成诈骗罪。

温馨提示

1.了解诈骗罪的犯罪套路

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一般为: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诈骗行为让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犯罪分子非法占有了财物,被害人受到财物损失。

2.警惕现实中以投资为名的诈骗犯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实中的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在案例8中,朱小妹从一开始就谎称可以利用熟人关系帮助高阿姨向其所在的美容公司投资,并表示投资后不但能成为美容院会员,还能成为股东享受高额分红。从第一笔投资开始,朱小妹就称有分红,每次都预先减去一部分款项作为分红,还赠送按摩床、美容服务,从而使高阿姨信以为真,陷入错误认识,一次次追加所谓的“投资款”。

而实际情况是,朱小妹并没有实施任何投资行为,相反倒是将其中的336万元用于个人住房消费。从案情来看,朱小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一般行为模式,也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表现形式。

3.投资有风险,千万要谨慎

该案警示投资者要不断提高风险意识,筑牢防范风险法律防线。如果决定投资,一定要索要相关书面凭证。最好能事先做一番投资调查,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不能仅凭信任和经验就盲目投资、不留凭据,以免维权时陷入被动。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应当果断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以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Q/42pLStf1T1mZc9fJAXJwsExk1DkRcEafiEMCEQwMBjT/KyW2SBqkXhvHf79R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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