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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卖淫场所从事后勤管理会被追究责任吗?

夜晚,华灯初上,霓虹灯闪烁着诱惑的光芒。在KTV、桑拿、夜总会等各种娱乐场所内,活跃着形形色色的年轻人。其中不乏有些人从事卖淫行为,出卖自己的肉体和青春;有些人协助开展组织卖淫活动;还有的默默地关注着这一切,仿佛眼前的喧闹与自己无关,只负责后勤保障。那么,在卖淫场所内从事后勤管理是否构成犯罪呢?在卖淫场所打工的人员是否会被追究责任呢?

案情回顾

案例7:明知是卖淫场所仍在其中从事后勤管理要担责

小张经朋友介绍到广州市某KTV娱乐场所内担任副总经理一职,主要负责管理店内男服务生(俗称“少爷”,非男性卖淫人员)以及店内设备保养维修等事务。该KTV场所内长期存在营利性陪伺和组织卖淫违法活动,小张心知肚明。

店内出台管理文件,出资人作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隐身幕后,店内日常事务由三名副总经理共同打理。三人各有分工,一人负责客户营销和广告宣传,一人负责小姐(俗称“公主”,属女性卖淫人员)招募管理和提供卖淫嫖娼中介服务,小张排名第三,店内还设有若干名营业总监(俗称“妈咪”)。

小张除了负责自身后勤管理事务外,有时也帮忙招呼客户,引荐给营业总监,但本人并不参与客户营销和小姐管理工作。小张工作得力,深得投资人欢心,享受着副总经理职位月收入万元的固定薪酬,但没有从店内销售额中提成。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小张等人抓获,出资人、另外两名副总经理均被依法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以案说法

小张在卖淫场所从事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答案是虽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是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小张的工作职责只是管理男性服务员和设备保养维修,看似与组织卖淫行为没有直接关联,但他明知店内存在组织卖淫行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却在客观上对组织卖淫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依法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1.后勤管理不属于组织卖淫中的“组织”行为

案例7中,该KTV娱乐场所组织卖淫活动分工明确,投资人隐身幕后指挥,规避风险;三名副总经理冲锋在前,各负其责。其中小姐招募管理、客户营销、提供卖淫嫖娼中介服务是典型的组织卖淫行为。

所谓“组织性”,多表现为通过招募、雇佣等手段纠集卖淫者,以具体规章制度对卖淫者的人身、提供性服务的方式、奖励和惩罚设置等进行管理,对卖淫活动进行指挥和约束。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行为。由此可见,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多以招募、雇佣、纠集他人卖淫的行为出现,社会危害性大,对社会健康风尚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当严厉打击。

案例7中,小张没有直接参与招募小姐、雇佣人员、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等组织卖淫行为,其所从事的管理服务员和KTV设备保养维修事务在任何娱乐场所内都存在,与组织卖淫没有必然、直接的关联。

2.后勤管理客观上起到协助组织卖淫的作用

案例7中,小张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但是其明知店内存在组织卖淫活动,仍然担任副总经理一职,享受月薪过万的待遇,从事后勤管理工作,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有利条件,起到了客观帮助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小张依法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3.并非所有后勤保障工作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那么,卖淫所内的普通服务员、清洁卫生人员、水电工等工作人员,是否也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他们没有为组织卖淫行为中的“组织”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有人认为,小张虽然名为“副总经理”,月入过万,但实质上只是一个高级“打工仔”。从入职途径来看,他是经朋友介绍入职,并没有直接投资入股,与普通打工者并无差异。从薪酬待遇来看,作为广州市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月入过万并没有明显高于市场行情,而且小张也没有从店内销售额中提成。因此将他的行为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显得过于严苛。

这个观点乍一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是稍加比较就可以得出结论:小张作为店内明文规定的3名副总经理之一,其在组织卖淫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显然比保镖、打手、管账人要大得多。他明知店内存在组织卖淫违法行为,仍然担任副总经理一职,从事后勤管理保障,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这与店内普通服务员、清洁卫生人员等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由此可见,后勤管理工作虽然在任何娱乐场所内都存在,但是明知存在犯罪活动仍然为之提供后勤服务保障,主观恶意明显,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1.在娱乐场所内打工要留个心眼

案例7给所有在娱乐场所工作的人提了个醒,如果知道店内存在卖淫行为,最好离开。如果迫于生计在里面端茶倒水、打扫卫生也就罢了,千万不要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角色,更不要担任管理人员,以免受到牵连。

2.在娱乐场所内的职责证明是关键

案例7中,店内关于3名副总经理的职责分工文件是一份重要的证据,有助于查清他们在店内的实际工作内容。例如,当另外两名副总经理不在的时候,小张是否实际上承担着整个店内活动的管理职责;又如,小张与另外两名副总经理之间究竟是平行关系还是行政隶属关系。只要查实这些问题,就能明确当事人的职责,不会冤枉普通工作人员。

3.服务项目价格因素不可忽视

很多工作人员可能不知怎样判断自己服务的场所内存在卖淫行为。其实只要在日常工作中稍加观察就不难发现蛛丝马迹,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服务价格。一般的正规服务场所都会明码标价,如果出现各种名目的服务项目,且价格明显比正规服务价格高出许多的话,那么这些项目本身就十分可疑,需要引起警惕。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二、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三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c/OKvhIADXbBMhaGXrjZPrgA7UaIgj+H7rF4iNppxitphKVlB1JA3ES1exFeq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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