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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发票抵工资,这样做合法吗?

面对成本的提升,一些企业为追求高利润,竟然打起了“税”的主意,有目的、有计划地逃税,破坏国家正常税收秩序。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案例11:为逃税,企业要求员工以发票抵工资逃税

每到月底,某公司职员小吴就开始为发票的事犯愁。平常小吴每月都要报销部分发票,她所在的公司根据员工不同职位确定报销科目,如电话费、燃油费、公交费等。

小吴的工资每月8000元,其中有3400元发到一张工资卡上,另有3400元发到另一张工资卡上,还剩下1200元需要用各种发票报销取得,这样在她的工资条上显示的是3400元,低于该市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平常小吴还能勉强应付,可到了年底,单位要发年终奖,也要求员工用发票来抵扣个人所得税。由于数额较大,小吴心中十分不安,于是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事宜。

以案说法

1.以发票抵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在案例11中,小吴的公司通过发票报销的形式给员工发放工资或年终奖金,在性质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其目的是偷逃税款。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被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存在以发票抵工资的情况后,往往会选择先进行调账处理,然后等待税务监管部门的判定。但是,绝大多数企业都会因为虚构事实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2.以发票抵工资会带来什么不利后果?

在案例11中,小吴公司以发票报销工资的做法,不仅会淡化企业、员工遵章守法、依法纳税的意识,还会增加员工的负担。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职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极有可能会面临行政、刑事处罚。而且,以发票报销工资对员工个人利益的侵害尤为严重,具体表现在:

(1)影响员工的社会保障待遇。“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与职工的工资收入挂钩,如果用发票抵扣工资,那么公司实际上应该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基数就会降低,员工的实际利益必然受损。

(2)影响员工个人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度与员工的收入密切相关,如果用发票抵扣工资,那么这部分收入将无法纳入工资收入,直接影响员工的个人贷款额度。

(3)影响员工经济补偿金额。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费用。经济补偿金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数额,如果用发票抵扣工资,员工名义上的工资收入就会比实际少,一旦遇到经济补偿金问题,员工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因此,员工在面对公司以发票报销工资的做法时,应当坚定立场,明辨是非,在注意保护自己的基础上,积极向税收征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通过公权力纠正公司违法行为,既是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也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3.逃税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处罚?

司法实践中,除了如案例11中以发票抵工资的逃税形式外,有的企业还会以招待费、培训费的名义逃税。

例如,一个企业正常的招待费用为10万元,却要求员工拿餐票回来报销部分工资,这就会导致公司账面上招待费用远高于10万元,一旦被审计部门查处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又如,有的公司喜欢找利益相关的供应商开具培训费发票,然后以培训费的名义把费用套取出来发工资,一旦被查处也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

逃税除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企业和个人在面对“税”的问题上应当格外谨慎,杜绝侥幸心理,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温馨提示

商场如战场,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不言而喻。但无论面临怎样的压力,也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发展社会事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税收与民生息息相关。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为国家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们走过的马路,驶过的桥梁,享受的每一处公益设施,都有纳税人的一份功劳。作为公民,要充分认识到国家税收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意义,树立依法纳税、纳税光荣的理念意识,自觉纳税缴税,抵制逃税,更不能把逃税当“本事”。

要知道,一笔收入如果没有缴纳应缴的税费,从某种意义上讲,就不能称之为一笔合法的收入,严重的逃税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值得公民高度警惕。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ZmI4EWRzjbZKzEM+o421BvEiRaFAKa38DM4SGCRlBJiKu6dBTNplPEfNbs8jQY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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