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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诈骗犯罪形态的演进路径

诈骗犯罪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基本的衣食住行到投资、消费、社交等各方面、各领域,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手段、工具和场景。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出传统诈骗手法升级、新型骗局与互联网技术勾连、以经济活动为掩护、犯罪模式多元化等趋势,并逐步呈现出作案手段隐蔽、资金往来密集、电子数据庞杂、刑事民事关系交织等复杂现象。诈骗犯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最为疑难的案件类型之一。历经社会发展阶段变迁和经济发展样态转型,诈骗犯罪也呈现出不同特征及外延,为便于读者理解,这里我们简单将诈骗犯罪形态划分为传统型诈骗犯罪、新类型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0版多发性街面犯罪——传统型诈骗犯罪

本部分所称的传统型诈骗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类别的一种。此处将其限定为传统型诈骗犯罪,主要是为了与近年来涌现的新类型诈骗犯罪予以区分。

传统型诈骗犯罪属于自然犯,是一种明显违背伦理道德的犯罪。它区别于违反法律但没有明显违背伦理道德的法定犯,即这种犯罪之恶是具有正常理性的普通人通过社会常识和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念就可以评价的,不需要借助于法律知识。

早期的诈骗犯罪不常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较多发生于一般生活领域中。因此,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刑法对于诈骗犯罪只规定了以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客体的诈骗罪,对于利用票据、合同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并没有作专门的规定,而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打击犯罪的惯常表达中,通常将传统盗窃、抢夺、诈骗犯罪简称为“盗抢骗”犯罪。据了解,随着社会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财物流动进一步加大,一段时间内“盗抢骗”侵财性犯罪案件曾居高不下,占到刑事发案总数的八成以上。根据公安部情况通报,2015年,全国所立“盗抢骗”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4%。一些犯罪嫌疑人以地缘、血缘或亲缘关系为纽带,结成团伙,流窜全国作案,逐渐形成了地域性职业犯罪群体。利用手机市场、二手车市场、金银首饰加工点等建立销赃渠道,形成了辐射全国的销赃网络。一些地方扒窃、盗窃电动车、自行车等街面犯罪活动高发,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二、第二阶段:2.0版向金融领域扩张——新类型诈骗犯罪

随着经济的发展,诈骗犯罪逐渐从原先单一的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发展成为涉及社会各个领域、侵犯多重社会关系的复合型犯罪,并且呈现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新类型诈骗犯罪与传统型诈骗犯罪并存的局面。新类型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表现为对于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更重要的是表现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犯。在新类型诈骗犯罪中,金融诈骗犯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波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在经济犯罪中增长最快的高频多发犯罪。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分则部分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专设一节对金融诈骗罪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

所谓“新类型”,是相对于传统型而言的,主要考虑到从普通诈骗罪中分解而来的新型金融诈骗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新因素,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传统型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不需要具备特殊的身份条件。新类型金融诈骗罪属于智能犯罪、职业上的犯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金融诈骗犯罪中,可以由单位或者自然人构成的是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是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2.犯罪客体不同

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新类型金融诈骗罪作为经济类犯罪,兼具金融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相关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传统型诈骗罪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新类型金融诈骗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具有延伸性和扩散性,社会危害程度相对严重。

3.犯罪数额不同

诈骗数额在传统型诈骗犯罪中是衡量犯罪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而在新类型金融诈骗犯罪中,诈骗数额不仅是衡量犯罪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严重程度的依据,同时也是衡量犯罪行为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程度的依据,且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更高。以贷款诈骗罪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的行为,除需满足相关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5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见,新类型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在入罪标准上要高于传统型诈骗罪。

三、第三阶段:3.0版全民反诈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22年8月31日,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51亿人次,互联网普及率达74.4%。

2022年8月1日,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且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同比上升57.18%、28.43%、20.9%、104.56%。其中,诈骗案件占比高达36.53%。

在信息网络背景下,诈骗犯罪作为倍增式高发的犯罪形态,与信息网络深入勾连,逐渐呈现出精准化、链条化的特征。随着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兴起,电信网络诈骗在网络空间中进一步寻求到“可寄生”宿主,以刷单、“杀猪盘” 等为新样态的新型网络诈骗,已经超脱于传统诈骗犯罪空间,呈现出典型的网络黑灰产业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社会快速发展,当前犯罪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诈骗犯罪持续下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已成为主流犯罪。尽管此类案件防控在严打高压态势下取得一定成效,但发案量仍在高位运行,且随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加速向网上转移,电信网络犯罪形势将持续严峻复杂。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样态

诈骗犯罪主要经历了从撒网式诈骗到精准式电信网络诈骗的转变,而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态中,又因互联网发展程度的不同催生出四种不同样态,各样态叠加出现,并依次占据电信网络诈骗的主导地位。

1.由线下向线上的空间迁移阶段

在移动互联网初始发展阶段,移动通信电话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为诈骗犯罪提供了新的滋生空间,电信诈骗主要通过随机拨打电话或者群发短信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实施诈骗。随着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以及“三网融合”(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的逐步深入,信息网络技术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衍生了电信诈骗的新技术手段,如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 、智能拨号软件实施诈骗,受害者的数量暴增。

2.信息数据加持的精准投送阶段

大数据时代悄然降临,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开始面临严重挑战,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买卖成为严重困扰公众正常生活的问题隐患。在大数据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精准化及其同集资诈骗罪等犯罪的勾连化特征明显,诈骗犯罪依托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精准定位易骗人群使普通人被害的可能性放大,诈骗犯罪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为并发型犯罪。

3.与黑灰产业勾连的同流寄生阶段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一步找到了犯罪的对象与空间,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漏洞,通过恶意退换货骗取平台赔付、电商赔付,衍生为一种以诈骗为形式和目的的“薅羊毛”恶意索赔行为,呈现出索赔对象量的倍增,手段链条化、产业化,尤其是索赔行为与恶意注册、虚假交易相结合,具有网络黑灰产业的危害性特征,使典型网络诈骗与网络黑灰产业相勾连。

4.攻防对抗加剧的迭代升级阶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电子科技和支付方式迅猛发展,数字经济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信息网络犯罪有了滋生蔓延的土壤,并逐步取代传统犯罪形式成为主流犯罪形式,电信网络诈骗是信息网络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一方面,诈骗手法加速迭代变化。诈骗集团紧跟社会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迷惑性强,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据公安部通报,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已经超过50种。 另一方面,攻防对抗不断加剧升级。诈骗集团利用虚拟货币、人工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信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加剧升级。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况综述

1.“数”说犯罪趋势

从总体趋势来看,2006年至2016年,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快速增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综合治理和刑事犯罪打击的顽疾之一。

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9月6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0.3万件,22.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其中,2018年同比上升71.69%;2019年同比上升25.15%;2020年同比上升40.36%;2021年同比下降17.55%。2022年上半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1万件,2.1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同比又有所下降。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2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分别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9万人、5万人、4万人。仅就数据而言,虽然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人数有所回落,但是总体上仍在高位运行。需要指出的是,与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人数有所回落相伴生的现象是,为诈骗犯罪“输血供粮”的各类网络犯罪增长较快,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等。其中,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13万人,同比上升超8倍,居各类刑事犯罪的第3位(前两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

据公安部2022年3月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4.1万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9万余名,打掉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3.9万个,追缴返还人民群众被骗资金120亿元。 据了解,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发案数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犯罪形态。

2022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尽管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案件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打击治理实践看,电信网络诈骗不是简单的社会治安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

2.“变”析套路手法

根据国家反诈中心发布的《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手册》,当前电信网络诈骗中,刷单返利、网络贷款、“杀猪盘”、购物退款这四类高发网络诈骗案件占70%以上。此外,也有研究机构认为,“屏幕共享、呼叫转移被滥用”与“制造纠纷掩人耳目、交易诈骗难甄别”“个人信息泄露是源头、公开信息存隐患”“‘安全账户’转账有防备、资金归集难提防”“多平台引流难治理、风控能力有壁垒”“贷款诈骗目标群体聚类、征信修复两头施骗”“事后察觉被骗难、有效救济失时机”“骗光财物不收手、债台高筑难翻身”等,共同构成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的八大新特征。

在传统诈骗手段花样翻新,新型诈骗手段不断出现的基础上,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交织运用,迷惑性强、危害性大,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特点:

(1)有组织犯罪,公司化管理

犯罪团伙内部组织架构严密,就角色分工、话术培训、奖金提成甚至是休假福利都有明确规定。有些诈骗犯罪团伙伪装成传媒公司、收藏品公司等合法形式,向社会招录员工,通过人身控制加上高薪诱惑以实现员工招徕及管理,不断为诈骗队伍充实力量。

(2)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不断“输血供粮”

当前,辅助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工具不断翻新,手法更新加速迭代升级。大量GOIP/VOIP [1] 、“猫池” 设备被用于实施犯罪,金融领域跑分平台极易沦为洗钱工具,一些虚拟货币更是因为点对点交易、追踪难、匿名便捷等特征而被利用成为跨境洗钱通道,多行业支撑使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难上加难。

(3)作案隐蔽性高,侦查取证困难

电信网络诈骗相较于传统诈骗,具有远程性、非接触式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往往依托改号软件、使用电信运营的虚拟号段或以非法向他人购买身份证、银行卡等方式扮演角色、伪装身份,编造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职业情况、银行卡号等在内的虚假信息诓骗被害人。

被害人在报案时往往无法准确提供对方基本信息,甚至连嫌疑人都无法指认。相比之下,犯罪团伙的反侦查意识及抗抓捕能力却在不断提升,例如,韩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韩某某供述其与购买“两卡”的上家联系仅限于使用指定的APP(第三方应用程序)聊天软件,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联系方式,由此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4)跨境作案日益猖獗,增加破案及抓捕难度

犯罪团伙纷纷将犯罪地转设境外,据统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达80%,跨国有组织特征日趋明显。 目前在柬埔寨、菲律宾、阿联酋、土耳其、缅北等国家和地区,仍有大量犯罪团伙向我国公民实施诈骗活动。 伴随异地作案导致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增强,增加了公安机关追查溯源及跨境协调抓捕的难度,尤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还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主权保护、司法协助、引渡协议等问题,也使电信网络诈骗日益成为全球性的打击治理难题。

(5)技术手段翻新,利用木马程序转移钱款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诈骗都需要通过被害人直接转账到不法分子的账户才能实现钱款转移,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骗术,不法分子诱导被害人点击下载“安全软件”,谎称向银行卡里归集资金就可以进行“资金清算”。被害人天真地相信“反正钱都是转到自己的卡上,只要卡和U盾在手中,资金就是安全的”谎言,殊不知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电脑软件远程操控被害人的电脑,并通过安全账户中的金额来判断目标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实力。被害人下载的所谓“安全软件”实际上是“木马”程序,这个计算机恶意程序通常以极其隐蔽的方式运行,随时可以进行资金转账操作,只要被害人将所有资产悉数存入“安全账户”便会血本无归。

(6)钱款转移迅速,追赃挽损比率低

追赃挽损工作一直是侵犯财产类案件的重点难点,电信网络诈骗追赃挽损困难表现在:

其一,财产损失巨大。 2015年12月,一个特大电信诈骗团伙在某地建话务窝点,冒充我国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大肆进行电信诈骗活动,短短一周内将配合“清查”的单位银行账户中1.17亿元人民币转走,先后有62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该案涉案金额大、涉案区域广、涉案人员多、作案手法先进,成为近年来单笔最大跨境网络诈骗案件。

其二,赃款数额认定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虚拟交易平台、虚设股票账户等方式逃避监管,使得犯罪数额无法全部通过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转账凭证等方式与被害人陈述相互佐证,财产线索梳理以及涉案金额认定成为难题。

其三,追查资金去向难。 诈骗金额往往在短时间内被迅速分散转移至几级甚至几十级账户,其中不乏境外账户,导致钱款难以追回。在不少诈骗案中,被害人报案时,钱款已由诈骗团伙最初收款的境内账户经过层层转账,汇入诈骗团伙控制的境外账户。

3.“拳”力打击整治

党中央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工作。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这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势头猛、现实危害大、打击治理难,需要出重拳、用重典,合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飓风行动正持续发力、依法严打严惩的丰硕战果正在逐步显现。

(1)打防管控

其一,全链条重拳打击涉诈犯罪。 公安部连续组织开展“云剑”“长城”“断卡”“断流”“5·10”等专项行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3.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8.5%、76.6%,先后发起全国集群战役150次,捣毁诈骗窝点3.2万个,打击战果创历史新高。公安部会同国家移民管理局组织开展“断流”专项行动,打掉非法出境团伙1.2万个,抓获偷渡犯罪嫌疑人5.1万名;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三大运营商持续推进“断卡”专项行动,打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4.2万个,查处犯罪嫌疑人44万名,惩戒失信人员20万名,惩处营业网点、机构4.1万个。

其二,全方位织密技术反诈防护网。 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国家反诈中心直接推送全国预警指令4067万条,各地利用公安大数据产出预警线索4170万条,成功避免6178万名群众受骗。公安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与防范治理深度融合,开创性开展数据赋能、域名封堵、技术反制等工作,全力构筑防止群众被骗的“防火墙”,成功拦截诈骗电话19.5亿次、短信21.4亿条;封堵涉诈域名网址211万个;紧急止付涉案资金3291亿元。 2022年4月19日,全国首个四级街乡反诈中心——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警劝阻中心正式启动,反诈触角延伸到基层。

其三,全行业铲除滋生犯罪土壤。 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行业治理,全面堵塞漏洞,全力铲除黑灰产业。在2022年公安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利用固定电话号码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开展收网行动中,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一批违规代理商工作人员及与境外诈骗团伙勾连人员,打掉了一批违法犯罪窝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三大运营商升级启动“断卡行动2.0”,先后清理高危电话卡7769万张、行业卡1931万张 ,依法处置涉诈号码4.5万个、域名网址104万个,部署推进“打猫(池)行动”,大力清理诈骗作案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深入开展“资金链”治理工作,拒绝可疑交易1.3亿笔。 中央网信办牵头加强网络巡查监测和网络生态治理,集中整治互联网行业涉诈突出问题,有效挤压犯罪生存空间。

相关各方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向电信网络诈骗全面宣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合力挤压犯罪空间,有效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快速上升势头。

(2)有法可依

循法而行,依法而治,政策法律的支持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力保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推进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和发布了多个涉诈反诈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如图1所示)。

图1 近年来我国发布的涉诈反诈法律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意见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该解释立足有效解决司法实践突出问题,首次明确电信诈骗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一是规定对电信诈骗犯罪可以酌情从严惩处,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在相应量刑幅度量刑;二是规定对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电信诈骗案件,可以根据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的数量、诈骗手段及危害等,以诈骗罪未遂论处;三是对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斗争需要,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是该意见的关键和核心,据此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不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进一步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十种情形,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等;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既可根据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通过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防范。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聚焦新形势下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司法对策、提出相应适用法律意见,吸收各类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为打击治理提供法律依据。该意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方针,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进一步突出强调,对于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包括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同时,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实现上中下游全链条打击、境内境外一体治理,尽最大可能挤压此类犯罪的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

2022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该意见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及分案并案处理规则,减少管辖权争议;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明确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的调查核实规则、跨地域取证规则;三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允许客观条件受限情形下,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以及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四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促使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毫无疑问,打击整治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道“必答题”,需要构建“全国一盘棋”的治理格局。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成为我国反诈史上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这部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法律,意味着从传统刑事处罚角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向“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制度”的转变,真正做到了“未雨绸缪”。

至此,反电信网络诈骗正式迈入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全民反诈新时代。


[1] GOIP设备,是指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即虚拟拨号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犯罪分子在境外通过设置于国内的GOIP设备远程控制国内的手机数据卡实施诈骗。
VOIP技术,是指将声讯信号数字化,封存为数据包利用网络传送的方式搭建话务平台,在网络拨号过程中,在VOIP厂商的协助下,在境外利用任意显号技术虚拟我国境内国家机关电话号码,透传到受害人电话上,增加诈骗犯罪的迷惑性。 2j5/E6OYNdbjNdQg6igeO2cf+j4hMu+LzlEX2fzJg0wppGb0LVI39I8ANyea1D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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