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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具有政策支持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及保险行业资产规模增长,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政策逐步放开。政策的演绎大致分为试点、扩大试点及常态化三个阶段。期间,监管机构针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业务颁布了一系列具体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政策,对推动该项业务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试点阶段

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提出“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同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

经与中国银监会共同研究,2006年10月16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旨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深层次合作。该通知是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银行股权作出的规范,对推进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乃至其他未上市公司股权具有开拓性意义。该政策涉及股权投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要点:一是将股权投资区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商业银行股本5%以内为一般投资,5%以上为重大投资。二是对投资比例10%以上的其他重大投资进行例外管理。三是明确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公司资本金是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扩大试点阶段

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为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扩大试点阶段。期间,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主要政策是《保险资金运用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未上市优质企业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2010年8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继2009年新《保险法》修订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对规范保险资金运用,保障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防范保险业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项政策主要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作出了规定,即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三、常态化阶段

2010年9月以后,是保险资金开展投资股权的常态化阶段。期间,监管机构颁布的主要政策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内资本市场相当一段时间内持续低迷,导致保险投资收益率大幅下滑,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资金拓展新的相对稳健的投资渠道就显得非常必要。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展与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匹配,一些领域和项目对规模大、周期长、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存在迫切需求,而保险资金恰恰证明为其最佳选择。根据行业需求和市场发展,监管机构于2010年9月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2年7月出台《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放松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限制。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作为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业务的监管细则,对以前政策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对投资股权行为的资质条件、投资标的、投资范围、风控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成为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基本政策依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则继续降低投资门槛,扩大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进一步放松了部分限制,同时强化了风控要求。具体调整内容见表3.1。

表3.1《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对比 dC81PKE4EvCmXTAj1Hb7U2jq0P4wO8wc1ocBK6YGHaWxu0n5+0+CcnM9gR1/SV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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