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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客难曰:“论云:猛静之音,各有一和,和之所感,莫不自发,是以酒酣奏琴而欢戚并用。此言偏并之情 先积于内,故怀欢者值哀音而发,内戚者遇乐声而感也。夫音声自当有一定之哀乐,但声化迟缓不可仓卒,不能对易。偏重之情,触物而作,故令哀乐同时而应耳;虽二情俱见,则何损于声音有定理邪?”

主人答曰:“难云:‘哀乐自有定声,但偏重之情,不可卒移。故怀戚者遇乐声而哀耳。’即如所言,声有定分,假使《鹿鸣》 重奏,是乐声也。而令戚者遇之,虽声化迟缓,但当不能使变令欢耳,何得更以哀邪?犹一爝之火 ,虽未能温一室,不宜复增其寒矣。夫火非隆寒之物,乐非增哀之具也。理弦高堂而欢戚并用者,直至和之发滞导情,故令外物所感,得自尽耳。

“难云:‘偏重之情,触物而作,故令哀乐同时而应耳。’夫言哀者,或见机杖而泣,或睹舆服而悲, 徒以感人亡而物存,痛事显而形潜,其所以会之,皆自有由,不为触地而生哀,当席而泪出也。今见机杖以致感,听和声而流涕者,斯非和之所感,莫不自发也。” 8YIj1twokEbtyUIy7s/M3X0gMMUdrUdl2woPeIRc4NcPdHgB8wsPMDLxIKB8Ir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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