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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

这个论述音乐的残本,重点不在论述音乐的艺术特性,而重在讨论音乐的社会功能,是文以载道观念在音乐中的体现。“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是这部残本的主要思想。虽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判定其具体的作者,但这部著作基本可以确定为儒家学派的著作,可以视为先秦儒家音乐美学的一个总结。从留存的这十一篇文字来看,其中含有丰富的思想,从一个侧面展示出儒家美学的一些基本特点。现择其要者,谈谈我的理解。

一、和谐说

《乐记》“和”的思想集中体现了儒家美学的重要观点,这是《乐记》最有价值的美学内容。从儒家的道德哲学出发,《乐记》将音乐的社会功能放到突出位置,它之所谓“乐”并不是自娱自乐的艺术抚慰,而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乐”。所以,“和”的思想,也必然落实在社会秩序的和谐上。《乐记》和谐思想的独特性在于,它将“和”的思想,做上下两极延伸,上放到整个天地宇宙中来考察,下又将“和”穷至人深心中的和谐。所以其和谐思想包括三方面:上则人与天地的和谐,中则人与他人的和谐,下则人与自身的和谐,也可以分别称作天地的和谐、道德的和谐、生命的和谐。

《乐记·乐礼》说:“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小大殊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则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则礼者天地之别也。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

《乐记》这段话显然由《易传》变化而来,但所表达的内容则与《易传》有别,它主要是借用《易传》的思想,对音乐做形上思考,从而为乐的和谐寻找哲学的根据。

《乐记》说“大乐与天地同和”,这个“大乐”并非体量上的区别,而是“乐本身”——那个乐之所由生者。此文《乐礼》篇说:“及夫礼乐之极乎天而蟠乎地,行乎阴阳而通乎鬼神,穷高极远而测深厚,乐著大始而礼居成物。著不息者,天也;著不动者,地也;一动一静者,天地之间也。故圣人曰:‘礼云乐云’。”在《易》有“乾知大始,坤作成物”,在《乐记》有“乐著大始而礼居成物”,也就是说乐以象天,礼以象地。乐象天,在于始,在于和;礼象地,在于成,在于序。正因此,《乐记》以“大”言“乐”,这个“大”是终极之“大”,无始之“大”,是那个绝对的音乐本体。“大乐”,如同《易》中的乾卦一样,具有“大和”的特性,“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保合大和”是乾的特性,“大乐”也具有这“保合大和”的特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乐记》所说的“大和”,是天地本源性的和谐,是音乐形式和谐之根源。

《乐记》既有“大和”,又有具体的和谐,而一切外在的和谐都来源于这“大和”。《乐记》认为:天高地下,万物呈现出各各不同的形貌,便有了差异,有差异,便存在着秩序的调整,这就是“礼”产生的根源。而万事万物流转不息,相合相生,共同成就为一生命的大文章,这就是以“同”为本质的音乐产生的根源。它说:“春作夏长,仁也;秋敛冬藏,义也。仁近于乐,义近于礼。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礼者别宜,居鬼而从地。故圣人作乐以应天,制礼以配地。礼乐明备,天地官矣。”乐的精神就是仁的精神,春作夏长的精神。乐的和谐就是滋生、成长,显现的是天地的化育力。万物活泼和谐的成长,就是音乐的象征。乐的核心在节奏,在变化,在和谐。《乐记》说:“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大乐与天地同和的理论落实即在于此。天地变化,阴阳相摩相荡,盎然而成和谐之宇宙,正是乐的活化形式。《乐记》说:“和,故百物不失。”“和,故百物皆化。”又说:“乐者敦和。”音乐要体现天地的成长性特征,即以“和”为其基本特性。

由此可见,《乐记》是将音乐的和谐作为对天地本源的反映,反映的是宇宙间生命的联系性:“同”。

值得注意的是,《乐记》以天地来说音乐之和,但又不止于此。《乐记》强调“同和”,我理解有两层意思:一是乐与天地同,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与天地万物具有同构性;二是强调音乐创造必须契合大化流衍的节奏,天地的节奏就是音乐的节奏,悉心体悟万物运转之节奏,如春生夏长,就是仁、和的意思,上下与天地同流,参天地之变化,化造化的精气元阳,为音乐永不枯竭的艺术力量。同时,又要在参赞化育中“合”,合天地的秩序,天地以其“生生而有条理”而“同”,而音乐就要“合”这个条理,以人的秩序“合”天地的秩序。

所以,《乐记》乐、同、仁三者合一,是由生命关联律衍生出来的逻辑,既明音乐产生之本,又悄悄地为音乐套上一个规范,由天地的自然秩序的“同”说到群体的伦理秩序的“同”。

大乐与天地同和为乐之“和”奠定一个本体论基石,这是向上一路。而自向下一路,乐在于实现人内在心灵的和谐。这就是《乐记》所说的“乐由中出”“致乐以治心”。在这个残篇看来,音乐最根本的目的是群体的“同”,这不能由外在的强制规定,而要化作一种心灵的自觉力量。音乐的和谐根源于个体生命深层的和融。在这一点上,它触及音乐的艺术特性。音乐毕竟是一种艺术,而不是道德教科书。音乐以艺术的方式实现和谐。

《乐记》又将乐和礼进行对比来突出其特点,这就是《乐记》关于礼、乐另外的差异:一是外在的强制规范(“礼自外作”),一是内心的自觉认同(“乐由中出”)。《乐记》说:“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大乐必易,大礼必简。”由此突出音乐的两个特点,一是“静”,一是“易”。

《乐记》认为,音乐是人的生命欲求,是人最本质的需要,正像天地不能没有风云烟雾一样,人不能没有乐。《乐化篇》说:“故乐者,天地之命,中和之纪,人情之所不能免也。”又说:“故人不耐无乐。”音乐是人这个存在物的基本特性之一。乐作为人的一种需要,处于人心灵的最深层,它是静的。这个“静”,我理解,如同老子所说的“归根曰静”的“静”,是一种本原之静。在《乐记》看来,人的生命根源处就存在这一音乐世界,它是人生命涌动的乐章,它虽未化为外在的音乐形式——文明,但它是音乐的本源。也就是说,人在最深的心灵隐微中,就蕴涵着需要乐的种子。而外在的音乐就是对这个深衷中未发的音乐种子的呼应。《乐记》由此突出合乎天地节奏的音乐一定是真实音乐的思想,大乐“不可以为伪”。它强调,人心中有一股自发的爱乐精神,人对音乐的需要和倾心是自觉的、自发的,非外在强行附加,故而是真实的。《乐记》说:“是故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唯乐不可以为伪。”这是“静”。

从“易”上说,音乐的本质特性是“同”,所以,就要求音乐必须给人带来一种和易愉悦的感受,音乐必须是切合人心的,好的音乐是最易于为人所接受。也就是说,人通过好的音乐,自然可以实现人与自身的和谐,克服人内在世界的紊乱和冲突,即其所称之“反情以和其志”。

在这一点上,《乐记》发挥了先秦儒家音乐观中的“乐者,乐也”的思想。《乐记》说:“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乐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人之道也。”乐在和,礼在顺;礼在敬,乐在乐。敬在于其强制性、规范性,使人们在差异中谨守自己的本分,所以礼的核心在于人知其“分”,礼是庄严的肃穆的,是人在这个世界中必须要付出的,是人和世界所签定的契约。所以,“礼自外作”。而乐就不同了,乐者乐也,乐使人快乐。它不是一般的娱乐,而是在生命的和融中感受的适意。所以乐具有内在性,非规范性,乐的欣赏是一种快乐的体验过程。对和乐的感受,是一种至高的审美愉悦过程,也是一种至高的道德愉悦体验。它是审美愉悦和道德愉悦的融和。《乐记》还别出心裁地由礼在减、乐在盈的差异比较,强调和的音乐能创造一个充满圆融的心灵境界。所谓随处充满,无稍欠缺;和顺积中,英华发外。《乐记》强调,对音乐的感受是“深”心之感受,音乐的快乐体验来自“情深”,是深层的满足,深层的快乐,是一种深层的生命理想实现所带来的充实。以上,就是《乐记》所说的“易”。

由此可见,《乐记》所说的“致乐以治心”,这个“治”,不是治理,而是内在心灵和外在世界的最高的和谐。此即为生命的和谐。

在《乐记》的三个和谐层次中,它对音乐和谐美的论述,主要服务于其道德和谐的需要,但《乐记》论述道德和谐,不是外在强行的道德赋予,而是立足于内在的生命欲求,也就是说将道德的和谐落实到人内在的生命欲求基础之上,化强行的道德附加为内在的生命冲动。同时,音乐这一和谐的道德功能又是对天地和谐精神的契合,是天经地义的。从道的角度及于天地之本,从生命的角度,及于心灵之本,这就是《乐记》和谐美学的哲学理路。将道德的“必须”消解在“当然”的审美感受中,消解在天地的“必然”节奏里。

二、子爱说

和的精神,是仁的精神,也是爱的精神。儒家美学强调,美包含“爱”,有“爱人爱物的意思”。

《乐记》说:“礼者,殊事合敬者也;乐者,异文合爱者也。”又云:“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所谓“易直子谅”,就是和易、正直、慈爱和诚实。其中的“子”即“爱”,而没有易、直、谅,就没有真正的“子”。

《乐记》指出:“仁以爱之,义以正之。”礼在于敬,乐在于爱。礼在于社会秩序的建立,而乐在于和心,生出一种爱意,一种对社会对世界的爱。礼是一种强制性的约定,要在于节制,而乐则是发自心灵深层的亲和,是人的心灵中所转出的自觉情感倾向。

在儒家看来,爱是人心理深层的一种倾向性,具有自发性,为人人心中所有,又具有自觉性,是人心灵中的自然体验。爱是人心灵趋“同”的最高境界,是以自己整个生命拥抱群体的“同”。

儒家认为,爱的心理倾向是由“仁”转出的。人人心中有个“仁”的世界,但这一世界平素处于一种潜藏的状态中,而音乐唤起了人这一深层的生命力量。在儒家,仁和爱处于两个不同的心理层次,儒家有“仁者爱人”的学说 。仁是人心理本原性的力量,只有具有“仁”,才能说是真实意义上的人。“仁”是“爱”的发出机关,无仁之爱不是真爱,无爱之仁不是真仁。爱是仁这棵大树上长出的枝叶。《孟子》说:“爱人不亲,反其仁。”(《离娄上》)《周易·系辞上》:“敦乎仁,故能爱。”宋儒说,仁只是“爱人爱物的意思”。

《乐记》认为音乐的力量在使人“爱”,就是强调音乐可以通过它的节奏和姿容,平灭内外的冲突,化强制性的规范为心理的自觉力量,唤起人深层的“仁”,唤起这“爱人爱物的意思”。

《乐记》关于“爱”的思想,论述得并不周备,但这样的思想在后代却有很大影响,后代儒家美学发扬了“易直子谅”的思想,将“爱人爱物的意思”发展成为一个包容宏富的理论,成为儒家美学最有价值的思想内容之一。它对中国艺术的影响也很大,如郭熙在《林泉高致》中就明言,作为一个艺术家,如果要创造出好作品,必须有“易直子谅”的意思,必须养得意思悦适,才能有真正的创造。“人于天地中,并无窒碍处”,由音乐乃至艺术实现心灵的和融,就会“大小大快活”,解脱一切束缚,回到本然的生命之中,与山水林木共欢乐,伴鸟兽禽鱼同优游,感受人与这个世界的通体之和谐。

三、乐象说

这里所说的“乐象”,特指《乐记》对音乐形式的论述。《乐记》将音声分为声、音、乐三个层次。《乐本》篇说:“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又说:“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于知礼矣。”

《乐记》的划分是比较清晰的,声指的是自然声响,音是通过音乐创造所形成的艺术形式,而这一音乐形式通过表演,方可成为“乐”,从“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等论述看,《乐记》所说的“乐”包括音乐的演奏、伴着音乐的舞蹈,甚至包括用以歌咏的诗。如《乐象篇》所说的:“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气从之。”但是,《乐记》将这三者加以区分,它讨论音乐并非停留在所谓表演性的“乐”的层次上。这三个层次都是其关注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三者一体相联。声属于音乐的生理层次,音属于音乐的审美层次,而乐属于音乐的社会层次。三者不可或缺。

《乐记》探讨音乐的美,追溯到人的生理层面。它认为,音乐的欣赏是奠定在基本的生理层次之上的。它探讨感物情动声起,就是由生理上着眼的。并进而得出音乐是人的自然行为,是对心灵中圆融自足的音乐精神的自发显现,从而将音乐定义为人生命的本源性释放。

由外在的感召,引起一定的生理反应,从而发出一定的声响,这只是自然层次,如果停留在这一层次,那就将音乐局限于生理反应的较低层次中,那与禽兽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乐记》说:“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动物不能将音乐作为艺术来欣赏,人则能,所以能否创造艺术、欣赏艺术,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但在《乐记》看来,这还不够,音乐是关乎道德、政治乃至天地的大事,如果仅仅将音乐作为一种艺术来欣赏,那只能说是“庶人”,是一种较低层次的人。因为,他没有了解音乐的内在意义,没有了解音乐作为一种艺术的特殊担当。

正因此,《乐记》提出要知声、知音、知乐。知声,了解音乐来自人的生命之本;知音,了解音乐原是区别动物的艺术创造;知乐,了解音乐原是与天地万物、生民利益息息相关,是人沟通天地、贯彻人伦的重要媒介。所以《乐记》说:“乐者,通伦理者也。”由此,才能了解“音”作为艺术的重要意义。《乐记》说:“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正看到了三者之间的内在勾连。

在《乐象篇》中,《乐记》有关所谓“乐象”的论述与《易传》的意象理论有关。《乐记》是在两个不同意义上使用“象”这一概念的。一是将“象”作为构成音乐的形式单元。它说:“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君子动其本,乐其象,然后治其饰。”“象”是人的听觉中可以感受到的,但尚没有构成具体艺术形式的素材。音乐形式构成,就是在“象”的基础上的“饰”,依照一定的形式结构规律的创造。二是就音乐的整体境界上说的,它说:“是故清明象天,广大象地,终始象四时,周还象风雨。”这正是大乐与天地同和的体现。乐象理论丰富了中国传统美学的意象理论。

四、物感说

“物感说”也是《乐记》论述的重点之一,《乐记》的音乐社会学思想就是建立在物感基础上的。后代中国美学中的心物感应说多与此书观点有关。

《乐记》认为:“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人心本静,感于物而动,心动故形于声,对声的组织,便产生了音乐艺术。

《乐记》探讨音乐产生的心理根源提出了由“性”到“情”,再由“情”到“声”的途径。“性”是与生俱来的,是恒常不变的,是静的。所谓“人生而静,天之性也”。这是未发的世界,所以渊然自在;是未感的世界,所以宁静不动;它是构成人之为人的基本属性,所以其纯然完备。所以《乐记》说:“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乐记》所谓性乃是恒常的,而情则是无常的,性是心之本,情是心之术,是心灵应变所显示的倾向。性虽不变,则有可变之可能;情虽已变,则缘因不变之性所由生。《乐记》说:“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这个“性之欲”就是情,因情是一种“欲”,是某种情感渴望,所以需要引导,需要节制,这就为其道德性的引发提供了可能。音乐,生于人心。情动于中,所以有显现的欲望。将声音表现出来,定会有喜怒哀乐的倾向,雅乐正声使人平正和谐,粗声淫曲使人逆意萌生,所以,“先王慎所以感之者”。感物生乐,应声感心。人心与天地的共通,在于感;人与群体之心的共通也在于感。不同的物态世事会引起不同的感受,不同的音乐会感发心灵中不同的情绪。所以,《乐记》中的“慎所感”,就是从人心的易感而动的心理机制上,寻求和谐美的落实。

《乐记》的物感说,继承了《易传》等的“同类相感,同气相求”的思想,《乐记》云:“而万物之理,各以类相动也。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比类以成其行。”人的“血气心知”之性中,有一个和外在世界同“类”的结构,这个“类”就是“气”。所谓“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中国早期哲学认为,世界是由气构成的统合体,从本源上说天下万物都由气而生;从存在的状态看,人与万物都处于一个庞大的气场中,所谓“通天下一气耳”,物物相联,心物相动。人由气而生,人的心灵也必然受到阴阳二气起伏浮沉的影响。所以,《乐记》的物感说,是建立在这种生理本源的哲学基础上的。它所说的“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正与此有关。

以上所讨论的四个方面内容,和谐的理论显然是《乐记》十一篇的核心,而子爱说、乐象说、物感说则是从不同的侧面展现和谐美学思想特点。《乐记》悬道德和谐为音乐的根本目的,从天地的本源和人的生命本源两翼寻求解释,但这种诠释并没有忘记音乐作为艺术的基本特性。《乐记》的基本观点是,音乐的基本目的在于和谐,它以艺术的方式实现这种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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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仲德:《〈乐记〉〈声无哀乐论〉注译与研究》,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7年。

郭沫若:《公孙尼子与其音乐理论》,《青铜时代》,上海:上海新文艺出版社,1951年。

周柱铨:《〈乐记〉考辨》,《北方论丛》,1979年第2期。

王梦鸥:《礼记今注今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 OnROvLRFRW1PPv75ewjsznragqtqOzejrgYD+z6pSrMFyJLHA5po1gJavwxX+r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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