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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郡县制下的秦朝行政区划

秦朝开始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前207年整个朝代覆灭,虽然只有短短十五年的时间,但是就在这十五年的统治时间里,秦朝在我国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它结束了自春秋起五百多年来分裂割据的动荡局面,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自秦始皇至秦王子婴,秦朝共传三帝,其中最著名的要数秦始皇嬴政,其称帝在位十二年,是秦朝的开国皇帝。

早在秦朝建立之前,秦国便确定了先后攻灭关东六国,完成华夏大一统的计划,后又布置了北击匈奴、南下百越的军事任务,通过浴血奋战,秦国建立了疆域辽阔的大王朝,进一步完善了版图,但由于残暴的统治而灭亡,最终没有实现对北方游牧民族的统一。不过从秦朝当时的疆域来看,其西部已达到今甘肃陇右、四川大部,西南方向则到达云南、广西,向北到达阴山长城沿线,向南到达南海,向东则到达东海,由此足以见得秦朝疆域面积之广阔。

如此辽阔的国土,自然要有严格的管理方式,否则又如何进行治理,如何进行发展,又如何实现繁荣昌盛呢?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便开始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取消了分封制制度。自周朝以来的建藩建国封建制度可以说与皇权专制的秦始皇时代是水火不相容的,因此秦始皇必须针对其相应的国情做出一些调整。这样一来,秦朝就开始在管理上推行单一的郡县制,废诸侯,立郡县,使天下分为三十六郡,其后南并五岭以南之南越地,置南海、桂林、象郡三郡,北取阴山以南地,置九原郡。之后再根据区域管理,陆陆续续分出东海、恒山、济北、胶东、河内和衡山等郡。

有关郡县制,用现在的话说,其实也不是空降于这个时代的。郡县制早在春秋时代便在诸侯国中出现萌芽,只不过当时只是郡制度,后来,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大力推行了该制度,最终形成了郡县制。郡县制的推行也曾经遇到过一些阻力,丞相王绾曾提议恢复分封制制度,要求分封皇帝诸子为王以辅翼中央,这一提议遭到廷尉李斯的坚决反对乃作罢,郡县制也因此才能出现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之中。

京畿地方属于特殊地带,由内史统之,所以称为内史,这片区域也相当于一郡,后得东越、南越与匈奴河套土地,又增置五郡,共为四十一郡,全部由皇帝的中央政府统一管辖。

有了区域的划分,自然少不了官员的分配,这些郡均设有主持民政的郡守、主持军事的郡尉以及主持监察事务的郡监。郡守下级设有郡丞,作为郡守的副职,民事繁多不一,好作以辅助。县大者安置县令,县小者则委置县长,县令、县长之下皆安设县丞、县尉等佐属官员。县令、县长、县丞掌管行政,县尉掌管军事。而少数郡,例如闽中郡,则由郡长管理,还有少数民族地区设立“道”。

关于县之下的等级地方,当然也会有相关的设置。县以下设有乡,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掌管诉讼和赋税,游徼则掌管治安。乡下还有里,它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典,后代称里正、里魁。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叫作亭,亭设亭长,规定两亭之间,相距大约10里。

这些地方官可不是谁想做就可以做的,他们都由朝廷直接任命,这些人若做出什么违背朝廷意图的事情,那么就很可能随时被调换。这样的行政制度不同于秦朝之前的世袭相守私有其土、私有其民的诸侯,这地方上的一切军政、经济之权都直接归隶于中央所管辖。郡县两级的管理制度才实现了国家政权方面的大统一。

通过秦朝行政区域的系统划分,我们也认识到了这个时代的行政系统,就是所谓的“三公九卿制度”,即中央所分配的职责。有关“三公九卿制度”中的“九卿”均有各自的职责,分别为皇宫保卫的卫尉、负责警卫的郎中令、掌管宫廷车马的太仆、执隶于司法的廷尉、处理国内民族事务和外交事务的典客、奉于宗庙礼仪的奉常、安置皇室内部事务的宗正、管理山河湖海税收和制造业的少府,以及管制财政税收的治粟内史。而所谓的“三公”,分别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前两个想必很多人都已有所了解,丞相有左右二员,掌管政事,太尉则掌管军事,不常置。至于第三个,也就是御史大夫,负责掌图籍章奏,监察、弹劾百官,辅佐丞相处理事务,也是一个平时公务比较繁忙的职位。中央经常会针对相关事务进行商讨,这里参加商讨的人指的就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与九卿的诸卿,但最终做出裁决的是皇帝。

从以上内容我们便可以了解到,秦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对于如此辽阔的国土,必须要颁布一套完善的政治制度才可以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对于国土的规划也要进行合理的划分,合理的国土划分再加上区域管理系统,这样才能称得上“行政区划”。 c4q8nBaef7ZM1c91J7YPGwwdbBVXB1620CTdxMlbnpiiZBEX0w2OYJiWigrtrv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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