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接受的较多的是“二构成一”的教育,对于“二构成一”的思想和行为,表现出更大的好感。“二构成一”简直成为现代化的标志,好像除此之外,其他的都已经落伍。我们做东西文化的分析和比较,也不得不先从“二构成一”的特性来解说。
“二构成一”的第一特性是,Yes和No分得十分明确。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一点都不含糊,是非分明,有话直说。如图 2–1 所示。
图2-1 Yes和No分得很清楚
例如,红灯表示行人、车辆一律不得通行。凡闯红灯的,都是违规的行为,必须接受处罚。
任何一件事都应该是非分明,弄得清清楚楚。而且是非应该公开说出来,不必有所顾虑,也不能有所隐瞒。就算有话直说,也不算口无遮拦。
例如,父母可以在电视节目上指责自己儿女的不是,而子女也可以公开表示自己并不同意父母的意见。
从小就让孩子们养成“是非十分明确,表达也很清楚”的习惯。至于是否没大没小,那就不必计较了。
例如,家中兄弟姊妹吵架,做父母的,一定要扮演法官的角色,弄清楚谁对谁错。哥哥对,弟弟向哥哥道歉;姐姐不对,照样要向妹妹赔不是。只讲是非,不谈长幼有序。把是非的判断看得比伦理更重要,所以先分是非,再来谈伦理,甚至可以不谈伦理。
是非不判明决不罢手,一定会紧追不舍,非弄得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不可。
“二构成一”的第二特性是,肯定竞争才能进步。而且输赢双方都应该承担,接受优胜劣败的事实。大家都认为这样的结果是公平的。具体如图 2–2 所示。
例如,希望进入著名大学读书,可以把资料准备好,提出申请,和其他申请者竞争。优胜者获得入学许可,而被拒绝的人,只好另行申请其他学校。
只要游戏规则是公开的,经过一些人或多数人制定或同意的,这时候参加游戏的人,就会认定这个游戏规则是公平的。遭到淘汰或名次排在后面的人也不会抱怨。
例如,篮球规则是大家公认的一种游戏规则,就算它对高个子比较有利,矮个子也只好承认它是公平的。一开始跳球时,矮个子再怎么跳也没有用,这时候只有苦笑,不能抱怨不公平。
图2-2 优胜劣败的结果十分公平吗
优胜劣败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结果。既然参与竞争,就不能同情弱者。
例如,看见乞丐就心生反感,丝毫不表同情。对于自己的先天优势,认为理所当然;对于别人的先天劣势,也不认为这是后天所不能弥补的。
达尔文优胜劣汰的理论,造成是非由强者决定的竞争状态。弱者只能接受强者的决定,无力加以改变。
优胜者决定一切,难免过度自我膨胀,以致为所欲为。“二构成一”的第三特性是,“讲求有力制衡”,如图 2–3 所示。
图2-3 讲求有力制衡
是非的判定,采取优胜劣败的法则,优胜的就代表“是”,赢得判定的权力。而权力容易使人腐化,所以有权力的人,常常滥用权力,造成弄权、越权的不正常现象。
例如,四家电视台的新闻播报人员互相竞争,甲台汪小姐赢得更多的观众,因此获得更大的影响力。于是,她逐渐加入主观意见,甚至公开透露自己受到某些限制,但是她敢为人所不敢为,言人所不敢言。这种表现,其实已经越权,也就是滥用自己所拥有的参考权。
某些团体原来为了公益而组成,逐渐赢得大众的支持之后,发觉可以转移目标,甚至扩大影响层面。愈来愈有利的形势,使其自我膨胀到无所不管。例如,若干利益团体发现自己的人缘很广,关系良好,就会乘机提出一些与自己无关的意见,以从中牟利。
在这种种可能产生的状况下,时时讲求有力制衡,变得十分重要。
例如,工会的成立,便是防止资方凭着优势对工人采取不利措施,才把工人集结起来,以求制衡。
由于AB两部分必须随时在竞争中保持平衡,所以“二构成一”的第四特性是,各人对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十分注意,尽力加以维护。
例如,大家的事,应该由大家共同决定;个人的事,就应该由自己做主。打扮中性,女性看电影时听到双关语哈哈大笑……这些都属于个人权益,不容他人干涉。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每一个人都要尽量表现自己的能力,显示自己的贡献。
例如,有人找他打乒乓球,他立刻表明自己已经打了八年之久,而且最近常常练习,一定不会让大家失望。
个人主义色彩在“二构成一”的社会中,不但受到鼓励,而且普遍受到重视。
例如,大家同车出游,在车上互不沟通,更谈不上一起做游戏。抵达目的地以后,各自散开活动;到了规定时间,再集合上车,踏上归途。彼此只是同车而行,却仍然各自活动,互不干扰。
若是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就会挺身而出,据理力争,绝对不妥协和让步。
例如,坐在火车或飞机上,如果有人靠在自己座位的椅背上面,就会马上提出警告,请他离开。
“二构成一”的第五特性是,善于表现的人比较容易获得成功。
比如,从小就对孩子施以Show & Tell(展示和讲述)的教育,不但要孩子到处作秀,而且还要到处告诉别人自己会秀些什么。
喜欢表现的人,如果所表现的行为合乎大众的口味,就会成为众人喜爱的英雄,从而受到崇拜。
例如,喜欢唱歌、跳舞的人,一旦出名,拥有很多崇拜者,就会到处举办演唱会,以吸引更多人。
在工作中,利用会议凸显自己,出奇招以吸引上级的注意。结果,说得多做得少的人,反而比较容易升迁。
由于重视个人权益,又喜欢个人表现,因此在“二构成一”的群体生活中,必须把权利与义务规定得十分清楚,并且要求大家确实遵行,不可违法、犯法。
例如,进行任何活动都要先查看游戏规则。就算打麻将也不例外,必须先花费一些时间,把最新的麻将规则看清楚,然后才能开始,大家都应该遵守新的规则。
依法而行是大家的共识,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大家便不得有异议,必须按照规定实施。
例如,对于乘坐汽车应不应该系紧安全带的问题,人们见仁见智,争论不休。然而,一旦立法通过,大家就不再议论纷纷。汽车开动前,不但自己要系好安全带,还要查看同车的人是否都确实做到了。
对“恶法胜于无法”的肯定是先决条件,只要是“法”,哪怕不合理,在法律未修改以前,大家就不可违犯。
例如,明明知道大多数人对若干大事根本不可能了解,但是依法必须征得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时,也会一一征询,并且尊重每一个人的决定,不轻易加以干涉。
法大于理,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道理好讲。因为,一切依法办理,才是人人平等的保障。
例如,警察开罚单时,不许违规的人说理由,违规者不服可以申诉,却不能妨碍警察开罚单。
澳大利亚两位学者李瑞智(Reg Little)和黎华伦(Reed Warren)在所著《儒学的复兴》一书中,指出 1945 年后由英语国家创设的组织,无疑是形成国际社会的最有效力量。
要了解西方人的观念,从“二构成一”的特性入手,应该是相当有效的切入点。在英国BBC电视画面上,不难看见英国记者访问日本企业家,日本人说了大半天,英国记者非常不客气地问他:But what’s the speaking point ?意思是“老兄你到底在说什么?”西方人喜欢有话直说,而东方人却习惯吞吞吐吐,拐弯抹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