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 年第 1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17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 年第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27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 369 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予以公告。
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 369 批)(编者略 )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八批)(编者略)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四批)(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