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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及行业协会

一、税务师

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专业人员。税务师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一)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1.考试基本情况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 1次考试。中税协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考试共分五个科目:《税法(Ⅰ)》《税法(Ⅱ)》《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 140分。考试成绩实行 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 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2.报考条件

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 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 3年。

(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 1年。

3.免试条件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 2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 2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4.各科目主要内容

《税法(Ⅰ)》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基本原理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烟叶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关税、环境保护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税法(Ⅱ)》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税收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船舶吨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涉税服务实务》主要内容包括涉税专业服务制度、税务管理、涉税服务业务、各类代理与审核业务、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等涉税服务实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刑事监察法律制度等法律基础理论及涉税单行法律。

《财务与会计》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与会计方面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知识。

(二)税务师权利和义务

(1)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不受区域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2)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执业规范、标准,通过执行规定的审核鉴别程序,对委托方涉税事项真实性或者合法性进行职业判断,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专业结论。

(3)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委托方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为委托方取得合法的税收经济利益。

(4)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5)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和税收政策研讨,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7)委托人与税务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代表委托人与税务机关协商。

(8)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税务师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判断、专业胜任能力等行业规范的总称。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应当具备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并履行保密义务。

2.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职业道德要求包括诚信、独立性、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保密义务五个方面。

(1)诚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活动中应当正直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时效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严格守约,全面履约。

涉税中介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不得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

涉税中介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

涉税中介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不得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委托人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指引限制或者禁止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未经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将委托人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

在业务报告、申请资料或其他信息中,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存在下列出具虚假和误导意见的行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缺少依据的陈述或信息;遗漏或表达不清的信息。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保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服务行为规范有序。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言行。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关系,不得联合抬高或压低业务收费,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对外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对自身或同行有夸大、贬低、诋毁的言行。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税务师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谋取私利。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税务师事务所离职,未经客户或者税务师事务所同意,不得私自保留客户资料,不得利用离职税务师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开展业务。

中税协通过税务师行业平台,负责诚信记录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制度制定、日常维护和人员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根据中税协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诚信记录系统平台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更新,开展信用调查,并按行业规定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披露信息向中税协备案;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负责向所属地方税协如实提供信用信息和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公开招标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信用资料。

(2)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持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必须从实质上保持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应当从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从税收法律制度,当涉税服务与客户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保证涉税专业服务的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涉税专业服务的标准和涉税服务的结果。

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如果认为存在对独立性有不利影响的因素时,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识别、判断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如果知悉或有理由相信相关因素对于独立性将产生不利影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或者消除该影响因素。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排除或者消除不利于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应当拒绝接受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或终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之一,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所称利害关系主要包括:第一,与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者涉及直接的经济利益;第二,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度依赖于委托人;第三,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受雇于该委托人;第四,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第五,与委托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第六,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关系;第七,其他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支持和保障其涉税服务人员涉税专业服务的独立性。

(3)客观公正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基于委托人的业务事实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不以个人意志为出发点和目的,不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职业判断及职业结论。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公平正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正当的社会基本价值取向,恪守公认的道德规范要求和《税务师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及属性,不得有意忽视证据。

委托人提供不实资料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终止提供涉税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提供服务,出具虚假意见。

(4)专业胜任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有获取专业知识技能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应当具备和保持职业判断意识和能力,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5)保密义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委托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3.违反职业道德的惩戒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防止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发现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者,应当上报所在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对违反税务师职业道德相关规范的行为,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中税协或地方税协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由税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涉税服务机构。

(一)税务师事务所地位

1.从主体管理分析

从主体管理分析,税务师事务所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同属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同的是,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2.从市场需求分析

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税制和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纳税人数量的大幅增长,市场对于税务专业人才的需求显著增加;税务师事务所由税务师等专业人士组成,在专业资质、业务素养、实践经验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有能力从事和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等资质要求较高的专项涉税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是涉税专业服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4号),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1.行政登记的主体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税务机关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2.行政登记的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 50%;②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③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④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②前 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②前 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行政登记的程序

(1)办理行政登记的程序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第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变更行政登记的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第二,原《登记证书》;第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新《登记证书》;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注销行政登记的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第二,《登记证书》。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

(三)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制度

(1)质量控制及其目标

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业务质量目标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涉税服务业务规范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服务过程满足业务约定书需要,服务成果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信用评价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机构的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形成以业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面质量控制体系。

(2)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全面性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贯穿整个业务流程,涵盖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和涉税服务人员。②重要性原则。在全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③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服务效率。④适应性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与本机构的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⑤成本效益原则。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质量控制制度内容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质量控制组织机构;②职业道德要求;③与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政策;④业务承接与保持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⑤业务委派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⑥业务计划、重大风险识别与处理、业务证据收集与处理、业务复核、业务分歧处理、业务监控等业务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制度;⑦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

2.质量控制要求

(1)一般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和人员,指导、监督、复核业务承接、业务实施、业务分歧及独立性等有关影响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的事项。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提高本机构信用管理水平承担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应当依据《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制定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全体成员按质量控制制度开展工作,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其他成员为所承担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涉税服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并提供对应措施使涉税专业服务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持客观和专业谨慎,不因外在压力和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以正直、诚实、不偏不倚的态度对待有关利益各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除与委托人存在委托事项关系外,不得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利益关系。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独立性对涉税服务人员的要求及时发现、处理对独立性的威胁情形。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当认识自身遵守独立性的示范作用,定期对涉税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独立性制度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覆盖所有的涉税服务人员和业务流程;②针对本机构内不同业务板块之间关系、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等事项制定独立性政策;③根据本事务所的情况,列举威胁本事务所独立性的具体情形和应采取的对应措施;④要求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向本机构提供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评估涉税服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以及质量控制制度设计、运行的有效性,并及时修订有关制度,对业务质量检查进行记录归档。

(2)业务承接和保持质量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承接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对委托人事项了解和评估的内容、方法,确定接受或保持委托关系的决策程序。

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接受或保持委托关系的决策。

为控制涉税专业服务执业风险,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对业务约定书的重要事项制定标准条款并定期修订。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承接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①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②委托人的诚信评价及风险级别;③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④专业胜任能力;⑤委托业务在独立性方面对本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要求;⑥判断收费是否合理。

(3)业务委派质量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委派制度,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重要人员的回避情形以及职责。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委派环节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选定的项目组在业务能力、工作量、独立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4)业务实施质量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业务计划、证据收集与评价、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业务实施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特别针对处理业务实施过程的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①重大风险事项的预警识别、工作程序、处理方法;②业务证据的收集、分析、确认、证明效力以及业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方面的要求;③业务分歧解决程序。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计划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①计划是否在对委托人调查评估后制定;②对重大风险事项的确定是否准确;③可能发生舞弊行为的领域确定是否准确;④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所称重大风险事项,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所确定或发生的对业务质量和本机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涉税服务人员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所称舞弊,是指委托人为获取税收利益采用逃避或欺骗手段的故意行为。舞弊行为不论是否获取了税收利益,都应作为重大风险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证据的收集及评价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①重大风险事项是否实施了程序并取得了证据;②证据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③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④来自委托人的证据是否相互印证;⑤重大事项与委托人沟通记录是否完整;⑥是否取得了委托人管理层声明或委托授权;⑦政策执行是否适当;⑧与行政监管部门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⑨对发现的委托人舞弊行为的证据收集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意见分歧解决制度,以解决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的意见分歧,在按照意见分歧解决程序解决以后方可提交业务结果。

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成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①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②分歧各方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③业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④业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5)业务复核质量控制

业务复核,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保证业务质量,在项目组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复核人对他人所实施的程序、判断、形成的业务结果作出客观评价的活动。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项目风险等级制定业务质量复核制度。业务质量复核制度应包括复核层级、复核内容、复核程序、复核记录等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业务复核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①复核级别是否符合制度要求;②复核的内容是否全面;③复核结论、过程记录是否完整;④复核意见是否处理并记录;⑤复核人是否签字。

(6)业务监控质量控制

业务监控,是指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以下简称业务监控人),对项目组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的活动。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监控制度,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监控。业务监控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项目风险等级及划分标准;②启动业务监控风险等级条件;③业务监控人的资格和选定程序;④业务监控程序和内容;⑤业务监控过程记录要求。

业务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和经验并满足独立性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业务监控的实施而减轻。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①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②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③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④业务监控人是否坚持独立性。

在业务监控中发现的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制度缺陷应及时修订。

(7)业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业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满足下列要求:①保证工作底稿的保密性和安全性;②保证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和时效性;③保证工作底稿查询和使用的便捷性。

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业务工作底稿制定(修订)、使(停)用权限;②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修改、复核在时间、权限、签字方面的要求;③业务工作底稿形成档案时限;④档案保管、借阅、销毁要求;⑤其他业务工作底稿档案相关要求。

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 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按不同客户、不同委托业务分别归整,对同一客户不同的委托业务,应当分别归整业务档案。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①业务工作底稿的修订是否及时;②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③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④业务工作底稿归案是否及时、存放是否安全;⑤业务档案保管、借阅、销毁是否按程序进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三、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是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是由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全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中税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中税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税务机关、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的关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中税协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税务机关可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依法依规从事涉税专业,引导其依法拓展业务范围,规范执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增强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依法执业,承担法律责任,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托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支持。

(二)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职责与行业自律管理

1.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职责

中税协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3)接受委托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

(4)接受委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5)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6)协助开展行业统战等工作;

(7)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8)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

(9)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10)建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诚信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11)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12)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13)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14)负责行业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15)开展港澳台及国际交流活动;

(16)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2.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规范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税收事业服务,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中税协制定了《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1)自律管理机构

中税协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统一指导机构,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地方税协是行业自律管理的地方组织,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税务师事务所是行业自律管理的基层单位,在接受中税协、地方税协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的前提下,应当着重实施自身的管理。

(2)会员管理

中税协对会员实行入会登记管理、执业管理、考核管理、培训管理和年检管理;按照本会的会费缴纳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会员须接受中税协指导、管理,认真履行缴纳会费义务。

(3)会员教育

中税协应当对会员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加强法律、诚信、道德和纪律教育,提高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行业信誉和执业水平,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通过举办教育培训、经验交流、理论研讨等多种形式,从理论和实践上增强会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质量。

(4)行业监督

中税协负责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对地方税协、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行规、行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地方税协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实施办法及相应配套制度;指导、监督会员自律情况。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行规、行约和实施办法,建立相应机制,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对自律情况进行定期考评,实施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5)奖励与惩戒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理事会设立奖惩委员会,负责行业的奖励与惩戒事宜。

(三)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中税协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自 2019年起印发了《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等累计 40项业务指引,构建了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新体系。业务规范的制定对于提高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明确法律责任,防范执业风险,增强税务师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有积极作用。

1.业务规范的总体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涉税专业业务规范,恪守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2.业务规范的主要内容

业务规范,是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道德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和业务执行标准的总称,是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业务规范具体包括基本指引、职业道德指引、质量控制指引、程序指引、业务指引、具体业务指引及释义。

3.业务规范的制定主体、依据和原则

中税协负责拟制、修订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业务规范的制定,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原则。

4.业务规范的内在逻辑

基本指引,是指导税务师行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规范,是制定涉税专业服务其他指引的基础。制定其他指引应当遵循本指引。

职业道德指引,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职业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基本规范。

质量控制指引,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程序指引,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通用规范。

业务指引,是指《监管办法(试行)》中确定的八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具体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税收策划业务指引、涉税鉴证业务指引、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指引、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指引。

具体业务指引,是指按照不同税种、行业或者业务种类制定的指导具体业务实施的操作流程和执业标准。

释义,是对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各个指引中某些条款、词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的解释和说明,或者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变化,对指引相关条款作出的修正或补充规定。

目前,税务师行业已经出台的业务规范包括基本指引(1个)、行业指引(4个)、业务指引(7个)和具体业务指引(28个),具体如下。

基本指引:《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

行业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

业务指引:《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指引(试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具体业务指引:《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指引(试行)》《特别纳税调整业务规则——同期资料准备(试行)》《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指引(试行)》《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指引》《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业务指引》《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管理咨询业务指引(试行)》《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试行)》《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指引(试行)》《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指引(试行)》《涉税信息报告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发票相关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清税注销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境外注册中资控投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 bS9hILIR2SZbPlnYUc3OxK4wxdy3xJo2E4HQzSaVYiPnxU/p/JP/U0xTsceKre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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