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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

一、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43号),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一)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税务机关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应用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实施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

(1)报送内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实名信息。实名信息包括服务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类别、证书名称及编号、加入行业协会及行业协会会员编号等。

(2)报送路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3)未按要求报送的处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 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实名信息的;第二,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的要求报送服务情况的;第三,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受到税务机关处理,被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2.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实名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年限、电话、学历、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行业协会会员编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实名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服务起止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二)业务信息的采集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1.四项业务报告采集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 3月 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实名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业务完成时间、服务项目、业务报告签署人、业务收入金额等。

2.其他业务的报送

上述四项涉税服务业务之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于完成涉税服务业务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服务信息。

3.年度报告的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实名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联系电话、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外籍人员数、税务师人数、律师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和行业协会奖惩情况、服务项目及其户数、业务收入金额和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等。

二、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管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和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第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第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的正当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1.信用评价的内容

(1)信用信息指标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信用、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等。

(2)信用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第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报送;第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第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3)信用等级评价

税务机关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

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每年 4月 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的纳税信用得分,以后每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制得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按照 70分计算。

(4)信用等级标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Tax Service Credit,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第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 400分以上的;

第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 300分以上不满 400分的;

第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 200分以上不满 300分的;

第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 100分以上不满 200分的;

第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 100分的。

(5)信用积分扣减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监管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进行积分扣减和降低信用等级处理。

税务机关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监管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进行积分扣减和执业负面记录处理。

(6)信用失信名录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 2年,到期自动解除。

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复核后确定。

2.信用评价的应用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影响其自身的纳税信用。

(1)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第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管理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第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第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提供激励措施。

(3)达到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第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三,向其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第四,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4)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第二,向其委托方、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第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1.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四类一级指标: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其中:基本信息包括 4项二级指标,分别是实名信息报送情况、涉税专业资格、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执业记录包括 8项二级指标,分别对应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8类涉税业务;不良记录包括 14项二级指标,分别对应《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纳税记录包括 1项二级指标,即个人依法纳税情况。

2.个人信用积分记录规则

(1)信用积分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指标积分采取三种计分方式: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方式,不良记录和纳税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2)信用失信名录

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中撤出后,重新进入正常名录的,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三)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 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公告和推送
(一)公告和推送的主体

省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息,负责向社会信用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市监、海关等其他部门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向税务机关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等部门,以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委托人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二)公告的渠道和内容

1.公告内容

(1)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信用状况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2)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告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4)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公告内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2.公告渠道

省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发布公告,于每月 10日前对公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三)推送的内容和渠道

1.推送内容

(1)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2)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推送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4)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推送内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5)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推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风险评估情况等基本信息。

2.推送渠道

税务机关运用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为基础、以网上办税服务系统为支撑的信息化平台,进行信息推送。

四、违法违规责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得借税收改革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谋取不当经济利益,不得在办税服务厅招揽业务影响办税秩序,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生意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的投诉举报。对扰乱个人所得税汇算等税收改革秩序经核实的,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一)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的惩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违反《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税务机关进行分类处理。

1.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存在《监管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核实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复核后确定。

省税务机关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向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行业协会推送,提请予以相应处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省税务机关按照本省社会信用平台管理要求,定期将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纳税人的委托代理情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等信息,以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向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等部门推送,对风险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风险预警、启动调查评估。

(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惩罚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委托方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退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信息向税务稽查部门推送。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记录好的涉税服务人员信息向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等部门推送,对其提供便利化纳税服务,简化涉税业务办理流程,引导其参与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违规行为和遵守行业协会自律情况等信息以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向其委托人定期推送,为其委托人提供参考信息。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违规行为等信息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推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或预警,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五、优化服务措施

1.税务机关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2.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涉税专业服务

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购买。

3.税务机关不得参与和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 YOb4hQYFrsRX0IMVVIbMwkwuZwBoSI3mnWmmz7IzfzsbcaEwAt+uKq0Z8ohlxo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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