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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税专业服务概述

一、涉税专业服务的概念及特点
(一)涉税专业服务的概念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一般税务咨询业务、专业税务顾问业务、税收策划业务、涉税鉴证业务、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

1.公正性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沟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因此,税务师在实施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客观地对涉税事项作出专业结论,客观地对涉税事项出具鉴定和证明,绝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公正性是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执业的基本要求,离开公正性,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

2.自愿性

税务师从事的业务属于涉税专业服务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服务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这种服务关系的建立要符合服务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选择谁为其服务的权利;税务师也同样具有选择服务对象的自由,在涉税专业服务对象向其寻求涉税专业服务时,税务师拥有接受委托或拒绝服务的选择权。双方依法确立的涉税专业服务关系不是依据任何行政隶属的关系,而是依据合同的契约关系。税务师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对象也不得违背涉税服务人员的意志。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3.有偿性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它以法律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遵循市场公平交易规则,获取合理报酬,并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4.独立性

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是指税务师在其接受涉税专业服务委托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涉税专业服务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税务师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实现。

5.专业性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专业服务行业。税务师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掌握财务会计、税收政策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持续了解和掌握现行法律、执业技能和实务变化,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产生与发展
(一)我国涉税专业服务的发展状况

涉税专业服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涉税专业服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上百年发展历程。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涉税专业服务有近 40年的发展历程。我国涉税专业服务起源于税务代理服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涉税专业服务发展的制度不断完善,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拓展,服务方式和方法不断创新,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我国涉税专业服务的产生及发展

我国的涉税专业服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落实深化税制和征管改革要求,顺应纳税人涉税需求而逐步产生和发展的。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了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作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特性、专业性和社会性逐渐显现。

第二,随着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发挥,税收越来越深入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税收立法不断推进,税收政策调整频繁,税法遵从复杂性增加,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与法律责任相应加大,为精准履行纳税义务、责任,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寻求涉税专业服务成为纳税人的一种必然选择。

第三,税收征管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手段的现代化,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纳税人为了准确遵从税法,防范涉税风险,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回顾我国涉税专业服务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历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税务咨询业的兴起

20世纪 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国家对税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施了多税种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纳税,一些地区的离退休税务干部组建了税务咨询机构,为纳税人解答税法、政策方面的问题。税务咨询是涉税专业服务的雏形。

(2)税务代理市场的启动

在国家推行一系列税制改革的同时,从 1988年起,全国逐步开展税收征管改革。辽宁、吉林的一些地区结合征管方式的改变,开展了税务代理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3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在 2015年 4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为第八十九条],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要求各地有步骤地开展税务代理的试点工作,税务代理市场开始启动。

(3)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推行

1994年,我国实施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财税体制改革。进入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了突破性进展。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现代化,不仅方便了纳税人办税,还对税法遵从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随着市场化程度提高使得经营形式多样化、交易行为复杂化,纳税人寻求涉税专业服务以准确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客观需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经过几年的试点,涉税专业服务已逐渐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所接受,并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为促进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开展,规范涉税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全面实施注册税务师制度,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实行执业准入控制,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和推行。

(4)涉税专业服务的全面发展和规范

进入 21世纪以来,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定位逐渐清晰;行业队伍逐步壮大,政策制度得到完善,行业管理逐步规范,执业水平不断提高。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号)的出台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新时期。2009年 12月 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完善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了涉税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5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并更名为“税务师”(Tax Advisor,TA),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可以进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税务代理、税务鉴证、税务审计和税务咨询等服务。

2016年 5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先后发布了《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16〕30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16〕58号),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服务和转型升级创造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证。

2016年 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是新时期指导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重要指导文件,指出通过三方沟通机制,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可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①税务机关可以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听取意见建议;收集分析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解答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问题;回复改进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的建议采纳情况;反馈针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投诉处理情况;通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执业质量检查结果和执业问题整改情况等。②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可以就起草和执行中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就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进行咨询;就税收政策执行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的分歧进行反映;就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等。③纳税人可以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存在的执业问题进行投诉等。④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可以就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需求进行反映等。

2017年 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试行)》),对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将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优化服务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监管办法(试行)》出台有利于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后,《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在制度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税务师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④《监管办法(试行)》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内涵与外延,规范了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进行实名制管理的办法,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7年 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31号,以下简称《行政登记规程》)。《行政登记规程》出台的意义在于:①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解决税务师事务所主体问题,《行政登记规程》出台后,税务机关将依据《行政登记规程》启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②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报送资料,极大地便利了行政相对人。

2017年 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42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告与推送是整个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公告与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对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等各环节产生的信息进行集成应用,扩大信息应用范围,充分发挥信息的应用价值,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从而更好地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几方面意义:①使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扩大纳税人选择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使纳税人可以随心选、放心用,间接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提高执业质量;②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信息的联动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打造数据管税格局;③实现税务机关与外部其他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促进社会共治。

2017年 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48号),对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 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49号)。2017年第 49号公告是《监管办法(试行)》的配套制度之一,是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制度的具体规定。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是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前提,也有利于强化其责任意识,促使其依法诚信执业,从而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8年 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50号),对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有效地丰富和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制度。

2019年 12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43号),从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等方面,对 2017年第 49号公告作了修订和完善。

2020年 10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17号),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48号发布,2019年第 43号修改)的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同时废止。

2021年 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齐心协力谋改革,严谨细致抓改革,想方设法促改革,如期完成开局之年的改革任务,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不断向广度和深度进军,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日益凸显。

2.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税务师行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截至 2022年底,全国已取得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的人数达 29.8万余人,全行业从业人员 11.5万余人,税务师事务所达 8900多家,保持了税务师行业稳中求进的发展总趋势,税务师行业已成为继律师、注册会计师之后的第三大鉴证咨询类专业服务行业。实践证明,税务师行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力量。2022年税务师考试报名人数为 89.8万人,相比上年度增长 3.98%;科次数为 232万余科次。

(1)全面加强税务师行业党的领导

截至 2022年底,行业各级党组织共计 1271个,共有党员 10590名,新发展党员 338名。行业各级代表委员共 387个席位,其中:党代表 27个,人大代表 120个,政协委员 240个(含全国政协委员 3人)。

为了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引领行业从业党员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中税协印发《关于税务师行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修订《中国共产党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工作制度》,指导省市行业党组织健全完善行业各项制度。

(2)统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新冠疫情暴发后,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中税协高度重视行业疫情防控,先后印发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有效发挥税务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积极作用的通知》《关于支持税务师行业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指导和帮助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等文件,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确保了全行业人员“零感染”。倡导税务师事务所远程辅助纳税人缴费人开展办税缴费服务工作,提供优质的“非接触式”服务。

(3)着力做好行业高质量发展顶层设计

中税协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将推进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税务师行业发展主题。为全面推进新时代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税协新一届理事会和领导班子积极研究并着力做好高质量发展顶层设计,讨论通过了《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并于 2020年 12月 15日正式印发全行业。

(4)积极推进市场化建设,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中税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关于行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办法(试行)》,主动适应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放开的新形势,统一思想,积极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等文件的同时,制定、下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确保行业业务稳定开展。起草下发行业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0号)等文件的通知,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纳税情况鉴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参与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和海关稽查等业务的指导意见,并协助税务、市监、海关等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积极与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机构协调沟通,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关于改革税收征管机构为首次股票发行人出具纳税情况证明的建议》,推进行业开拓资本市场业务。在总结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的基础上,重新编辑整理了《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涵盖 8大类 107项业务。

服务税改大局,彰显专业能力。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助力税收改革的要求,先后制定《税务师行业服务营改增行动方案》,下发《税务师行业服务个人所得税改革行动倡议》;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服务税收改革大局的通知》《关于贯彻新一轮减税降费措施服务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工作的通知》,引导全行业积极行动,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贴近百姓和纳税人解读减税降费政策。

(5)积极推进法治化建设,提升行业法律地位和执业质量

积极推进行业立法。中税协积极协助全国政协专题调研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立法工作,对推进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特别是税务师行业立法提出建议,为行业立法积极建言献策,提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建议。

服务依法治税重大战略。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连续 9年联合举办“全国税法知识竞赛”系列活动,全国累计有 50余万人次直接参与。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论坛等,对税收立法、税收征管改革等重要议题进行研讨,积极组织会员对有关税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

持续推进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从推进法制化建设等六个方面提出落实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监管办法(试行)》,中税协拟制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拟制方案》,提出了构建行业业务规范基本指引、指引、具体业务指引、释义的四层架构体系,先后制定并论证项目共 61项;2019年制发 31项规范指引,包括《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和职业道德等 9项指引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指引(试行)》等 21项具体业务指引。

(6)积极推进专业化建设,创新行业人才培养机制

高标准组织税务师考试,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制定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汇编》《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审)工作规程》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规程》等相关制度;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建设试题题库、建设网络考试报名系统、选择智能化考试测评服务,以机考替代纸笔考试。

创新继续教育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强化中税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三级培训体系;在巩固扬州、西部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增设大连培训基地;并试点与部分税务师事务所联合建立专项业务培训基地;构建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业务骨干、后备人才的梯次人才培养体系。

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推动实用型人才培养。制定印发《税务师行业产教融合工作规划(2018—2022)》和《2019年税务师行业产教融合实施方案》,全行业与 100多所院校签订了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协议,初步建立了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与院校协同育人机制;探索建立税务师行业大学生实习基地联盟与网络平台,全方位服务大学生实习与实训,培养实用型涉税服务人才。

(7)积极推进智能化建设,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

注重研究顶层设计,制定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一二三四五六”的行业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即:一个平台——支撑行业信息化运行的云服务平台;两个网站——依托互联网,建设相互联通的中税协官方网站和涉税服务交易网站;三维支撑——应用技术支撑、IT开发技术支撑和运维技术支撑;四个体系——建立行业业务需求和标准规范体系、综合业务和技术支撑体系、技术服务和市场推广体系以及运营管理体系;五类用户——协会、会员、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等行业信息化所要服务的对象;六大系统——行业管理系统、业务支持系统、行业服务系统、内部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外部信息交换系统。

(8)积极推进国际化建设,扩大行业对外交流合作

促进海峡两岸暨港澳涉税专业服务合作交流。在中税协倡议下,联合台湾省会计师公会、香港税务学会和澳门税务学会共同设立“海峡两岸暨港澳涉税服务论坛”。

积极开展国际交往。中税协 2014年加入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理事会,成为副会长单位。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师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并与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韩国税务士会、马来西亚税务协会及香港税务学会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定期进行互访、定期交换在涉税服务领域的最新信息。

助力会员拓展国际业务。组织 22家税务师事务所成立跨境企业涉税服务联盟,为税务师事务所开拓国际市场、服务“走出去”企业搭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合作平台。

(9)积极推动信用化建设,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

以信用为抓手,完善自律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注册税务师等人员信用记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开发运行了“会员管理系统诚信记录子系统”,税务师协会和会员可以通过系统记录、查询相关信息,社会公众可通过系统监督会员的诚信行为;同时,强化行业自律检查工作,以增强会员的诚信和合规意识。

改进等级认定制度,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结合形势和政策变化,多次对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制度进行修订,增加“党建工作”等相关指标,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对税务师事务所通过集团化实现转型升级起到促进作用。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全行业已认定 5A级税务师事务所 40家,5A级授牌分支机构 176家;4A级事务所 43家,4A级授牌分支机构 3家。随着认定质量和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市场对高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可度越来越高。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以来,“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被取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税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调整为行政登记。当前,税务师行业在行政审批、监管环境、主营业务和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等方面的政策、形势发生较大变化。这些变化既给税务师行业带来重大挑战,也带来发展机遇。

3.我国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方向

(1)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税务总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中税协加强党对税务师行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方针,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为主线,以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和税务机关两个满意度为出发点,以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主力军作用为目标,统筹推进行业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数字化、国际化(以下简称“六化”)高质量建设,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取得新的成效。

(2)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税务师行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建设保障和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依法执业。坚持以法律为执业准绳,积极推进税收法治,最大限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培育壮大以税务师行业为主力军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

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借鉴国际国内先进和基层实践经验,不断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坚持人才为基。加强人才梯队建设,进一步提升税务师职业资格含金量,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管理和使用机制。

坚持科学治理。进一步完善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为核心的协会治理体系,明确职责边界,推进协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3)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的总体目标

①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在行业党建、自律管理、会员服务、数字科技、人才培养和协会建设等重点领域推出一批改革措施,为全体会员提供更丰富、更优质、更满意的公共服务,促进税务师行业“六化”建设质量不断提高。

②继续推进行业立法理论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的法律依据,提高依法从业的法律意识。

③扩大涉税专业服务的市场规模,营造良好的行业营商环境,推出优秀的税务师事务所品牌。

④完善健全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自律管理体系。

⑤健全行业终身学习体系和精细化培养机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专业研究创新能力。

⑥促进数字化转型升级,使数字化科技在协会自律管理和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⑦完善对外联络、交流、合作的机制。

通过“六化”高质量建设,税务师行业整体服务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持续向好,吸纳就业能力持续增强,涉税专业服务主力军地位进一步巩固,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改善,税务师行业在助力政府部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防范涉税风险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基本形成专业高效、规范有序、治理完善的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4)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①推进法治化高质量建设。

进一步推进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深化行业立法理论研究,多渠道反映行业立法诉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积极推动行业地方立法,为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要求,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税法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切实发挥税务师行业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全体会员依法从业的意识,切实提升全行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

②推进市场化高质量建设。

构建更加和谐的涉税专业服务生态系统,进一步推动优化税务师行业营商环境,营造激励税务师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促进全社会进一步认识涉税专业服务价值,不断培育、扩大国内个性化、多样化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需求。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合作共赢,不断扩大市场服务网络。引导全行业做好纳税申报代理、涉税鉴证及纳税情况审查等传统业务;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大力创新和发展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等新业务;融合发展“业务、财务、税务、法务”全过程服务;积极依法开展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海关、金融等领域的政府采购类业务。建立面向会员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需求信息搜集和推送服务机制;完善合作共赢平台工作机制,加大线下活动力度,定期举办会员间业务互助合作交流活动。

③推进规范化高质量建设。

运用数字化技术改革完善会员诚信记录管理体系,并加大诚信记录在会员自律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力度。制定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提升税务师事务所现代化管理水平。提出执业质量评价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评价办法,有序稳妥开展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定期公开发布行业执业质量评价报告。进一步完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增加信用、党建、服务质量、员工薪酬、公益、品牌和人才素质等能够反映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指标。

④推进专业化高质量建设。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七种能力”的指示要求,人才培养方向从专业知识培训向专业能力提升转变,完善行业从业人员终身学习体系,建设行业学习型社会组织。建立分人员、分业务的精细化培养机制。大力加强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行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加大对从业的青年税务师、女性税务师和新入职员工的培训力度。建立未从业税务师会员的继续教育机制。吸引更多香港和澳门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人才来内地学习、交流。加大对中小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转型升级培训。进一步加大对边、远、老、贫地区税务师行业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提供更高水平的送教上门服务。加强面授培训,建立培训基地、师资、人才管理机制。提高远程继续教育平台智能化水平,健全直播平台管理机制。提升继续教育数字化管理水平,建立起讲、练、测、评、答教学体系。探索建立税务师行业与其他相关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机制。推动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优化考试科目、报考条件,全面修订考试大纲和教材,提升考试评价能力和质量。推动税务师行业产教融合健康持续发展。完善税务师行业招聘信息发布平台并加大推广使用力度。

⑤推进数字化高质量建设。

出台行业数字化建设指导意见。支持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组建数字化开发团队或与科技公司合作开展数字化建设,鼓励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积极应用相关涉税服务软件、工具等多种方式提升数字化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专门委员会作用,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涉税业务数字化共性技术联合开发和转化应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为契机,提升行业涉税服务数字化水平。发挥已有“互联网+涉税专业服务联盟”作用,重点加强对“互联网+涉税专业服务”新商业模式的理论研究、经验总结和成果应用。加大行业数字化技术应用的培训力度。

⑥推进国际化高质量建设。

加强和境外涉税服务组织的信息交流,充分发挥跨境企业涉税服务联盟作用,定期举办“一带一路”税收服务论坛,邀请境外同行来华参观、学习、研讨,组织有意愿、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根据会员需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和联络服务,帮助会员采取自设分支机构、加入国际服务网络和与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合作等更加灵活、多样、包容的方式拓展国际服务网络。采取海外人才引进、境外培训、考取国际资格以及领军人才选拔等手段,提高税务师事务所团队的国际化程度和开展国际业务的能力。积极参与涉税专业服务国际治理,推介行业人才到相关国际组织任职,参与有关国际政策、标准制定,举办、承办国际性交流活动。扩大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外税务师考试科目互免范围。加强与港澳台同行的交流合作。继续推进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籍人士参加中国税务师考试,增强税务师行业对港澳涉税专业人才的吸引力。进一步参与、组织好海峡两岸暨港澳涉税服务论坛并不断提高其专业度和知名度。

(二)国外涉税专业服务的发展状况借鉴

1.国外涉税专业服务产生的背景

税务代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日本明治时代。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营业税法》,确定营业税以工商业者为纳税义务人。随着税收负担的加重,工商业者中的一些人向退职税务官吏及财会方面有造诣的人士寻求“关于税的商谈”和委托代理申报,以求得合理纳税。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为了筹措战争经费,采取增收营业税的办法,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代理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首先制定出《税务代办监督制度》,这是日本税务代理制度的前身。在日本税务代理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英、美、德、法等一些欧美国家,韩国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也相继推行了税务代理制度。尽管世界各国(地区)税务代理制度的内容与模式不同,但是,税务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却是相近的。

(1)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帮助

税务代理是依法受托代理的民事行为,纳税人自愿委托的意愿是税务代理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纳税人在最小合理纳税与办税成本之间作出比较后,如果认为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是最为经济的,这种意识就会直接促进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孕育。例如,在英国1920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税率的提高和税法内容的繁杂,纳税人为了避免因不能通晓税法而多缴税款,开始向专家请教,于是,在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出现了以提出建议为职业的专家。10年以后,税务检察官吉尔巴德·巴尔与其他税务专家共同创立了租税协会,成为英国唯一的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团体。租税协会的大多数会员限于某一税种的专业服务——为使委托人的应纳税额合法地减少到最小而提出建议。

(2)寻求解决税收争议的帮助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因对税法理解的差异可能会与征税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由于纳税人与税务官员在税收专业判断能力方面的差距,使其不具备为解决纳税争议而与税务机关充分交换意见的条件,寻求专家的指导或由其代为处理,会有效地保护纳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税务师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重要原因之一。

例如,为日本税理士制度奠定思想基础的《夏普宣言》就强调如下观点:当纳税人与具有丰富知识的税务官员发生争执时,就非常需要专家队伍的援助,双方可以在对等的条件下判断征税关系正确与否。虽然税务官员和税理士在维护国民权利以及使其正确完成纳税义务方面负有共同的使命和责任,但是当有两个以上的合理选择时,税务官员往往会选择可以确保税收收入的方法,而税理士则会站在与征税机关平等的立场上给纳税人以专业化的援助,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的利益而尽其努力。

再如,德国的会计(税务)师专用信息数据处理中心,该中心从成立至今已有近 60年的历史,中心总部设在纽伦堡,16个州均有分支机构,并实现计算机联网,与税务局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也实现了完全的网络联通。截至2022年1月1日,德国税务师协会共有101070名成员。在德国,除极少数纳税人自行申报或邮寄申报外,一般都要委托税务代理人即职业税务师进行税务代理,纳税人很少与税务机关直接接触。该中心每月处理个人所得税申报 800万件左右。规范的代理服务使纳税人降低了纳税成本,从而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同时,税务中介从业人员协助税务机关工作,提高了征管效率,因而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3)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客观要求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一个基本特征,特别是所得税由稽核课税向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转变,更直接地促进了税务代理制度的发展。因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意味着从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申报手续到办理缴税事宜的整个过程,纳税人均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因此会有一定的纳税风险。为了免受责罚,寻求税务专家代理申报就成为必要途径。例如,韩国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已有 60余年的历史,是世界上建立税务代理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1961年 9月颁布的《税务士法》标志着从法律上确立了税务士制度的法律地位。随着经济总量持续扩大,人们的纳税额在不断增加,税务代理已成为韩国现代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韩国税务士的业务也由初期主要从事代理纳税人制作税务方面的申报、申请、请求、异议申请和税务咨询等逐渐深化到各个领域,现在基本业务包括:编制会计账簿;申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继承(赠与)税、转让所得税、地方税(购置税)等各种税款;对错征税款,提出异议和审查审判请求,代理纳税人陈述意见;确认报税文件等。截止到 2023年 2月,韩国税务士会在国内七个区域均设置地方税务士会,税务士从业人数逐渐增加,税务士会员达到 15472人。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韩国的税务士从业人员逐渐增多,随着税务士人数的增加,税务士事务所的数量也在渐渐增加,这正反映了税务代理行业发展势头强劲。

在美国从事税务代理的人数超过 840000人,协助超过 50%的工商企业和 95%的个人纳税人申报纳税。

在英国有超过 43000家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大约 78%的企业所得税和 63%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业务。

在日本从事税务代理的人数超过 80000人,代理超过 85%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业务。

在澳大利亚大约有 280000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为超过 95%的企业和 75%的个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在新西兰有超过 5600家税务代理机构,代理 83%左右(约 2700000位客户)的所得税申报业务。

2.政府及税务机关和涉税服务机构的关系

(1)管理模式

各国在税务代理制度的立法实践方面差异较大,一般分为三类:严管模式、松散模式和混合模式。

①严管模式

严管模式即在国家层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管税务代理行业并专门立法,如日本、韩国和德国,都是国际上公认的在税务代理领域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日本《税理士法》、韩国《税务士法》和德国《税务顾问法》都从税务代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执业范围和违规惩戒等各个方面作了严格详细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将税务代理制度加以确立,为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②松散模式

松散模式即国家未对税务代理行业专门立法,政府不设专门管理机构,税务代理从业者也不限于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公证人等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从事税务代理。在该模式下,相关行业组织负责认定和授予职业资格,并依据各自行业的职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英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均属于这一类型。

③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兼具严管模式和松散模式的特点,典型代表是美国。在美国,任何人只要有必要的知识,就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但要成为在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注册登记的执业税务代理,必须通过IRS的考试和资格审核。由于税务代理在协助IRS完成国内收入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国财政部专门颁布了“230通告”(Treasury Circular 230),对税务代理的考试教育、注册登记、执业范围和职业规范等加以规定,并授权IRS对税务代理人员和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IRS一方面加强对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服务与支持,另一方面成立了 3个部门,专门负责违规代理的调查和处理:专业人员职责办公室(the Offic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负责对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代理人(编者注:美国注册代理人,是指在公司注册州所在地为其接收处理重要法律或税务文件的,经登记注册的公司或个人)等从事虚假或误导宣传、提交虚假申报、受贿、滥用税收优惠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罚;检查部门(Examination),负责对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税务代理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犯罪调查部门(Divis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负责对涉嫌欺诈或其他犯罪的税务代理行为进行调查并提起诉讼。因此,在混合模式下,美国税务代理从业人员违规执业会受到行业和法律的双重制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很早就开始关注税务代理行业的立法问题,其在 2008年出版的专题调研报告《税务代理的角色》(the Role of Tax Intermediaries)中探讨了税务代理对税收体系整体运行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税务代理行业立法缺位的问题。此后,一些原本偏重依靠行业自律管理的国家也开始对税务代理立法,如澳大利亚、英国、奥地利等,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推动税务代理行业的规范发展。

(2)支持涉税服务行业的发展方面

发达国家涉税服务行业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比较健全,详细规定了其业务范围、权利义务、职业规则、法律责任等,既保证了涉税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的法制化,也促进了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2012年 2月,澳大利亚国家税务局出台了《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发展行动计划》,该计划明确规定了税务部门和涉税服务行业属于共生关系。专业的涉税服务行业不仅有利于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也能提高澳大利亚公民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有义务支持涉税服务行业的发展。计划指出税务部门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改善:第一,提高咨询热线的使用率,确保涉税服务行业人员能够快速找到税务机关的人员解决问题;第二,简化“一对一专业服务”的注册教程等,让更多的涉税服务从事人员享受这项服务;第三,为涉税服务行业提供电子办税渠道,帮助涉税服务行业更快地获取信息等,高效完成代理申报纳税等业务;第四,利用涉税服务行业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积极展开各种活动,加大涉税行业违法打击力度。

(3)涉税服务行业准入制度

不少发达国家的涉税服务行业作为第三方法人机构,需要承担其应承担的业务责任,同时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遵循自愿委托、依法服务、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发挥其专业能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例如在美国,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主要有四类:注册会计师、律师、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以及全国性税务考试通过的人员。其资格考试主要内容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与赠与税等。根据美国相关法规规定,美国涉税服务行业的主要业务有代写纳税申报单、税务诉讼代理、税收策划、向税务机关提出质疑等。而注册会计师、律师兼做涉税服务行业的人员,他们的业务范围还要更大一些,比如:注册会计师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查账、财务处理等全面服务;律师可以在纳税人发生行政诉讼时,代表纳税人出庭辩护等。此外,美国对于涉税服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比较严厉,如果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将会被处以罚款,若是明知故犯,那么其所在公司也会受到处罚,更甚者可能会被吊销职业资格。

在英国,要加入特许税务师协会取得会员资格,必须通过一个较难的考试,每年举行两次。①报考条件:报考人须具有特许会计师、法庭律师、事务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资格;没有专业资格的要通过级别较低的“税收技术员联合会”的考试;要有 3年的工作经验。②考试科目及时间:税收概论 3小时;选考科目 3小时,在操作实务、个人所得税、信托、房产税、公司所得税和间接税中任选一项;税收相关问题 3小时 15分钟;税收管理及专业责任与职业道德 2小时 30分钟。③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每次通过的科目可以往后保留,期限为 3年。

澳大利亚税务中介人员必须具备公正、诚实的职业素质,资格取得要经过严格的申请注册手续,要有大学 3年以上会计专业学历,且在最近 5年中有两年从事税务中介服务业务,在此期间要为各类纳税人代理主要税种,并在执业期间有 50%以上时间是用来填写税务申报表、提供税收建议等。具有以上条件者,方可提出申请,由代理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符合条件颁发《税务代理证明书》,每两年要通过一次检查,进行延期确认。

3.国外涉税专业服务制度的启示

(1)健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法律制度

日本、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关于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比较健全,详细规定了其业务范围、权利义务、职业规则、法律责任等,既保证了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的法制化,也促进了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值得借鉴的是,规范的法律和细致的条文,有利于从业者严格遵守,也使得涉税专业服务结果更加公正公平,在减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压力的同时能够保证纳税人的权利。

(2)坚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独立性

不少发达国家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作为第三方法人机构,需要承担其业务责任,同时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遵循自愿委托、依法服务、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发挥其专业能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明确涉税服务的功能定位

不管是日本的集中型涉税专业服务模式,还是澳大利亚的分散型模式,从他们的涉税专业服务制度中可以看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既独立于税务机关,又独立于纳税人,但又彼此制约联系。一方面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为纳税人提供可靠有效的服务,帮助税务机关减轻征管负担,另一方面鼓励涉税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工作。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监督,而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也能利用专业知识反过来对税务机关进行专业监督。总而言之,国外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功能定位比较明确,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三者构成了严密的相互制约的纳税关系。发挥涉税服务行业在税收治理过程中“润滑剂”与“黏合剂”的作用,实现提升征管质效、促进纳税遵从的目标。

(4)投入相应的资源用以识别和跟踪涉税服务及相关领域的商业和科技创新

涉税服务机构根据行业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应用大数据、云技术、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涉税服务,从而使行业发展能更好地服务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目标和税收治理体系的整体格局。

(5)积极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与涉税服务中介和其他相关方之间的信任与合作

涉税服务机构应以满足需求和提升服务为切入点,主动提供多元化支持,并通过科学的沟通机制和考核激励建立良性互动,实现合作共赢。

三、涉税专业服务的地位与作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具体的涉税专业服务活动,不仅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且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具有积极作用。

(一)有助于优化纳税服务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推行涉税专业服务制度,选用熟悉财税业务的专家作为沟通征纳双方的桥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协调征纳双方的行为,帮助纳税人准确及时地缴纳税款,并监督纠正征纳双方可能的背离税法规定的行为,将有利于推进我国依法治税的进程。税务师行业是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专门从事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纳税实务的研究,服务对象涉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层面,通过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宣传辅导和系统讲解税收法律法规,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内涵,正确处理涉税疑难问题。因此,税务师的服务有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及整个社会诚信纳税水平。

(二)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立科学、严密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税法遵从。实行涉税专业服务制度,可形成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三方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要自觉纳税,同时受到税务机关与税务师的监督制约;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的主体,要严格执法,同时又受到纳税人与税务师的监督制约;税务师作为涉税中介组织,既要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也要受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制约。这就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的相互监督制约的税收共治体系,对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有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1.提高税法遵从度

我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从国际上看,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建立了申报纳税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对纳税人制定了自觉申报纳税的规定,但由于税款计算专业性较强,政策规定较具体,实行涉税专业服务制度,适应了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需要,他们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税务师,代为办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宜。涉税专业服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增强纳税意识。

2.降低税务风险

实行涉税专业服务制度,纳税人可以在税务师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策划。税务师可以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也可以接受纳税人委托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协助处理税务争议;可以帮助纳税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 folV1rPotuFTDqJuVO2e+VXH3Co4pu1SpNmuCpoNfhb29FTOVk0pjIPQedGpuT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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