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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课
我国有哪些税

目前,我国共开征18个税种,根据征税对象和现行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的不同,大致分为货物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资源和环境税类四大类。

货物和劳务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船舶吨税。

资源和环境税类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车船税。

本课按四大税类分别简要介绍各税种。

一、货物和劳务税类

货物和劳务税是以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

(一)增值税

顾名思义,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额或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能够有效避免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在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的前提下,既可实现国家财政收入与国民收入的同步稳定增长,也有利于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大生产,因此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地区)广泛采用。

1.征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涵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各个领域。

延伸学习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发票(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为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即凡按规定进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税率及适用范围

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3%、9%、6%和0,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增值税税率及适用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率有两档,为3%和5%。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适用3%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从事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计税,以及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适用5%的征收率。

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即: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就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退税。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④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的进项税额;⑤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⑥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要点提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5)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6)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包括15个税目: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2.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某些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某些特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税率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由于税法规定各种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不同,当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4.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算方法。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6.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单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批发环节。卷烟、电子烟消费税除生产环节征收外,还在批发环节征收。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4)进口环节。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三)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1.征税对象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

2.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3.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延伸学习

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或者拍卖、抵债、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等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关税

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准许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为纳税人,征收对象是海关税则列举的应当征税的进出口的各种货物或物品。

我国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置关税配额税率。

二、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以企业与个人的法定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对所得多的多征税、所得少的少征税、无所得的不征税,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因而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我国现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以下主要介绍居民企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

2.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5.缴纳方式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延伸学习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主要介绍居民纳税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

2.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①项至第④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上述第⑤项至第⑨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税率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2)。

表1-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2)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3)。

表1-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延伸学习

经营所得包括: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延伸学习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支出。

其他扣除,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养老金等。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1-20%)

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每次收入×(1-20%)×7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5.计算缴纳方式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三、财产和行为税类

财产和行为税包括对财产征税和行为征税。征税对象分别为财产和某种特定行为。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行为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财产和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船舶吨税。

(一)房产税

房产税就是对房屋财产的征税。以税收的形式对房产这种财富的适当抽取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既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也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1.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

2.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征收。

4.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延伸学习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地下建筑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5.征缴方式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印花税

1.征税对象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所征收的一种税。

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2.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3.税目税率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见表1-4)。

表1-4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三)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法征收契税。

2.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3.税率

契税税率为3%~5%。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纳税人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3.税率

土地增值税依据增值率实行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见表1-5),对于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按30%征收,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按60%征收。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由此可见,这种类似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制度设计,目的是有效调节过高利润,抑制房地产开发中的暴利。

表1-5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谁占地谁缴税,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个重要特点。

1.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3.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标准(见表1-6)计算征收。

表1-6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1.征税对象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附加税,因此它本身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

2.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为5%;其他地区为1%。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后的金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两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两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延伸学习

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产品退还“两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两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亦称“吨税”,是对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按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的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四、资源和环境税类

资源和环境税类是有利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车船税。

(一)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

资源税以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3.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具体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具体适用税率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3.税率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见表1-7。

表1-7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规定的平均税额。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日。

(三)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污染物。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3.税目税率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见表1-8)执行。

表1-8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四)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辆、船舶。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3.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表1-9)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表1-9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续表

要点提示

捕捞、养殖渔船,警用车船等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免征车船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94wW7CxXyDr0n1SWBPYSxoPW0tdIZhMX63sQTkzySYCr3RsS5gnHFPF5Dm7Hgx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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