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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平等自由的社会与阶级社会

在氏族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有相当血统关系——至少他们心目中都如此想,彼此认为是一个祖先的子孙,是同类的兄弟,没有什么歧异。

不仅中国的氏族社会如此,凡是氏族社会都是这样的。梅因便认为自由是氏族社会的特性,而企图去解释如何由自由的氏族社会转变成封建社会的问题。 [8] 西朋研究英国经济史的结论也和梅因相同,认为以血统为组织中心的氏族社会,每个族人都是自由平等的。 [9]

他们的地位都是自由平等的,共同享受公产的利益,共同生活着。他们对酋长的关系,是属于血缘的。酋长只是全族的代表人而已,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阶级的差异。

但对非我同类的异族人,便不是这样了。是被认为异类的仇敌的,决不能以自由平等相待遇。遇见时便想他们将要谋杀我们,侵夺我们的财产。所以异族相遇,战争是不免的结果。战争中杀戮异族极其凶残。有时也饶恕了俘虏的死罪,但决不会好好地将他们释放,或引以为朋友的,而是以他们为奴隶,与牛马同等待遇,使他们辛苦操作。

我们晓得在全然的牧畜社会,因经济的关系,奴隶是不合经济需要的,所以遇见敌人,总是尽力地杀戮,不留着他们。到了已经有初期农业的时候,他们才逐渐地领略到奴隶的用处。

我们知道游牧人民,不但是天性好动的,并且喜欢骑着马或骆驼,拿着弓箭枪矛到处去和兽类,及非其族类的异族人相搏战。战术极精,勇敢善斗,对于弯着腰,拿着锄头,安定而不冒险的工作,认为极端可耻。只有不能吃苦耐劳而怕死的女人及奴隶才屑于去做这种工作。所以奴隶逐渐的因农业推广而增加其需要。殷代书契上已有“俘”字及“奴”字。 周金文中关于俘虏人数的记载多至万余人。 [10] 可以看出这种趋势。

殷、周两民族,便是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异族,所以周族克服了殷族以后,便将所有的殷民都降为奴隶,为他们耕作服役。武王以殷余民封康叔,由他去治驭役使。 并告诫殷民当感周族不杀之恩,臣事王室,不得有异心,否则有罚。

除了奴隶阶级之形成外,周族中还有一显著的变化,酋长成为天子,他的家属族人也成为贵族,成为封邑主。至不济的也成为握有土地的自由民。我们晓得游牧民族天性是好斗的,他们轻视耕作的习气仍然不变。虽然他已经懂得了农业的利益,但仍不尊重它。他们强迫被征服的异族人为他们工作,他们成为主人。一天到晚骑射游荡。疲倦了坐下来,自有人捧上鱼肉及饮食来,只需张口来吃。吃饱了再想其他享乐的方法。但久而久之,游牧民族的一部分人也因环境的改换,不常迁徙,安于逸乐,而放弃了以前的生活,变成了上述的自由农人。——自然他们不是与天子诸侯卿大夫关系密切的贵族,否则也可坐食而役使他人了。

封建阶级于是乎成立,一切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决定于所在阶级的地位。这种由血缘团体变为异族相杂的团体,由自由社会变成自由阶级与不自由阶级相对处的社会,是从氏族社会变成封建社会的一大关键。在以后各章将次第地讨论,这里只提出一个纲领来,作一楔子而已。

注释:

[1] 罗振玉:
“其祭时牢鬯之数无定制,一以卜定之。其牲或曰大牢,或曰小牢,或牛、或羊、或豕、或犬。其牛又曰牡,曰牝,曰 、曰 。其用牲之数或一,
卜辞中用一牛者曰且乙、曰且辛、曰且丁、曰小乙、曰且甲、日妣已、曰唐、曰乙、曰丁。用一牡者曰母庚、曰父甲、曰父庚、曰父辛。用一牢者曰大庚至于中丁,曰且辛。
或二,
用二牛者曰且辛,曰父己,曰母庚。用牡者曰妣己。用二牢者曰且庚,曰妣庚。用一牛一羊者曰妣己。用二犬者曰王矢。
或三,
用三牛者曰大甲,曰且乙,曰 。用三白牛者曰王亥。用三牢者曰大戊、曰小辛、曰武丁、曰丁。用三小牢者曰母己。用二羊者曰且乙。
或五,
用五牢者曰大甲,曰大戊,曰且乙,曰妣庚。
或六,
用五羊一牛者曰甲。用三小牢卯三牢者曰羔。
或九,
用九牛者曰唐。
或十,
用十牛者曰咸。用十白豕者曰且辛。用十牢者曰大甲、曰且乙、曰且辛、曰父乙。用九牛一羊者曰甲。
或十五,
用十五牢者曰丁。用十五羊者曰甲。
或二十,
用十牛十羊者曰丁。
或三十,
用三十牛者曰丁。用三十牢者曰大甲,曰妣庚。
或三十三,
用三羊 牢者曰妣庚。
或三十七,
用三十七牢者曰丁。
或四十,
用四十牛者曰王亥。
而止于百。
用百牛者曰弹。曰寅尹。用百豕者曰弹。用百羊者曰大丁、大甲、且乙。又有仅曰牢、曰牛、曰羊、曰牡、曰小牢、曰羊,曰犬,而不言其数者。其仅言牢者曰大甲,曰大戊。仅言牛者曰南庚。仅言 者曰武丁,曰康且丁。仅言牡者曰且乙。仅言小牢者曰南庚、曰小乙。仅言羊者曰且戊,曰妣已。仅言犬者曰父甲,曰父庚。”
见罗振玉:《增订殷墟书契考释》。东方学会,1927年,卷下,第60—61页。(卜辞原文可参阅同书,卷下,第11—25页。)
按罗氏言祭祀用牛止于百,考之卜辞,实不止此。“曰贞御鬯牛三百”(同书,卷下,第19页)岂不是曾用牛至三百?

[2] 《书序》称:“自契至汤八迁,汤始居毫,从先王之居。”所谓八迁,可考者:《世本·居篇》云:“契居蕃”,“昭明居砥石”。士弱云:“陶唐氏火正阏伯,居商邱……相土因之。”(《左传》襄九)《竹书纪年·夏后纪》亦云:“商侯相土作乘马,遂迁于商邱”,又,帝芬三十三年,“商侯迁于殷”,孔甲九年,殷侯复归于商邱,“殷商纪”云:汤即位居毫。共六迁。王国维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谓契本帝喾子,实本居亳,居蕃为一迁。昭明居砥石为二迁。又引荀子《成相篇》,“契玄王,生昭明,居于砥石,迁于商”,以为昭明曾由砥石迁商,为三迁。引《左传》,定四,祝 论周封康叔曰:“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而推论“相土之时,曾有二都。康叔取其东都,以会王之东蒐,则当在东岳之下。盖如泰山之祊为郑有者。此为东都,则商邱乃其西都矣。疑昭明迁商后,相土又东徙泰山下,后复归商邱,是四迁五迁也。”“商侯迁于殷”为六迁。殷侯复归于商邱为七迁。汤居亳为八迁。(《观堂集林》,第12卷,第1页,《王忠悫公遗书》初集,1927年)今从王说,有此八迁。
汤以后五迁,据《竹书纪年·殷商纪》,仲丁即位,自亳迁于嚣。河亶甲即位,自嚣迁于相。祖乙即位,自相迁于耿。二年圯于耿,自耿迁于庇。南庚自庇迁于奄。盘庚自奄迁于殷。(《书序》及《殷本纪》俱云殷即毫,实误。《盘庚》三篇俱云迁于殷,不曾言亳。《书序》当系附会。如以殷亳为一地,则武丁自河徂亳,武乙又返于殷之说,如何讲得通?——详后)共五迁。(《书序》所云与《纪年》相同,只不曾说祖乙曾居于耿。)
实际上并不止五迁。盘庚在迁殷之前,即曾五迁,所以《盘庚上》云:“不常厥邑。于今五邦。”《书序》云:“盘庚五迁。”《史记·殷本纪》亦云:“五迁无定处。”不过五迁之中,除殷外,不可考罢了。是则连仲丁、河亶甲、祖乙、南庚及盘庚,共迁了九次,其中可知者五。
盘庚后曾否再迁。据《竹书纪年》,不曾离殷,丁山引《国语·楚语》:“殷武丁能耸其德,至于神明,以入于河,自河徂亳。”及《史记·殷本纪》:“帝武乙立,殷复去亳,徙河北。”云“毫在河之南,殷在河之北。《楚语》云:武丁入于河,自河徂亳,是盘庚都殷之后,殷人都邑,又一迁也。武丁入亳,而殷之亡国,实在河北。是自盘庚后,国都必再迁……武乙济河而北,复盘庚故居,是盘庚后国都再迁也。”(“由三代都邑论其民族文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本,第一分)所论颇可信。
综上所论,契至成汤八迁,汤以后至盘庚九迁,可知者五。盘庚以后二迁。凡二十一迁,所迁之地不可知者四。
关于各地所在,可参阅雷学淇《纪年殷商地邑图》。

[3] 许多学者中,梅特兰(F.W.Maitland)便是反对公产学说的一人。他以为个人财产制在文化的进展过程中,实较公产制为低下。公产制的成立,必须在酋长或首领的权力很大的集权政体之下。(见F.W.Maitland, 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Cambridge,1921,p.345.)
他的理论最大的错误,便是以现代的眼光来批评原始的制度,而有公产制高于私产制的成见。谁都知道事实是与他的说法相反的。私产制的发生,确是在公产制以后的。固然有计划的复杂的现代共产制度不是原始人民所能想到的。但原始式的公产制,在事实上,是发生于私产制以前的。

[4] H.S.Maine, Ancient Law ,pp.270—271.

[5] F.Seebohm, The Tribal System in Wales ,Cambridge,1904,pp.64—5.

[6] P.Vinogradoff,“Village Communities,”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4th ed.,vol.XXIII,p.154.

[7] Ancient Law ,p.303.

[8] Village 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Lecture V.

[9] F.Seebohm, 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 ,Cambridge,1926,p.439.

[10] “王各周庙……告曰,王□盂以□伐 方,□□□□□□(执兽)二〔三〕人,只馘□□□□〔四千八百二〕馘,孚人万三千八十一人,孚(马)□□匹,孚车十两,孚牛□〔三〕百□□〔五十五〕牛,羊二十八羊。盂□〔或〕□□□□□□□□我 〔征〕执兽一人,只馘百三七馘,(孚人)□□□□(人)。孚(马)□〔百三〕匹,孚车百两。”——小盂鼎文,见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东京文求堂书店,昭和七年,第35页。 zeufQr/j2qu13v55Oi0eE1pYYheKP8ubjXKrJjk4hhXx+kveJu1/PFbAXjTcq9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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