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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同等承继权与独子承继权

夏、商的承继制度与周以后最大的不同点,是没有长幼嫡庶的分别,也没有一系相承的习惯。弟可继兄而立。

夏启崩,先传位于长子太康,太康崩,便传位于中康,以次相承,都是中康的子孙,不降崩,传位于弟扃,扃传于其子廑,廑崩,又传给不降的儿子孔甲。

殷代的承继法和夏相仿佛,兄终弟及的制度更为明显。以弟的资格来承继兄位的一共有十四人。

(附注数目字表示承继次序。凡兄终弟及者,以虚线别之,而醒眉目。)

因为所有的儿子都是平等的,所以所有同一世代的兄弟都可以做酋长。长兄传于次弟,次传三,以次相传,兄弟都已传完才传子或侄,以及于下一辈。下一辈也是同一世代的兄弟依次传授,具同等的资格。太丁未立而卒,不传于其子,而传于弟外丙,弟中壬。中壬崩,才传给太丁子太甲。祖辛传弟沃甲,沃甲传祖辛子祖丁。祖丁又传沃甲子南庚,南庚又传给祖丁子阳甲的事实,是极明显的。

到了周代,才确定了嫡庶的分别,及嫡长子一系相承的承继制度。这些在第五章讲宗法制度时将有详细的讨论。

王国维分析殷、周的制度也看出这点,而加以注意。他说:“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自汤至帝辛二十九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此据《史记·殷本纪》,若据“三代世表”及《汉书》“古今人表”则得十五帝。)其传子者亦多传弟之子,而罕传兄之子。盖周时以嫡庶长幼为贵贱之制,商无有也。故兄弟之中有未立而死者,其祀之也与已立者同……” 此外郭沫若据卜辞三十一帝十七世,直接传子的只十一二三,也认为这是氏族社会所必有的现象。 VXEeQ85n1dnC5eKWjLjm26dSA/RBBbYvzKwaCcmSiZyKPd0Xe0mp/jCmydn0FP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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