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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这篇论文从题目上来看,便可以晓得是中国封建社会史的研究。我应该在开始讨论以前声明一下。我的研究不纯粹是历史的研究,所以我并不企图将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按着年代先后依次地排列着,好像历史家的叙说一样。反之,只将各种事实提出来以为各种社会现象的实证而已。我的研究也不只是一部分社会现象研究,所以我不仅着重于经济制度或政治制度一方面的讨论,而是以全部社会现象为对象,逐一讨论。

最要紧的,我不想将封建社会看成一种静的制度,我试图分析它的形成以至崩溃的过程,解剖它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及彼此间的关系。希望能有比较深刻的描写。

封建社会的意义是什么?我想应该在讨论以前有一个概括的印象。我们晓得“封建”一名词含义极其含混。英文的名词为feudalism,是封土(fief)的意思。和我国封建子弟受民受疆土地的意义相仿佛。但内容如何,却极难说。《大英百科全书》上便说用这名词完全是为了便利起见,实际上并没有一定的系统,而各地的习惯也各不相同。 [1]

但任何社会现象,只要不惮烦劳加以合理的分析,自能从纷乱无绪中,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则或特征来。关于封建社会,虽然各国的详细内容不同,经过一番分别及综合的研究,也是这样的。观察的眼光越锐敏,研究的方法越正确,所得的结论也越圆满。

亨利·梅因(Henry Sumner Maine)从所有权上来看,特别着重于土地所有权的不平等一点上。以为两重所有权(double proprietorship)——主人封邑的优越和农夫财产的卑微——为封建意义的主要特征。 [2]

他有见于土地权之重要,所以更有“土地统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的说法。认为主人的统治权及权利,以及人民的义务,都是以土地的有无为根据的。 [3]

维纳格鲁道夫(Paul Vinogradoff)抓住了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性,以为封建社会是基于厘定双方相互的(reciprocity)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契约(contract)关系的。 [4]

他也着重于土地的所有权,和梅因差不多。以为有优越和卑微两种。前者有所有权,而后者只有使用权。不但一切人的地位都以土地的有无来决定,土地的所有并且能决定政治上的权利和义务。 [5]

《大英百科全书》上亚当斯(G.B.Adams)曾列举五大原则如下:(一)臣属于主人的关系。(二)平民只能耕种土地而无所有权。(三)耕种土地对于主人便有服役(不仅为经济的亦为政治及道德的)的义务。(四)所有阶级间都以忠诚服役及保护为相互的关系。(五)主人与农民间的合同决定了一切权利关系。

同书莱韦特(A.E.Levett)描写封邑,包含治理者及臣属者两部分。治理者的主权完全以土地所有权为根据。 [6]

柯慈士克(Rudolf Kötzsehke)在《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封邑制度一节,说封邑是基于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经济、社会及行政的组织。使握有土地及耕种土地的两种阶级联系在一起,而发生相互的关系。 [7]

布洛克(Marc Block)以为封建社会的要征在于封邑及臣属制度(System of Vassalage)。 [8]

以上各人的看法虽各有差异,但归纳起来,不外两点:(一)土地所有权的有无。(二)主人与农民的相互关系。前者实系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为封建社会的中心组织;后者只是当然的现象,有土地者为主人,无土地而耕种他人的土地者为农民。这样便形成了特权与非特权阶级,而确定了两阶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特权阶级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以他的封土为出发点,他对在上的封与者有臣属的义务,特别是兵役的供给。 [9] 他对在下的臣民有治理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各种义务的供给。从非特权阶级来看,因为他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以不是特权阶级,而须对于给他耕地的主人忠诚地供给各种役作的义务。

根据以上所述,更简要而言之,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

其次,我们应当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时期加以确定。这比厘定封建社会的含义更为困难。我国封建社会远在上古时期,历史的文献太不充足,很难断定。有些学者为了避免真伪的争辩起见,认为周代以前,虽有封建的传说,但只是传说而已,决不可靠。封建时代,应当从周代起。弗兰克(O.Franke)即持此种见解。 [10]

有些学者则愿将古代史追溯得久一些,虽然史料不可靠,但不妨经吾人详加选择。于是有以甲骨文中已有侯伯的称谓,因而断言殷代已经是封建社会者。另有一派学者则持相反的见解,以为侯伯的含义大有疑问,反对此说。

两派都有相当的理由,但都不足以令人心悦诚服,全盘接收他们的意见。固然同一字各时代的含义各不相同。殷代侯伯也许和周代的侯伯性质不大一样,正如同周代侯伯的性质和汉代的侯伯又不一样,不可不详加考虑。陶希圣云:“春秋以前中国有许多封建诸侯,但是周以前又不能说是封建社会。那个时期的牧伯不过是氏族长,这许多氏族长(群后)之上,冠戴着一个‘元后’。——或许元后制是后人假定的也未可知。周统一中国以后,始大封功臣和子弟。例如太公封齐,一到,便灭了莱侯及莒侯。莱侯莒侯便是原来齐地的氏族长。……” 便是有见于此。但所说只是一种推论,并没有事实的根据;只足备一说,不能引为定论。据我个人的意见,殷代已有侯伯,见于甲骨,无可疑问。但决不能以此一端而证明殷代系封建社会。

仅以几个单字,或一部分事实来作辩论的根据,双方谁也不会心服,而争论不决。最要紧的,必须以整个的眼光,来分析解剖整个的社会组织。不可仅仅以某一种组织或现象为讨论的根据。这样便可以免去不少偏激的错误,而所得结论也比较可靠。我们如果仔细注意其经济、政治、社会等组织的内容,看是否合乎封建的条件,便会减去不少主观的错误。

同时我们应该充分地明了任何社会的过程都不是断然截然的,其间经过多少年月的酝酿,而是逐渐形成以至于完成的。封建社会的进展,也不能逃出这个公例。维纳格鲁道夫写西欧封建社会史时,就曾郑重地声明封建社会不能严格指定发生于某一时期,它们是逐渐兴起的,逐渐崩溃的。必不得已,我们只能以封建制度显著地成为政治社会组织中心时的11世纪至12世纪为西欧的封建时代。 他这种谨慎而精确的眼光,确是值得我们称许的。

殷代社会,据我的研究是以牧畜为主要职业的氏族社会,但到了末期,旧的社会多少已经有些改变,新的社会多少已经有了相当的根基。所以如果说殷代不是封建社会,则确已有许多封建基础;如果说是封建社会,则还不曾以封建为中心组织。我们应该注意殷代只是酝酿时期,是兴云而未雨的时期,是形成的时期。到了周代,才以政治的方式大行封建,封建成为社会的中心组织,是大雨倾盆的时期,是完成的时期。

正和英国的情形一样,在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以前,已经有了封建的事实,但经过征服以后,才有系统地使农民属服于主人,才有正式的封邑组织,使在下者与在上者相互的关系愈具体化。 [11] 我国在周代以前,也已然有了封建的事实,但从周武王以政治的力量使全王国普遍地实行有系统的具体而严密的封建组织后,才入于封建社会完成时期。

以同样的眼光来看,封建崩溃的过程,也是逐渐的,而不是突然的。在春秋战国时代,有些方面已呈崩溃现象,但社会组织仍以封建制度为中心。因此我们不能说封建社会已经完全中止,直等到秦统一了天下,推翻了一切旧有的制度,才结束了封建社会。

在导论中我说的已经太多了,最后应当将所根据的主要文献说一下:

殷商的甲骨文

殷墟发掘报告

周代金文

《易》

《尚书》

《毛诗》

《春秋》

《左传》

《公羊传》

《谷梁传》

《国语》

《管子》

《晏子春秋》

《论语》

《孟子》

《史记》

夏代的史料最缺乏,所可根据的,只有《尚书·禹贡篇》、《竹书纪年》及《史记》关于夏的记载。《尚书》一书中真伪互出,而《禹贡》的真实性最可怀疑。试思在周代,中国的疆域还只及于黄河流域一带,此外的便是所谓蛮夷戎狄,不属于中国范围的地方。远在夏代,怎会疆域如此之广,包括九州?顾颉刚虽未能确证《禹贡》作于战国,但古代地域决无如此之广的论断 极其正确,可以断言《禹贡》为后人所伪造无疑。至于《竹书纪年》的作者年代,至今尚无定论。无论如何,关于夏殷的部分,是后人追纪的。所记是否可靠,不能令人不怀疑。所有关于夏的史料,不但极其缺乏,也极其不明确。本文虽有时引用夏代的传说,但只以为传说。聊备参考而已。

关于殷商的材料,在从前也是被认为传说的时期,但自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以来,王懿荣 、刘鹗 、孙诒让 、罗振玉 [12] 、王国维 、郭沫若 [13] 、容庚 等人无系统的搜掘、著录、考释,以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从1928年以来,殷墟有系统的发掘, 无论是陶器等实物,还是甲骨文,都使人感到殷代古史的研究是可能的。我讨论殷代社会,便以这一类的材料为主体。

周代是这篇论文的主体。周初的材料以周金文、《易》、《尚书·周书》、《毛诗》为主。这都是极可贵的史料,尤其是周代金文未经改窜,有实物可资证明。《诗经》是当时士大夫民人的诗歌集成,都是可靠的原料。

《三礼》的撰作年代极可怀疑,可以断定至少是周代亡国以后的作品,到汉代出现。其中附会妄造的地方,到处都是。如果讲周代社会,完全以《周礼》、《礼记》为主要的根据,材料自然可以充实得多。但一切讨论的基础也就易于动摇了。本文为慎重起见,除了用以与其他可靠的文献互相参证外,是不单独引用的。

春秋时代又是一个史料充分而可靠的时代。《春秋》、《三传》、《国语》、《论语》、《管子》、《晏子春秋》都是很可宝贵的原料。管晏的书中,虽已经多少有些改窜,但不能全部推翻,而目为伪书。

战国及秦的材料,《孟子》及《史记》是可信的书籍。

注释:

[1] G.B.Adams,“Feudalism,”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4th ed.,1929,vol.IX,p.206.

[2] H.S.Maine, Village 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H.Holt,New York,1876,p.146;Ancient Law,J.Murray,London,1906,p.303.

[3] Ancient Law ,pp.108-109.

[4] P.Vinogradoff, The Growth of Manor ,G.Allen,London,Macmillan,New York,1911,p.412.

[5] P.Vinogradoff,“Feudalism”,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 ,1922,vol.III,pp.458 ff.

[6] A.E.Levett,“Manor”,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4th ed.,vol.XIV,p.820.

[7] Rudolf Kötzsehke,“Manorial System”, 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1933,vol.X,p.97.

[8] Marc Block,“European 〔Feudalism〕”, 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1931,vol.Ⅵ,p.205.

[9] 亨利·梅因也说当酋长授予臣下封邑时,兵役的供给,便是臣下对于他最普通的一种义务。—— Village 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p.132.

[10] O.Franke,“Chinese〔Feudalism〕”, 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vol.Ⅵ p.213.

[11] Vinogradoff, Villainage in England ,Oxford,1927,pp.131 ff.

[12] 罗振玉的著录最多,有:
《殷墟书契前编》(1912年)
《殷墟书契菁华》(1914年)
《殷墟书契考释》(1914年)
《铁云藏龟之余》(1915年)
《殷墟书契后编》(1916年)
《增订殷墟书契考释》(1927年)
《殷墟书契续编》(1933年)

[13] 郭沫若著有:
《甲骨文字研究》(1931年)
《卜辞通纂》(1933年)
《殷契余论》(1933年) 5o5/Fmei8DUfKMn8dfD68P+KPIDIxX4wF8MMPSqPMcKZSYDmkEYRxoAAd4+FqB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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