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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特征与内容

(一)存货的特征

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出售,不论是用于直接出售(如产成品、库存商品等),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才能对外出售(如原材料等),存货的这一特征就使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例如,某机床厂生产的机床,对外出售的,应作为企业的存货,但是,如果该企业将其中的某台机床留作自用,则该台机床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而不是存货来进行核算。

存货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存货是有形资产,这一点区别于无形资产。

(2)存货处于不断购买、使用、销售中,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3)存货最终是为了出售,不管是直接出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最终是为了把存货销售出去。

(4)存货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长期不能耗用的存货,会因积压而贬值或变质,从而造成损失。

(二)存货内容

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2)在产品,是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产成品,是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是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如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但是,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企业在进行存货核算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存货跌价准备”“代理业务资产”等会计科目。企业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参照“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改为“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将“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改为“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企业在确认存货时,需要判断与该项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实务中,主要通过判断与该项存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其中:与存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是指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造成的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存货中滞销、毁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与存货所有权相关的报酬,是指在出售该项存货或其经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其他存货时获得的收入以及处置该项存货实现的利得等。

通常情况下,取得存货的所有权是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例如,根据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取得现金或收取现金的权利)的存货,其所有权已经转移,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已不再流入本企业。此时,即使该项存货尚未运离本企业,也不能再确认为本企业的存货。又如,委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委托代销的商品仍应当确认为委托企业存货的一部分。总之,企业在判断与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时,主要结合该项存货所有权的归属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要确认存货,企业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的计量。

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验证性。如果存货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确认为一项存货。例如,企业承诺的订货合同,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地确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确认为购买企业的存货。又如,企业预计发生的制造费用,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地确定其成本,因此不能计入产品成本。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不同存货的成本构成内容不同。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一)外购的存货

1.外购存货的初始成本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所发生的、应归属于该存货成本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3)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分配方法通常包括按所购存货的重量或采购价格的比例进行分配。

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下面以原材料为例,介绍外购存货的核算。

立德思考

从存货与商业秘密思考精致利己主义

商业机密是企业的生命,谨防间谍!随着国内工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对优质铁矿的需求已经变得非常巨大,凭借庞大的需求,我们希望有大宗商品的议价权。2003年是中国和世界三大矿企—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力拓集团和巴西淡水河谷进行价格谈判的第一年。谈判对方,尤其是力拓集团的代表,让人感到“诡异”:他们不仅清楚我方库存量,还对我方谈判底线了如指掌。2004年至2007年,三大矿企接连4年把铁矿石价格分别抬高了18.6%、71.5%、19%和9.5%。2008年,三大矿企粉矿价格上涨79.88%,块矿价格上涨96.5%,使我国钢企遭受了7000亿元的巨额损失。从2005年4月到2009年6月,胡士泰作为力拓集团的谈判组成员,出卖养育自己的祖国,通过钢铁公司内部人员获取了我国钢企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状况、原料库存数量、周转天数、进口矿的平均成本、库存的平均成本、吨钢单位毛利、生铁单位消耗、利润率、生产计划以及采购价格等产业数据,据此很容易地推算出我方的谈判底线,令我方钢企损失惨重。胡士泰案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是隐形公关,对于高额赞助、国外参观学习、与国内合办EMBA班、免费培养未来的商业代理、向实权人物的亲朋好友提供“咨询费”“课题经费”等,我们须保持警惕。

2.会计科目设置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原材料的日常收发及结存,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计划成本法将在本章第三节专门介绍)。

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计价核算时,原材料的收发及结存情况,无论是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类核算,均按照实际成本计价,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原材料”“在途物资”等科目。

“原材料”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的收发及结存情况。实际成本法下,借方登记验收入库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可根据需要,以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或规格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对于购货发票已到,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原材料、周转材料、商品等),可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借方登记企业购入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已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在途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外购原材料的账务处理

企业外购材料由于结算方式和采购地点不同,材料入库、货款支付、收到发票账单在时间上不一定同步进行,因此相应的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1)发票账单与原材料同时到达。

对于发票账单与原材料同时到达的采购业务,企业在原材料验收入库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材料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应将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原材料成本。

【例4-1】

华威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A,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额1300元,支付运输费用54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5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入库。

以现金从农业生产者购入一批免税农产品B,收购凭证上注明金额为6000元,另支付挑选整理费300元(税法规定农产品抵扣率为9%)。会计分录如下: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损耗应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在查明原因后再做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成本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2)发票账单已到、原材料未到。

对于发票账单已到、原材料未到的采购业务,应根据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材料成本,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待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收料单,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例4-2】

华威公司采用汇兑结算方式从乙公司购入F材料一批,发票账单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元。支付保险费1000元,增值税60元,材料尚未到达。

上述购入的F材料已收到,并验收入库。

(3)原材料已到、发票账单未到。

在这种情况下,发票账单未到,无法确定实际成本,期末应按照暂估价值先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做相反的分录予以冲回。收到发票账单后再按照实际金额确定存货成本,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例4-3】

华威公司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购入H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月末发票账单尚未收到也无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暂估价值为3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下月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上述购入的H材料于次月收到发票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价款为3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030元,对方代垫保险费2120元(包括增值税12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二)自行生产的存货

自制、委托加工的存货,均须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自行生产的存货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在生产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的情况下,企业归集的制造费用可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在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企业应采用与该制造费用相关性较强的方法对其进行合理分配。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和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法等,还可以按照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成本及产品产量分配制造费用。

企业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存货,按计算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例4-4】

华威公司生产M产品,本月完工400件,月末结存在产品200件,在产品完工程度为40%。原材料在开始生产时一次投入。月初在产品成本及本月发生费用如表4-1所示。

表4-1 华威公司M产品月初在产品成本及本月发生费用 (单位:元)

根据以上资料用约当产量法计算M产品的成本,如表4-2所示。

表4-2 华威公司M产品成本 (单位:元)

M产品已验收入库,结转产品成本:

(三)委托加工的存货

委托加工的前提条件是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或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其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包括拨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几个环节。

委托加工物资若涉及应税消费品时,其已由受托单位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可以抵扣;二是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例4-5】

华威公司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非黄金饰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该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华威公司按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2)支付加工费和税金时。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7000)÷(1-10%)=3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0000×10%=3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000×13%=910(元)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注:上述业务,若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则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1)发出材料时同上。

(2)支付加工费和税金时,增值税可以抵扣,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四)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的存货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例4-6】

1月1日,A、B、C三方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A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投资(甲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为5000000元,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5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00元。假定甲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为10000000元,A在甲公司享有的份额为35%,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

本例中,由于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投资合同约定的该项原材料的价值为5000000元,因此,甲公司接受的这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5000000元,增值税650000元单独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A在甲公司享有的实收资本金额=10000000×35%=3500000(元)

A在甲公司投资的资本溢价=5000000+650000-3500000=2150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五)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除以上来源外,企业通过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其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Hhun/BXQ+91BNXXO8iPRgWl4tB1+eQtpwSvs8Q32Rz5LDfNcyd1yMesvW5o1RH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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