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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存款

一、开立和使用银行存款账户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本地银行的那部分货币资金。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留存限额内的现金之外,都必须送存银行。企业的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之外,都必须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是全国的结算中心,各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业务。企业在银行开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规范全国的银行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个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四种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的账户。企业职工薪酬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以及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而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殊用途需要而开立的账户。

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企业在办理存款账户后,使用账户时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的规定,具体包括:合法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只能供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账户;企业办理各种收付款时,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企业的各种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

二、银行账户结算方式

结算是指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完成货币收付的行为。结算又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行为;转账结算是指企业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并存入足够的资金,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缴拨以及其他往来过程中发生的超出现金收付范围的货币收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按照支付结算使用的区域不同,转账结算方式可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同城异地结算方式三大类。其中,同城结算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两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包括汇兑、银行汇票和托收承付三种结算方式;同城异地结算方式包括委托收款、商业汇票和信用卡三种结算方式。

此处简要介绍支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三种结算方式,其他结算方式将在后面的章节中分别介绍。

(一)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一经签发,应由出票人无条件支付。目前,按照支付票据的方式,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提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一律记名,起点金额为100元,付款期限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支票是同城结算方式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二)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结算没有金额起点限制,也没有最高限制。委托收款的付款期随付款人的不同而不同: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委托收款方便灵活,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是一种通用性极强的结算方式。凡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款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范围内,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三)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又称为异地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托收承付适用于异地各种符合条件的单位之间,以经济合同为依据的商品交易及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算。

立德思考

用银行存款的理念来思考修身、齐家

家有余粮,遇事不慌。银行存款这一理念同样适用于恋爱、婚姻和家庭。感情就如同一个存折,只有不断存钱,存款才会越积越多;伤害就如同取款,如果频繁、过度取款,终有一天存款会归零。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一)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

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是指设置与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逐笔逐日地记录银行存款的增减及结存情况。银行存款日记账是核算和监督银行存款日常收付结存情况的序时账簿。通过它,可以全面、连续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每日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余额,为日常分析、检查企业的银行存款收支活动提供资料。

【例2-5】

华威公司10月6日发生如下两笔银行存款收款业务:销售商品收到货款56500元,其中增值税6500元(收款凭证1);收到购货单位预交的购货款30000元(收款凭证2)。华威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销货款。

(2)收到预收款。

【例2-6】

10月9日,华威公司购买原材料,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67800元,其中增值税7800元(付款凭证1);购买不需安装设备支付银行存款33900元,其中增值税3900元(付款凭证2),设备已运达企业;预付购买材料货款80000元(付款凭证3)。华威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购买原材料。

(2)购入固定资产。

(3)支付预付款。

(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

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是为了总括地反映和监督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收支结存情况。为了减少登记的工作量,一般是把收付款凭证按照对方科目进行归类,填制汇总收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总账科目。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企业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上述【例2-5】可汇总收款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如上述【例2-6】可汇总付款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四、银行存款的清查

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双方余额应相等。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均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记录了银行存款增减变动的每一笔经济业务,一般情况下,二者是能够核对相符的。但也有核对不符的情况,造成不符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一方或双方记账错误,如串户或数字书写错误等;二是存在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是双方入账时间不一致造成的,归纳起来,通常有如下四种情况。

第一,企业已收款,而银行尚未收款。如企业将收到的转账支票存入银行,但银行尚未入账。

第二,企业已付款,而银行尚未付款。如企业开出支票并已根据支票存根记账,而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取款或转账。

第三,银行已收款,而企业尚未收款。如托收货款,银行已经入账,但企业因未收到收款通知而未入账。

第四,银行已付款,而企业尚未付款。如支付借款利息,银行已从账户中划款,而企业因未收到付款通知而尚未入账。

如上所述,由于记账错误和未达账项的存在,因此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不相等的。此时,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都不能代表企业银行存款的实有数。企业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对账单后,要仔细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与银行对账单的记录进行核对,判明企业和银行双方是否有记账错误,同时确定所有的未达账项。经过上述工作后,可以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调节不符的所有账项,确定银行存款的实有数。

【例2-7】

华威公司6月30日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为42060元,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为47700元。经过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发现的未达账项及错误记账情况如下:

(1)20日,委托银行收款,金额2000元,银行已收妥入账,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

(2)6月份开出转账支票,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金额合计6700元。

(3)22日,公司本月一笔销货款2600元存入银行,出纳误记为2060元。

(4)28日,存入银行支票一张,金额1500元,企业已凭回单记账,银行尚未记账。

(5)30日,银行代付电费2100元,企业尚未收到付款通知。

首先,因为(3)记账错误,而使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少记540元,应予更正,更正后的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42600元。再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表2-1所示。

表2-1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位:元)

调整后的金额相等,表明银行存款实际金额为42500元。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作为入账依据,也不能直接以银行转来的银行对账单作为原始凭证记账,而应待日后相关未达账项的原始凭证到达后再作账务处理。

立德思考

制度执行时失效,蛋就裂开了一条缝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属于稽核,根据内部牵制制度之不相容职位分离原则,应由出纳以外的其他人员负责编制。20世纪90年代,南方某单位的出纳好赌,输光了家中所有积蓄,心有不甘,于是利用单位基建、购置装备的时机挪用公款。他本想赌一把,待翻本后及时归还公款,再金盆洗手,结果事与愿违,越赌越输,挪用的公款金额也越来越大,以致无法填补。后因轮岗,他担心事情败露而潜逃至外省荒山野岭,几天没有上班,也未曾请假,音信全无,难道是失踪了?于是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发现他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共挪用公款2000多万元,可谓天文数字!公安部门随即对他进行了全国通缉,不久后,嫌疑人被抓获,最终被判死刑。问题在于,持续时间如此长的犯罪行为为何一直没被发现呢?从内部牵制来说,关键是本应由他人负责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却由这位出纳负责编制,以致错误未被及时发现并纠正,终致付出了惨痛代价。 Cape3f+CyTE9qaO+Pd5cOxwgj6PnTEGman8uD4eSI90ZJNW0A9zTdWZDqyGFzv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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