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现象学就是关于外在表现的科学。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它是由内部过程导致的外在表现的集合,因此,我们通过它,来推理事物的内在本质。广义上来讲,现象学是对个体习惯和整体外在表现的研究。从本质上讲,只有那些外在的表现证据可以用来确定精神状态。所以,现象学,可以定义为心理学中的符号学。现象学在法律上非常重要,但它还没有承担起重要推论的任务,即,怎么从无数外观集合中推演到内部过程。此外,观察数量的欠缺,也会导致精确度不足,在这方面,心理学的研究还不够先进。不成熟地利用现象分析,可能会导致危险性错误。这在意大利实证主义学派的教学中十分常见,它被称为心理变态符号学。如果现象学只是试图建立一种关于外在表现的科学,它至少可以批判性地分析心理变态符号学中存在的习惯性推理,减少对个体外在表现价值的夸大,把风险降低到一定范围内。因此,看上去,我们目前的任务是批判性的,但是,如果我们可以为这门科学的后续发展找明方向,并已经检验和搁置了手中的无用材料,这也将是一项成就。
每一种意识状态都有其物理关联,每一个心理事件都有其相应的身体活动。事情以某种形式发生,总会带有一些痕迹。但不是所有的痕迹都相同、都传递同样的信息。不同的人,同一人在不同的时间,传递的信息也不一样。对精神事件的分析,必须和分析物理事件一样清晰,但是很多时候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首先,物质很少传递不满的情绪;此外,每个人的表达习惯也都不一样。所以,对精神状态的外在表现的研究很难精确。如果一个人感到尴尬,他会摸下巴,这种习惯是众所周知的;也有纯生理的外在表现,如脸红、颤抖、大笑、哭泣、口吃等。但是,一些大男子主义的人不愿意把自己的想法公开告诉给自己的朋友,他们的表述习惯代代相传,但有时经历了变动,直到今天,它们已经无法被辨认。愚弄他人的欲望也有其固有的特点:当言语是假的时,手势与言语会互相矛盾。比如,有个人说:“你看,她倒下了。”但他的手势不是很清楚,因为他把注意力都集中在了他所说的话上。
从前,有一名儿童犯罪的嫌疑人。这个女孩说她是独自生下孩子的。生完孩子以后,她给孩子洗了个澡,然后把孩子放在旁边的床上。她还观察到被子的一角落在了孩子的脸上,她担心它会影响孩子的呼吸。但此时,她晕倒了,无法帮助孩子,于是孩子窒息了。在讲述这个故事时,她一边抽泣着,一边张开左手的手指,按在自己的大腿上。但是我认为,如果她把柔软的东西,比如被子的一角,放在孩子的鼻子和嘴上,然后再按下去,可能更现实一些。但她仅仅把手指按在腿上。所以我不得不问她,她是否用这种方式掐住孩子的脖子。然后,她抽泣着承认了。
还有一个类似的例子:一个人向我们保证,他与他的邻居相处得非常和睦,同时却握紧了拳头。这个手势意味着他对邻居的恶意,但他的话语却没有。
无须强调,如果观察材料本身很有限,而又过于看重类似的手势的意义,判断的正误就很难保证。而且取证时有特别多的事情要做,观察手势的机会本身也很有限。那么,如果经验不足,我们就会很容易误解或者忽视手势。如果证人发现了我们在观察他们的手势,他们也会立即控制他的身体表达。简言之,这个工作有很多困难。但一旦克服了这些困难,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们所做的努力也都会得到回馈。
我也建议,不要从谋杀和抢劫案件着手研究心理的外在表现,而是从日常生活中的简单案例开始。这些日常行为,不会让我们有犯严重错误的风险,而是可以让我们更冷静地观察。手势是特别强大的习惯,只要一个人不是对什么事都无动于衷,几乎都会有手势。一个人在打电话时,他的手势是很有意思的。如果一个人在威胁他人,他就会握紧拳头。如果他在计算什么,他就会把手指一个一个伸向空中。如果他生气,他就会跺脚。如果他搞不清楚一件事情,他就会把手指放在头上。人在做出行为时,就像他的对话者在他面前一样。这种根深蒂固的打手势倾向,几乎从未离开过我们。这些动作在我们说谎时也会出现。而且,一个正在说谎的人,他的手势可能要比他的言语明显得多。这里的问题在于动作的强度,因为每一个手势都需要一个强大的冲动,越大的冲动就越能成功地带动手势。根据赫伯特·斯宾塞的说法,任何超过一定强度的感觉,都会在身体的活动中表现出来,这是一条普遍和重要的规则。这一事实,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很少需要处理不深不浅的感觉。感觉在大多数情况下要足够强烈,才能让我们以手势的形式,做出身体的表达。
英国老医生查尔斯·贝尔谨慎地认为,所谓激情的外部迹象,只是身体结构所要求的自发运动的伴随现象,或者是身体状况所要求的自发运动。在听到令人厌恶的事情时会做出防卫动作,如人类在愤怒时握紧拳头,野生动物龇牙咧嘴……人类通过长期的经验,才能慢慢理解这些动作的意义。此外,每个人也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所以身体表达变得更难理解。只有经过很长的时间,这些身体语言才会慢慢统一。但是,这种语言又会多统一呢?搬运工、翻滚者或击剑手的肌肉,接受的训练比较多,所以,其肌肉也在身体中最能被思想激活的部分得到了发展。我们的脸部和手部的肌肉,也接受了大量的训练,可以做出比较固定的动作和表情。但是,有些身体表达被固定了,还有些身体表达并没有。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不正常的体征反应,比如,由不正常的性冲动引起的中毒,过量饮酒引起的溺水,等等。现代精神病理学对这些偶然现象了解不多。但是,如果对这些偶然现象进行科学实证研究,它们的因果和发生机制,也是有迹可循的。如果我们从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入手,并牢记这样一个事实,每个人都能一眼认出猎人、退休军官、演员、贵族小姐。更训练有素的观察者,还可以认出商人、官员、屠夫、鞋匠、流浪汉、希腊人、性变态者。这个过程考验观察者的技能、证据的质量,以及器材的优劣。只要我们把过激的、未经论证的假设放在一边,去敏锐、仔细地观察,夯实证据和材料基础,选择好的工具,我们就能走得很远。
赫伯特·斯宾塞就语言情绪所做的观察特别精细。在此之前,没有人想到过研究情绪状态的信息,也没有人考虑过从单一数据中获得任何重要东西的可能性。但是,这个信息后来被证明有丰富的蕴意。达尔文十分清楚如何利用它。他指出,抱怨待遇不好或有点痛苦的人,几乎总是高声说话;深沉的呻吟或刺耳的尖叫,表明极度痛苦。通过这些理论,我们法律人就可以做出无数有效观察。任何一个有经验的犯罪学家,都能立即从一个新来的人的语气中,辨别出他想要什么。例如,被告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传唤到法庭,他会用询问的语气。我们通过他的语气,就知道他要问的问题。任何一个受了重伤的人,说话都是嘶哑的、突兀的。哓哓不休的人,以及那些对另一个人说坏话的人,当他们只是半信半疑或根本不信的时候,他们的语气就会暴露他们的内心。在数以百计的案例中,我们看到,生理反应会暴露罪犯试图否认的心理。对神经的刺激,影响了嘴部特有的抽动动作,这种动作与吞咽的反射倾向交替出现。此外,它还通过扰乱心脏跳动的方式,导致血压下降和心悸,这从右颈动脉的悸动中清楚地表现了出来,而左颈动脉没有显示出悸动。所有这些加在一起,导致了那种重要的、轻度振动的、冷的和无音调的声音,这在否认自己有罪的罪犯身上经常可以看到。这些身体表现很少能骗过专家。
但是,这个方法的风险也很大。谁一旦致力于研究它们,就会太容易相信它们。即使他正确地识别了几百次,但仍有可能遇到完全不知道的情况。有些犯罪者会在声音表达上故意隐藏。但是,做出这种隐藏需要犯罪者精神集中,而这种精神集中只能持续很短的时间。一个人说着说着,他的声音就会不由自主地陷入自然状态,而说话者正是通过这种改变,大大地出卖了自己。虽然故意模仿或者隐藏是很难的,但是,我们也要记住,不要被嫌疑人一开始的动作打扰、带偏,被嫌弃人误导。声音的判断有很大的价值,但作为一种方法,对它的研究还是太少。
有些时候,声音和手势会传递相反的信息。拉扎勒斯发现,在击剑比赛中,观众无法阻止自己模仿击剑手的动作,手里拿着东西的人,都会模仿运动员的手部动作。斯特里克对观看士兵演习者的不自觉动作,也有类似的观察。 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例如,我们在走路时,总和附近的行人保持统一步调;看球的时候,与投手的动作保持同步;听音乐时,随节拍起舞;敲石头时,与石头敲击声同步舞动;当人们兴奋地说话时用手势来助兴……这些都是一回事。点头表示同意,摇头表示否认,耸肩表示不解,也是同样的概念。本来口头的表达已经足够了,其实不需要通过传统的手势来加强,手势只是自发的、伴随的。
另一方面,表情和手势也可以反过来影响声音的表达。如果我们做出固定的表情,或者调整我们的身体状态,我们的声音的情绪表达就会受到影响。如果你假装自己非常愤怒——皱着眉头、握紧拳头、咬紧牙关、声音嘶哑、喘着粗气,慢慢地,你真的会愤怒。这就是莫兹利提出的“自说自话”现象:通过积极改变身体状态,人可以用同样的方式,使自己进入任何想象的情绪状态。办案的时候,我们常常会遇到激动的嫌疑人,他们的激动,传递出了他们的诚意,或者是作为无罪人士的愤怒,又或者是作为财务上被人坑骗者的愤怒,这些充满激情的场景,表演充分的人,会让法官相信它们的真实性。这些行为,每天都在法庭上出现。正常情况下,人很难长时间伪装。但因为一个人表现出愤怒,他就必须做出适当的手势,这些手势会接连刺激之后的身体动作,从而影响声音。因此,虽然一个人其实没有故意掩饰,但人们自己却能相信他们自己所编造的东西。如果他们的精神平衡能力很弱,他们甚至会成为疑病症患者。
激动的手势动作很容易发现,但办案人员一定要尽早向证人指出他们的问题。如果证人迷失其中,他们就会被随之而来的演说充分激发,自然地做出手势,在这以后,不真实的东西就会变得难以察觉。但在开始时,我们还可以比较简单地观察到证人的手势并不熟练或者过分夸张,这时,我们必须检查语言和手势之间是否一致。对大多数人来说,缺乏一致性是正常的,尤其是那些表现欲较强的人,手势多是常态。但是,如果语言和姿态很快就变得一致,特别是在一个激动人心的演讲之后,你可以肯定的是,这个人已经巧妙地使自己进入了他想表现的状态。
另外,我们还可以关注颜色的变化,比如苍白的面容。面色苍白,通常受到的关注较少,因为它比较少见,通常也不那么可疑。人们也经常以为面色苍白很难被模仿,但是这并不准确。有一种特殊的生理过程,可以人为地造成苍白。在一个实验中,人的胸部被强行收缩,声门被关闭,用于吸气的肌肉被收缩,导致人面色苍白。这个实验对我们来说没有实际价值。做出这些努力本来就很难,更别说在法庭人为制造面色苍白了。它唯一的用处,可能是在模拟癫痫上。但装作癫痫,人需要倒地,所以人们常常不能玩这种把戏。话说回来,众所周知,面色苍白取决于血管的痉挛。血管收缩,从而导致其孔径变窄,阻碍了血液的流动。但这种痉挛,只发生在相当愤怒、恐惧、痛苦的情况下。所以,如果一个人害怕被揭穿,或对不公正的怀疑感到愤怒时,他会自然而然地做出这些身体反应,不需要我们人为干涉和区分。
弗里德里希·格斯特克曾经说过,从一个人怎么戴帽子就能看出他的性格。如果他把帽子直接扣在头上,说明他是个诚实、迂腐和无聊的人;如果帽子略微倾斜,说明他的性格比较有趣,头脑灵活而又令人愉快;帽子戴得过于歪歪扭扭,说明他的性格轻浮而顽固;如果帽子戴在后脑勺上,说明这个人不自量力或者很感性。帽子戴得越靠后,这个人越危险。如果把帽子压在太阳穴上,说明这个人爱抱怨,经常忧郁、状态不好。自从我读了这位经验丰富的作者的论述,此后多年,我还无数次地感叹:他说得多么正确,有这么多的例子来支持他的观点!类似于通过如何戴帽子来判断人的性格的方式还有很多,比如观察一个人怎么穿鞋、怎么用雨伞。很多母亲告诉儿子:在选新娘时,要看她在他倒地时有什么反应,或者看她怎么切奶酪——奢侈的人把奶酪皮大块切下,吝啬的人把奶酪皮直接吃掉,而好的媳妇人选,会仔仔细细地切奶酪皮。很多人会根据家庭、酒店客人和城市居民的私人空间的舒适和清洁程度,来判断他们的家庭背景,这不是没有道理的。
拉扎勒斯从虔诚的冯·施密特那里听来一个故事:从前,有一个聪明的男孩,他躺在树下,根据路人说的话来识别他们的职业,如果有人说“多么好的木材啊”,他就知道这个人是个木匠;如果一个人说“这个树皮真好看”,他就是皮匠;如果一个人感叹“多么美丽的树枝啊”,男孩就会说“早安,画家”。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只要稍加观察,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察觉到那些可能被隐藏起来的东西。有一次,我看到窗户外的花园里正在建造一座房子。当木匠们晚上离开时,他们在入口处放了两块木板,并在上面横放了一块板。后来,每天晚上,都有一帮年轻人来。他们把这个地方当成了一个游乐场,而他们必须通过那个障碍物才能进去。这让我有机会观察他们的性格:一个人跑得很快,很容易就跳过去了,那个人在生活中,会很容易和迅速地取得进步;另一个人小心翼翼地走过来,慢慢地爬上木板,然后,同样小心翼翼地从另一边下来——这是一个深思熟虑的人,做什么事都很有把握;第三个人爬上去,然后跳下来——这是一个做事通常没有目的的人;第四个人精力充沛地跑向障碍物,然后停下来,大胆地爬到下面——这是一个令人厌恶的男孩,但是他做事是有目标的;又来了第五个人,他跳了起来,但跳得太低了,翻了个跟头,他站了起来,揉了揉自己的膝盖,跑了回去,然后华丽转身,又跑了一次——这种人在生活中,会多么华丽地实现所有的事情,因为他有意志、无畏和勇敢和耐力,他不会失败;最后,第六个人冲了过来,就一步,他撞掉了所有木板和木块,骄傲地跑过了障碍物,那些来到他身后的人,则利用了这条开通的路——他是那些在生活中作为探路者的人,我们的伟人,就是从这样的人中产生的。
好吧,这只是一个游戏,没有人敢仅仅从这样的观察中,得出严肃的结论。但是,如果仔细观察,且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它们就会变得有价值。这种研究,必须在日常生活中寻找,不能人为干涉。如果观察仔细、理解合理,它们很容易被人发现和记住,然后在合适的时机帮到我们。但是,这种观察只能作为一种方法,而不是作为证据材料本身,应用时还需要其他证据材料作为辅助。
我们也需要对人性有总体上的认识。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嫌疑人只跟某个案件有关系。但是,很少有人考虑嫌疑人的性格以及案件发生前他的状态。因此,法官所犯的最常见的错误,是他没有与犯人讨论他的生活背景。正如李斯特所说,人每一个行为都和他的性格有关,而犯罪行为,只是罪犯生理和心理的外部产物。但是,谁会和罪犯谈论他们的世界观,来了解他们的性格?希佩尔和斯特鲁夫都说过,一个人的信仰可以表明他的目的。但谁会去和罪犯讨论信仰呢?我们需要和罪犯交谈,不是从他的行为,而是从内心世界中来寻找线索。从这些线索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是个什么人。这样的分析往往烦琐且没有结果,但有时我们得到的有限材料,可以打开通向整个世界的大门。叔本华说过,通过一个人做的事,我们可以判断他的为人。这是很简单的事,聊天就能办到。但是,我们很少关心人行为的动机,也很少关心那些犯罪事件以外其他细小的事情。如果我们让嫌疑人评价他熟悉的人,他会赞美或者谴责他们的为人,他以为他在说其他人,其实通过他的评价,他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渴望、会因为做什么事而感到开心。在已经知晓一个人的价值观和动机的基础上,我们分析案件就很容易了。
快乐是宽泛的。有的人仅仅靠坐在炉子旁或站在影子里,就能感到开心。有的人工作上有进展就会开心。总的来说,一个人快乐的源泉可以反映一个人的意愿、权力、追求和感受。没有什么比通过了解一个人的快乐源泉来了解他更简单的了。追求快乐、跟随诱惑,是嫌疑人犯罪的原因。《圣经》中称魔鬼为诱惑者,这是箴言。一个人在追求快乐和处理诱惑的过程中,体现了他的性格。而我们的职责,是研究人是如何追求快乐以及处理诱惑的。
尽可能地了解自己,是了解他人的前提。一个人越了解自己,对对方就会越不信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错误。从不信任到信任不难,但反过来就不是。
从每个人遵守承诺的方式中,我们也会看到他的性格。我说的不是一个人诚不诚实,而是他遵守承诺的方式。拉罗什富科说:“我们对未来有多大预期,就会承诺多少。我们越恐惧,就越有行动力。” 因此,我们在办案中,会考虑期待和恐惧的因素。
如果可能的话,我们还应该关注一个人做事的风格,这是他的灵魂笔迹。风格不能被明确定义,但它可以通过一个人其他方面的素质体现出来。大家都知道,教育、教养和智慧,无疑都表现在风格上,而且,风格明确地表达了性格的柔和或强硬、善良或残忍、坚定或软弱、谨慎或粗心等数百种品质。一般来说,在阅读对方的手稿时,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手稿的风格是否和这个人的素质相吻合。仅仅阅读一次,不会带来重要进展,但如果反复阅读,特别是遇到作者写一些新事实,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给我们带来有价值的发现。这时,我们所要证明的东西,有了它的表达方式,并从手稿中浮现出来。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就不要在工作上磨蹭了。所以,反复阅读,会使上述的画面更清晰、更明朗。与其他的材料对照来看,它就有了确凿的价值。
某些表面上看来微不足道的品质与习惯,也很重要。譬如:“这个人从不迟到”“这个人从不忘本”“这个人总是带着铅笔或小刀”“这个人总喷香水”“这个人总是穿干净的衣服”……即使没有经过训练的人,都可以从这些描述中构建出对对象的内在性格的认识。这样的观察,又往往可以从农民这种简单朴实的人那里了解到。很多年前,我接手了一个失踪案。人们都认为失踪者是被谋杀的。我们进行了各种检查,但找不到结果。直到最后,我询问了一位非常聪明的老农。这个老农与失踪者很熟。我请这位证人描述一下他朋友的性情,帮助我从他的品质、习惯等方面,推断出他行为的倾向,从而推断出他可能的位置。这位老农把关于这个人的一切都说了一遍,最后又补充了一句:“他是一个从未拥有过像样工具的人。”这个描述非常有用。它让被谋杀者的性格浮现在我面前。这个人是个小木材商,经常在高山上买一些小块的林地,进行砍伐。砍完后,要么把木材带到山谷里,要么把它变成木炭。他从未拥有过一件像样的工具,也没有为他的伙计准备过一件工具,这一点就决定了他的性格——他的吝啬、他令人厌恶的谨慎、他狭隘的仁慈。他的伙计得不到工具,感到困扰,说明这个人在购买工具方面缺乏技巧。这位经验丰富的老农虽然没说几句话,但是区区几句话却讲述了整个故事。对待老农这种人,我们必须格外谨慎,尽一切努力理解他们的意思。
要了解一个人如何评价自己,看他怎么使用“我们”这个词,是一个简单却有用的指标。哈尔滕施泰因让我们注意这一点的重要性。 福尔克马尔也说过:“我们”一词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从情景、语言、思想,到亲属关系,它提示群体中的对立关系和其他关系。可想而知,“我们”把那些同样邪恶的人联合起来。这些人在其他地方不方便使用这个词,但是,他们之间会大量使用它。如果稍加注意的话,我们可能会听到一些否认有罪的嫌疑人,通过说“我们”来间接承认他与其他否认犯罪的人结盟。他们的意思是:“我们是小偷”“我们是入室盗窃者”“我们是赌徒”,等等。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会在许多方面寻求同伴。当一个人有了同伴时,他的性格越软弱无助,他呈现出的来自群体的力量就会越强大,因为他感受到了保护。因此,“我们”这个词的使用相当频繁,而且变化很大。我不是说要用这个词来抓人,我的意思是最好把这个分析带入我们的工作,让它指引我们办案。
在大多数情况下,只研究一个人目前最明显的那一面——比如只研究爱撒谎、懒惰等——是不对的。这会导致片面的判断,而且比把个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要难得多。人作为整体,有很多品质,好的品质和坏的品质相辅相成。每个品质都是整体的部分反映。例如,善良会受到软弱、犹豫、过于敏感、虚假、缺乏推理能力等品性的影响。同样,性格残酷可能是因为一个人有决心、有精力、行动有目的、对同伴有清晰的认知、有健康的自我人格等。每个人都是天性与教养等多种条件的综合产物。如果要对他进行评判,就必须根据所有这些条件来全面地评判他。所以,所有从总体上表现人性格的因素,对我们来说都是重要的,但那些表现人某些品性的因素,也是有价值的,我们在分析时,可以用于做索引。
那么,什么样的人会给我们提供关于性格的最可靠信息呢?我认为,通常是他最亲密的朋友和熟人。因为这些人经常提供这种信息。只有在面对这些人的时候,办案对象才会表现出自己的本真,因为他们是利益共同体。权威人士做证时,只能出具一份声明,其中准确记载着这个人的犯罪记录,或者其他违法情况。一旦涉及个人的社会品性,就无话可说了。他们必须进行调查,才能提交一份报告。调查过程中,他们最多只是观察和审问有关个人,包括仆人、房屋装修者、搬运工、社会闲散人员等。那么,为什么不亲自询问这些人呢?如果这样做,我们就可能了解这些我们赖以获得重要信息的人,并可能根据我们需要的答案,提出我们的问题。通过仆人和其他底层阶级的人获得信息,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这样做,并不仅仅因为收集街谈巷议更容易,而是因为人们在那些他们认为无关紧要的人面前,更容易暴露自己的弱点。这是众所周知的重要方法,但还没有得到充分研究,所以,我们需要更仔细地探索之。人们犯罪之前,如果一个动物出现在他面前,他是不会感到羞耻的;如果他面前的是一个傻子,他的羞耻感会增加,但是程度很小;对象越聪明,他会越有羞耻感。我们在自己在乎的人面前,会控制自己。
彼得·鲁塞格尔曾经讲过一个故事,说的是某个人的隐私是如何变得路人皆知的。尽管,开始时所有人都保证不泄露秘密,但最后发现,泄露秘密的人,是一个老态龙钟、沉默寡言的女人。这个女人白天在各个房间里工作,经常待在起居室一个无人注意的角落里。没有人告诉她任何秘密,但是,她还是可以通过察言观色把事情拼凑起来。没有人观察过这位冷漠的老女人。她像一台机器一样地工作。当她注意到一场争吵、焦虑、分歧或喜悦时,她的态度都是冷漠的,因此,她发现了大量、对其他重要人士都保密的事情。这个简单的故事非常有意义——我们不是要刻意关注闲言碎语,而是要知道,当一件事情对有些人来说不那么重要时,他们在冷漠的态度下,所掌握的信息可能是重要的,也是可靠的。现在,让我们审视一下自己的周围——我们对用人了解多少?他们的名字是什么?他们的口音是哪里的?他们看起来有多大年纪?他们的性格是什么样的?我们对他们的家庭关系、他们的过去、他们的计划、他们的快乐或悲伤了解多少?女主人也许知道得更多一些,因为她每天都与他们打交道,但丈夫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知道,因为他的心思在其他事情上。反过来,仆人们对我们了解多少呢?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孩子们的成长、经济状况、与表兄弟的关系、家里的朋友、特别的快乐、普通的快乐、每一个发生的麻烦、每一个希望,从最小的身体疼痛,到最简单的盥洗室的秘密,他们都知道,没有什么能瞒得过他们。
此外,当我们羞愧或者对自身不满,会憎恨那些能看到我们弱点的人。这些下属或者无关人士可能会提供重要线索。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人的本能,可以让他把愤怒转移到那些看到自己弱点的人身上。被告越是希望证人没有看到他,证人就越重要,而无足轻重的人,一般不会被当作真正的证人,他们的观点常常被忽视。但当人们发现,后者至少和其他人一样看得清楚时,一切都已经太晚了。一个搬运工憎恨另一个搬运工,其原因在于,同一个行业的两个人互相知道对方的弱点,总是知道另一个人如何试图掩盖知识不足;人的伪饰都很狡猾,每个人都要费尽心思,使自己在对方看来尽可能更好。然而,如果你知道你的邻居和你一样聪明,那么,在任何不愉快的事情上,后者就会成为一个麻烦的证人,如果你经常这样看待你的邻居,就会对他产生憎恶情绪。因此,同行随时可能提供对另一个人不利的证据,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团队精神和嫉妒,以可怕的力量将真相撕扯,画面变得更加扭曲。康德说,利己主义者总是试图把自己推向前台,使之成为自己和其他人的主要关注对象。他这话说得还不够。因为仅仅寻求关注的人只是自负,而利己主义者则只寻求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牺牲其他人的利益。当他表现出团队精神时,他希望得到他的团队利益,因为他也有一份。在这个层面上,一个人对他的同僚有很多话要说,但由于嫉妒,他故意说得很少——他的证词,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证人的性格。
还有一件事需要注意。很多行业领先人士,更希望在业界外被赏识。比如,官员希望他的长笛演奏受到称赞;诗人希望他的丑陋画作受到欣赏;元帅不希望听到人们对他军事胜利的赞美,而希望人们在席上听他的蹩脚演讲。小人物也是如此,工匠希望在其他领域大放异彩,而“庸人在被同辈视为刺头时,是最开心的时刻”。之所以强调这些,是因为人们试图过度展示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而常常导致外人对他们行为产生错误解读。
例如,一个学生可能是班上最安静本分的书呆子,却说他是运动健将;在幼年时期用母亲辛苦赚来的钱四处闯荡的成功艺术家,很乐意让别人知道他在年轻时曾经做过的蠢事;有的老妇人,曾经是品行端庄的少女,却热衷于吹嘘当年的调情故事。当这样的事情对我们很重要的时候,我们就必须非常谨慎地进行判断。这一类人,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他们都想让自己显得更有趣。
此外,还有一些人,他们宣称一切皆有可能,并使许多法官犯错。
这种情况,常见于被告人试图通过大胆的陈述,以洗脱犯罪嫌疑。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证人认为事情不太可能,他们就会觉得是在贬低自己。这种情况很容易认出来,他们常常是民间科学家及其亲属。如果一个人正在研究如何偿还国债,或如何解决社会问题,或如何灌溉撒哈拉,或如何制造人工驾驶飞艇、永动机或灵丹妙药,或者,他对有这种倾向的人表示同情,那么,他很可能就是一个认为一切都有可能的人。这种人多得令人吃惊。这些人,一般不在公众面前实施他们的计划,因此可能看起来行事谨慎,但他们的想象力很发达,认为所有的事都有可能,正是他们的这种倾向出卖了自己。如果一个人是其中的一员,他可能会在谈话中谈论一些项目或发明,他将展示他的团队如何处理它,他会有一种可疑的热情。以此为标志,你可以了解这个群体。这些人在没有异常的情况下,仍然有说真话的意图,但是,他们的头脑已经被歪曲的事实所蒙蔽了。
还有一类人,试图展示自身能力,但却超出了事实的限度。他们中的有些人确实是有才能、有效率的,他们也知道这一点。他们常常是被告和证人。但不管是由于好的意图还是坏的意图,如果作为被告,他们会通过承认比他们自己所犯的罪行更多的事情来显示这种品质,或以这样的方式,讲述他们的故事,来证明他们的能力和自负。因此,有一个人,可能会把他与三个同伙共同承担的罪行,说成是自己的罪行,或者,把一个简单的偷窃行为,说成是必须使用暴力的行为,再或者,他把自己或对手的逃亡过程,说得很惊险,实际上却平淡无奇或者仅仅是想象而已。证人也有类似的行为,比如,夸大自己辨认赃物与罪犯的技能,强调自己是如何发现犯罪而不是属于犯罪一员,来通过过度解释显示自己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最简单的事实往往会被扭曲。所以说,这样的嫌疑人特别难对付。实践中,除了涉及大量隐案和累累罪行之外,他们还因为不公正的指控,变得难以沟通与自我封闭。本·戴维在一百年前说过:“迫害使聪明人变得生硬和愚蠢,使善良的人变得残忍和邪恶。”有一些天性善良的人,在遇到麻烦后,会以上述方式表达自己。嫌疑人,特别是那些被逮捕的人,常常在一段时间内性情大变,变得阴郁、暴躁、粗野、易怒,甚至对最善意的接近,也表现出挑衅和反感,不做任何辩护,一直保持沉默。面对这种现象时,我们需要特别谨慎,因为我们面对的,是那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强大对象,无论他们是否无罪或受到不公正对待,无论我们的方法对与不对,我们必须谨记:他们可能是无辜的,尽管,我们手里可能有反对他们的证据。
从生活习惯和表达方式上,我们可以辨别这种人,同时,可以理解他们在法庭上的行为。在个人性格的问题上,我们尤其要注意生活方式和做事方式。许多行为和品质,都无法用其他方式来解释。福尔克马尔说过:“有些东西我们想要,是因为我们曾经拥有过。”这向犯罪学家解释了很多现象,比如,在许多盗窃、抢劫、谋杀、因嫉妒而产生的犯罪与性犯罪案件中,当人们了解到,罪犯曾经拥有过他所犯罪行的物品,并且在失去后,曾以不可抗拒的力量试图重新获得它时,就变得可以理解了。最有意思的是,在失去物品和想要找回物品之间,常常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似乎,这些欲望在这个过程中就累积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的动机,在他的内心深处。
同样的逻辑关系,也存在于很多行为残暴的犯罪案件中。在这些案件中,尤其是当事实没有显示嫌疑人可能有罪的时候,我们就需要研究犯罪的发展过程和动机来源。古斯塔夫·斯特鲁维说,有的年轻人想当外科医生,纯粹出于残忍,是希望看到人们遭受痛苦,并希望造成痛苦。基于同样的原因,药剂学专业的学生成了刽子手,富有的荷兰人付钱给屠夫,是为了亲自体验宰牛的过程。那么,当处理异常残忍的犯罪时,在不了解罪犯的历史的情况下,我们怎么能确定其动机呢?
这种思考非常重要,否则,我们可能很容易地被表面的动机所欺骗。克劳斯说:“在大多数死罪中,有两个或多个动机共同作用,一个是表面的,一个是隐蔽的,每个罪犯都有促使其实施犯罪的表面动机。” 小偷经常以自己的需要为由开脱;抢劫犯经常辩称,自己在抢劫过程中仅仅是自卫;儿童性犯罪者,会声称是这个孩子勾引了他;甚至在谋杀案中,当谋杀者认罪后,他还试图为自己开脱;毒死丈夫的女人,尤其是在她想和另一个人结婚的情况下,在讲述自己的故事时,故意让人觉得,她杀死丈夫是因为他特别坏,而她只是想摆脱这个令人厌恶的对象,是为民除害。
一般来说,对这类案件的心理分析,面临很多困难,因为,当事人在或多或少相信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如果一个人相信他所说的,那么,证明这个故事是假的,就更难了。这种情况,迫使我们在那些明目张胆的说谎者与自欺欺人的说谎者之间,划出一条鲜明的界线。因为,与确信真相的诚实人相比,自欺欺人的说谎者并不能形成根深蒂固的内心确信。所以,那些自欺欺人的说谎者,与那些对自身真正确信的人相比,面对怀疑和反驳时,往往更加谨小慎微。有句老话说得好:“坏心眼的人耳朵灵。”由于他知道自己心中有鬼,因此,他会关注所有的反对意见。作为司法人员,应当关注这一事实,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通过这种方法,如果发现罪犯就犯罪动机向法庭做出似是而非的供述,还可以结合另一指标,做出进一步判断。即,当罪犯谈到他人实施的同类犯罪行为,并且涉及所提到的犯罪动机时,就可以暴露其内心想法。常言道:一个人之所以不再做年轻时的坏事,不是因为他老了,而是因为他不能再容忍这些行为。同理,一个人之所以会做坏事,不仅仅是因为他道德败坏,而是因为他能为其他坏人开脱。当然,被告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寻求辩解,通常不会使用显而易见的理由,因为没有涉及抢劫犯罪的嫌疑人,会为别的抢劫犯唱赞歌。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为自身罪行寻找冠冕堂皇的动机,他通常会维护那些出于相同动机的其他罪犯。这一点,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反复证实,据此,可以更好地识别那些对犯罪动机说谎的情形。
人的心理状态,会影响外在行为。反过来讲,一些独特的身体特征,又会对人的心理状态产生重要影响。关于第一种情况,我们可以举出很多普遍现象,比如宗教信徒总是比较女性化。关于第二种情况,久尔科维奇曾提到阳痿者会表现出令人不快的特征。很多格言,也残酷而真实地体现了这一点。例如,《圣经》中首先提到:“小心那些被标记的邪恶。”虽然没有人说身体畸形的人有一个或多个邪恶的品质,但是,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实际上也是大多数人,他们对身体畸形的不幸者,不是予以关怀和保护,而是以蔑视和虐待来对待。这种倾向不仅见于成年人,也见于儿童,他们戏弄身体畸形的小玩伴,并不断地让残疾孩子注意身体的缺陷。在大多数情况下,从早年开始,残疾儿童就会出现某种痛苦的情绪,然后是嫉妒冷酷、以破坏为乐,以及所有其他可憎的品质。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这些保留的苦涩印象都会累积起来,由此产生的情感更加强烈和持久,最终就会演变成为一个“注定要作恶”的人。
除此之外,被标记的人比其他人更聪明、更有教养。很难说这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但更有可能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是因为身体的畸形,而被剥夺了所有普通的快乐。所以,当他们被虐待、蔑视和嘲笑的时候,他们更关心自己,他们必须多思考,比其他人更多地学习,以锤炼自己的智慧,主要是为了防御身体的攻击。他们经常通过智慧获得成功,但这样一来,他们就永远没有好脾气和可爱的状态。此外,如果畸形人天生不友善,他身上就会出现其他邪恶倾向,比如撒谎、诽谤、阴谋、迫害等,但如果他不需要这些倾向来进行自卫,这些倾向可能永远不会实现。所有这一切,最终形成了一种复杂的外在特征,比如聋子的不信任、盲人的威胁表情、驼背的诡异微笑,凡此种种。
残疾人,比正常人更容易被怀疑犯罪。特别是,当犯罪实施者并不明确,而罪行本身显示,罪犯具有极其邪恶的品性,并引起了社会普遍的愤慨时,怀疑就会转向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怀疑一个残疾人,就不难找到怀疑的理由,像滚动的雪球一样,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相信,越来越多的证据会被收集。那句动听的谚语“人民的声音,上帝的声音”,把这个不幸的嫌疑人赶进了证据的旋涡之中,而这些证据,最终都可以简化为他长着红头发或驼背的事实。这类事件的发生频率令人吃惊。
精神刺激的身体表征,也同样重要。因为,它可以解释一些不能用语言解释的东西,而且,它常常被过度解读或错误解读。它是犯罪动机,也可以帮助识别嫌疑人身份。关于犯罪动机,我们没有必要重复,哪些罪行是由于愤怒、嫉妒或暴怒而犯下的,以及恐惧是如何经常导致极端行为的,这些动机众所周知,机理也很复杂。此处仅仅关注那些较为边缘,以至于可能被忽略的心理现象。例如,针对特定对象的愤怒,可能转化为一系列恶意的破坏行为,比如纵火,这种对物体的愤怒,属于恶意损害。每个人都有这种体验:当一个物体给他带来一些特殊的困难或痛苦时,他对这个物体陷入了巨大的、无法解释的愤怒;他把它甩到一边、撕碎它、把它砸成碎片,以求解脱。当我还是个学生的时候,我有一本非常古老、厚重的拉丁语词典,镶嵌在用猪皮覆盖的木框里。每当我心烦时,这本巨著就会飞到地上,以减轻我内心的压力。这本书是我从曾祖父那里继承过来的,它并没有遭到多大的损坏。然而,当某位可怜的学徒途经栅栏,他唯一的外套被栅栏上的钉子剐破了一个大口子,他愤怒地捣毁了这个栅栏。或者当一个年轻的农民杀死了那条威胁他、追着他吠叫、试图咬伤他牛犊的狗时,我们就会遇到诸如此类的恼怒而导致的损害。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同我对待词典的做法没有什么区别。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我看到了任性与邪恶能导致多大程度的损害。在这起案件中,一个孤立的大干草垛被点燃了。那是一位长途跋涉的旅行者干的。他为应对即将到来的恶劣天气,寻找避雨之处,在大雨前的最后一刻,到了一个有坚实稻草覆盖的干草垛旁。他爬进干草垛,在干草垛里舒服地躺着,享受他的好运,然后他睡着了。不一会,他醒了,因为他上面的草垛正在漏水,他的衣服、周围的干草,都湿透了。他愤怒极了,于是点燃了干草垛,使之烧得一干二净。
也许有人会说,这个人的愤怒和动机,同其他人相比,并无二致,不应该对事件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虽然这是非常正确的,但我们必须将犯罪和罪犯视为一个整体,由此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说这个愤怒的反应,是人类性格中的一个自然结果,甚至我们在类似的情况下,可能也会有类似的行为,如果我们不能在这个行为中,找到绝对邪恶的东西,那么,它的犯罪性质就会被降低。在这种较小的案件中,现代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就凸显出来。李斯特说过:“惩罚的对象不是犯罪,而是罪犯,被惩罚的不是概念,而是人。”
如果案件存在严重刺激的情况,这对判决而言十分重要,需要给予认真审查,以确定严重刺激的具体原因。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可以据此判断,这种刺激究竟是实际情况,还是虚假表现或者模仿。进一步讲,只有弄清楚了刺激的原因,才能准确评估刺激的实际意义。如果我让犯罪嫌疑人知道控诉方提出的嫌疑依据,再如果他的恼怒程度随着新材料的不断出现而明显增加,那么,这种行为就显得非常自然和真实。相比之下,如果他面对不甚重要的嫌疑材料而变得异常恼怒,或面对十分重要的嫌疑材料而做出迟钝反应,那么,这些无法解释的行为,就显得极不自然,也不真实。
关于极度刺激下的身体表征,人们在动物身上进行了大量研究。因为动物反应机制比较简单,比较容易理解,而且从总体上来看,它们在表达情绪方面与人比较相似。达尔文认为,许多动物在焦虑、恐惧或恐怖的情况下,会不由自主地竖起毛发或羽毛,以显示自己更大、更可怕。同样地,当人们面临上述情况时,头发也会竖起来,而且比一般人想象的更明显。每个人都在别人身上看到过,或在自己身上发现过,恐惧和恐怖会明显地使头发竖起来。在一次检查中,我特别清楚地看到,被逮捕者的头发突然竖了起来,只因为他突然清楚地意识到,尽管他是完全无辜的,但他面临着被当作真正罪犯的巨大危险。我相信,在恐惧和恐怖的情况下,我们的头发会竖立起来,尽管很难察觉,但可以通过观察人用手从前额抚向头顶的标志性动作中看出来。之所以这样,可能是当头发竖起来时,尽管头发根部的表征不易观察到,但当事人自身是有知觉的,会感到头皮轻微瘙痒和刺痛,用手抚摸头部就会减轻。那么,抚摸这个动作,就是一种用来消除刺激的、不由自主的抓挠。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做出这样一个特征性的动作,可能是非常重要的。由于这个过程是神经对较细而薄的肌肉纤维的影响,它与以下过程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恐惧、惊吓、焦虑,头发或多或少地突然变白。这种情况在历史上是比较多见的。珀彻列举了一些头发突然变白的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是在可怜的罪人被带去执行死刑时发生的。因为他没有提供头发变白与是否有罪或无罪相关的证据,所以,这些案例对我们来说意义不大。但是,对于证人来说,在他的头发明显变色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肯定,他经历了可怕的衰老。但是,他到底是真的经历过这种情况,还是他觉得他经历过这种情况,仍然是很难区分的,因为思虑与实际事件能够导致相同的身心影响。
为了正确理解其他由重大刺激引起的现象,必须研究它们的内在机理和原始根源。斯宾塞说,恐惧表现为哭喊、躲藏、抽泣和颤抖,所有这些,都伴随着发现了真正可怕的东西;而破坏性情绪则表现为肌肉紧张、咬牙切齿、伸出爪子,这些都是杀戮活动的预备形式。这一切,都是我们从动物祖先那里遗传而来的,只不过,它们在人身上体现的程度较轻,比如伸出爪子,这种动作可以经常看到,例如,当某人带着愤怒和烦恼,对另一个人说话时,他会伸出和收缩他的手指。任何这样做的人,即使是轻微的、不引人注意的动作,也意味着他对谈话对象的伤害动机。
达尔文以其敏锐的观察力,早已提请人们注意这一点。他提出,一个人可以强烈地憎恨另一个人,但只要他的身体机能没有受到影响,就不能说他被激怒了。这意味着,内心激动的躯体表现,与情绪紧密相连。如果一个人在身体上保持平静,无论他的言语多么嘈杂,多么露骨,我们都不会说他被激怒了。这说明了身体表达的重要性,要求我们必须更加仔细地观察肢体语言。福尔克马尔说:“恐惧的颤抖和沉重的呼吸、愤怒的目光、压抑的苦恼、无助的愤怒、嫉妒的眼神和跳动的心,是多么特别啊! 达尔文对恐惧的描述是:心脏快速跳动、五官苍白、感到寒冷、汗毛竖起、唾液分泌停止、经常吞咽、声音变得嘶哑、打哈欠、鼻孔颤抖、瞳孔扩大、收缩肌放松。未开化的人类表现得更清楚,而且,他们的颤抖根本不受控制。这些都可以作为文化和性格的标准,用于衡量一个人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自己的激情。这里有很多关于原始统治者的逸事,他们只从嫌疑人的外部行为中就能读出他的罪行,可以对人的行为明察秋毫。在印度,罪犯被要求把米含在嘴里,过一会儿再吐出来。如果它是干的,被告就被认为是有罪的,因为他们认为,是恐惧阻止了唾液的分泌——突然而来的恐惧会让人目瞪口呆、张口结舌。”
对自己突然愤怒,这种非常典型的身体表征,是有罪意识的证据。我没有见过一个无辜的人,会陷入对自己愤怒的痛苦之中。如果一个人把他的手拧到流血,或者把他的指甲抠进额头,没有人会说他们对自己愤怒,这些举动是用来释放能量的。只有当人们对自己做出了可能对其他人做过的事情时,例如殴打、撞击、撕扯头发等,他们会对自己产生明显的愤怒。这种现象在东方人身上更为常见,因为他们比欧洲人更加感性。我曾看到一个吉卜赛人用头撞墙,一个犹太人跪在地上,伸开双臂,用双手猛击自己的耳朵,第二天他的脸颊都肿了。其他种族的人,也会有类似的行为。例如,我看到一个女人,从她的头上撕下整把头发;一个杀了人的小偷,把自己的头撞在窗角上;一个 17 岁的杀人犯,跳进街上的沟里,把头猛烈地撞在地上,大喊:“吊死我吧!把我的头砍下来!”
这些事件非常相似:罪犯以最明显的方式否认犯罪行为,避免罪行被发现、被抓捕归案。他们费尽心思反驳指控,竭尽全力否认罪行,然而,当他意识到大势已去,一切都完了的那一刻,他对自己产生了无限的愤怒,因为,他无法反驳定罪证据,而且,在犯罪过程中也不够小心谨慎,因此对自己大发雷霆,进行了可怕的自我惩罚。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就不会实施此类令人瞠目的自我惩罚。
这种对自己愤怒的表达,往往以昏厥结束。昏厥的原因,与其说是因愤怒而筋疲力尽,最终发生痉挛,不如说是对自己无助后果的认识。赖辛巴赫曾经研究过人们在困境下晕倒的原因。 如今,它被解释为二氧化碳和人体毒素累积的结果。另一种解释是,它是一种神经现象,当人认识到,自己的情绪已经不能再释放时,就会晕倒、失去意识。对于我们,两种解释都是一样的。不管一个人是否注意到,他不能在物理意义上改变自己的状况,或者他是否认识到,犯罪证据已十分确凿、无法回避,这都是无所谓的。总之,是由于某种原因,当他发现自己在身体上或法律上陷入困境时,他就会晕倒,就像在小说中或舞台上那样。
当愤怒没有导致对自己的暴怒时,相对低级的状态是笑。 达尔文指出,笑声往往掩盖了其他的心理状况,如愤怒、狂暴、痛苦、困惑、谦虚和羞愧,表达愤怒时就是对自己的愤怒,是一种嘲笑。这种木讷的干笑很有意义,它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笑,往往产生于被告不再看到自己有出路时。通常,笑者试图告诉自己:“这就是你做坏事和蠢事的后果!”
在老一辈作家的作品中,有不少残忍的例子。在这些案例中,不仅仅是男人,许多人都把通过残忍行为产生的刺激,引到虐待动物、咬捏伴侣的脖子等上面。如今,他们被称为虐待狂。某些女孩讲述了她们对一些来访者的恐惧,这些来访者使她们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痛苦,特别是在极度激情的时刻的咬人、压迫和窒息。这一事实,在犯罪学中可能有一些价值:一方面,某些罪行只能通过性虐待来解释;另一方面,对这类人在这方面习惯的了解,可能有助于对罪犯的定罪。在维也纳曾经发生过一起案件,一个妓女被扼杀了。当时,警察正在追捕一个在该地区被称为“鸡人”的人,因为他总是带着两只鸡,在高潮时他会掐死这些鸡。人们正确地推断,做这种事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也有能力杀死人。所以,在审查一个被指控犯有残忍罪行的人时,最好不要忽视他的性习惯问题,甚至要特别调查整个犯罪情况是否具有性犯罪特点。此外,导致冷血行为和谋杀往往涉及癫痫。因为,残忍、情欲和精神失常往往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应该经常向医生咨询有关被告的情况。
乡愁的意义不能被低估。人们对它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得出这样的结论:未成年人(特别是在青春期)以及智障和弱者,常常深受思乡之苦,并试图用强大的感官刺激,消除压抑的沮丧感。因此,他们很容易走向犯罪,特别是纵火。也有人说,在荒郊野外,如山顶、大荒原、沿海地区,没有受过教育的人特别容易怀旧。这似乎是真的,而且可以解释为,受过教育的人很容易从他们的悲伤中转移出去,并在某种程度上,在国际文化中找到家的感觉。那些不是特别个性化的地区的居民,特别是那些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的人,不会那么容易注意到差异,他们很容易找到自己。但从山区和平原来的人,包含了如此多的相反内容,以至于陌生的感觉是压倒性的。因此,想家的人,能够通过最嘈杂、最刺激的快乐,来摧毁他的乡愁;但如果不能,他就放火烧房子,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杀人。总之,他需要的是爆炸性的解脱。这类事件非常多,应该引起我们相当的重视。在找不到暴力犯罪动机的情况下,应该考虑有怀旧品质的人。同样,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患有思乡病,非常思念自己的亲戚,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找到沟通的切入点。一般来说,这种非常可怜的人,在他们感到不愉快的时候,不太可能否认他们的罪行,因为他们的悲伤,不会因为逮捕而明显增加。此外,他们所接受的法律程序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意料之外的、新的和有力的刺激。
这些思乡者,在承认他们的行为时,从未承认过动机。因为他们不知道动机,也无法解释他们的行为。他们会说:“不知道为什么,我不得不这样做。”当怀旧情绪成为犯罪的原因时,必须咨询医生。当然,一个罪犯为了激起人们的同情心,如果把他的罪行解释为不可战胜的思乡之情,这也不是不可能的——但是,真正因乡愁而犯罪的人不会意识到自己的思乡情绪,所以,如果嫌疑人自己说是因为想家,这种证词一定是不真实的。
自然反射动作的重要性,远比一般人想象的要大。洛采认为:“反射动作,并不仅限于日常生活中那些习惯和琐碎性的事件。即使是一系列复合行为,包括犯罪,也可能以这种方式体现出来。在某一时刻,如果有其他情绪状况的充分对立,针对某个障碍物的情感在持续积累,或者缺乏清晰的想法时,反射行为可能会自动产生,而不需要行为人的任何决定来推动……” 最为典型的反射行为包括:闭眼、咳嗽、喷嚏、吞咽等所有下意识的身体行为。此外,还包括膝跳反射、提睾反射等。一旦发现其他类似的身体行为,并且经常出现,也将成为反射行为。
例如,有个不算聪明的问题:要如何识别一个乔装打扮者是男人或女人?正确答案是:将一个小物件扔向其膝盖。女人会把她的双腿分开,因为她习惯于用裙子来接住物体,而男人会把他的双腿并拢,因为他穿的是长裤,只有这样才能接住物体。这样的行为有很多,以至于很难说哪些是反射行为,哪些是习惯行为。如果我们将前者视为单纯的下意识行为,那么,后者就是持续的、有时甚至是无意识的长期行为。这样,或许可以对两者进行适当的区分。例如,当我在工作时,拿起一根雪茄,剪掉末端,点燃它,吸烟,而我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经这样做了,这不是反射行为,而是习惯性动作。只有那些具有防卫性质的行为,才属于反射行为。
因为有些行为属于自然反射,所以,换位思考是非常困难的。比如,一天晚上,我经过一条无人的街道,来到一家旅馆门口,正赶上一个醉醺醺的家伙被人扔了出来,这人直接扑向我。就在这一瞬间,我狠狠地打了那可怜家伙的耳朵一拳。我立刻后悔了。因为,被打的人哀叹着他的不幸:“在里面的人把我扔出去,在外面的人又把我的耳朵打烂。”假设当时我打爆了那个人的耳膜,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伤害了他,这将是一起刑事案件,但我怀疑,是否有人会相信这是一个“反射动作”?虽然,我丝毫不知道将会发生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我只是注意到了有什么不友好的东西在靠近我,我就以上勾拳的形式在其耳朵上做了一个防御动作。只有当我听到打击声,并感觉到手的震荡时,我才知道发生了什么。当我还是个学生时,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我在黎明前去乡下打猎,在离家约一百步远的地方,看见对面有一个大球,滚落到一条狭窄的路上。我不知道那是什么,也不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就用手中的石块,重重地砸向那颗球。结果那东西出现了,是两只互相咬牙切齿、战斗着的猫。其中一只是我心爱的猫。我非常后悔。这里,我也没有采取有意识的行动,我只是因为有未知的东西在向我靠近,就砸了过去。如果我当时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果我有机会解释的话,我就不会被追究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太相信别人会允许我解释。
为了更深入地分析反射行为,我们需要考察特定的行为特征。这些特征本身,可能并不具有典型的犯罪学意义,但却能使得这种意义变得更加明晰。一个是在睡觉时的反射行为。比如,我们在睡眠中不排泄,是因为粪便对大肠壁的压迫,使得直肠括约肌产生了反射性收缩行为。这时,只有自愿放松,我们的身体才会有排泄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在某些条件下,特别是当不同的感受同时出现时,反射行为可能不发生。例如,手感到疼痛并移开,是一种反射行为,但是,如果人沉浸在另一件事中,他会对整个过程一无所知。这时候,反射可能失败。比如,有一次,我的一个女仆打开了角落里贴着纸的一个火柴盒,她用拇指的指甲,沿着盒子的长边,撕开了纸。但盒子装得太满了,或者她的动作太快了,火柴爆炸性地燃烧起来,整个盒子都被烧着了。这个女孩既没有有意识地也没有本能地把盒子扔掉,而是吓得大叫起来,并把盒子拿在手里。在她的呼喊声中,我的儿子从另一个房间冲了进来,只有当他大声地喊出“扔掉它、扔掉它”之后,她才扔掉了盒子。她把燃烧的东西拿在手里很久,直到我儿子从一个房间进入另一个房间,以至于她的伤口非常严重,需要治疗几个星期。当被问及为什么她不顾非常可怕的疼痛,仍然把燃烧的盒子拿在手里时,她只是说:“我没有想到。”她补充说,当她被告知要扔掉这个东西时,她才想到,这将是最明智的做法。很显然,因为恐惧和痛苦完全吸引住了大脑的思维活动,以至于大脑不仅不可能有意识地去做正确的事情,主动地发出指令将手移开,它甚至无法协助脊髓神经无意识地执行条件反射行为。这一事实表明,仅靠脊髓神经的活动,并不足以单独形成反射行为,大脑也必须发挥作用。而当大脑活动出现问题时,问题也就出现了——我们必须考虑:什么样的反射行为可以被判罪以及判罪的程度。
写一本关于衣着文化的书,是很容易的。有人说,鞋子能反映女人的性格。但实际上,这个问题,远远超出了鞋子的范围,而是每一部分的穿着,不论男女,都能反映出一个人的性格。法学家比任何人都更有机会观察人们的穿着,并做出记录与分析。如果我们看到一个人的大衣上,打了很多补丁,已经看不出原来的材料,但却没有破洞,他的衬衫,是用最粗糙的材料和补丁做成的,但却很干净,他的鞋子很旧,但却很完整,擦得很好,我们应该认为,他和他的妻子是诚实的人。现代衣着文化的智慧有限:我们怀疑,穿着性感衣服的女人,对她的丈夫不忠,穿着体面的女人,则不会引起我们的怀疑;但如果一个男人穿着体面,那就表明他的生活精致。总之,每个人在这个问题上,都有不同的观点。有时候,一个具体的细节是有说服力的;而又有时候,只有在与其他东西联系起来的时候,才有说服力。可能有人会反对说,在从穿衣方式上得出推论之前,至少需要进行详细和长时间的观察,因为一时的倾向、经济条件等,可能会对一个人在穿衣方面做出具体选择产生不小的影响。我觉得这种影响不是特别深——有谁见过一个诚实的农场工人穿一件破旧的晚礼服?他可能会穿一件最破旧的羊皮大衣,但他肯定不会买礼服。那些穿着礼服大衣的人,一瞥之下就能看出是故作优雅。相比之下,那些退伍军人、猎人、官员等的衣着,有很大特点。牧师、民主人士、保守贵族的衣着,也很有特色,与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和美国人的衣着特色同样鲜明。这些特色,不是由于气候条件所致,而是体现出独具特色、稳定不变的民族性格。自负、粗心、干净、油腻、焦虑、冷漠、受人尊敬、想要吸引别人的注意,所有这些,以及无数类似的品质,在任何地方,都能够通过人的穿着方式,清晰地表现出来。所以说,很多时候,一件衣服,就能暴露一个人的性格。
在古典时代,人相学这门学问很受重视。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毕达哥拉斯都对其做了很多研究。但后来,人相学逐渐淡出视野。当巴普蒂斯塔·波尔塔写了一本关于人相学的书时,才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后来,随着拉瓦特尔的自传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加尔的作品相继问世,这门科学在短时间内进入了学术研究的前沿。尤其是拉瓦特尔那本著名的专著,在他的时代引起了极大关注,受到了读者的热情赞美。当今,人相学的地位在学界不高,因为人相学需要研究骨骼结构,而且关心面相和意识的关系,所以它对演艺界人士比较有用。其他学科,像物理学、人类学和心理学,也有对面相的研究,但是,人相学对犯罪学的用处究竟有多大,还不好说。对一般人来说,很多东西无法通过脸部来表达,而那些能够通过面部表达的心理想法,又没有固定的规则。因此,我们能够通过面部获取的信息,可能是直觉性的判断,也可能只是随意的猜测。特别是工作量很大的时候,人们不喜欢找麻烦,就会主张这些事情没有任何意义,称它们毫无价值。但是,认真的人、愿意不厌其烦地进行研究的人,就能够将这些知识广泛应用于自身的职业领域,会从中获得很多益处。
汉斯·维尔乔通过研究瞳孔,发现眼睛有非常大的相貌学价值。他认为,瞳孔是通往心灵的窗户。达尔文把儿童、疯子和愤怒的人作为研究对象,因为这些人有强烈的激情、不受控制。但我认为,在这些对象中,只有儿童是重要的,因为应用性更广。儿童与成人有相同的特征,只是更清晰、更简单。例如,在表达愤怒的时候,眼睛会发光,呼吸变得急促和强烈,鼻孔抬高,眼神会错过对手——这些明显的特征指标,在儿童和成人身上同样出现。此外,我还想增加一个观察对象,即简单的、涉世不深的人,比如农民,他们和我们打交道时没有复杂的意图。我们可以从这些人和儿童身上学到很多东西。而且,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特殊的群体,而是在为整个人类建立一个普遍有效的范式。
达尔文提出了三个分析表情及体态的一般原理:
1.有意识的习惯动作原理;
2.矛盾原理;
3.神经系统直接支配原理。
关于第一个原理:在进化过程中,任何欲望、经验或不情愿等,都会表现为有意识行为,那么,只要经常经历类似的体验,就会产生自愿行动的倾向。这种行动可能不再具有特定目的,一般只是单纯的反射。
当我们注意到,习惯是如何频繁地促进了非常复杂的反射行为,如马抬蹄、指示犬指路、牛犊吮奶等的时候,这一原理就变得更加明显。当我们处于坠落状态时,很难做出与伸展手臂相反的姿势,即使落在床上也是如此,我们会下意识地张开手臂。格拉蒂奥莱特指出:“当某人描述恐怖事件时,就会闭上眼睛并且摇头;那些身处附近的人就会扬起眉毛。人们努力思考时,也会表现出类似的表情,或者紧锁眉头,这些动作使人们的目光更加敏锐。这些都是人们的反射行为。”
关于第二个原理:猫狗对峙时,会表现出战斗的姿态。但如果它们情绪好,举动就会相反,就会和平相处,但这与我们的主题无关。泰勒指出:西多会人的肢体语言,主要取决于相对立的事物,例如耸肩动作,表示的是与坚定不移相反的特征。
关于第三个原理:神经系统的直接支配活动,比如脸色苍白、发抖(恐惧、恐怖、疼痛、寒冷、发烧、惊恐、喜悦)、心悸、脸红、出汗、用力、流泪、拉扯头发、排尿等。对这些具体行为进行细分,我们可以从中找出一些规律,进而对各种现象进行归类分析。
我们可以对达尔文的例证展开进一步分析。他提醒我们:肌肉活动不一定是情绪激动的结果。人们可能存在诸多习惯,肌肉运动的习惯很复杂,这些肌肉运动可能是偶然发生的,或者由于某种短暂的痛苦而导致,它没有任何意义,可能只是一种身体习惯。通常认为,我们应当仅仅关注整个面部肌肉的变化,并且认为这种肌肉的变化具有特定的含义。但我们仍然可能犯错。因为,那些公认的面部表情会以其他方式表现出来,如习惯行为、神经紊乱、神经损伤等。所以,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
如果我们运用达尔文提出的标准,例如,当我们不想看到特定事物或者厌恶某事物时,就会闭上双眼,但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一些人,当他们面临其他情况甚至相反情况时,也会习惯性地闭上眼睛。在办案中,这种现象非常重要。当我们向被告展示一个非常有效的证据时,他闭上了眼睛。这一行为很有特点、很重要,特别是当被告试图反驳对他十分不利的证据时。被告的眼神和言语之间的矛盾,也有足够的暗示性。同样地,在被告的面前,展示各种案情可能性以及后果时,如果他觉得危险,他就会闭上眼睛。证人也是如此:有时候他闭上眼睛,是因为觉得自己说得太多了,他不想说更多夸张和不负责任的话。这两种闭眼的行为是不同的。第一种是拒绝接受证词的后果,所以它的时间要短得多;后者要长得多,因为它需要时间来感知和思考。此外,前者伴随着恐惧情绪,后者只表现在时间的持续上。如果人们想要不受干扰地思考某个问题,他们不会出于这一目的而闭上眼睛。
当然,手势也具有干扰性,有心机的人,会故意摆手势作为干扰。值得一提的是,证人的双手可能展现出标志性的防卫姿势,这仅仅出现在心存抗拒的情形。即便是非常冷静的人,也可能展现这种特殊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表征相对可靠。
被告或证人突然闭上嘴巴,原因归于达尔文的第一个原则,即有目的的习惯动作。当一个人下定决心做某件事时,这个决定,就会立即通过与肢体行为紧密相关的肌肉运动表现出来。当我突然下定决心面对一些正确的、被认为是不愉快的事情,或者思考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时,身体有活力的动作,会随着这个决心而产生:我可能会把椅子往后推,抬起我的肘部,或者把头迅速放在两手之间,把椅子再往后推,然后开始看或思考。这样的动作,只需要相对较少的身体努力,而不同类型的动作,可能需要不同程度的努力。简而言之,一个坚定的决心做出后,一系列的动作会立即产生,身体的各个器官也会发生一连串的伴生行为。
如果我们要移动,肌肉就必须收缩。例如,当我们坐着时,很难使双脚保持行进时的姿势;人做出闭嘴姿态,口部肌肉必须收缩;当人伸出双臂、攥紧拳头、前臂弯曲,也都涉及肌肉的收缩。你不妨尝试做一个身体实验,亲自体验上述行为,体验心中是否具有某种信念。人们会发现,不仅心理状态会伴随外在行为,那些外在行为也会唤起或者显示出相关的心理状态。
如果我们发现某人有作出决定的迹象,就可以因此判断,在他的曾做陈述与下一步陈述之间,将会出现明显转折。如果我们发现,被告人身上出现这些征象,表明他已经决定,或者由否认犯罪转向认罪,或者坚持否认犯罪,或者开始认罪并隐瞒同案犯等。至于作出决定之后的具体行为,我们很难做出推断。我们只是知道其所包含的各种可能性,即被告人或者做出供述,或者拒绝做出供述。这种观察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因为被告人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决定。
上述分析,同样适用于那些并未陈述事实或者只陈述了部分事实的证人。如果这些证人显示出下定决心的征象,最终决定陈述事实或者继续说谎,那么,无论他在下决心之后如何做,我们都能不费力地确定他随后的可能行为。
观察陪审员下定决心时的表情,尤其是那些涉及有罪与否、后果严重,且此前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更加富有趣味性。这种场景并不少见。这意味着陪审员已经决定如何行使投票权了。当陪审员下决心后,无论证人随后可能提供何种证言,对陪审员来说,都已无关紧要。下了决心的陪审员,很难改变自己的决定,因为他通常不再关注随后的证言,或者以偏见对待随后的证言,并对所有证据做出既定判断。此种情况下,我们不难判断陪审员会作出何种决定。如果陪审员的决定,是在控方出示一项非常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后作出的,那么,就可能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如果陪审员的决定,是在看到无罪证据后作出的,就可能作出无罪结论。如果你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就可能发现,很多陪审员会在法庭上表现出这些明确的行为特征。
我清楚地记得许多年前发生的一起案件:一个农民和他的两个儿子,被指控杀害了一个曾在他们家寄宿的弱智者。陪审团一致宣布他们无罪,因为,无论警方怎样努力,也未能找到受害者的尸体。后来,一个新的证人出现了,案件再次被审理。审判耗费了很多天,在这期间,三名被告收到了大量匿名信。这些信主要是提醒注意一个事实,在某某地方,有一个不知名的低能妇女,看上去很像被谋杀者。出于这个原因,被告呼吁推迟审判,或立即释放。当时的检察官对此予以反驳,并主张,既然案件已经到了这个地步(这个案子对公诉方非常不利),没有必要再考虑被告人的申请。他在总结陈词时指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现在开始,我会继续寻找新的证据,咱们一年之后这里见!”由于检察官的雄辩才能,他的这种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坚定信念,对陪审团产生了巨大影响,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在检察官发表陈词的同时,你能观察到,大部分陪审员流露出了下定决心的明确迹象。被告人的命运,就在那时被确定了。
吃惊的征象,与下定决心的表现相似。达尔文的描述是“双手举在空中,手掌捂住嘴巴”;此外,有些人的眉毛通常会扬起;修养不高的人,还会拍打自己的额头;在许多情况下,人的身躯还会轻微向左侧弯曲。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当我们得知,一些事情的结果出乎意料时,会感到吃惊。一旦遇上这种情况,如果事情并不复杂,听者就会想了解详情。当我听说人们发现了尼伯龙根的新手稿、医生找到了麻风病解药、有人登上了南极,我就会感到吃惊。但是,我的反应与常人无异。
在远古时候,我们的行为习惯已经形成,并且持续了很长时间,甚至远远长于现代文明时间。当时的人们,并不知道现代文明人的兴趣所在。在那个时代,使人们吃惊的,是一些简单、外在、绝对直接的新鲜事物,如洪水即将来临、营地附近发生狩猎活动、发现了敌对部落等。简言之,这些都是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事。因此,我们的重要肢体行为,都应当与早期一些必要的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当我们想要跳跃时,就会举起手臂;当我们想要抬头望向远处时,就会扬起眉毛;当我们想刺激因久坐而麻木的腿部肌肉时,就会拍打额头;当我们发现一些令人不愉快的事物,进而试图躲避、绕开时,就会用手掌捂住嘴、转动身体。人们吃惊的表情,就会通过这些存在矛盾的行为表现出来。
在法律领域,当被审问的人,本应在听到某些话时感到吃惊,但却不想表现出来时,这点就很重要。他可以用语言来掩饰,但至少有一个明显的肢体语言会出卖他,因此,这种行为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假如我们出示了某些证据,希望看到被告人有明显的反应。如果被告人没有做出反应,我们就可能需要重新审视整个案件。因此,我们要努力使得自己不被假象所欺骗。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仔细观察证人的体态,因为体态语言很少像口头语言那样具有欺骗性。
比如蔑视,会表现在某些口鼻动作上:如鼻子收缩时显示出皱纹,或者擤鼻子、吐口水、吹气,好像要把什么东西赶走似的。这些动作,似乎与人类原始时期的习惯有关,如当人们对一种气味表现出厌恶时,他会做出这些动作。至今,印度人提到其所蔑视的人时,仍然会说:
“他是一个恶臭难闻的人。”我们的祖先,可能也是这样思考。鼻子的动作,特别是抬高鼻子和擤鼻子的动作,会表现得很明显。还有抬起肩膀,好像要把整个身体从令人厌恶的环境中摆脱出来。实际上,这种行为是傲慢的表现。如果在证人的行为中可以观察到这样的东西,那么通常会暗示他否认自己与罪犯有关系,或者意味着他没有办法证明对方证人的证言是造谣,或者他试图说明其他人在说谎。
当证人出庭做证并展现轻蔑表情时,情况也是如此。对于证人而言,当被告人或者其他证人声称他是造谣,或者有人质疑他有不良动机、他早期与罪犯存在关联时,他就会表现出轻蔑的表情。一般来说,当某人有机会对别人表示蔑视时,通常都会对表示蔑视的人有利。这些情形在法律上非常重要。因为它们不仅表明,表示轻蔑的人具有良好形象,还表明我们必须对轻蔑的表情,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毫无疑问,蔑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模仿的,因此,对值得质疑的姿势,必须进行仔细观察。真正的蔑视,与人为蔑视的区分在于:人为的蔑视,往往伴随着不必要的微笑。人们普遍认为,微笑是沉默者的武器。然而,这种微笑,往往只出现在面对不太严重的指责时,它并不会出现在涉及严重指控及其所带来的恶果之时。如果涉及无可辩驳的邪恶和严重后果,没有一个真正无辜的人会微笑。此时,他的蔑视,会有其他表现方式。即使是最糊涂的人,当他被诽谤到不得不蔑视骗子时,他也不会笑,而只有装作无辜的人才会微笑。但是,如果有人练习过蔑视的表达,他就知道他不应该笑,但他的身体语言就会变成十分戏剧、夸张性的表现,以这样的方式来暴露自己。
比蔑视更进一步的,是抗议和怨恨。其身体语言特点是,龇牙咧嘴、脸部皱成一团。这种表情,经常会被随后的表情所替代:紧闭双唇,通过鼻孔沉重地呼吸。这是下定决心和表示轻蔑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抗议和怨恨的可能来源。
嘲笑和贬低的表情,与蔑视与怨恨类似,但程度较轻。这些情绪表达,给刑罚学者带来了大量的工作,而那些表现出蔑视和怨恨的嫌疑人,被认为是最难应对的。我们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耐心,因为他们当中不乏无辜的人。尤其是当一个人有多次犯罪前科又被指控,而且,主要依据就是犯罪前科时,他就会对“迫害”他的人,产生最强烈的蔑视和近乎幼稚的怨恨,特别是,在他无辜的情况下。这些人,把他们的怨恨转向不公正的法官,说几句冷酷的、蔑视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经验的法官认为,这些表达,是嫌疑人有罪的心理反应,认为这个充满怨恨的人,应该为他的挑衅行为承担后果,所以,法官会不再关注这个不幸的人。这种情况,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罪,法官都有责任,对这些人做出特别的努力,因为蔑视和怨恨,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愤懑的结果,而这又往往来自于在别的法律人那里受到的不公正、令人厌恶的待遇。如果法官不能纠正这种不公待遇,至少不能因此增加他的罪责。与这种人打交道的唯一的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耐心、认真地讨论案件,向嫌疑人表明,法官准备仔细研究所有事实,甚至,倾向于参考无罪证据,并对这个人可能的罪行,进行不过分的讨论。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方法,一开始不会有多大效果。它需要时间,让嫌疑人在孤独的夜晚,知道这个世界并不是有计划地在毁掉他。当他开始认识到,如果他一次又一次地被审判,他只会因为他的怨恨性沉默而伤害自己时,他就会选择顺从。一旦冰层被打破,即使是那些一开始只表现出怨恨和蔑视的被告,也会显示出顺服和诚实。所以我们最需要的东西,其实是耐心。
不幸的是,我们经常遇到真正的愤怒。这时候,嫌疑人的身体直立或前倾,四肢变得僵硬,紧咬牙齿,声音变大或者嘶哑,额头紧皱,瞳孔收缩,脸涨得通红或变得惨白。人们模仿真正愤怒的情况很少,而且,愤怒的特征非常明显,很难识别不出来。达尔文说,一个人对自己罪行的认知,经常会通过眼神的闪烁和模糊的情感表达出来。这个道理,每个刑法学家都熟悉,也可以用一般的心理学来解释。知道自己无罪的人,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毫不拘谨:因此,有一种观念认为,天真无邪的人,没有任何可疑之处,因为他们不知道任何可疑的事情。但是,那些知道自己有罪而又试图不表现出来的人,必须通过伪装和模仿,来达到他们的目的,一旦这种伪装和模仿做得不好,其矫揉造作就会表现得很明显。
有罪的人,眼神会闪烁。人们观察到美好事物以及感到喜悦、热情、狂喜时的眼神,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有诗意,因为它不过是分泌泪水。人们之所以会流泪,主要是神经兴奋的结果。因此,有罪的眼神,也应该具有同样的性质,开始时,往往也泪流满目。
还有一个重要的身体姿势:双手叠放在大腿上。它表示的是顺从。因为,“双手叠放在大腿上”是一句谚语,表示当事人放弃了努力,意味着“我不打算再做了,我不能做,也不会做”。不过,必须承认,表示顺从的姿势,对于表示有罪与否,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无辜的人和有罪的人,都可能选择放弃,或者他们已经达到了个人承受极限,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已经漠不关心。在法庭上,顺从可能表示一个人已经放弃了自己对无罪的争取。考虑到被告人可能实际上无罪,也可能仅仅是主张自己无罪,比如,被告的亲属和朋友包括尽职的法律人,已经尽了一切努力,来挽救被告,但当认识到有罪的证据,实在无可辩驳的时候,被告人会出现这个姿势。在实践中,通常只有无辜者,才表现出顺从姿势,这并不是偶然的随机事件。被抓的有罪之人,发现自己难逃罪责时,也许会抓着自己的头发,咬牙切齿地望向天空,对自己大发雷霆,或者陷入沉闷的冷漠之中。对他来说,做出顺从的动作基本不可能。一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感觉的人,也不会以顺从的心态做出动作,而经常是以绝望、愤怒或暴怒,表达自己的情绪。如果某人接受了顺从的理念,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抵抗,或者说放弃了自己享有的某些权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有罪的人,不会表现出顺从的姿态。
除此之外,还有眉头紧锁的表情。人在研究处理密集事情的时候,随着事情难度的增加,眉头会越来越紧锁。这种姿态的最初来源在于,密集的活动,需要更敏锐的视觉,所以,通过眉毛上方额头皮肤的收缩,人可以获得更清晰的视觉。被告或证人的深入思考,对于确定他本人是否相信事情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假设要求被告给出他在某个相当久远前的日子里的不在场证明,那么,他就必须记住那一天的行踪。对他来说,重要的是,记住有关的日子,并能说出他当时行踪的证人。他将进行密集的思考。但是,如果他不诚实地声称有不在场证明,就像罪犯经常做的那样,那么,就没有必要仔细思考没有发生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他表现出一种深思熟虑,然而,这种深思熟虑并不是认真的、深刻的,那么,在要求他认真思考的时候,他只是在装作思考的样子,其思考的动作,并没有相对应的具体表现。
眼神空洞,表明当事人完全陷入茫然的精神状态之中,已经失去认真思考的能力。此时,只能让当事人独处休息。在这种情况下,人不会有任何明显的身体姿势。只有在当事人感到尴尬时,例如,其发现大家都在望着自己,或者意识到,自己已经忘记了其他人的存在时,才可能在额头、嘴巴、下巴有一些表情。人们通常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在法庭上,但实际上,当法官与被告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后,准备对所讲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这种情况也会出现。如果这个过程十分耗时,可能证人不再倾听,而只是茫然地盯着远方。他可能正在回顾其整个人生,或事件的整个过程。他沉浸在一种本能的思考中,沉浸在对事件的再现中。这里所提到的思考,不过是思绪上的走神而已。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法官够敏锐,供词是最容易得到的。
众所周知,蹙眉的意思是厌恶。但我认为,蹙眉伴有微笑时,还能表示不信任。我暂且无法解释这种关联是如何发生的,但这种表情,在表示不相信和怀疑上很可靠。因此,当看到有人做出这种表情时,千万别错误地认为,当事人是相信了所听到的话。你不妨亲自测试一下,就会发现,当你做出这种表情时,会不自觉地说出:“噢,那不可能!”或者说:“喂,那是谎言!”这种表情,常见于被告人质疑证人,或证人与证人之间对质的时候。
蹙眉与其早期状态——眉毛的轻微抬高,有着密切的关系。眉毛微微上扬,在尴尬的情况下经常发生,但它的发生不是很有规律。一个人在认真思考时,需要更加清晰的视野,因此,需要把多余的光线,挡在眼睛外面,就可能露出这种表情。当被告人主张,他并不清楚某项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时,这种表情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他是有罪的,他显然知道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了什么,所以,即使他一百次向法庭保证他不清楚,但因为他对事实的了解足够准确,不需要聚精会神地听,也不需要深思熟虑,所以,他就不会皱起眉头;如果他是无辜的,皱眉头的原因,可能是他真的不明白特定证据的内容,因为他不知道实际情况,因此,他在争论的一开始,他就会皱起眉头,认真倾听。如果不经过训练,很少有人能展示出这种表情。有些人,从来没有展示过这种表情。与男人相比,在妇女与儿童之间,这种表情更常见到。应当指出,它常常是精神痛苦而非肉体痛苦的表现。有趣的是,作为一种规律,这种表情常常伴随着嘴角下拉。
一般来讲,所有快乐和令人振奋的情绪,都是通过抬高额头、鼻孔、眼睛的皮肤来实现的。而悲伤和压抑的情绪则相反。这个简单的规则,使许多原本晦涩难懂的表达,立即变得通俗易懂。当然,没有人会断言,人相学能帮助我们克服所有的困难,但只要稍加注意,它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我们。
手和脸,在人相学的意义上很相近,在某些情况下,手比脸甚至更重要。因为手的表达很难模仿。一个人的手,可能描述为细腻或粗糙、白皙或黝黑,指甲可能经历过精心养护,或任其长成爪子模样……这些外观的东西可以改变,但动作习惯很难改变。脸上折皱一千次,皱折会保留下来,让一个人有了特定的表情。但一个人的手,做一千次同样的事情,并不会因此留下印记。比如,人在长期祈祷中,会产生虔诚的面相,但即便日常祈祷、双手合十数年,他的手上也不会有任何印记。因为手的标记很少,所以,即便我们知道手的特征难以伪装,也似乎没有什么实际用处;但事实是,除了脸,手是人类器官中分化程度最高、最精细的器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手部动作,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如果我们观察到,人的手有无穷的变化,我们就能推断出,人有无穷的心理状态。
也许,所有人都会同意文克尔曼的观点,即美丽的灵魂有美丽的手,或者像巴尔扎克所说的,聪敏的人都有漂亮的手,还有人将手称作人的第二张脸。但是,当对手进行具体研究时,我们还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埃塞尔将粗糙的手称为劳碌的手,将肌肉发达的手称为男性的手,这种类型的手,代表着缺乏思想和修养,只有意志和目的;同样的,敏感的手通常意味着乐观的性格,而灵巧的手代表的是拥有美丽的心灵与高贵的精神。
无论这种分类是否科学,实际上,我们很难确定和描述手的各种重要特征,尤其是,考虑到各种类型之间,并不存在明确、清晰的界限。如同人的性格一样,各种类型的特征几乎都与其他类型相交叉,以致难以准确描述和识别。然而,即便缺乏系统的研究,我们仍然可以开展审慎的观察,并将反复出现的特征,作为可靠的研究前提。
斯宾塞认为,那些先祖是靠手工作的人,其后代拥有一双厚重粗糙的手。这其实都不算心理学,但对犯罪学家来说很重要;反之,那些先祖不是靠手工作的人,其后代拥有一双小巧精美的手。犹太人的手小而精致,吉卜赛人的手也通常是小的、完美的,因为他们的手,是从印度贵族那里继承来的。艰苦地工作,甚至连练体操、弹钢琴都会改变手的形状。道理显而易见。因为肌肉会随着练习而变得更强壮,皮肤也会因为摩擦、风吹和缺乏保养,而变得更粗糙。在对种族的任何研究中,也可以观察到,身体的特性是遗传的,所以,只要熟练地看一眼一个人的手,就可以发现有关他生活情况的一些事实。
每个人都知道,农民粗糙的手掌,代表令人信服的品质,它是和谐的、平和的、值得信赖的。我们能感觉到他是一个诚实的人。他把自己和他的生活,原原本本地展示出来,他对合作伙伴负责,他每次说话都尽量真实。我们对他的信任,不仅来自他多年来的诚实劳动,而且是通过他的双手。另一方面,当我们看到一位优雅的绅士精心照料的粉白粉白的手时,我们往往不信任他,无论是因为我们不喜欢他那手的形状,还是因为那指甲的形状勾起人不愉快的记忆,或是因为手指的排列有问题,以及其他未知的原因。某些手部特征,能够揭示人的品性——冷酷、谨慎、强硬、平静、贪婪,如同仁慈、坦率、温柔和诚实一样,都能够在手部特征中反映出来。
女性手的魅力,是很容易被感受到的。许多女人的顺从、温柔、迁就、端庄和诚实的品性,是如此清晰而明朗,很容易为大家所感知。
起码,截至今天,对这一切所做的解释、分类、排列,仍然算不上科学的方法。这些现象,从一个身体传到另一个身体,虽然可靠,但没人可以解释。没有观察过它们的人,即使有人提醒,也仍然不会注意到。相信这种现象的人,也不要夸大其词、操之过急。我的建议是,先研究一下手的语言,不要立即对它的意思下判断。要谨慎,用经验来分析,特别是要追踪手指的运动,尤其是手指的活动细节。这里,我并不是指那些外部的、与手臂的运动相协调的运动,这些都是可以模仿的。我指的是那些从手腕开始、只发生在手上的动作。儿童时期的手,对研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儿童过于单纯和幼稚,它没有经过训练,动作笨拙。儿童的手,会清楚显示占有欲望,即抓住和拉向自己,一般是向嘴拉拽,就像哺乳期的孩子拉拽母亲的乳房一样。这种运动,达尔文甚至在小猫中也观察到了。
男性的手,通常厚重而行动缓慢,显然难以展示更为精细的运动。精细的动作,只有在女性手上,才能得到充分的展示,尤其是在活泼、焦虑、易激动的女性手上。观察她们的犯罪学家,可能会从她们的动作中,读出比话语更多的东西。她们表面上是无动于衷的,但手放在腿上,慢慢地握起了拳头,或者手指向前弯曲、仿佛要把别人的眼睛抓出来似的。手部特征的表现形式很多,有时可能因为深重的痛苦,手指紧攥在一起;有时因为高兴,其余四个手指肚快速地擦过拇指肚;或者手指断续、紧张、焦虑、胆怯地动着;或者像开心的小猫一样,爪子不断地攥紧、又松开。
脚趾也会透露出很多信息,特别是在那些穿着相当精致的鞋子、可以轻松地移动脚的妇女中。在愤怒的时候,如果不能跺脚,她们就会把脚趾紧紧地贴在地上。如果感到尴尬,她们会把鞋底稍稍向内翻,用鞋尖在地面上画出小弧线。不耐烦的时候,她们的脚后跟和脚趾交替摆动,速度越来越快。鞋底朝向前,脚的重心放在鞋后跟上,表现出的是蔑视、反抗和表达欲。当想表现魅力时,将脚向前伸,胫骨轻轻露出,所有的脚趾都向鞋底并拢,就像猫感觉舒服时那样。如果女人没有用语言表达的东西,没有用五官表达的东西,没有用手动作表达的东西,她们就会用脚来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