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家在工作中,和其他人共事的能力特别重要。这些人包括:证人、被告、陪审员、同事,等等。和他们合作得怎么样,会对案情的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在每一个案例中,一个犯罪学家是否成功,取决于他的技能、智慧、耐心、对人性的认知、具体工作方式,等等。任何人,只要花点心思,就会很快发现,一个犯罪学家的这些能力如何,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效率。它们对证人和被告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对其他人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比如,我们可以观察法官和专家之间的交流:当法官依照法律提问的时候,他希望得到尊重,他也不会直说其实自己对案子并不关心。但细心的犯罪学家可以在很多情况下注意到这些。想象一下,如果每个法官和法律工作者都不关心案情,那么不论他们的职位多高、背景多牛,他们都会仅仅完成要求的工作。但如果所有成员都兴致盎然,那么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就会截然不同!而且他们的热情会感染那些冷漠且不敬业的工作人员,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岗位的重要性,从而竭尽所能地工作。
如果主审法官能成功调动起所有人的兴趣,案件就会变得有趣;如果事情一拖再拖,大家就会只关心结果。所幸的是,大多数法官都知道怎么调动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让最简单的案子也变得重要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无论他担任什么职务,都会被予以重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参与办案。这里,我想强调的是,这种积极性不来自人们的一时兴起,而是要求法官拥有从心理层面管理办案人员的能力,让他们对案件感兴趣、有自觉性和合作意愿。所以说,对法官、被告、证人、法官助理、律师等人的心理管理与培训,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对人性的了解,是无法直接从书本中学来的。
很少有人质疑心理学的重要性,关于心理学的书也有不少。但我估计,人们读了这些书,也不会学到什么有用的东西,因为关于人性的知识,只有通过坚持不懈的观察、比较和总结才能获得(极少数天才除外)。和书本知识不同,这些在实践中获得的一手知识,使它的拥有者在业界处于领先地位,而其他人必须通过学习来弥补其无知。在犯罪学领域,我们可以看到无数的案例。比如某些骗子、撒谎的马贩子、古董商、魔术师等,这些最活跃和发了财的人,其实最不了解他们自己的行业:马贩子对马没有任何鉴赏力,古董商不会判断古董的价值、年代、品质,打牌作弊的人只会用一些愚蠢的把戏欺骗天真的人。然而,他们都获得了满意的收入。但其实他们只是了解打交道的对象,并反复不断地运用着他们仅有的知识。
当然,我并不是说犯罪学家不需要法律方面的学术知识,而仅仅依靠自身的经验就行。实际上,我们需要知道的比马贩子们更多;但是,如果我们不懂得人性,将一事无成。法官需要的也不仅仅是犯罪学知识,他首先必须是一个法学家;除了犯罪学知识之外,他要对整个法学领域的最新进展有所了解。如果忽视了理论更新,他就将沦落为一名劳动工人。他需要熟悉数以百计的事物、能和各行各业的人打交道,而法律只是他的工具,他需要将法律的工具转化为司法的力量。
如果简单地将问题抛给证人,让证人随心所欲地发言,是刑事法官的严重失职。如果法官这么容易就能被满足,那么真相就完全靠证人的良心了。在这种情况下,不真实的证词虽然是从证人口中说出来的,但大部分的责任在法官身上,因为对嫌疑人的冷漠或反感,法官没有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找出有价值的证据。培训工作的目的,就是让每个人成为好的、值得信赖的证人,让他的每一次做证,都是他生命中的第一次,也可能是最后一次。为了达到这种目的,这类培训应该注重让证人“想”说实话、“能”说实话。这不仅仅为了避免证人说谎,也是为了引导他们配合办案。我们无法避免谎言,但我们可以培养证人说真话的意识。
我们不考虑那些不在乎真相的人,因为从根本上来讲他们就是骗子,他们的存在就是为了骗人。我们关心的是那些不太习惯于完整地说出真相的人。这些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于“大概”这种话,没有机会去知道真相的重要性。聊天的时候,很多人都会在回忆过往的时候犹犹豫豫。他们不会直截了当、快速地直奔主题,而是会吞吞吐吐地说:“如果我不能直达目的地,我可以绕着弯走,今天到不了,也可以明天到;如果实在到不了,可以到别的地方去。”这种人的心中没有“家”,只有“旅店”。
每当对方察觉到他们的犹豫不决,并且愤怒地质疑他们的话时,他们要么会感到害怕,要么会漫不经心地说:“嗯,差不多,但也不完全对。”这种良知的欠缺和对真相的漠视,对我们的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我估计,其危害程度比明目张胆地撒谎还要严重,因为谎言更容易被察觉。另外,说谎者通常都是谨慎的人,但模棱两可的证词却来自于那些根本就不靠谱的人。所有年龄段的人,无论其性别、群体、背景条件如何,都可能缺乏责任心。但这些人有一个鲜明的特征,那就是游手好闲。他们有很多空闲时间,他们的日常工作多是嚼舌头、闲逛、处理一些小事。因为他们游手好闲,且他们能够获得益处,所以,也就难怪他们在做证时也吊儿郎当了。
当证人既不愿意说真话,又没有能力说真话时,对证人更要有耐心,这点最为关键。当然,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人都很难有耐心,尤其是当代人工作繁忙,都没什么时间。但是,我们必须达成正义。要达成正义、拥有令人满意的法庭,少不了需要国家提供足够的资金,让每个人多点时间、多点耐心。
因为在取证时,耐心是最重要的。许多证人习惯于说很多废话。大多数刑事法官习惯于试图让他们闭嘴,让他们简单点说。这是很愚蠢的。如果证人是故意不着边际地说话,就像许多犯人出于自己的明确目的那样,他会东拉西扯得更厉害,因为他知道审查员不喜欢这样,而他的目的就是要让人不满意。
他也不会被法官不耐烦的情绪牵着鼻子走。因为几乎每个被告都故意说得不明不白,导致一些证据丢失了。有些人在法庭上说得太多,以至于尽是些没有用的东西。另外,在有些冗长的证词中,如果提到了有用的证据,也可能是无意中说出来的。有时候,证人从法官不耐烦的眼神中,看出来自己说得太多了,他可能也不知道自己究竟什么地方说多了。如果要求证人长话短说,证人要么无动于衷,要么又从头说起,要么故意省略掉重要的内容。我们需要记住,这些带到法庭的人中,大部分人已经准备好了他们的证词,或者有了大致的叙事框架。如果不允许他们按照自己的计划叙事,他们就会感到困惑,导致他们说的话没有什么连贯性。
所以通常情况下,那些说得最多且叙事完整的人,都会提前把证词想好了,他们的证词也会比较有逻辑。那些在法庭上只会说“是”或“不是”的人,由于说得太少,证词一般不会有什么逻辑。所以,一旦证人开始滔滔不绝,最好让他继续说下去,当这些话听起来令人感到疲惫时,可以用适当的提问予以打断,有目的地向某个方向引导证人,以避免证人东扯西聊。要引导证人对事件发生经过一一进行描述,这样,当法官掌握了事情的完整经过之后,他可以要求下一个证人从某个时间点开始讲起。如果法官不能掌握整个事情的经过,他就要认真地听证人讲下去,这时候最好设定一个谈话主题,这样证人就能舍弃精心研究过的证词,也能保证谈话的连贯性。但如果法官让证人从某个时间点讲起,这个时间点却不对,证人可能要求从更早的时间点开始讲起,这种时候,就让他讲好了。否则,证人费了很大的劲去按照法官的要求讲,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思路讲,他的脑子将成为一团糨糊。
交叉检验证词也需要耐心。不仅是小孩和愚钝的人,即便聪明的人,在面对询问时,也经常只回答“是”或“不是”。我们不断进行提问,对方可能也会继续简要回答。此时,耐心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法官的不耐烦,可能会带来很多风险。有暗示性的问题会让证人说一些他原本不该说的话。其实并不是每个证人都只会简要地回答问题,那些表达能力有限的人确实无法发表长篇大论。如果这种证人只做了最简短的回答,当我们把它们编织成一个连贯的故事并读给他们听时,他们往往不会发现那些失真之词。
不习惯于做长篇大论的证人有时说多了,还会过度陶醉于自己优秀的即兴演讲,而忽视了所包含的明显错误。如果证人注意到了其中的错误,他说话会十分谨慎,希望不会引起别人的注意,以便让令人难受的庭审尽快结束。因此,法官只有耐心,才能使寡言少语的证人说出更多、连贯且简洁的有用信息。
取证的最重要方法之一,是不假设任何人都能熟练地陈述出他所记得的东西。即使是面对儿童,也要引导,而不是质问。法学中,这点更加有用,也更困难,因为律师与个人接触的时间最多只有几个小时,但老师和儿童的接触时间则长达许多年。
这时候,我们首先需要确认证人的认知和表达水平,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与其对话。我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功地提高证人的认知水平,但我们可以培养他的感知能力,使他的思维更加自由,使他不受所在外界环境、他人建议、内心的恐惧和愤怒的束缚,也使他在面对这些影响时不产生偏见,让证人依赖于以前建立的公正的准则。他人的观点、评价、成见、迷信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它们可以使人的思维混乱不堪。只有清除掉头脑中的这些固有东西之后,一个人才可能谈得上有真正的认知与思维自由。
做到这点并不难,只要了解和分析证人的思维习惯就行。如果两个人交谈时不知道对方的观点,他们的交流就犹如鸡同鸭讲,可能产生误解。很多令人惊叹的误解,都是发源于此。矛盾的产生不仅仅是简单的语言问题,而是人们思维方式的差异。只有了解到证人的思维习惯,才能真正清晰地理解他的证词。
我清楚地记得,在一起嫉妒性谋杀案中,最重要的证人是被害人的兄弟。他是一个诚实、单纯的樵夫,从小在荒野中长大。从各种角度上讲,这个人都与智障相去甚远。他的证词也简短、果断而聪明。当讨论本案中最重要的谋杀动机时,我问他:“谋杀是不是这个女孩造成的?”他耸了耸肩,说:“是的,别人是这么说的。”经过进一步调查,我惊讶地发现,其实这个证人不懂得“嫉妒”的含义。
曾经,他喜欢的单身女孩被别人追走了。他没有争吵,其他人也没有告诉过他如何感知痛苦和激情,所以他也没有机会探究这些感情的意义。他对“嫉妒”这个词是完全陌生的。所以我明白了,我从他那里听到的一切证词,基本上都是错误的,因为在本案中,他对“嫉妒”这个重要概念的认知太差。
了解证人的认知习惯并不容易。然而,这种习惯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常常被忽视,尤其是在有陪审团参与时。这让陪审团制度变成一种乌托邦式的梦想。法庭上的主审法官有时可能与一些陪审员相熟,但到现在为止,却从来没有得到过陪审团成员真正的信任。有时当某位陪审员提出一个疑问时,他只是会被瞥上一眼。当公诉人和律师辩论时,陪审团成员的表情中往往有些信息,但是等人们处理这些信息时,通常都太迟了。陪审团制度只有个别成功的案例,但要用一个概念解释十二种不同的思维习惯,简直是不可能的事。
我们应该严格遵守“少预设”的原则。我们的法律人身经百战,更容易捋清问题和事件经过,知道什么应该排除、什么可以保留。况且,大多数证人没有受过教育,我们不可能完全接受他们的说法。但我们费了很多劲,从他们那里拿到了很多奇怪的材料,也理不出头绪。因为我们不知道证人的立场,所以我们不停地问,最终失败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有一个受过教育的人站在证人席上,我们也会失败,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于和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打交道。我们假设这个受过一点儿教育的人,会了解我们的专业。但经验证明,这并不现实。我们会问:是不是专业的教育反而降低了人们的自由思维能力?抑或,我们对高等教育的预设过于理想化?不管什么原因,我们工作中最困难的部分就是与受教育程度最高的证人打交道。曾经,我和一位著名学者共事过。他是一个小案件的证人。我要根据他的证词写一份总结。我的工作进展缓慢,因为他要么不喜欢一些条款,要么对个别论断表示怀疑。且不说我白白浪费了一两个小时的时间起草和修正那份材料,充满了涂改痕迹,它最后竟变成了一纸胡言,不仅开头与结尾相矛盾,材料文本不知所云,更糟糕的是,它并不真实。后来,通过许多证人的确凿证据证实,这位学者的过度认真、仔细、精确,以至于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究竟看到了什么。他的证言毫无价值。我曾有过多次这样的经历,别人也有类似的经历。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预设”比比皆是。首先,我们不能预设人们的观察能力。他们声称听到、看到或感觉到了的事情,或宣称没有看到、听到或感觉到的事情,可能与事实相差很大。他们极力声称自己抓住、触摸、计算或检查过某样东西,然而,经过仔细核查后发现,他们只是路过时随便看了一眼而已。尤其是需要特别敏锐的感官,感受特别敏感的信息时,情况就更为糟糕了。人们相信经验,但当一件事需要仔细观察时,他们并不具备与他们身份相称的知识。这样一来,如果假设有专业技能的证人也会有专业的观察力,就会犯大错。一般来说,他没有这样的知识,或者,他有,但根本没有实践过。
同样,我们往往预设别人的关注和兴趣,但后来却惊讶地发现,很多人对自己的事情不关心,对自身以外的事情了解得就更少了。人的无知,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大多数人知道各种事物的外表,并认为自己知道它们的本质。当做证时,他们也总是真诚地断言如何如何。但是,如果我们依赖这样的知识,就会出现坏的结果,而更加危险的是,我们很少有机会认识到这些后果。
在与证人讨论任何新问题时,首先必须了解他对该问题的一般认识:他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什么?他与这个问题有什么联系?如果他对这个问题一无所知,然后,我们才根据他的回答评价他的认知水平。这样做,我们至少不会犯很多错,也会更快地达到目的。
引导和教育权力,在使用之前,都必须得到发展。这个过程通常很困难。但它在儿童教育中十分重要,也是成功的。通过举例的教育方式,我们能引导孩子将新的事实同化到他们过去的经验中去。例如,将孩子的某些痛苦,与受虐动物的痛苦进行比较。无论是对儿童还是证人,这种教育方法都很少失败。但对一个事件的描述可能随着时间跨度的拉大,变得非常不同。例如,某人被粗暴对待,一开始,目击证人讲的可能是一个“精彩的笑话”,但一旦引导他讲述自己类似的经历时,他的描述就会改变,对同一件事情会变得前后迥异。
它甚至适用于陪审团,让陪审团成员把案件与他们熟悉的个人生活联系起来,这时,他们就能对案件有切身体会。这里的困难在于,陪审团是由陌生人组成的,而且人数为 12 人。找到他们都熟悉的事例,并且熟悉到他们可以很容易地将这些事例与正在审议的案件联系起来,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如果真的找到了,那么案件的审理就会成功,而且会变得很有意义。然而,仅仅找到类似案例还不够,还应该为每个事件、每个动机、每个观点、每个反应、每个表象都找到类似的地方。人类拥有共同的祖先和原始经验,他们通过这些经验寻找彼此的姊妹。
在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中,个人中心主义有深远的影响。歌德写道:“你所感受到的时代退步,都是主观的;相反,你所感受到的时代进步,都是客观的,而对现代文明的主观感受是保守的。试图显示贵族气质的人和事随处可见,但是对爱的追求却不值一提。”
与歌德时代相比,这些话更适用于我们的时代。我们这个时代的特点是,每个人都对自己有一种夸张的兴趣。因此,他只关心自己或周围的环境,他只理解他已经知道的和感觉到了的东西,他只在自己能获得一些个人利益的地方工作。所以,只有当我们了解这种极端利己主义并将其作为首要因素时,我们才能有把握地推进工作。这一点,从小事上就能看出来。一个人拿到印刷好的名录后,即使他知道自己的名字就在里面,也会把自己的名字找出来,并高兴地看着自己的名字;当他看一个团体的照片时,也会这样,他从集体图像中找出自己,寻找存在感。如果讨论品质,人们就会高兴地说:“我天生如此优秀。”如果讨论城市,人们就会说自己的家乡,或者自己去过的地方,或者只有他自己感兴趣的那些地方。每个人都会努力说一些跟自己有关的事情,不论是他的生活,还是与他有关的事情。如果有人说要描述一次开心的经历,毫无例外地,他是叙事里面唯一的主角。
拉扎勒斯从历史的角度解释了这种特质的价值。他说:“伯里克利的政治独裁,有相当一部分可以归功于他几乎知道所有雅典公民的名字。汉尼拔、沃伦斯坦、拿破仑一世,领导他们的军队,不仅仅是通过他们的野心和对武器、国家、自由最深切的爱,而是仅仅通过认识和叫出士兵的名字,让战士们备受鼓舞。”
我们每天都能遇到这种利己主义的例子。证人可能因为被拖离工作时间太久而生气,变得令人厌恶。但是,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一些对他个人的兴趣、对他工作的理解,对他的观点和效率更加重视一些,就可以使这个证人变得有价值。
人们是根据他们对自己职业的理解来判断别人的。例如,农民会嘲笑医生,说:“他连怎么播种燕麦都不会,又能会什么呢?”这不仅仅是个故事,也不仅仅发生在农民身上。这种态度经常出现在那些需要大量时间的行业人中间,例如士兵、骑手、水手、猎人等。如果不能理解这些人的自尊心,尊重他们的职业,至少也要对他们的工作表现出兴趣,并且让他们知道他们的经验对我们有帮助。在法庭上,证人要做的,不是对法官个人的尊重,而是对法官工作的尊重。如果证人这样尊重法官,他就会仔细思考并协助我们克服困难,完成案件,得出有价值的结论。一个与法官对着干的证人,相比一个对这件事感兴趣并愉快合作的证人,他们所做的贡献有极大区别。能够合作的证人,他们证词的数量、真实性和可靠性都极大。
此外,在审讯时,利用被告过分的自恋,对破案非常有用。这并不是给被告设陷阱,而是为了找出真相。庭审中,一种常见的现象是,那些匿名或化名的犯罪人,最终自我暴露,很多就是因为他们说的事情中包括“我”,他们说得是如此清晰,以至于提供了案件的线索。在那些已破解的著名犯罪案件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固执,是个人中心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个固执的人因为矛盾而焦虑、绝望,但在恰当的引导下,他会变成一个有用的人。我的老管家就是那样。他曾是一名优秀、忠诚的战士,性格很诙谐,然而十分地固执。长久以来,我拿他毫无办法。我常常对他的工作提出建议,但他的回答千篇一律:“没用,先生。”最后,我拿着一份清单,跟他说:“你最近说要把这些事情做完,现在我们做个清单,按照你说的那样做。”这时,他看着我,努力思考他什么时候说过这些话,然后就去做了。几年来,我经常使用这份清单,没有失败过。这个例子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使用经过变通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当和罪犯交流时,一旦注意到对方真的出现了固执,我们就要尽量避免出现矛盾,因为这会增加办案难度。但没有必要撒谎或使用欺骗手段。我们只是为了避免直接矛盾,才放弃审讯有些问题。当知道这个顽固的人认识到了他的错误时,我们再回到主题上去。这个时候,你再给他个台阶下。这样,即使是最难缠的顽固分子,也不会继续固执下去。只有逼问他时,他才会老话重提。所以,如果事情一旦有了定论,也要避免旧话重提。
利己主义、懒惰、自负,是人类的天性,爱心、忠诚、正直、宗教信仰和爱国主义等,这些看似坚如磐石的品质,都可能消逝。对于这些美好的品质,一个人可能被连续试探十次都不出现问题,但是在第十一次时,他的道德可能会像纸牌屋一样倒塌。但利己主义和懒惰,即使经过成百上千次检验,它们还会像以前一样牢固。懒惰和自负,都是利己主义的变种。因此,要牢牢记住,在与人打交道时,只有利己主义才是人类的唯一动机。在很多情况下,一条线索会牵扯出很多可能性,比如,清白的嫌疑人却被怀疑有罪。这时,检验荣誉、良心、人性和信仰已经于案无补。但是,如果把人的利己主义范围扩展至全覆盖,真相就会浮出水面。利己主义是判断的最佳标准。经过一番努力,我们对案件有了连贯的解释。如果这个解释链条上的各个动机都能轻易找到,说明这个链条的真实性很高。这里的“动机”指的是什么呢?如果它是高尚的价值观,比如友谊、爱、人性、忠诚、仁慈,那么,根据它们得出的结构化案件链条可能是“正确”的,而且,令人欣喜的是,它比人们想象的更常见;但是,这种线索链条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如果这个链条建立在各种形式的利己主义基础之上,并且它在逻辑上也合理,那么,对案例的解释就会更加可靠。
保守秘密是很难的。认识到这点,会帮助我们找出真相。但人们却普遍对此缺乏清醒的认识。有句谚语说得好:女人之间无秘密。传统谚语中,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内容。那些数不清的童话故事、小说、诗歌中,有很多形象地描述了保守秘密的困难。洛采的一句话描述了保持沉默的难度:“人们从小就学会表达,而很晚才学会沉默。” 这一事实不仅对犯罪学家来说是有用的,而且对证人来说也是有用的,因为后者出于各种原因,会想保留一些东西——这是大量危险的源头。证人被逼说话,只会围着秘密绕圈子,却不肯说点有用的东西。直到他说出点什么,却说到一半就不说了。半真半假的谎言比完全的谎言更糟糕。一个完全的谎话,揭示了说话者的意图和他想做的辩护,而半真半假,则可能干扰我们对嫌疑人身份的判断。
关于刑事法官的沉默,一方面,可能是他不能泄露官方机密,秘密一旦泄露,就是失职,很不光彩。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经常能从热心的年轻法官那里问出一些东西来。这些年轻法官有时只提到了事件本身,而没有提到名字、地方、时间和细节,他们看起来没有泄露什么天机。然而,重要的线索往往就是以这样的方式被泄露出去的,但是不理想的是,说话的人不知道具体的细节和名字,可能会转移问题,牵累到一些无辜的人。所以只有社会影响特别大、犯罪情节耸人听闻、不同的证人重复着同一件事情的情况下,我们才用不同的方法分析一个案件,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对事实进行推断和组合。诗人薄伽丘讲过一个古老的故事:一位年轻而受人喜爱的神父被一群女士取笑,妇女们要他讲述他第一次听人忏悔时的故事。经过长时间的犹豫,这位小伙子想,如果他隐瞒了忏悔者的名字,那么其所忏悔的罪行就不是罪。于是,他告诉女士们,他遇到的第一个忏悔是不忠。几分钟后,一对迟到的客人出现了,他们是一位侯爵和他迷人的妻子。两人都指责这位年轻的牧师不经常到他们家来。侯爵夫人高声地嚷着,以便让大家都能听到她的话:“您忽视了我,而我是您的第一个忏悔者,这可不好啊!”这个讽刺故事,对我们的职业非常有启发。一些完全安全的秘密,有时听者不用费力,事实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暴露出去。最重要的官方机密也会变得天下皆知。因此,对于官方机密,我们必须在所有方面加以保护,而不仅仅局限于保护事实细节。
刑事法官必须保持沉默的第二种情况,是在面对证人和被告的时候。不管法官多么想向被告显示自己已经掌握了多少事情、他多有把握,或者他的判断多么正确,他所做的这些,都对办案有害。被告会给证人错误的线索,证人会对被告有错误的解读。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程序上的正义是困难的。明显的事实,不需要揭示,废话说得过多,只能是更糟糕。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我从来没有因为自己沉默而后悔。道理不言自明——永远不要显示出你比实际知道的更多。
这里,还应当意识到另一种巨大风险的存在,这就是虚假信息风险。这种危险,对有才华、有勇气的人来说是最大的。因为有才华的人是最善于综合、推理和下定义的人,他们会把那些充其量只是可能性的东西,看成是无可辩驳、没有矛盾的存在。无论是故意还是仅仅由于过度兴奋说出来的谎言,结果都没有区别,没必要提醒说话的人注意。话多的人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线索,就像当你家邻居话很多的时候,我们一下子就能感知到。如果仔细研究一下他为什么话这么多、多到什么程度,就不难找出背后的真相。我们首先要确定一个人的所谓“秘密”是不是他的真的秘密:一个人为了避免伤害,会将什么事压在心里不肯说?如果确定一个“秘密”是证人真的秘密,我们要权衡:要保密还是披露?如果有可能的话,最好是不要去管这个秘密,以避免拷问证人时,给证人带来伤害。这种伤害通常还不小。只有当确信这个秘密必须被揭露时——比如一个无罪的人被指责为有罪而面临危险时——我们需要尽一切努力,运用一切技巧,把它揭露出来。但如果证人有些微顾虑,这时候的工作就很难做。
这里的首要原则是不要急于获得秘密。一个秘密越是重要,人们就越不应该把它说出来,所以,我们最好不要直接去问。重要的秘密自己会出现。知道许多秘密的人本来并不看重一些事实,但为了让寻找者着急,他们会故意保护秘密。因此,必要时不妨谨慎地告诉证人案情,争取他的配合。这些工作必须提前好好安排,围绕着秘密谈话,将秘密的重要性显露出来。当证人认识到他提供的证据很重要时,他就会说出这个秘密,带来令人惊奇的进展。
最重要的秘密,是一个人的罪行。让一个人认罪,是非常极端的心理过程。很多情况下,招供的原因很明显。如果罪犯看到证据非常完整、很快他就会被定罪,他就会坦白罪行以寻求减刑。他也可能通过编造一个故事,将罪责推给别人。在招供过程中,还存在一种虚荣心——比如,年轻的农民承认自己在盗窃案中所起的作用比实际的要大;有人出于自身需要,比如护理需要或冬天住宿的需要选择招供;某些政治犯主动招供,来“确认”罪行;有的人为了拯救亲密的人而招供,他们招供的原因是高尚的;有的人招供是为了迷惑人,比如阴谋论者,他们为了赢得时间承认罪行,让真正的罪犯逃跑,或者破坏证据。对于阴谋论者,只有犯罪计划取得成功,他们才会承认罪行。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会惊奇地听到一些有根有据、有规律且成功编织出来的证词,他们试图以小的罪行代替大的犯罪。最后,招供可能是天主教徒在忏悔室进行忏悔,或者人们临终前的忏悔。这些人的招供是自由的忏悔,忏悔者并不试图减轻自己的罪行,而是努力赎罪,他们的意图十分纯粹,虽然这种忏悔也有宗教原因,比如可能是希望防止自己的罪行受到天主的惩罚或者伤及无辜。
招供有很多种,但我们知道的招供很少,很多招供类型我们仍解释不清。米特迈尔十分尖锐地讨论过这些古老的案例。 很多案例,或许可以用良心不安来解释,尤其是那些神经质的人,常常受到复仇者幻象的折磨,他们或者看到受害者的鬼魂在他们面前晃动,或者听到他们所偷的钱在耳朵里叮当作响。但如果忏悔者仅仅想通过忏悔,将自己从这些折磨他们的图像和惩罚中解脱出来,这就不是良知,而是神经衰弱。如果没有幻觉和宗教的影响,忏悔只是在单纯的压力下自由做出的,那个就是良心的作用。这需要另一个术语解释。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人的本性。人只要一睁开眼睛,就会没有缘由地伤害自己,这就是忏悔。可能这仅仅是因为愚蠢、冲动或者是想逃避。但说一个人愚蠢,对我们办案来说没有任何帮助。有些人愚蠢地做了忏悔,他发现自己的错误以后十分后悔。还有一些忏悔者并无悔意,但也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智力缺陷。如果以智力为标准,我们只能说,忏悔者仅仅是因为想要忏悔而忏悔。
外行人认为,供词是事情的结束。但实际上,法官的工作才刚刚真正开始。为谨慎起见,所有法规都要求供词和其他证据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它才可以被当作证据使用。这说明供词仅是一种证明的方法,而不是证据本身;供词是否有效,需要其他客观、可靠、并存的证据来支持。但是,法律也要求证据需要有独立性。因此,供词会对法官、证人、专家等有很大影响。供词一旦做出,人们对案件的感知就将随之改变。很多人也会倾向于将证据往假设上靠拢,为了使证据和假设相匹配,而罔顾事实。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我们所有的认知在开始时都是松散、可塑的,然而,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这些认知会逐渐固定下来,变得僵硬、难以改变。这时,如果我们再按照某些特定的观念去观察事情,那些可塑的观察材料便会变形,让我们接受不了其他的可能性,变得“一根筋”。这样一来,事实就被扭曲了。这时,如果我们产生了一个新的、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所观察到的事情也会很容易与原本不同。这既是一种日常生活经验,也在我们的专业领域中常常见到。比如,我们听到某个犯罪案件,并开始考虑最早的证据。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我们开始怀疑A是罪犯。这时,前期审讯的结果符合我们假设的每一个细节——尸体解剖符合,证人的口供也符合……一切都符合。我们把有问题的证据搁置在一边,把它们归类入不准确的观察。但问题就在于,这些证据并不支持A是罪犯。然后,假设B承认系罪犯,很快地,之前怀疑A的证据会立刻被搁置一边。
如果以上这些书面的、不可更改的证据都能被既有证词先入为主地诠释,那么,还有多少证据值得信任呢?这种情况下,需要同时对法官及其助手包括证人进行培训。
首先,我们要让法官时刻谨记:他的任务,不是让所有的证据都与已经提供的供词或坦白相吻合,让证据仅仅成为假设的装饰品;他的职责,应该是让供词以及其他证据独立地建立起证据链。当代立法者假定证词可能有假,证人可能因为寻死、疾病或者放跑真正的罪犯,提供虚假证词。通过对比它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地方,我们可以发现虚假供词。然而,如果法官只满足于供词与证据相符合这一点,他就会错失真相。虚假供词不仅仅存在于故意杀人案例中,也大量出现在涉及多人的重大案件中。这种重大案件中,只有一两个人被捕,但他们承担了所有的罪责,例如盗窃、打架、暴乱等。这时,被捕人员的坦白,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很大,所以要排除它的影响也确实不容易,但我们必须要排除它的干扰。
与证人打交道更加困难。处理证词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否认悔罪的存在,让证人不带偏见地发言。但很多情况下,证人可能已经知道被告已经悔罪了,所以,庭审时,在证人面前否认悔罪的存在,基本是不可能的。我们能做到的是,在条件允许的时候,告诉证人供认已经存在,但提醒证人注意这还不能成为证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持头脑冷静,防止证人戴着有色眼镜提供证据。使用这种方法,法官可以使情绪激动的证人提供出冷静、严肃而有用的材料。反之,本来情绪平静的证人,也会说出最具误导性的证词。
对待非常聪明的证人(他们不一定是受教育群体),我们可以采用更具有建设性的方法。当他们讲完证词之后,我们不妨告诉他们,我们处理本案时不会假设任何证据作为有罪证明。以农民为代表的庞大群体,尤其配合这种办案方式,因为他们感受到了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将证词纳入要素分析。这一分析非常困难,也非常重要。因为必须确定要素本身是实质性的,而非形式上的。假设在一次斗殴中,一名男子被刺伤,A说是他刺伤的。现在,有一个证人做证说,是A先发出了威胁,然后斗殴才发生的;A在斗殴发生以后,曾把手放进他的包,然后离开了人群;在A的进入和离开之间,刺杀发生了。
在这个简单的案例中,我们必须对各种事件进行单独评估:如果A没有认罪,那么他的示威算什么呢?他可能没有袭击这位受伤男子吗?他在包里摸的意图是否有另一种解释?他一定只摸过一把刀吗?他有足够时间拔出刀并刺伤受害人吗?在此之前,伤者会不会已经受伤?我们可能会得出结论,所有关于A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他犯罪。但如果我们把这些证据与A的认罪供词联系起来,那么,这些证据几乎成了可以确定A犯罪的直接证据。同时,如果每个证人对案件过程的感知都带有主观臆断的色彩,那么,对案件的分析,就绝不是那么简单了。
在与不太聪明的人打交道时,不能使用上文介绍的方法。而是采用一般规则,要求证词要完全准确,这样,才能将对嫌疑人不确定的认知,转变成可信的供词。不真实认罪的情况一般较少,但一旦发生了,就要对证据进行批判性比较,确定它与认罪之间的关系。这种工作一般比较简单,因为证人完全不愿意做假证,法官也同样希望找出真相。但是,如果为了把罪责定给认罪者,事实就会被严重地扭曲。这种庭审都有一幅典型的场景:证据与理论相吻合,指向认罪者有罪,但有很多细节必须修改。如果有机会再次听取同一证人的证词,证人们(假设他们很诚实)会自然地指向第二个人作为更真实的罪犯。如果我们要求他们解释,此前为什么将证据指向第一个“认罪者”时,他们会说此前的错误是无意的,所以认罪者认罪的情况,只能作为一个建议。
当不同类型的有力证据汇聚起来时,类似的情况也会出现。在这类案件中,法官的工作比证人的容易,因为他不需要告诉证人已经掌握的证据。但问题在于,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的证据被怀疑。一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一个聪明男人在夜间遭到袭击并受伤。听了他的描述,警察逮捕了一个人。第二天,一名嫌疑犯被带到该男子面前让他识别。男子认出并确认是这个人。但由于他的描述与嫌疑犯的特征不太相符,男子被要求说出依据。男子的回答令人瞠目:“噢,如果他不是那个人的话,你肯定不会把他带到这儿来。”仅仅因为受害者的故事,嫌疑犯被逮捕,并穿着囚衣,被带到受害人面前接受辨认。后者确定嫌疑人身份,但他的依据并不可靠。我相信,如果按照这种办案方式,犯罪学家接下来的办案过程应该非常困难。
任何老实工作的人,都努力保持清醒,并维护合作者的利益。法官的职责,是向其共事者展示系统、详尽且精简的材料,并对案件进展情况有详细的了解。越是尽责的法官,他们的工作就做得越好,这个道理不言而喻。在某些情况下,法官更多的工作是向专家们请教,不管他们是谦虚的专业技工,还是非常有名的学者。专家们必须相信法官对他的工作非常感兴趣,相信法官需要他们的知识和配合,信任法官的权力。最后,他们需要认识到法官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他需要在有限的范围内,理解专家的工作。
无论专家多么认真、专注,如果当他发现与他一起工作的人不合作、不理解、不感兴趣,他也不会带着真正的兴趣去工作。事实上,我们从其他专业人士那儿也得不到什么尊敬,主要因为我们对他们的专业懂得太少,所以,在重要事情上,他们总觉得我们很愚蠢、很平庸。如果专家对待犯罪学家时稍微带点尊重,这种态度便会传播开去,影响周围的人,我们就会获得我们应得的东西。当然,任何人不能要求犯罪学家在自己的专业之外,精通其他所有的专业知识,但我们多少要了解一些。如果和我们合作的专家不是笨蛋,而且他们有合作意愿,我们就必须要对专家的分析感兴趣。如果法官收到专家报告但仍然坚持法律条文,没有表现出对自己判决的质疑,而仅仅将专家报告看作一个数字,那么,毫无疑问,最后,专家也会将办案的工作看作仅仅是一个数字,而最终失去兴趣。所以说,人们只对有趣的事情感兴趣,专家们也不例外。当然,我不是说法官应当装出对事情感兴趣的样子——那是最糟糕的,而是他必须拥有感兴趣的能力,否则,他不配做法官。理想状态下,兴趣应当是充满活力的。如果法官注意到专家的配合,他至少应当充满兴趣地与专家会面。拿到报告以后,他应该聚精会神地阅读,向专家提出一些自己不十分清楚的问题,请专家详细阐述。通过一个问题跟着另一个问题地问,和一个回答接着另一个回答,最后便会理解。而理解,就意味着兴趣在不断地增加。法律专家向法官解释某些事情是很简单的。在我个人的司法实践中,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法官的抱怨,相反,更多的是愉悦与高效。事实上,简单的解释是,法官之所以成为法官,又是基于一个可悲的事实。像药剂师、内科医师等,其学习的目的,是想成为一名药剂师、内科医师等;而法官学习法律的目的,却并不是想成为一名律师,而是因为想成为一名官员。这是一个普遍且可悲的现实,但那些真想学习法律和法律科学的人是例外。因此,我们不得不从门外汉或专家中,获得真正的兴趣。但是兴趣也是可以获得的。通过兴趣的不断增长,知识也在增多,随后,对工作的愉悦感也在增长,最后才有成功。
激起证人的兴趣,才是最困难的,因为需要培训证人。要激起证人兴趣,先得引起他们的关注。福尔克马尔说过:“新的东西并不会刺激人,但兴趣和专注力可以。而人们对一件事情不感兴趣,他们就不会关注它。” 这里需要格外注意,“新的东西并不会刺激人”——人们经常忽略这点。如果我大惊小怪地告诉一个没受过教育的人,那些被遗失的塔西佗的书在维罗纳找到了,或者人们从冰海中找到了一只保存完好的巨兽,或者关于火星运河的最终奥秘已经在默诺拉天文台被发现……所有这些十分有趣的新闻,他都会对其表现得非常冷淡。这些新闻对他来说绝对是新鲜的,但他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他一点儿也不感兴趣。同样地,如果我很兴奋地告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说我找到了一个事件的关键点,但因为他对这件事并不感兴趣,可想而知,他的反应将是相似的。如果我们的对象对事情一点儿也不了解,我们就不能期待别人感兴趣、注意和理解。这种情况在办案中很常见:我们向证人提出了一个明确的问题,这个问题对我们非常重要,我们也完全熟悉这件事,但是证人不熟悉它,因此,他不会感兴趣。谁能要求一位缺乏兴趣的证人去关注案件,同时又能提供有效、深思熟虑的回答呢?我本人听说过这样一个案例:法官问证人某一天的天气。这个法官说:“我为了这个问题,到了这么远的地方。请告诉我,那天天气是怎么样的。”这样问一点儿用都没有,因为它没有目的性。但是,当法官向他一一解释这个案件中天气的极度重要性、与案件有什么关系,以及他的回答将会多么重要时,证人急切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并且尽一切可能回忆了当时的天气,联想相关的事件,对证据做了一个有价值和决定性意义的补充。如果只是命令证人对某件事物关注,结果就像命令一个人说话声音更大些一样,幸运的情况下,证人的注意力还会持续一会,然后从哪儿来回哪儿去。注意力可以通过引导产生,但不能靠生硬的命令。引导一个人对某件事情产生兴趣,可以成功地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候,只要方法合适。首先,法官要表现出同样的兴趣。因为,如果你自己没兴趣,就不能感染别人。法官的审问如果单调、乏味,证人的反应也会相似。如果法官饶有兴趣地提问和倾听,就会有奇特的效果,让最迟钝、本性最无聊的证人醒来,因为他们的兴趣增长了,所以他们的注意力便会随之提高。他们的知识会逐渐增加,他们的陈述也会越来越可靠。因为他们看到了法官的真诚,看到了问题的重要性,理解了案件,理解了错误证词的严重后果,明白了通过仔细观察与努力可以获得真相的可能性,也知道了通过提高自身的注意力就可以避免错误。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就可以从证人那儿获得最有用的证词。
现在,如果一位证人已经有了强烈的兴趣,并且下决心好好做证,我们就需要仔细考虑要告诉证人多少已被证实或者可能有价值的信息。一方面,告诉证人一些案情,可以唤起证人的注意力,使得证人变得更加确定、配合我们时更加主动。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一名我们不熟悉、不知是否可信赖的证人,在我们想告诉他详情尤其是重要的事情之前,我们应当慎重、全面地考虑这样做是否合适。尤其是当我们想告诉证人,他的回答会如何改变案件结果的时候,我们更应谨慎。因为这种做法有暗示作用,所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通常来说,只有在证人的陈述看似不重要,但实际上很重要的时候,才能告诉他,因为在他理解证词的重要性以后,他可以更加尽力地寻找问题的答案。当他被告知自己说话的意义和影响以后,他会开始思考此前马马虎虎的回答,甚至给出和先前完全不同的回答。
如何与何时告诉证人这些事情,并没有什么规律。要说多少才能引起兴趣并不导致危险,需要法官明智地权衡利弊。我在这里只推荐一种方法——在对证人初审期间最好要小心谨慎,尽量别说出已经知道,抑或只是怀疑的事,这样可能会激发出证人的兴趣和注意力。在安全的前提下,如果确信更多的信息可以强化庭审,可以再次召回证人,纠正证人的证词,使之更有用。成功的庭审,也在于加倍地努力,因为证人的兴趣是如此重要,它确实值得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