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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NTRODUCTION

在刑法领域,除了法律知识,最重要的就是心理学了。因为心理学所讲的,是如何和不同类型的人打交道。心理科学发展出不同的分支。就原初的心理学而言,不过是一些天性聪明的人在实践中培养的敏锐洞察力。这些人不用学习专门的法律,就能洞察一切。许多人都有这种天生的心理能力,但是,很少有人能达到刑事专家要求的水平。在一些大学和预科学校,法学家们会开设一些科学心理学课程,学习一点心理学常识,并把它当作法学的“哲学基础”。但是,我们都知道,那是远远不够的,甚至连应付日常生活都做不到。鉴于这种现状,刑事学家很难开展严肃的心理学调查工作。

曾有一个特殊的心理学分支,叫法律心理学,似乎是专门为我们而创立的。在德国,其首先由沃克马提出。后又在梅茨格和普拉特纳等人推动下,发展成犯罪心理学。从医学角度讲,舒朗汇编的著作《法律问答》,至今仍很有价值。霍夫鲍尔、格罗曼、海因洛特、绍曼、蒙池、埃卡肖森等人,后期进一步发展了犯罪心理学。在康德时代,犯罪心理学是各学院之间辩论的焦点,康德代表哲学学派,梅茨格、霍夫鲍尔和弗里斯则代表医学学派。后来,法律心理学被简单地纳入精神病学,由此成为一门医学学科。之后,雷格诺再次试图将法律心理学重新定义为哲学,这段历史被记载于弗里德里希的著名的教科书中(V. 威尔布兰德的教科书中也有记载)。如今,在克劳斯、克拉夫特艾宾、莫兹利、霍尔岑多尔夫、隆布罗索等的推动下,犯罪心理学已成为犯罪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它被视为是犯罪动机的学说,或者是对罪犯生理状况的研究,因此,犯罪心理学这一名称,仅仅表达了学科的部分内容。

从字面上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是和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不仅仅是罪犯的心理病理,而是犯罪学家所需要的全部心理学知识。毫无疑问,犯罪行为是客观行为。但是,对我们来说,每一起犯罪的存在与否,都是我们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媒介了解到的。通过这些媒介获取信息,也是建立在感官之上,基于法官及其助手,即证人、被告和专家的感知。对这些感知与看法,必须进行心理学验证。应用心理学,就是处理对犯罪的判定和判断的所有心理状态的学科。而本书的意旨,就是介绍这方面的心理学。柏拉图在《会饮篇》中写道:“如果我们是上帝,便不会有哲学。”如果我们的感觉更真实、更敏锐,我们可能就不需要心理学了。所以,我们必须反思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模式,并系统性地理解这些感知过程,否则,我们仍然会被误解和意外所支配。我们也必须了解周围所有人——包括自己、证人、专家和被告——是如何观察和感知、思考和表达的;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类在感知、推理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人们会产生哪些错误和幻觉;我们必须弄清,人是如何记忆和回忆的;我们必须明白,事物会随着年龄、性别、天性和素质的变化而变化。我们还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在正常情况下,有些本来会发生变化的事情,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它们将不再发生变化。在本书中,对证人和法官的心理分析,将占据最大的篇幅,因为他们是我们研究材料的最大来源,也是最初的服务对象;但是,如果案件不涉及心理疾病而是证据的有效性,我们也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本书的研究方法是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它可分为三个部分:

①对心理现象的述评;

②对因果关系的研究;

③精神心理学分析的理论建构。

一方面,我会分析心理学的内容,但将使之贯穿刑事法官的观点,为刑事法官服务;另一方面,我会从犯罪学家的工作中提取素材,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心理学原理。

我们既不赞成虔信主义,也不赞成怀疑主义或批判主义。我们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这些材料中确定,哪些材料对犯罪学家有价值、哪些有助于发现真相、哪些可能存在风险。对具体科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并非来源于其方法。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记住,所需获取的真相,不能仅建立在所获材料的“形式正确”上,我们有义务找出“本质正确”。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熟悉心理学原理,并使这些原理为我们的目的服务。贝利常说:“心理学家之于生理学的反感,如同作曲家之于声学。”虽然这句话今天已经不太适用,因为我们毕竟不是诗人,而是严肃的办案者,但是,如果我们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将这个工作完全建立在现代心理学和生理学的基础之上。有些知识,当我们不需要用时,必须先积累起来,一旦需要的时候,才不至于束手无策。

其实,这就是我们工作的基本原则——证人是犯罪学家的主要信息来源,但是,他们提供的信息,经常是推测多于观察,这就是我们在工作中,屡次出错的原因。一次又一次地,法庭要求只能提供那些明白无误的事实性证词、证据,至于推论,那是法官的职责范围。但是,我们好像并没有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实际上,证人所称的事实和感知的大部分内容,除了或多或少可算作合理判断,别的什么都算不上。尽管他们言之凿凿,依然难成事实。所以说,追求真理,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呀。

对犯罪学家来说,心理学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们必须加强对心理学的研究。在布鲁塞尔的一次刑事专家会议上,意气风发的阿布·德贝茨指出,犯罪学的当前研究趋势,要求我们观察日常生活的事实。如何正确观察,成为了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们通过感知到的现象来完成工作,而决定现象变化的法则就是因果法则。只是,人类本性让我们常常会忽视因果关系,这时,心理学就及时为我们提供这方面的知识。因此,掌握心理学理论,乃职责所在,必须放在各种事情的首位。在这方面,我们确实有诸多管理上的懈怠之处,也因此不得不接受一些怨言。格尼斯曾抱怨过,当代法律教育的滞后,可以用历史的连续性来解释。这种落后,在决定国家行政体系的公正性中起着关键作用。门格尔没有直接提及“历史惯性”的问题,但他严肃地指出,在所有当代学科中,法律科学是最落后的。这些指责是有道理的。正如斯托泽尔和现代民事教学者说过:“法律的实践,必须基于人类对法学原则的正确的、健康的理解。”但什么才算是正确的、健康的理解?这并不能仅从法律成文法段落中发现。所以,戈尔德施密特曾公开讲过一个故事,说的是一位著名科学家在实验室里训斥一名学生。这个科学家训斥道:“你在这里的目的是什么?你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做,你还是去当律师吧。”这个故事真让我们法律人丢脸!

我们得好好反思,为什么我们会受到这些指责,为什么会这么丢人。我们得承认,我们没有把法学看作是一门科学去好好研究它,也从来没有把它当作是一门实证学科;先验论和传统论蒙蔽了我们的双眼,让我们缺乏通过调查和努力找出真相的习惯,缺乏建立最基础科学的起码条件。所以说,要想建立一门科学,我们首先需要建立与我们目标相关联的学科的基础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通过精神自由,实现精神独立。戈尔德施密特将此定义为高等院校的一项任务,也是我们毕生追求的事业理想。这项任务并非非常艰巨,也并不难完成。阿洛伊斯·冯·布林茨在隆重的就职致辞中大声疾呼:“生命在于运动,生命不只在于思想自身,而在于知行合一。”

让我感到欣慰的是,自本书第一版出版以来,许多意想不到、颇具价值的相关作品也纷纷问世。现在,关于证人与证据、特点与价值、记忆与再现等方面的资料,已经相当丰富。在各个领域,都有人开始投入到该项研究中来,他们当中有心理学家、医生和律师。如果他们的研究工作顺利推进,或许,总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修正前人所犯下的错误,以及那些基于愚昧无知、不加批判地收集与滥用材料所导致的错误。 3nDHsvlh/FrYlRcDc+LV0T5ejFtht100CR36Lw4POVubzmUd3qVJTl8d5x+cRz9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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