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戚本为底本,以脂庚本为主要校本,定为新本,而以其他各抄本参校之,不得已则参考刻本。
2.所谓改字,实兼指改字、增字、删字、钩乙字句而言。
3.无论改字与否均作校勘记。校勘记省略之例另见下。
1.底本明显错误处均改字。
依各本改字的次序大致如下,但斟酌情形加以移动。
2.最明显的讹文得不据版本径直改字。
3.底本、校本均误,而校者考知其当作何字者改字。
4.实系错误而各本俱无可据改,则以意改字。在依各本改字的情形下,意改列为最后。意改之字用方括弧示之。
5.底本虽无明显错误,但他本别作较佳者,得改字。
6.底本虽不发生问题,而主要校本及其他校本文字相同(例如庚辰、己卯、甲辰三本同),得改字。
7.为求前后一致,若前文已据某本改字,在相同情形下的后文得径直改字。
1.底本无误或无问题,俱不改字。(例外见上节5.6.)
2.专名或名物之类可以并存者,不改字。
3.字体异写,或用字偶别无关宏旨者,不改字。(例外见上节7.但经过后来统一字体,此条不全适用。)
1.底本不误而校本讹误,一般的不作校记,但亦有注明者。
2.文字小节过于琐屑者,不作校记。
3.改正很明显的错字,或为前后统一字体,不作校记。
4.字体异同,不悉作校记。(若认为稍有关系,或可存原作之真面目者,亦间作校记。)
5.校勘以抄本为主,依据刻本改字,始引刻本。其他不引,亦有间或注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