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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改《红楼梦》凡例

(一)说明

1.以戚本为底本,以脂庚本为主要校本,定为新本,而以其他各抄本参校之,不得已则参考刻本。

2.所谓改字,实兼指改字、增字、删字、钩乙字句而言。

3.无论改字与否均作校勘记。校勘记省略之例另见下。

(二)改字之例

1.底本明显错误处均改字。

依各本改字的次序大致如下,但斟酌情形加以移动。

(1)庚辰(2)己卯(3)甲戌(4)甲辰(5)残本(6)程甲及其他

2.最明显的讹文得不据版本径直改字。

3.底本、校本均误,而校者考知其当作何字者改字。

4.实系错误而各本俱无可据改,则以意改字。在依各本改字的情形下,意改列为最后。意改之字用方括弧示之。

5.底本虽无明显错误,但他本别作较佳者,得改字。

6.底本虽不发生问题,而主要校本及其他校本文字相同(例如庚辰、己卯、甲辰三本同),得改字。

7.为求前后一致,若前文已据某本改字,在相同情形下的后文得径直改字。

(三)不改字之例

1.底本无误或无问题,俱不改字。(例外见上节5.6.)

2.专名或名物之类可以并存者,不改字。

3.字体异写,或用字偶别无关宏旨者,不改字。(例外见上节7.但经过后来统一字体,此条不全适用。)

(四)校勘记省略之例

1.底本不误而校本讹误,一般的不作校记,但亦有注明者。

2.文字小节过于琐屑者,不作校记。

3.改正很明显的错字,或为前后统一字体,不作校记。

4.字体异同,不悉作校记。(若认为稍有关系,或可存原作之真面目者,亦间作校记。)

5.校勘以抄本为主,依据刻本改字,始引刻本。其他不引,亦有间或注明者。 gbvS/GzcfQ8vkoI62X0BqPr+KqarO3m0Dn2BWyjhhSzDVSgSvLTgobVfJ1/7ge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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