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建设市场交易是业主给付建设费,承包商交付工程的过程。但实际上,建筑市场交易包括很复杂的内容,其交易贯穿于建筑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存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交易,还有承包商与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业主还要同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咨询单位进行交易,并且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商品混凝土供应、构配件生产、建筑机械租赁等活动,因此建设市场是工程建设生产和交易关系的总和。参与建筑生产交易过程的各方即构成建设市场的主体;作为不同阶段的生产成果和交易内容的各种形态的建筑产品、工程设施与设备、构配件,以及各种图纸和报告等非物化的劳动则构成建设市场的客体。
业主是指既有某项工程建设需求,又具有该项工程建设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设市场中发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最终得到建筑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在我国工程建设中,业主也称为建设单位。业主只有在发包工程或组织工程建设时才成为市场主体,因此,业主方作为市场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在我国,有些地方和部门曾提出过要对业主实行技术资质管理制度,以改善当前业主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但无论是从国际惯例还是国内实践看,对业主资格实行审查约束是困难的,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只能通过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去实现。
项目法人责任制,又称业主责任制,它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根据我国公有制部门占主体的情况,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提出的,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管理,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内容。
(1)项目业主的产生
项目业主的产生,主要有3种方式:
①业主是企业或单位。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则该企业或单位即为此项目业主。
②业主是联合投资董事会。由不同投资方参股或共同投资的项目,则业主是共同投资方组成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
③业主是各类开发公司。自行融资建设的开发公司以及由投资方协商组建或委托开发的工程公司也可成为业主。
(2)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能
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职能有:
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决策;
②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与管理;
③建设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
④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质量管理;
⑤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试运行;
⑥建设项目的统计及文档管理。
承包商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
(1)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
承包商可分为不同的专业,如建筑、水电、铁路、市政工程等专业公司;按照承包方式,也可分为承包商和分包商。相对于业主,承包商作为建设市场主体是长期和持续存在的,因此,无论是国内还是按国际惯例,对承包商一般都要实行从业资格管理。承包商从事建设生产,一般需具备3个方面的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经资格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承包商,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2)承包商的实力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其特征是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承包商)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投标)取得施工项目,需要依靠自身的实力去赢得市场。
①技术方面的实力:有精通本行业的工程师、经济师、项目经理、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队伍;有工程设计、施工专业装备,能解决各类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难题;有承揽不同类型项目施工的经验。
②经济方面的实力:具有用于工程准备的周转资金,具有一定的融资和垫付资金的能力;具有相当的固定资产和为完成项目需购入大型设备所需的资金;具有支付各种担保和保险的能力,能承担相应的风险;承担国际工程尚需具备筹集外汇的能力。
③管理方面的实力:建设承包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打开局面,往往需要低利润报价取得项目。因此必须具有一批优秀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专家,并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技术水平,在成本控制上下功夫,向管理要效益。
④信誉方面的实力:承包商一定要有良好的信誉,信誉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誉,就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能认真履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承担国外工程应能按国际惯例办事。
承包商参加工程投标,必须根据本企业的施工力量、机械装备、技术力量、施工经验等方面的条件,选择适于发挥自己优势的工程项目,做到扬长避短,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咨询证书和营业执照,能对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获取相应费用的企业。
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工程造价(测量)、工程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多种业务。这类服务企业主要是向业主提供工程咨询和管理服务,弥补业主对工程建设过程不熟悉的不足。这种机构在国际上一般称为咨询公司。在我国,目前数量最多并有明确资质标准的是工程设计院、工程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工程测量)事务所。招标代理、工程管理和其他咨询类企业近年来也有发展。咨询单位虽然不是工程承发包的当事人,但其受业主聘用,对项目的实施负有相当重要的责任。此外,咨询单位还因其独特的职业特点和在项目实施中所处的地位要承担其自身的风险。
咨询单位的风险主要来自3个方面:
(1)来自业主的风险
①业主希望少花钱、多办事。业主对工程提出的要求往往有些过分,例如:项目标准高、实施速度超出可能,导致投资难以控制或者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②可行性研究缺乏严肃性。委托咨询时经常附加种种倾向性要求,咨询单位作可行性研究时,由于业主的主意已定,可行性研究成为可批性研究。一旦付诸实施,各种矛盾都将暴露出来,处理不好,导致的责任自然要由咨询单位承担。
③盲目干预。有些业主虽然与咨询单位签有协议书,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作出决定,对工程师的工作干扰过多,影响工程师行使权力,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2)来自承包商的风险
作为业主委聘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咨询单位在合同实施期间代表业主的利益。承包商出于自己的利益,常常会有种种不正当行为,给工程师的工作带来困难,甚至导致咨询单位蒙受重大风险。
①承包商缺乏职业道德。对管理严厉的咨询单位代表承包商有可能借业主之手达到驱逐的目的。例如:闻知业主代表到现场前,将工程师已签字的工程弄得面目全非,待业主查问时出示工程师已签字的认可文件。
②承包商素质太差。没有能力或弄虚作假,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由于工程面大,内容复杂,承包商弄虚作假的机会很多,待工程隐患一旦暴露时,固然可以追究承包商的责任,但咨询单位的责任也难免除。
③承包商投标不诚实。有的承包商出于策略需要,投标报价很低,一旦中标难以完成合同,或施工过程中发生高额索赔时,往往以停工要挟,若承包商破产或工期拖延,咨询单位也有口难言。
(3)来自职业责任的风险
咨询单位的职业要求其承担重大的职业责任风险。这种职业责任风险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①设计错误或不完善。在承担设计任务的情况下,若设计不充分、不完善,虽是工程师的失职,但也有业主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准确等原因,特别是有关地质、水文等勘探资料不准确。不管出自何种原因,设计不完善引发的风险自然要由设计单位承担。应该指出的是:设计错误和疏忽往往铸成重大责任事故,会造成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②投资概算和预算不准。完成这项工程要求测量工程师(造价师)对各项经济数据、物价指数、贷款利息变化、人工费及材料价格涨落等全面掌握,还要对各种静态和动态因素进行正确分析,工程师必须对由其完成的工程测量负责。如果工程实施后的实际投资大幅度超出,则咨询单位责任难以免除。
③自身能力和水平不适应。咨询业务是一项高难度的技术工作,工程师需要有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不断掌握新的知识,还要善于处理各种繁杂的纠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而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职业道德更是不可缺少。不具备这些条件,随之而来的风险就难以避免。
建设市场的客体,一般称为建筑产品,是建设市场的交易对象,既包括有形建筑产品,也包括无形产品——各类智力型服务。
建筑产品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建筑产品本身及其生产过程,具有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的特点。在不同的生产交易阶段,建筑产品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可以是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报告、咨询意见或其他服务,可以是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勘察报告,可以是生产厂家提供的混凝土构件,也可以是承包商建造的房屋和各类构筑物。
(1)建筑生产和交易的统一性
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发包到工程竣工,发包方与承包方、咨询方进行的各种交易与生产活动交织在一起。建筑产品的生产和交易过程均包含于建设市场之中。
(2)建筑产品的单件性
由于业主对建筑产品的用途、性能要求不同,以及建设地点的差异,决定了多数建筑产品不能批量生产,建设市场的买方只能通过选择建筑产品的生产单位来完成交易。无论是设计、施工还是管理服务,发包方都只能以招标要约的方式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承包商提出自己对建筑产品的要求,并通过承包方之间在价格及其他条件上的竞争,确定承发包关系。业主选择的不是产品,而是产品的生产单位。
(3)建筑产品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总包和分包相结合的特殊承包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筑技术的进步,施工生产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在建筑生产中,由各种专业施工企业分别承担工程的土建、安装、装饰、劳务分包,有利于施工生产技术和效率的提高。
(4)建筑生产的不可逆性
建筑产品一旦进入生产阶段,其产品不可能退换,也难以重新建造,否则双方都将承受极大的损失。所以,建筑最终产品质量是由各阶段成果的质量决定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的建筑产品。
(5)建筑产品的社会性
绝大部分建筑产品都具有相当广泛的社会性,涉及公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即使是私人住宅,也会影响到环境以及进入或靠近它的人员的生活和安全。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加强对建筑产品的规划、设计、交易、建造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关建设的市场行为都应受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推行了一系列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措施,建筑企业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建设投资由国家拨款改为多种渠道筹措,市场竞争代替行政分配任务,建筑产品价格也由市场形成,建筑产品的商品属性的观念已为大家所认识,成为建设市场发展的基础,并推动了建设市场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的形成,使实力强、素质好、经营好的企业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能够更快地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建筑产品的质量不仅关系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是由于建筑产品的这种特殊性,其质量标准是以国家标准、国家规范等形式颁布实施的,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必须遵守这些标准规范的规定,违反这些标准规范的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工程建设标准涉及面很宽,包括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采矿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设施等诸方面。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质量检验等环节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它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在具体形式上,工程建设标准包括了标准、规范、规程等。工程建设标准的独特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有关的标准规范为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需要遵循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另一方面,由于标准的法律属性和权威属性,指导从事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去执行,从而为保证工程质量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