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市场是指以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也称为建筑市场。建设市场有狭义的建设市场和广义的建设市场两种。狭义的建设市场一般是指有形建设市场,并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广义的建设市场包括有形建设市场和无形建设市场,即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租赁、劳务等各种要素的市场,以及包括依靠广告、通信、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等为工程建设提供专业服务的有关组织体系,另外还包括建筑商品生产过程及流通过程中的经济联系和经济关系等。因此,广义的建设市场是工程建设生产和交易关系的总和,包括工程市场和要素市场,如图1.1所示。
图1.1 建设市场体系
由于建筑产品具有生产周期长、价值量大、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对承包单位要求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市场交易贯穿于建筑产品生产的整个过程。从工程建设的咨询、设计,施工任务的发包开始,到工程竣工、保修期结束为止,发包方与承包方、分包方进行的各种交易,以及建筑施工、商品混凝土供应、构配件生产、建筑机械租赁等活动,都是在建设市场中进行的。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交织在一起,使得建设市场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其他产品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为市场主体,以建筑产品和建筑生产过程为市场客体,以招投标为主要交易形式的市场竞争机制,以资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手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市场体系。建设市场由于引入了竞争机制,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了建筑生产效率,推动了建筑企业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进步,因此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已占相当重要的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生产部门和消费市场。
改革开放以前,工程建设任务由行政管理部门分配,建筑产品价格由国家规定,无所谓建设市场。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与完善,建设市场也经历着一个从培育、建立到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
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建设和建筑业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建筑业作为城市经济改革的突破口,率先进行改革。建筑施工企业在推行了一系列以市场为取向、以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后,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建设管理部门也制订了改革方案并进行大规模的试点,改革的核心是将工程任务的计划分配改为从市场竞争获取任务,引进竞争机制。这项改革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以农村建筑队为代表的非国有建筑企业得到迅速发展。正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使竞争机制得以建立,直接促进了建设生产效率和建设效益的提高,建设市场也开始初步形成。各地区设立的工程质量、招投标、(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站,连同计划体制时期的定额管理站,形成了改革初期的建设管理模式。这个时期,可以看作松动旧体制阶段,改革的任务主要是放权让利,改革的手段是通过政策来引导,改革目标尚不明确,即所谓“摸着石头过河”。
1992年,随着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著名的南方谈话,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步入第二阶段。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从这一年起,建设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改革从松动计划旧体制转入到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在建筑业不断市场化的进程中,建设管理的法制建设获得了非常迅速的进展。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市人大、政府也加强了地方的立法,通过法规和规章,将建设活动纳入了建设市场管理的范畴,明确了建设市场的管理机构、职责、管理内容和管理范围,在我国初步形成了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来管理建设市场的局面。
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时期,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供应商均隶属于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各个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管理企业和企业行为,在一些基础设施部门则形成所谓行业垄断。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政府机构进行多次调整,但分行业进行管理的格局基本没有改变,国家各个部委均有本行业关于建设管理的规章,有各自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质量监督等一套管理制度,形成对建设市场的分割。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前一时期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在机构设置上也进行了很大的调整,除保留了少量的行业管理部门外,撤销了众多重复的专业管理部门,并将政府部门与所管企业脱钩,为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
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公共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前者是代表公共意愿的政府行为,后者则是个人行为。政府对于这两类项目的管理有很大差别。
对于公共投资项目,政府既是业主,又是管理者。以不损害纳税人利益和保证公务员廉洁为出发点,通常规定此类投资项目除了必须遵守一般法律外还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并保证项目实施过程的透明。
对于私人投资项目,一般只要求其在实施过程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是否进行招投标不做强行规定。
不同国家由于体制的差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不同,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也各不相同,但综合各国的情况,可以发现一定的共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建筑法律、法规;
·制定建筑规范与标准(国外大多由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编制);
·对承包商、专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安全和质量管理(国外主要通过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行业资料统计;
·公共工程管理;
·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
我国通过近年来的学习和实践,已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应国内情况的管理模式,但这种管理模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在管理体制和管理内容、方式上还须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