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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国际建设市场概况

·1.6.1 国际建设市场及管理体制·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国情的不同,建设市场及管理体制也各不相同。例如,美国没有专门的建设主管部门,相应的职能由其他各部设立专门分支机构承担。管理并不具体针对行业,为规范市场行为制定的法令,如《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反垄断法》等,并不限于建设市场管理。日本则有针对性比较强的法律,如《建设业法》《建筑基准法》等,对建筑物安全、审查培训制、从业管理等均有详细规定,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检查监督权。

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建筑业萧条后,工业发达国家普遍进行了机构改革,组建环境、交通、建筑一体化的部门。英国1996年完成环境与交通部的合并,德国也于1998年成立交通与住宅部。机构精简了,政府的职能不能削弱,所以相应的职能就向民间或官方机构转移,例如规范制定、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工程质量监督等都由民间或半官方机构完成。当然,政府要对这些民间或半官方机构进行业务审核和认可。

·1.6.2 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形式·

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形式,因各国国情存在差异,所以各国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一般由住宅、交通、环境等部门综合而成,反映了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建立在这样的认识之上,即良好的人类生活环境不单取决于住宅、交通、环境等因素的任何一个,而是三者之和。这种认识也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完全形成。

英国最高建设主管机构称作“环境、交通和区域部”,该部的组织分为4层:部领导小组、部理事会、组和组下属的局。部领导小组由国务秘书长和分管不同业务的大臣、国务大臣、议会秘书组成;部理事会代表各执行机构、政府办公室的利益,在政策制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组则由功能相近的局构成(见图1.7)。

德国建设主管机构称作“联邦土地规划、建设和城市建设部”,下设综合司、住宅司、土地规划与城市建设司、建筑司和临时设置的柏林迁都工程部,如图1.8所示。

图1.7 英国环境、交通和区域部的组织结构图

图1.8 德国联邦土地规划、建设和城市建设部的组织结构图

与英、德相比,日本建设省组织层次清晰,其设置也与我国较相近,建设省由7个局和附属机构组成,局下设相关的科、室,如图1.9所示。

图1.9 日本建设省的组织结构图

·1.6.3 主要发达国家建设管理体制·

发达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并不占主要的地位,政府的作用是建立有效、公平的建设市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推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而不是过多地干预企业的经营和生产;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来实现,在市场机制下,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成为约束企业行为的主要方式;法制是政府管理的基础。

西方发达国家在政体上国家机构与地方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其对建设市场的管理也体现了这一特点,即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政府不介入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或建设行为的具体过程。

在管理职能方面,立法机构负责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制订发展规划和对有关事情进行审批;司法部门负责执法和处理。此外,作为整个管理体制的补充,其行业协会和一些专业组织也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工作,如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对合同的仲裁等。以国家法律为基础,地方政府往往也制定相对独立的法律。 6l8F1TBS/T3UTjLG5WBgU4pb5ZvWckpxoqK/bCLGewIVzuRa/FmOqKF3a/wLjX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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