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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少阳太阳少阴太阴

《洪范》将五行视为五种粗大的物质或“五物”。然而,出现时间比它晚的典籍,如《春秋繁露》《白虎通》《汉书》等,却将木、火、金、水理解为少阳之气、太阳之气、少阴之气、太阴之气,即“少阳太阳少阴太阴”之说。按照这种理解,木火为一类,金水为一类,余下的土自然为一类,暗示五行实际上可分为三类。这为重新理解五行,以及阴阳五行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条重要的线索。

一、各种典籍之说

(一)《春秋繁露》

《官制象天》篇云:

天地之理,分一岁之变为以四时,四时亦天之四选已。是故春者少阳之选也,夏者太阳之选也,秋者少阴之选也,冬者太阴之选也。四选之中各有孟、仲、季,是选之中有选,故一岁之中有四时,一时之中有三长,天之节也。

此处,阴阳被区分为少阳、太阳、少阴、太阴,分别对应春、夏、秋、冬。

《天辨在人》篇云:

难者曰:阴阳之会,一岁再遇。遇于南方者以中夏,遇于北方者以中冬。冬丧物之气也,则其会于是何?如金木水火,各奉其所主以从阴阳,相与一力而并功。其实非独阴阳也,然而阴阳因之以起,助其所主。故少阳因木而起,助春之生也;太阳因火而起,助夏之养也;少阴因金而起,助秋之成也;太阴因水而起,助冬之藏也。阴虽与水并气而合冬,其实不同,故水独有丧而阴不与焉。是以阴阳会于中冬者,非其丧也……人无春气,何以博爱而容众?……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阳者岁之主也……幼者居阳之所少,老者居阳之所老,贵者居阳之所盛,贱者居阳之所衰……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

由“少阳因木而起,助春之生也;太阳因火而起,助夏之养也;少阴因金而起,助秋之成也;太阴因水而起,助冬之藏也”可以整理出四时、四行与阴阳之间的关系为“春木少阳、夏火太阳、秋金少阴、冬水太阴”。又因此处多提及“气”,如春气、夏气、秋气、冬气,那么,由“春木少阳、夏火太阳、秋金少阴、冬水太阴”这种对应关系,可以推理出一个重要的观点:春气为少阳之气、木气,夏气为太阳之气、火气,秋气为少阴之气、金气,冬气为太阴之气、水气。

《阴阳终始》篇云:

……故北方者,天之所终始也,阴阳之所合别也。冬至之后,阴俯而西入,阳仰而东出,出入之处常相反也。……春夏阳多而阴少,秋冬阳少而阴多,多少无常,未尝不分而相散也。以出入相损益,以多少相概济也。……春秋之中,阴阳之气俱相并也。中春以生,中秋以杀。……故至春少阳东出就木,与之俱生,至夏太阳南出就火,与之俱暖。……少阳就木,太阳就火,火木相称,各就其正。

此处完整地提出了“东春少阳木、南夏太阳火、西秋少阴金、北冬太阴水”的对应关系。由前文所言可知,这实际上指出阴阳之气与五行之气中的四行之气(木气、火气、金气、水气)具有本质上的联系。这意味着阴阳说与五行说很可能最初就存在有机联系,只是随着时间流逝而被割裂开来。

另外,“春秋之中,阴阳之气俱相并也”等说法指出四时皆有阴阳之气,这种说法符合阴阳二气消长变化规律,是合理的。

《天地阴阳》篇云:

天、地、阴、阳、木、火、土、金、水,九,与人而十者,天之数毕也。故数者至十而止,书者以十为终,皆取之此。

这里将“阴阳”“五行”以及“天、地、人”并列为十。如果阴阳、五行是支配天地万物的力量,从等级角度来看,应该前者比后者高一级,不应当是并列关系。

(二)《白虎通》

《礼乐》篇云:

东方者,少阳易化,故取名也。北方太阴鄙郄,故少蛮虫难化,执心违邪。

此处提出东方少阳、北方太阴。

《五行》篇云:

五行之性或上或下何?火者,阳也,尊,故上;水者,阴也,卑,故下;木者,少阳;金者,少阴,有中和之性,故可曲直,从革;土者最大,苞含物,将生者出,将归者入,不嫌清浊为万物。《尚书》曰:“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爰稼穑。”五行所以二阳(阴)三阴(阳)何?尊者配天,金木水火,阴阳自偶。

这里问题颇多。第一,原文认为火阳、水阴,而木少阳,金少阴。合理的说法应该是,火为太阳,水为太阴。第二,论及木少阳、金少阴时,称二者有中和之性,这种说法似乎不妥。这是因为,既然叫作木少阳、金少阴,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指在阴阳维度上有所偏重,其性质不能称为“中和”,而将“土气”性质称为中和则更为合理。第三,此处提及土者最大,提高了土的位置,而“五行”既然为“五”行,则应当所有的“行”的地位相同。所以这种抬高土的说法恐怕不妥当。第四,原文“二阳三阴”与“土者最大”相冲突。这是因为,如果是“二阳三阴”,则木、火已经是两个阳了,故土必然是阴。而如果土是阴,则必然与“土者最大”“尊者配天”冲突。正因为如此,“二阳三阴”只能是“二阴三阳”,则土必须也是阳。

《五行》篇又云:

五行之性,火热水寒,有温水,无寒火何?……五行常在,火乍亡何?水太阴也,刑者故常在。金少阴,木少阳,微气无变,故亦常在火。太阳精微,人君之象……木所以浮,金所以沉何?……

由“木所以浮”等可以看出这里的“五行”被理解为“五物”。

(三)《独断》

《独断》的作者是东汉蔡邕,书共分二卷,其主要内容是皇室对服饰等级的规定,对重要节日的释义等,其中也有涉及五行之内容。

《卷上》提及五祀之别名,其文云:

门:秋为少阴,其气收成,祀之于门。祀门之礼,北面设主于门左枢。

户:春为少阳,其气始出生养,祀之于户。祀户之礼,南面设主于门内之西。

行:冬为太阴,盛寒为水,祀之于行,在庙门外之西,拔壤厚二尺、广五尺、轮四尺,北面设主于拔上。

竃:夏为太阳,其气长养,祀之于竃。祀竃之礼,在庙门外之东,先帝于门奥西东,设主于竃陉也。

中溜:季夏之月,土气始盛,其祀中溜,溜神在室,祀中溜,设主于牖下也。

上文提出这样的搭配:秋少阴,春少阳,冬太阴,夏太阳,季夏土气。这样的搭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现分析如下:

这里将少阳、太阳、少阴、太阴与土气并列而提。之前通过对《春秋繁露》的分析可知,少阳、太阳、少阴、太阴实际上是少阳之气、太阳之气、少阴之气、太阴之气,分别与春木、夏火、秋金、冬水对应;那么,《独断》将少阳、太阳、少阴、太阴与土气并列而提,实际上指出五行即为五行之气——少阳之气即木气,太阳之气即火气,少阴之气即金气,太阴之气即水气、土气。《春秋繁露》里只有四气而缺漏土气,《独断》里则可以推导出全部五气,因此意义十分重大,意味着“少阳太阳少阴太阴土气”这种“五气”说的历史可能相当早远。

(四)《汉书》

《汉书》,又称《前汉书》,由东汉史学家班固编撰,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其中的很多记载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律历志上》篇云:

以阴阳言之,太阴者,北方。北,伏也,阳气伏于下,于时为冬。冬,终也,物终臧,乃可称。水润下。知者谋,谋者重,故为权也。太阳者,南方。南,任也,阳气任养物,于时为夏。夏,假也,物假大,乃宣平。火炎上。礼者齐,齐者平,故为衡也。少阴者,西方。西,迁也,阴气迁落物,于时为秋。秋, (收束之意)也,物 敛,乃成孰。金从革,改更也。义者成,成者方,故为矩也。少阳者,东方。东,动也,阳气动物,于时为春。春,蠢也,物蠢生,廼(通“乃”)动运。木曲直。仁者生,生者圜,故为规也。中央者,阴阳之内,四方之中,经纬通达,乃能端直,于时为四季。土稼啬蕃息。

上文提出这样的搭配:水北方冬太阴,火南方夏太阳,金西方秋少阴,木东方春少阳,土中央四季。由“中央者,阴阳之内,四方之中,经纬通达,乃能端直,于时为四季。土稼啬蕃息”可知:土不与阴阳搭配,土配对中央,不与四方搭配,但又与四季有关。此处四季可能是指“季春、季夏、季秋、季冬”,也可能是指“四时”。此处关于土的说法较为独特,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黄帝内经》

《黄帝内经》里的阴阳、五行说法与中医之外的典籍的说法略有差异。其中,最不相同的是“三阴三阳”说。该说广泛见于中医典籍,但其定义并不统一。此处不予展开,将别文说明。

(六)《释名》

东汉末年刘熙《释名》云:

五行者,五气也,于其方各施行也。金,禁也,其气刚严,能禁制也。木,冒也,华叶自覆冒也。水,准也,准平物也。火,化也,消化物也。亦言毁也,物入中皆毁坏也。土,吐也,能吐生万物也。

此处将五行解释为“五气”,可以理解为是“五物”自身带的“气”。

二、总结

《春秋繁露》等典籍完整地记载了“少阳太阳少阴太阴”说。这四个术语与四时(春、夏、秋、冬)、四行(木、火、金、水)搭配合理:少阳之气配木,太阳之气配火,少阴之气配金,太阴之气配水。

木气为少阳之气,火气为太阳之气,显然意味着二者都属于阳气;金气为少阴之气,水气为太阴之气,显然意味着二者都属于阴气。这样一来,五行实际上是三类:木气和火气是一类,金气和水气是一类,土气是一类。而传统意义上的“五行”说一般将五行视为五类完全独立的东西。

一旦从“少阳太阳少阴太阴”角度来考虑,则五行之气实际上是三类气。前面第一章也提及,“冲”读成“中”之后,《道德经》实际上提出的是“阳中阴”三气之说,而不是“阴阳”二气之说。这种关联,值得认真思考。 ILMBsJtH2nInl97JZElWjZx3kqOtnQPnktxbpAilPuCMieA8GDxS8ZVMMzbOYk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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