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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格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从人格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来讲,我们可以说人格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格的心理学分支学科。但是,什么是人格?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人格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语,而且是哲学、伦理学、法学与心理学等多学科使用的一个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用它来表示一个人的尊严与声誉。在哲学中,哲学家用它来表示人性,使之与动物的兽性相区别。在伦理学中,人格指一个人的道德品性。而在法学中,人格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心理学中,人格是指人与人之间在心理与行为上的个体差异。可见,要理解人格这个复杂的概念,有必要做一番全面深入的探讨。

一、人格的词源分析

人格(personality)一词源于拉丁文“persona”,其意为面具、脸谱。据说在公元前一百多年前,古罗马的一名戏剧演员为了遮掩他那不幸的斜眼,开始使用面具,然后就出现了这个词。由于面具与戏剧、演员和角色等关系密切,面具这个词的含义很快被扩充,被人们用来指其他一些东西。例如,在古罗马著名学者西塞罗的著作中,人格这一词就有许多不同的含义:

(1)一个人表现在别人眼中的印象或外表的自我。

(2)某人在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或真实的自我。

(3)与自己工作相适应的个人品质的总和。

(4)表示一个人的尊严和优越。

第一个含义包含了面具这个词原来的意义,但有所扩充。它不仅指戏剧中演员所戴的面具,而且指生活中人们所戴的“面具”,即向社会他人所展示的自我形象,而不一定是自己的真实自我。现代著名分析心理学家荣格的人格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即人格面具,就是用了这个含义。第二个含义表明了一个人在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指出了他的真实身份,而不是假面具。第三个含义指出了一个人内部的心理品质,这与现代心理学中对人格的通常定义很相近,对现代心理学中人格概念的演变起了重要的作用。第四个含义表明一个人的重要性、声望和优越的社会地位。这个含义很快被吸收到罗马的阶级社会制度中,进而引申出“要人”与“平民百姓”相区别,“自由的公民”与“奴隶”相区别,等等。

自从人格这个词出现以来,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许多哲学家、宗教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与伦理学家等非心理学领域中的学者,都通过自己的理解,改变、扩充与促进了人格概念内涵的演化与发展。为了加深对人格概念的理解,我们有必要弄清它的渊源和发展。

二、其他学科对人格概念的理解

在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中,基督教会居于统治地位。一些教会神职人员探讨了人格的内涵,他们用人格这一词来表示上帝三位一体的神性,相信神存在于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之中,而每一位都享有相同的本质。教会神父们的这一扩充促进了人格这个词的统一性,强调了人格内部多样性的统一,把人格概念与真实的本质联系起来,从而削弱了该概念原来的含义,即外表的、不真实的假面具。

哲学家波伊悉阿斯在承认人格的真实性之外,还加上了“有理性”这一属性。他指出,人格是真实的有理性的个人的本性。这个定义开创了哲学家探讨人格概念的先河,后来不少哲学家都对人格作出自己的定义。例如,克里斯欣·沃尔夫强调自我意识和记忆是人格的重要标准;而莱布尼兹把人格定义为“赋有理解的实体” ;洛克则更加强调自我意识的属性,他说:“人格是一个会思考的聪明的存在物,有推理和反省并能考虑自我本身。” 这些哲学家对人格的定义大都把人的理性和自我意识作为人存在的核心和人格的根本属性。

与哲学家有所不同的是,一些伦理学家把人的崇高价值当做人格的核心。陆宰把人格看成是“完善的理想”,歌德把人格当做“最高的价值”,开创人格主义的康德则把人格定义为:“人格把我们本性的崇高性清楚地显示在我们的眼前。”“人格是每一个人的那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他有价值,不管别人怎样使用它。” 在康德之后,人格主义者主张:①人格有崇高的价值;②人格应从形而上学上与各种物区别开来;③主观经验是人格最后的心理评价标准。

法学家则从另一个方面发展了人格的内涵。古代《查士丁尼法典》(即《罗马民法法典》)规定,奴隶不是人,他们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因而他们不具有人格。按照这部法典,只有那些自由的罗马公民才是人,才具有人格,可以获得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保护。因此,所谓人格,即是指“享有法律地位的任何人”。在此之后,当代的法学家不仅保留人格这一法律学的含义,而且进一步引申为“一个活的人类生物,包括他的一切”;甚至不仅包括一个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的一切,还包括一群人或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社会学家总是从社会的角度而不仅仅是个人的角度去研究人格,他们认为人格是“人类团体的最终的颗粒”;“文化的主观方面”、社会传统、风俗文化在个人生活中的主观化就是人格。社会学家伯吉斯给人格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人格是决定人在社会中角色和地位的一切特性的综合,所以人格可以定义为社会的有效性。”

以上各个领域中的学者对人格概念的探讨,丰富和发展了人格的内涵,展示了人格现象本身的复杂性,从而启发心理学家深入思考,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三、人格的心理学定义

从西塞罗时代开始,就有人从心理学的角度谈到人格。但是,对人格概念进行广泛深入的心理学探讨还是始自近现代的西方学者,他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关于人格的心理学定义,归纳起来可以分成五种。

第一,罗列式的定义。这种定义从古罗马时期就开始出现,到了17世纪,更成为人格的习惯用法。这种定义通常采用诸如“人格是……的总和”的形式,有时采用“集合”“组合”或“聚合”等词汇,其形式是一样的,都是列举出属于人格的东西。最著名的是普林斯所下的定义,他说:“人格是一切生物个体的先天倾向、冲动、趋向、欲求和本能,以及由经验而获得的倾向和趋向的总和。”

这种定义有助于确定人格的外延,但是,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它只是把属于人格的东西罗列出来,因而分不清主与次、本质与非本质。同时,这种定义有可能产生过分扩大概念外延的错误,把根本不属于人格的东西当成人格的外延。梅林格对人格的定义就是这样,他说:“人格被用来描述几乎一切东西,从灵魂的属性到爽身粉的属性。照我们的用法,人格指整个的人,他的身高和体重,爱和憎,血压和反射;他的微笑和希望,瘸腿和扁桃体肿大。人格是指一个人现在的一切和他对自己将来的一切希望。”

第二,整合的或完形的定义。这种定义强调个人属性的组织性和整体性。例如,华伦和卡尔启尔把人格定义为:“一个人在任何发展阶段的全部组织。”麦考迪则把人格定义为:“多种模式(兴趣)的整合,这种整合使有机体的行为具有一种特殊的个人倾向。”后一个定义不仅强调了人格的组织性,而且突出了人格的独特性与区别性。与此类似的还有盖舍尔所下的定义:“渗透一切的超模式,这个超模式表现有机体的完整性和行为特征的个体性。”

第三,层次性的定义。这种定义是把人格的属性或特征按一定的层次结构排列起来,使人格特征层次分明,并具有内在的相互联系和统一性。属于这类的经典定义是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詹姆斯提出来的,他把自我(实际上是指人格)分成四个层次:①物质的自我,包括一个人的身体、衣饰、财产,以及家庭和亲友。②社会的自我,即在交往中人们对他的承认。③精神的自我,即自我的统一功能,它把不同层次的自我统一起来,尽可能排除人格各部分之间的不协调因素。④纯粹的自我,即对自我进行反省的自我,它具有自我认识的功能。实际上第三层次与第四层次的自我没有多大区别,詹姆斯本人也是这样认为的。在此之后,麦独孤、海德与布朗德等不少心理学家对人格也采用了层次式的定义。

第四,适应性的定义。这种定义来自深受达尔文生物进化论思想影响的生物学家与心理学家,他们倾向于把人格看成是生物进化过程中对环境适应的一种现象。例如,肯朴夫就把人格定义为:“人对环境进行独特的适应过程中所具有的那些习惯系统的综合。”

第五,区别性的定义。这种定义特别强调个人人格的独特性,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的差异性或区别性。苏恩曾下过这样的定义:“人格是习惯、倾向和情操的有组织的系统,起作用的整体或同一体,而那些习惯、倾向和情操是区别一群人中任何一个成员不同于同群中任何其他成员的特征。”与此类似,惠勒把人格定义为:“区别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的那些有组织的反应的特殊模式或平衡。”

以上各种类型的定义都指出或强调了人格的某些方面或某些特征,但都不全面、不完善。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人格心理学的创始人奥尔波特归纳总结了前人对人格概念的探讨,提出了自己对人格的较为全面的定义。他认为,人格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真正是什么”,更具体地说:“人格是在个体内在心理物理系统中的动力组织,它决定人对环境顺应的独特性。” 奥尔波特的定义包括了上面所说的层次性、整合性、适应性和区别性等定义的基本论点。因此,这一定义代表现代人格心理学中的人格习惯用法的综合。在奥尔波特之后,人格心理学虽然有了很大的进展,但人格概念的混乱状况始终没有改变,难以形成统一的、公认的人格定义。目前,西方不少有影响的人格心理学家沿袭奥尔波特的传统采用综合性的定义,例如:美国的学者兰迪·拉森与戴维·巴斯把人格定义为:“人格是个体内部一套有组织的和持久的心理特征与心理机制,它们影响着个体对内部心理环境,以及躯体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与适应。”

四、本书的人格定义

为了本书内容的选择与统一性,我们也为人格下了一个定义:“人格是个体在先天生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而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对于这一定义,我们做如下具体解释:

第一,人格是一个人的心理行为模式。这是说人格是由人的内在的心理特征与外部行为方式构成的,它不仅是一个个单一的心理特征或行为方式,而且是一个个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相互联系而形成的有着一定组织和层次结构的模式。简单地说,就是个体心理与行为的多侧面、多层次与多因素的统一体。

第二,这种心理行为模式是独特的。这是指每个人的人格都是独特的,这种独特性不仅仅表现在某些个别的心理或行为特征上,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整个模式上,从而使得人与人之间相互区别开来。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人与人之间在某些心理或行为特征上有共同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人格是人的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体。

第三,这种心理行为模式是相对稳定的。这是指一个人的人格及其特征在时间上具有前后一贯性,空间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例如,某个人性情比较急躁,他昨天是这样,今天是这样,明天很可能也是这样。同样,这个人在学习上比较急躁,工作中也是这样,甚至在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中也会表现出急躁。这就是所谓人格在时间上的前后一贯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当然,我们并不排除这个人有时在某种场合也会表现得比较沉稳。这时我们会说:“他的举止不像他本人。”人格的相对稳定性也并不意味着它一成不变,我们相信,在一个人的一生中,人格都具有可塑性和可变性。

第四,人格不是生下来就有的,而是在先天的生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人格具有生物性,同时也具有社会性,是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因为生物遗传素质是人格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它不是人格的唯一决定因素。离开了后天的社会环境教育,遗传素质不可能自发地演化为人格。同样,后天社会环境与教育对一个人的人格形成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离开了遗传素质的基础,它的作用就无法表现出来。当然,一个人从受精卵开始,遗传素质与环境作用就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它们共同对人格的形成与发展发挥作用;并且,它们的作用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复杂的相互作用。一方面,环境教育使遗传素质的作用得以发挥和表现;另一方面,一个人的遗传素质也制约着环境教育的作用。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人格的形成与发展。 Od5sW1EeGu3vh2LBODzceFIX127Ub7CCTVUKJVNpWyKM6Gd+Tzuq14+Mk4vmgF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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