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作为一种跨越国境的全球媒介,其快速发展带来了数字化内容产品如软件、音乐和电影的电子化进出口的潜在增长,使数字化内容产品的电子化贸易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电子商务和数字化内容产品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新模式,需要确立一个适用于数字化交付内容产品的、可预见的且能够适应未来技术发展和变化的全球贸易框架。由于数字贸易流的新颖性,数字贸易在国际贸易法中尚无明确规范。
在正在进行的关于构建一个数字化交付内容产品(digitally-delivered content products)的自由贸易体制的WTO多边贸易谈判中,美国的重点是在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市场准入方面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但欧盟及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发展程度与美国不同,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欧盟及其他国家对于数字贸易的自由化有一定的保留,因而在数字化内容产品的WTO归类问题上难以与美国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