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每一次重大的技术创新都会对经济、法律、文化等领域的社会生活产生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信息技术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驱动力,促进了新经济的产生。从个人电脑发展到互联网,从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流发展到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信息经济是新经济的代名词。
新经济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其基本动力来自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化。新经济的新颖之处在于将经济从生产实体产品转向了生产知识和信息产品。信息技术是继工业革命后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动力,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出现,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并产生了新的经济和贸易形式,即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
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务活动,既包括各种典型的商务活动,也包括与商务相关的活动,涵盖了几乎所有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活动。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数字贸易(digital trade)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数字贸易的范围包括使用互联网搜索、购买产品或者在线传输数字产品
。《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将数字贸易定义为“以数字技术为内在驱动力,以信息通信网络为主要交付形式,以服务和数据为主要标的的跨境交易活动,不仅包括传统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而且涵盖了数字技术催生的新模式新业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及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数字贸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订购、生产或交付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订购贸易(电子商务)、数字交付服务(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等三个部分”。关于数字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是目前各类国际贸易协定谈判中的重要议题。
美国政府通过加强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建立和完善高科技创新制度,巩固美国信息技术的国际领先地位,确保其进一步掌握经济全球化的主导权。
对于电子商务的全球自由化,美国的法律框架特别强调关税及市场准入问题。美国主张不应对互联网商业征收新税种,支持最大限度的信息跨境自由流动。美国政府认为,利用法律制度限制外国企业进入本国内容产品产业的行为应被视为阻碍了电子商务全球化,这种法律机制应被视为一种隐蔽的贸易壁垒而不应得以适用。
1997年7月制定的《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要求互联网电子商务应在全球范围得到促进。此后,《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迅速转化为美国国内立法。例如,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豁免法案》,临时禁止对互联网的接入征税或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性或歧视性的税费,该法案要求克林顿总统通过各种国际组织达成清除全球电子商务贸易壁垒的双边或多边协定;该法案还设立了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强调必须通过国际协定永久禁止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征收歧视性税费。《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和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是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推动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WTO 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和WTO电子传输关税豁免暂时延期(WTO Duty-Free Moratorium on Electronic Transmissions)的逻辑出发点。
美国国会决定以国际谈判的方式减少国际数字贸易的障碍,并呼吁针对新的贸易技术调整贸易政策。2000年10月24日,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巴舍夫斯基提出了一项雄心勃勃的计划,要求消除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壁垒,创设电子商务的一系列国际贸易规则,开启一个新的美国数字贸易议程。这个新的美国数字贸易议程随后反映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美国贸易政策的要求中。
美国参议院于2013年底通过的《美国数字贸易法案》确定,将促进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发展的条款纳入美国参与的双边、诸边或多边贸易协定谈判中是一项基本的谈判原则。数据本地化与数据跨境流动是国际数字贸易规制中的最重要规则之一,《美国数字贸易法案》认为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政策属于贸易壁垒,数据本地化贸易壁垒削弱了美国的数字贸易竞争力,要求在国际层面实施数据跨境自由流动。
在信息技术中的领先地位使美国的经济竞争力得以增强,是维护其经济霸权的根本所在。美国国会接受了美国娱乐和软件产业的建议:要促进全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自由化,电子商务及数字化内容产品贸易的繁荣依赖于健全的知识产权体制。
信息技术的发展催化了美国的新经济,也改变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趋势,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重要性促使世界各国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日本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信息产业大国,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启动“电子欧洲”计划,希望在信息技术领域全面追赶美国。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完成的商品和劳务交易额逐年增加,在全球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交易额中,美国以绝对优势领先于其他国家。
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对于美国关于构建电子商务国际机制的提议通常都表示同意,但在电子商务国际机制的具体设计上与美国存在差异。因为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的发展虽然领先于发展中国家,但与美国相比尚有一定差距,因而与美国的利益考量有所抵触。故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和数字化产品贸易的全球自由化持一定的保留态度,且在某些具体的数字贸易法律规则上与美国有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观点。
信息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加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发达国家通过信息技术和知识来创造新经济价值,夺取全球市场份额并获得先行者利益,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信息贫困及数字鸿沟的另一边。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全球性和无国界性迫切要求建立有助于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全球治理的国际机制,然而现实中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构建进展艰难,各利益相关方的立场难以协调,故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是客观现实的迫切要求。
本书通过梳理、总结在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领域所开展的国际法律制度构建的主要内容及进展,剖析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相关法律制度上的不同主张,探求不同观点背后的利益考量。一方面,对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国际法律制度构建中的不同观点从国家利益的角度给予较为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基于不同国家会根据不同的利益立场而主张不同的国际法律规则设计,提出我国对相关问题所应采取的策略和主张,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也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利益考量指导和价值取向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