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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 条文释义

本条在立法目的中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对象规定为残疾人、老年人,同时惠及其他人。无障碍环境是指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社会全体成员的重要措施,是完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功能的基本元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目的是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服务便利。

● 相关规定

《宪法》第1、24条;《民法典》第128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

第二条 【国家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 相关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53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2条

第三条 【工作领导机制】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 【建设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 条文释义

本条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适老化改造,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

案例1 规范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建设(最高检发布10件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七)

某区作为公园城市首提地和公园城市建设示范区,近年来吸引了许多老年人前来安居颐养天年。但其辖区内部分公共交通车站、站点、公共交通工具存在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未开辟老年人候乘专区或专座、无障碍通道设置不符合规定以及部分公园适老化座椅不足的问题,给老年人出行带来不便,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2条、《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56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部门应当实施老年人公共交通照顾服务项目,要在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工具的无障碍设施与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老年人候乘专区与专座等。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涉及适老化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城乡规划和建设负有监管职责,从服务地方大局和保护老年人权益出发,建议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改建和新建工程进行适老化配套设施的调整改造。区公园城市建设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双方形成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制定整改方案,将增设适老化设施等问题列入建设规划,在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依法规范和提升适老化设施的建设水平。

综上所述,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乎人文社会内涵与生活品质的提升。检察机关为保障老年人平等参与公园城市的美好生活,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诉前磋商的方式,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协作联动,推动在建、改建、新建工程的功能升级,共同发挥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协同共治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 相关案例索引

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设置无障碍通道行政公益诉讼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省残联联合发布5起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四)

本案要点: 针对辖区公园及购物广场门口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主动作为,并全程跟进监督。通过开展常态化“回头看”发现的未开通无障碍通道、未设置缓坡等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多方代表现场磋商促问题整改,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治化进程。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无障碍通道设置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需求群体的出行安全。

● 相关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3条

第五条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

● 相关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 相关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4条

第七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 相关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5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 【社会团体职责】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老龄协会的职责。实践中,老年人组织多种多样,有经批准设立的,也有依法登记成立的,本条按照有关完善老龄工作体制的要求,将老年人组织明确为老龄协会。

● 相关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第九条 【立法征求意见】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无障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国家支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相关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7条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相关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8条 kwuNY/uWP9FkfzBSPvrU8XkjE1D0fGdIO/Wmyq0OfQ+hpyhoU2CvugZLFzGvNP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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