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境争议的通行方式。晚近以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出“东升西降”、趋同化、人本化、信息化、融合化等发展趋势。究其原因,经济全球化、科技革命等外部环境因素与仲裁契约本质、发展历史周期性等内在因素交织叠加,共同决定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演进。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应当从完善我国仲裁制度、优化司法环境、强化行政支持、加快仲裁机构发展、提升仲裁智慧化水平、推动仲裁绿色转型、建设仲裁友好型社会、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国际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加快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不断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公信力,积极推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变革。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发展趋势 成因分析 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境争议的通行方式, 是一种古老而常新的法律制度。 “二战”后,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下,伴随着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出台,国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甚嚣尘上,国际经贸格局深刻调整。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晚近呈现出哪些发展趋势?其演变背后的逻辑究竟是什么?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又当如何面对?这正是本文探讨和尝试回答的问题。
进入21世纪,在世界范围内,国际商事仲裁加速发展演变。总体而言,国际商事仲裁存在以下八个发展趋势。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治理体系呈现出“东升西降”发展趋势。一方面,西方主导话语权,仍是“西风烈”;另一方面,亚太地区经济飞速发展,亚洲地区仲裁机构快速崛起,国际商事仲裁治理体系开始“东升西降”。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与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2021年发布的《2021国际商事仲裁调查报告》显示,在全球最受欢迎的10大仲裁地中,5个亚洲城市入选,其中,新加坡市与伦敦并列第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第二,北京与纽约同列第五,上海紧随其后。 在全球最受欢迎的5大仲裁机构中,亚洲地区仲裁机构占3席,其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SIAC)名列第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IAC)列第三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位居第五, 均取得历史性突破。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东风西渐”,在我国仲裁实践中早已有效实施多年的简易程序、仲裁秘书制度等规则和做法逐渐被西方国家所采纳。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UNCITRAL Expedited Arbitration Rules)便是我国仲裁机构简易程序的“国际版”。
《示范法》为国内仲裁法律达到理想的协调统一和实现改进奠定良好的基础。 《示范法》与《纽约公约》共同构成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两大基石。 目前全球已有85个国家118个法域以其为蓝本制定仲裁法,成为《示范法》国家和地区。 即使未完全采纳《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其仲裁立法也深受《示范法》影响。 例如,我国1994年《仲裁法》吸收了《示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英国1996年《仲裁法》也借鉴了《示范法》的许多做法。 2022年11月10日,随着苏里南的批准加入,《纽约公约》的缔约方达到令人惊诧的171个。 根据《纽约公约》,全球85%以上的国家承担着认可外国仲裁协议效力(《纽约公约》第2条)、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纽约公约》第3条),并按照公约设定的统一标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第4—5条)。 与此同时,世界各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日渐趋同。 波兰学者查莫(H.Trammer)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曾惊叹:“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法专家们不难发现,他们在讲着一种‘共同的语言’。” 今日国际贸易仲裁界,诚如此言。
国际商事仲裁更加强调以当事人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呈现出人本化的发展趋势。例如,为节省仲裁时间、降低仲裁成本,各仲裁机构及相关机构纷纷出台简易仲裁、快速仲裁、小额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允许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第三人,引入早期驳回仲裁申请规则,规定紧急仲裁员制度,简化证据开示,压缩开庭时间和推广书面审理,鼓励和解以及加强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核算等。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为例,《仲裁规则》第7条规定了追加当事人、第9条规定了多份合同、第10条引入了仲裁合并、第12条强调独任仲裁员优先、 第24条要求仲裁庭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安排仲裁程序、第25条规定了仲裁庭应采用一切适当的方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确定案件事实、第30条规定了快速程序、第31条明确了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限等。 又如,为帮助当事人打得起仲裁,第三方资助(Third Party Funding)横空出世,允许投资方向仲裁案件当事人提供财政资助,以化解当事人在仲裁费用方面的困难。
进入21世纪,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正深刻重塑全球供应链和产业链,国际商事仲裁亦通过拥抱新科技以不断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仲裁需求,信息化发展日益深入。疫情的暴发和全球大流行,加快了仲裁拥抱新科技的步伐。传统的现场开庭、邮寄送达等方式已无法满足疫情期间推进仲裁程序的需求,远程开庭、电子送达等科技手段对推进仲裁程序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在内的仲裁机构,或者修改仲裁规则明确赋予远程开庭合法性,或者出台指引鼓励仲裁庭远程开庭,或者推出智能化的办案信息平台,便利当事人在线参加仲裁活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社会推出远程开庭服务,其他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案件和临时仲裁案件也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远程开庭,值得称道。 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仲裁服务深度融合,仲裁服务将进入智慧时代。同时,如何保护数据和信息安全也成为仲裁机构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出现了融合发展的趋势。根据《2021国际商事仲裁调查报告》,在调查当事人喜爱的跨境争议解决方式时,在“国际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相结合”“国际仲裁”“ADR”“跨境诉讼”“跨境诉讼与ADR相结合”5个选项中,59%的受访者选择“国际仲裁与ADR相结合”的方式,超过其他4个选项的总和。 为不断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争端解决需求,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调解、国际专家评审、国际诉讼等不断融合发展,相互衔接、互相贯通,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的争端解决服务。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1日发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于2018年5月18日成立调解中心,推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同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规则不断强化仲裁程序与调解程序的衔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加入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解决纠纷平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形成了商事仲裁、投资仲裁、商事调解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新格局。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包容性不断增强。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是仲裁员多样性的加强,而这也成为维护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例如,国际商事仲裁更加注重女性仲裁员参与仲裁活动。2016年5月,《仲裁平等代表承诺书》(The Equal Representation in Arbitration Pledge,the ERA Pledge)一经问世,迅速获得来自世界113个国家律师事务所、机构和组织的支持,承诺提高女性仲裁员的比例。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纷纷主动加大指定女性仲裁员的力度,为更多女性仲裁员谋求参与国际仲裁的机会。 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为例,2020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指定和确认仲裁员1520人次,其中女性仲裁员355人次,占23.4%,创历史新高。 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倡议设立“仲裁女性俱乐部”(Women In Arbitration,WIA),促进女性在国际仲裁及相关领域的发展。 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治理结构上,更加注重管理人员在性别、种族、地域分布、语言等方面的平衡性和代表性。美国女律师克劳迪娅·所罗门(Claudia Salomon)于2021年7月出任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主席,成为该仲裁机构近百年历史上第一位女性“掌门人”。 这既是偶然,更是当前国际仲裁大气候的必然。
因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和私密性, 国际商事仲裁一向是一个相对隐秘的领域。国际商事仲裁不公开不透明,产生的问题便是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可预见性降低、对仲裁公正性的怀疑,以及因其未能进入公共领域所带来的对法律演进价值的减损。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实质是提升仲裁程序的可预见性,以公开促公正。
近年来,提高国际商事仲裁透明度不仅是仲裁界热议的话题,更逐渐被仲裁实践所采纳。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2021年1月1日发布的《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中提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将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已有仲裁庭组成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公布案件涉及的所属行业信息和代理律师所在律所的信息;对于2021年1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将在2021年7月1日后公布经办秘书的姓名;该文件同时提出,2019年1月1日后作出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裁决(awards)和/或命令(orders)可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包括是否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在结案两年之后予以公布。 根据奥地利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理事会和秘书长有权将裁决的总结或摘录经匿名处理后在法律专业报刊或该中心的出版物中公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对仲裁裁决进行必要的脱敏编辑处理后,将裁决书对外公开出版。
气候变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据测算,一件中等规模的国际仲裁案件的碳排放量,竟需要惊人的20000棵树木进行碳中和。 作为地球大家庭的一员,国际商事仲裁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承担着节能减排、减少碳足迹、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的绿色转型渐露端倪。建议当事人和仲裁员签署绿色仲裁承诺书,推广使用远程庭前会议、远程询问证人乃至远程开庭、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和证据、使用电子卷宗、电子送达等,减少不必要的文件打印、避免不必要的国际国内旅行,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拒绝使用塑料制品,推广使用电子方式进行宣传等,逐渐摆上仲裁机构工作日程。一些机构和组织业已推出绿色仲裁与可持续仲裁计划,开启国际商事仲裁绿色转型进程。为减少仲裁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国际仲裁员露西·格林伍德(Lucy Greenwood)于2019年发起成立绿色仲裁行动指导委员会,发布了系列“绿色仲裁议定书”。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率先签署《绿色承诺》,支持“绿色仲裁行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还专设绿色大使,成为世界上第一家设立绿色大使的仲裁机构。 毫无疑问,绿色仲裁将引领国际商事仲裁未来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绿色发展前景广阔。
总体来看,以下因素决定着晚近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演变。
仲裁制度是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有经贸往来就有仲裁需求,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与国际经济活动休戚相关。历史经验表明,世界经济中心往往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经贸活动越是活跃的地方和时期,越是国际商事仲裁充满活力的场域和快速发展的阶段。
自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亚太地区逐渐成为全球最具增长活力和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成为举世公认的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余年来,中国实现跨越式发展,迅速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世界经济的贡献率多年连续超过30%,是世界经济增长“第一引擎”。 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UNIDO)发布的《2022工业发展报告——概述》,全球工业生产加速向亚洲转移。 随着经济重心的“东移”,亚洲地区逐步成为全球仲裁需求最为旺盛的地区。经济的发展、仲裁需求的旺盛,为亚洲地区仲裁机构和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亚洲经济的发展为亚洲仲裁机构的崛起提供了内在动力。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商事仲裁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早期的国际商事仲裁表现为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作为商人的发明,它是为了弥补国家法律供给不足而发展起来的,正因其是“商人们自己发展起来的”而“不是各地王侯们的法律”而得以在商人社会普遍适用, 可以说,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从其诞生开始便具备国际主义的特征。在第二阶段,自荷兰自然法学派法学家、国际法鼻祖格劳秀斯提出国家主权原则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经历了被纳入“国内法”的进程。例如瑞典《仲裁法》、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英国《仲裁法》等纷纷出台,以国内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仲裁制度。 具有国际性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由此被分化为各国国内法。 第三个阶段,即“二战”之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迎来国际主义的回归,其标志是《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的问世。可以说,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历经了“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商业活动天生厌恶国界。美国法学家孟罗·斯密早在100年前即睿智而深刻地指出:“缘乎商务之为物,对于各地法律之歧异及因此所产生之法律抵触,向来即不能相容,良以商业之活动非局部的活动,不受地方或区域之限制,而系不分畛域,超越国际界限之活动。因此,商业永远在努力于普遍规则之完全,海上商业,尤其如此,无时不以更大之努力,以求实现此目的。其理想之目标,乃一种全世界普遍通行之法律,而由各国特别商事法院以执行之。” 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是大道,是正道,但绝非坦途,虽然时有回头浪和逆流,但是,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不会变,这是经济规律使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紧密联系,各国都是全球合作链条中的一环,日益形成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各国谋求开放合作的发展大势不会改变,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法治化的趋势不会改变,商业活动追求的“一种全世界普遍通行之法律”的理想目标不会改变,国际商事仲裁必然处于向国际主义回归的历史周期和正确轨道。只要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不停歇,国际商事仲裁迈向国际主义的步伐就不会停滞,国际商事仲裁规则趋同化便不可阻挡。
商人是国际商事仲裁之母。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的产物,契约性是仲裁的根本属性,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更没有专属管辖,当事人协议授权是仲裁管辖权的唯一来源,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全部仲裁活动的原点。著名国际仲裁专家范登伯格说:“仲裁协议是仲裁的根本,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是不可能进行的。” 国际商事仲裁属于现代服务业,竞争激烈,不仅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间、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国际商事仲裁与跨境诉讼、国际调解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间还存在跨行业竞争。 仲裁的契约本性和服务属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供给方必须时刻关注且不断满足当事人的仲裁需求,否则,当事人会拿脚投票,放弃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选择。一言以蔽之,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最终是由市场决定的,是由商人社会决定的。
晚近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的很多变革实质上都是为了满足商人社会的合理需求。例如,公正源于信任, 在仲裁用户更加广泛地来自不同国家、不同种族、不同性别的时候,仲裁员的多样性就成了仲裁公正性的保障。仲裁员如果依旧由一个地域、一个种族、一种性别的人士担任,仲裁庭“表面上的公正”自然无法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就存疑。 为回应这一问题,仲裁员的多样性便提上日程,目前已成国际商事仲裁界的共识。 又如,受更多的法律职业人员加入国际商事仲裁等诸多因素影响,国际商事仲裁偏离原本高效便捷的轨道,变得“诉讼化”,国际商事仲裁时间长、费用高、效率低,成为“劳斯莱斯式”的公正。为解决广大当事人关切,简易仲裁程序规则、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第三人、简化证据开示等各种技术各种方式纷纷涌现,以期提高仲裁质效。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每一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都是一次全方位变革,都无一例外地大大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航海技术的发展,带来新大陆的发现,不仅扩大了全球贸易的疆域范围,同时也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版图的扩张。电报、电传、传真技术的出现,不仅丰富了合同和仲裁协议的签订方式,也便利了仲裁机构、仲裁庭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相互沟通,缩短仲裁文书送达的时间,从而提高了仲裁效率。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推进,互联网、5G、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在深刻重塑世界经济的同时,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改变着国际商事仲裁的样态。互联网催生了互联网仲裁,扩大了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场域。通信和信息技术的加速迭代,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签名特别是多媒体证据展示和远程开庭成为现实。可以预见,区块链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将不可逆转地在国际商事仲裁场景中得到更多的适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影响和改变国际商事仲裁的证据规则;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将更多地赋能仲裁庭,对仲裁庭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产生重大影响,未来,仲裁庭将更多地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辅助下明断是非、定分止争,IA(Intelligent Arbitrator)与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人工智能”)的界限也许将日渐模糊。我们正处于知识爆炸、信息爆炸和技术加速迭代的年代,我们无法确定5年后或者10年后我们到底在使用什么样的技术,唯一可以确定的是,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将继续以势不可当的磅礴力量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发展。
疫情期间,世界各国普遍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或者禁止国际旅行、人员聚集的措施,这给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国际邮路的中断,给及时提交和送达仲裁文件造成困难,现场开庭更是困难重重,许多庭审被取消或者推迟。 为妥善应对疫情对国际商事仲裁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虽然早在2020年4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就陆续发布关于疫情期间有效推进仲裁程序的指引, 认可仲裁庭有权在适当情况下决定以视频方式远程开庭审理案件。但是,当初国内国际商事仲裁界对于远程开庭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乏担心和争论。
随着疫情的持续肆虐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世界难以在短期恢复正常,同时伴随着远程开庭的逐渐开展和技术的日臻完善,对于远程开庭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争论迅速消失,疫情帮助国际商事仲裁界迅速统一了思想。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在其2020版仲裁规则中明确了庭审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其他通信技术等虚拟方式进行;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2021版仲裁规则增加了关于远程开庭和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裁决书的规定。 据统计,截至2021年10月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有347件案件通过远程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山川异域,四海同庭,大大增强了国际仲裁应对新冠疫情的韧性,对国际商事仲裁加快科技赋能步伐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晚近趋势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总体是有利的,这些趋势也是几代中国仲裁人接续奋斗的结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应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潮流,加快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事业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5次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开启了新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征程。 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推动下, 1986年,我国批准加入《纽约公约》, 标志着中国仲裁正式融入国际商事仲裁大家庭。1994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仲裁法》,我国仲裁事业进入全面改革发展的新时期,商事仲裁逐步走向了市场化发展的轨道。截至2021年,自我国《仲裁法》生效实施26年来,全国共依法设立组建270多家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400多万件,标的总额5万多亿元,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已经快速成长为世界仲裁大国。
同时,更应看到,我国仲裁工作面临着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仲裁发展秩序不规范、仲裁国际竞争力不强、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支持保障不到位等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仲裁公信力,制约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建设仲裁强国,推动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体系变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努力、综合施策,关键是办好自己的事,因而有必要加快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公信力。
关于国际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Hub),国际上并无统一的定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报告,国际仲裁中心不是指一家仲裁机构,而是以一定区域为基础,以仲裁机构为引擎,聚合其他上下游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为境内外市场主体预防和解决纠纷提供仲裁及相关法律服务的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优质生态圈。 国际仲裁中心实质上就是世界各地当事人乐于选择的仲裁地点。
对于当事人乐于选择的仲裁地点,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CIArb)于2015年该协会成立100周年时发布了《特许仲裁员协会伦敦百年原则》(CIArb London Centenary Principles),提出了10项判断原则标准,分别是:现代的国际仲裁法律体系;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独立专业的法律职业队伍;成熟的仲裁培训体系;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自由的代表权;便捷与充分的安全与保障;完备的设施服务;专业包容的职业伦理规范;强有力的执行保障;仲裁员享有豁免权。
按照国际上较为普遍接受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专家黄锡义(Michael Huang)提出的标准,认为国际仲裁中心应具备7项条件: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谙熟仲裁制度的法官群体、优秀的仲裁机构、强大的仲裁从业者队伍、成熟的仲裁员培训体系、友好的仲裁环境,以及便利的地理区位优势。
本文无意对国际仲裁中心作出明确的界定,在接受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认为,新时代的国际仲裁中心还应当是绿色低碳、智慧化的仲裁中心。
对照上述条件,对标伦敦、新加坡等国际仲裁中心,我们认为,面向未来,根据我国实际,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应当重点做好以下9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仲裁法律制度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规则和标准的竞争是最高水平的竞争。中国仲裁法就是中国仲裁的名片,是中国仲裁国际竞争的“硬核力量”。建设新时代国际仲裁中心,提高我国仲裁立法的质量,制定一部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中国仲裁法是当务之急。
我国《仲裁法》修订工作正在紧张进行。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了《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相统一,对现行《仲裁法》作了全面的、较大幅度的修订,亮点颇多。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了包括仲裁界在内的全国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律融合发展是法律发展的自然进程。仲裁天然具有国际性,协调统一的仲裁立法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的前提下,我国《仲裁法》应当更多地吸收借鉴《示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努力使我国成为《示范法》国家,提高我国仲裁制度的现代化水平。
2.优化仲裁司法环境
仲裁的生命力离不开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协助与监督。2013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承办的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大会(APRAG大会)上发表了题为《亚太新时代的国际仲裁、司法与法治》的主旨演讲,强调仲裁与司法优势互补,是合作伙伴关系,不是对手关系,两者是并蒂莲和姊妹花。
在长期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中国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仲裁发展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始终恪守条约义务,从严适用公共政策,最大限度地尊重仲裁的特有规律,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促进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结的“英属维尔京群岛运裕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国布兰特伍德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体现了先进的司法理念,广为业界称道。 人民法院支持仲裁的司法监督政策已经越来越稳固地确立起来。同时,人民法院法官应进一步牢固树立支持仲裁发展的司法理念,不断加强仲裁法和仲裁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仲裁的特点和特有规律,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监督仲裁,避免随意扩大法定的监督范围,避免将法官习以为常的诉讼中的做法不恰当地扩展适用到仲裁,拿诉讼中的规定来错误地要求和限定仲裁。人民法院应继续提高对仲裁司法审查的效率,以避免损害当事人对仲裁高效进行的合理期待。
3.强化仲裁行政措施支持
根据《2021国际商事仲裁调查报告》,新加坡已经跃升为世界排名第一的仲裁地。 总结新加坡的经验,不难发现,政府的全力支持是其成功的秘诀之一。为推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将新加坡打造成为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政府在财政资金、办公用房、税收政策、出入境政策等方面给予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极大的支持和便利。可以说,没有新加坡政府的努力,也就没有今天新加坡仲裁的良好局面。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验也是如此。
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同样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结合我国仲裁发展的国情,我们认为,首先,政府应全力支持仲裁机构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尊重仲裁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全面维护仲裁机构的人事、财务自主权,真正让仲裁机构按市场化规律独立进行运营;其次,在税收政策、外汇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相应的便利,为国内外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4.加快仲裁机构发展
回顾世界仲裁发展的历史,仲裁经历了由临时仲裁到机构仲裁的发展过程。当今世界,仲裁机构越来越成为推动仲裁制度滚滚向前最为重要的力量,仲裁机构越来越成为仲裁服务最为重要的“供给侧”和“供给端”。世界上每一个国际仲裁中心背后都有一家甚至一批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加快仲裁机构发展,是推动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快我国仲裁机构发展,要全面推进我国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要坚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坚持“去行政化”改革方向, 坚持仲裁机构的公益性,坚持仲裁机构的专业性,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由专业人员而非行政人员来管理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要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丝路精神,加强职业共同体建设,既讲竞争更谋合作,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仲裁要加快与调解等ADR争议解决方式融合发展、加快与诉讼有机衔接,共同为市场主体提供立体的、全面的、多方位的争议解决服务,不断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多样性的争议解决需求。积极培养女性仲裁员,增加女性在仲裁机构管理层的比例,为女性仲裁员创造更多机会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活动。
5.着力提升仲裁智慧化水平
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浪潮奔腾而至。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不仅改变着产业链供应链和商业模式,从而决定着仲裁案件的类型和法律的适用,同时更对仲裁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带来挑战。当前,除极少数头部仲裁机构外,我国仲裁机构整体仲裁信息化水平较低,远远落后于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更未迈入智慧化时代,不能适应仲裁国际竞争的需要。
为加快仲裁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仲裁智慧化水平,建议学习借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先进经验,由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开展仲裁信息化和智慧化建设重大理论和重要装备开发研究,重点围绕仲裁庭审智慧化、仲裁证据审查认定智慧化、仲裁裁决书制作智慧化、仲裁裁决核阅智慧化、仲裁案例精准推送等进行攻关并力争短期内形成突破性成果。建议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发惠及全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管理平台,推出公共远程开庭服务系统,便利各地当事人在线仲裁。加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管理平台与人民法院、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调解机构、电子证据存证机构、市场管理部门、征信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之间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提高仲裁质效。努力维护数据公平正义,防止数据鸿沟和数据不公。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仲裁机构数据合规管理。密切关注元宇宙的发展, 积极探索增强现实(AR)和虚拟现实(VR)技术在仲裁场景中的应用。
6.积极推动仲裁绿色转型
我国仲裁界对绿色仲裁的概念普遍较为陌生,推动仲裁绿色发展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国际仲裁之间的竞争既是案件数量硬实力的比拼更是对外形象软实力的较量,目前,国际仲裁绿色转型刚刚起步,加快转型是我国仲裁机构实现国际仲裁竞争弯道超车的重要路径。
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建议未来成立的中国仲裁协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发布我国绿色仲裁倡议,推动绿色仲裁理念深入人心。大力倡导绿色低碳仲裁理念,发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等机构智库平台作用,加强对仲裁绿色转型重大问题的研究。建议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仲裁节能减排工作统一纳入全国和本地区仲裁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等机构将仲裁节能减排工作列入仲裁公信力建设评级考核指标,并逐步加大其权重比例。建议财税部门出台鼓励政策,引导我国仲裁机构根据受理案件数量从仲裁收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设中国仲裁碳汇林。鼓励我国仲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发展规划,自主设定“双碳”目标,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节能减排,早日实现仲裁业碳达峰碳中和。
7.建设仲裁友好型社会
当前,仲裁在我国认知度不高认识不全面,市场主体仲裁意识不强,社会对仲裁还比较陌生,打官司上法院“习以为常”,选择仲裁者寥寥无几。司法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同口径相比,仅占后者的2%—3%,全国仲裁机构每年受理的涉外案件仅为2000多件。
加快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要结合我国《仲裁法》修订,大力开展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提高整个社会的仲裁认知度。大力发展律师业,对律师开展仲裁培训,提高律师的仲裁执业水平。结合企业法治建设特别是合规建设,面向企业大力开展仲裁业务培训,提高企业运用仲裁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要聚合法律服务资源,鼓励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公证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与仲裁相互有机衔接、融合发展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
8.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仲裁是商人社会的“万民法”, 是开展国际商事交往的通用语言。仲裁市场本身具有开放性和国际性。建设新时代国际仲裁中心,要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强国际仲裁事务交流合作,不断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美誉度和国际竞争力。
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驻我国并开展业务运营,推动我国仲裁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聘请更多的境外优秀专业人士加入我国仲裁员队伍并参与仲裁办案,提高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水平;要吸收境外专业人士加入仲裁管理和仲裁秘书队伍,提升为外籍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能力。鼓励我国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对外签订双边或多边仲裁合作协议,推动我国仲裁机构发起设立的“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合作机制走深走实。 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等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关国际立法等活动,推荐专家任职,积极发声,努力为国际仲裁规则制定提供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提高在国际仲裁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
9.大力培养国际仲裁人才
仲裁竞争关键在人才。我国270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等仲裁从业人员已达6万余人, 但外语功底扎实、法律专业能力强或者同时拥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紧缺,在国际上叫得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牌仲裁员更加稀缺,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国和双向投资大国的国际地位不相匹配,与建设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和仲裁强国不相适应。
为造就一支国际商事仲裁人才工作队伍,要做好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健全跨学科、复合型、实践型人才培养模式,仲裁机构应加大与法学院校相互联系,在仲裁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加大仲裁机构进校园的力度,经常性地举办仲裁讲座、模拟仲裁庭比赛,合作开设固定的仲裁课程,提高法学院校学生的仲裁知识储备。鼓励和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培训机构发展,面向仲裁员、律师、公司法务组织开展高端培训,提高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仲裁业务能力。花大气力做好国际商事仲裁领军人才的培养,联合立法、司法、教育、外交、财政等部门,选拔优秀人才,加大培训培养力度,量身定制,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帮助其快速成长。深化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作,在国际商事仲裁人才高度紧缺领域,为相关执业人员取得法律等执业资格提供便捷通道。
加快新时代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努力把我国打造成为世界各国当事人乐于选择的仲裁目的地,是几代中国仲裁人的光荣梦想。建设仲裁强国,应当正确认识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科学把握其演变的深层规律,自觉提高对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体系变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努力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体系,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贡献仲裁力量。
(责任编委:粟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