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0月16日,某大厦召开业主大会,选举罗某等五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2021年10月24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予以备案。2021年11月7日,大厦部分业主联名请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经查,大厦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于2021年10月2日制定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一户一票,套房一户两票,商铺每50平方米一票,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本案中,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制定的计票方法合法吗?可以按户计算投票吗?
不合法。
一、按规定,应通过业主人数和建筑物面积两个维度来计算业主的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为一项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
二、关于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三、本案中,“一户一票,套房一户二票,商铺每50平方米一票”违反了上述规定。举例,假如开发商尚有100户房未卖,算100户,计为100票;100个套房未卖,则计为200票。其实,这些情况下,人数都仅计算为一人而已。商铺每50平方米一票,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的投票计算方法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在计算业主投票权数或衡量业主大会决议是否有效时,要看两个指标:一是参与表决及同意的业主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二是参与表决及同意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而不是自己拟定一个“××户/面积算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