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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42.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要旨】

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关键词】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管辖 侵权行为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号】

(2022)最高法民辖42号

【基本案情】

在原告张旭龙与被告北京墨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雷、马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47] 中,张旭龙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三被告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了张旭龙的著作权。马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马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马跃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不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也不符合“两便”原则。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作出新的补充规定,可以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行为地之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本案指定管辖的请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秦皇岛中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规定是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秦皇岛市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秦皇岛中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高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并无不当,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43.管辖连接点的确定

【裁判要旨】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即可确定管辖连接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关键词】

管辖 连接点 初步证据 实体内容

【案号】

(2022)最高法民辖91号

【基本案情】

在奥光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光动漫公司)与赵宏才、汕头市澄海区芭美儿玩具厂(以下简称芭美儿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星芝美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芝美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48] 中,奥光动漫公司以赵宏才、芭美儿玩具厂、星芝美公司、淘宝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诉,请求判令:赵宏才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淘宝公司删除在“taobao.com”平台上赵宏才的侵权产品图片并断开链接侵权产品网页。杭州中院于2021年7月31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26日,杭州中院以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奥光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在本案中已不存在诉的利益为由,裁定驳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杭州中院遂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应以起诉时为准,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是否适格,均须经过实体审理,不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本案被告之一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杭州中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的所有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南京中院管辖范围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杭州中院审理。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奥光动漫公司以淘宝公司等为被告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赵宏才在淘宝公司运营的“taobao.com”平台上开设店铺出售被诉侵权产品。淘宝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淘宝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故杭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杭州中院的相关审查,虽与管辖连接点相关,但同时也涉及本案的侵权定性和民事责任划分,属于应在本案实体审理中确定的事项。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即使杭州中院裁定驳回淘宝公司的起诉,其亦不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且本案的受送法院南京中院与本案缺乏管辖连接点,无权管辖本案。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杭州中院审理。


[1]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85页。

[2]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131页。

[3]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131页。

[4]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134页。

[5]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150页。

[6]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156页。

[7] 此处指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其已于2020年修改,本案下同。

[8]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164页。

[9]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169页。

[10]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187页。

[11]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194页。

[12]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210页。

[13] 此处指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其已于2020年修改,本案下同。

[14]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本案下同。

[15]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217页。

[16]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案下同。

[17]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PCT申请即PCT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以上定义参见《PCT国际申请简介》,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6/16/art_364_17605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7月8日。本书以下不再对此英文简称进行解释。

[18]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230页。

[19]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239页。

[20]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257页。

[21]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276页。

[22]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295页。

[23]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313页。

[24]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318页。

[25]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318页。

[26]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320页。

[27]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326页。

[28]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333页。

[29]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354页。

[30]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371页。

[31]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379页。

[32]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387页。

[33] 此处指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已于2020年修订,本案下同。

[34]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406页。

[35]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412页。

[36]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420页。

[37]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428页。

[38]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432页。

[39]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444页。

[40]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469页。

[41]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该规定现已失效,下同。

[42]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469页。

[43]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485页。

[44]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515页。

[45]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532页。

[46]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544页。

[47]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549页。

[48] 本案裁判文书参见第552页。 sRzbcOA34XdTCUH3z4s5beg0ymVFOHlKNGSqIq2UbIxK19q7hew2PTa0imnh1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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