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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和解决办法

1.不良资产证券化估值难点与解决之道

根据银行的惯例,通常将资产的风险等级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类属于不良资产,它们的共性均是违约逾期。不良资产证券有别于常规资产证券,实践中需要对每一笔资产进行估值定价,对每一个样本规划详尽的处置方案,且方案还需考虑现金流回收节点和金额。极大的不确定性,影响着不良资产的处置回收规模和时间,难以预测的资金池亦是不良资产证券定价的痛点。不良资产证券发行规模和基础资产规模之间的折扣,始终受到定价的影响。假设定价越低其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成反比,定价过高则与投资者投资热情成反比。

由此,我们的解决之道是:

(1)详尽的尽职调查。养成良好的尽职调查习惯,有利于建立精准的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分析,再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分门别类的归类。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即以债务人向资产管理公司还贷的现金流,用于向投资者支付本息的一种金融模式。这就要求证券化的资产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的现金流。不过,实践中,由于不良资产的品质参差不齐,因此都很难达到证券化资产的要求。这就需要前期详尽的尽职调查,由此来制定分类程序和标准,把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让它们脱颖而出。

(2)完善估值定价的方法。完善的前提是,不仅要加强对未来数据的研判能力,这是确定产品的定价、评级和信息披露的基础;而且要让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从而达到完善估值定价的目的,如承销商和评级机构的充分参与,不同维度地了解不良资产的具体资料,再据此共同对资产池进行估值定价,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2.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雏形化与破局之道

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为确保项目成功发行通常较为审慎。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市场比较发达,其资本市场也更成熟。反观我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化基础并不牢固,市场操作有待规范。早前不良资产证券化套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框架,由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共同监管,主要适用200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12年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不良资产证券化专业性强,依赖高质量的人才,故必须有一批既熟悉国际上成熟经验,又符合我国特定市场行情的复合型人才。

由此,我们的破局之道是:

(1)相关单位简政放权,让产品操作走向成熟。2014年《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发布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取得证券化业务资格后发行证券化产品,只需在发行前向原银保监会备案登记。我国资产证券化,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操作上也体现了这种市场化倾向,除上述必要的审批,产品的结构设计、发行交易、日常管理及清算等环节,都由市场参与方自主进行,其最终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市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态度。

(2)培养专业人才队伍。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的法律、财务等各个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我国商业银行不仅需要引进国外先进的金融类人才,更应该重视对现有银行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准,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未来发展提供合格的人才。

3.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信息不对称与化解之法

我们都知道,不良资产是高风险资产。投资者在投资不良资产贷款证券中,常常面临着“看不懂,不敢买”的困境。其症结在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销售包装产品时,往往只强调收益,忽略风险提示。购买者的专业能力有限,对被包装后的产品往往一知半解,难以把握定价,限于自我估值。综上,这种交易结构让不良资产证券产生“隐形门槛”,将大批客户挡在门外,致使投资者集中于处置不良资产经验丰富的资管公司或银行机构之间。

同时,面向资本市场的证券化对不良资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较高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当银行运用证券化技术时,往往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投入冗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资产尽职调查使处置周期被拉长。从试点实践中观察,不良对公贷款的债务人数通常几十人,甚至几百人,且用逐一尽调方式 [13] 。其中尤甚者是信用卡消费贷款等个人贷款业务,其笔数多且单笔数额小、地域分散的特点,使得只能采用抽样调查代替逐一尽调模式。银行对这类资产的损失率缺乏充分的历史数据,而被调查的抽样基数等主要依赖于中介机构的主观判断和经验,缺乏统一的标准。银行还受制于时间和成本,其有效性尚需检验。综上,信息缺失和不对称难题抑制了银行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用,也限制了市场对不良资产ABS的投资。

由此,我们的化解之法是:

(1)强化对证券化过程中信息的披露管理。强化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的管理,减少投资者过度地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因为我们都知道,一定体量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发行者、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模式,要强化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加大对信息披露失误主体及相关负责人、披露虚假信息主体及相关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2)强化立法,弥补漏洞。实践中,基于不良贷款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用于加强信息披露规范,提升产品标准化水平和透明度。

4.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不完善与攻克之法

中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即使都被赋予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范围,但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管理。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新格局中的金融工具。综观全球资本市场,美国的资产管理公司RTC和韩国的资产管理公司KAMCO的资产证券化都是在系统的法律框架下进行,韩国颁布了《不良资产证券化法》,而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实践中以试点管理办法和一些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通知为主要依据,现行的《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未对不良贷款证券化作系统的规定。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依托的法律为《信托法》,其他规定散见于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最高法的解释、答复及通知中。

由此,我们建议的攻克之法是:制定和补充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出台专业层级法律规定使其具有针对性,确保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立法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 /jxHhq0VUBaBDMBbpdtvJiUMbRSHvNSnFWnW9el09ZFPbQxlTIuVYYyAFOY6/D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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