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版《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游客指“任何为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保健疗养、购物娱乐、学习交流、会议培训或开展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离开常住国(或常住地)到其他国家(或地方),其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在其他国家(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谋取报酬的人”。 [8] 这意味着旅游动机需从两个维度加以理解和规范,其一是肯定性动机,即以“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保健疗养、购物娱乐、学习交流、会议培训或开展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为目的的出游。其二是否定性动机,也就是“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谋取报酬”。对于肯定性动机,有的人觉得到郊区吃一顿农家乐只是日常休闲,不是旅游,买一张机票到三亚度假才算是旅游,认为旅游的动机约定过于宽泛。《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规定游客需“出于商务、休闲或其他个人目的”,并将个人目的分为8类:度假、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教育和培训;保健和医疗;宗教/朝拜;购物;过境;其他。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对旅游活动的定义类似,认为“旅游是人们由于休闲、事务和其他目的而到惯常环境之外的地方旅行,其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活动”,将旅游的肯定性动机表述为“由于休闲、事务和其他目的”。欧美国家关于旅游动机的约定,与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大体相近。美国的规定是“出于商务和休闲目的”,加拿大的表述是“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与获得报酬无关的目的”,法国是“休闲、商务为目的”,西班牙规定旅游的“主要动机包括商务、休闲或其他个人原因(不包含在目的地公司工作或从事货运或客运工作)”,南非的表述为“休闲、商务或其他原因”。在惯常环境之外,符合旅游动机约定的近程出行,国际上都认为是旅游。我国将旅游动机细化为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保健疗养、购物娱乐、学习交流、会议培训或开展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方面,也只是对《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中相关规定的详细阐述,并不存在刻意放大放宽之处。
至于否定性动机,也就是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几乎每个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这一规定。只是容易造成误解,需要进一步厘清细节。商务或公务出差,有人认为就是为了获取工资而接受指派前往外地,不属于旅游的范畴。国际社会普遍采纳的《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规定,“建议将那些在其惯常环境以外处于工作或商业目的而跨越国际(或行政区)边界的旅行者,视游客”,并且进一步规定两类人群是游客,一是“在与居民实体之间没有任何隐形雇主-雇员关系的情况下,非居民实体雇员,以及短期逗留(不足1年)提供设备安装、维修、咨询等服务的自营职业人员” [7] ,二是“与居民实体进行商务谈判或者寻求商业机会(包括购买和销售机会)的旅行者”。可以看出,合乎出游条件的商务或公务出差,确实属于旅游的范畴。《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增加了“雇主—雇员”的约定,认为旅行者是否是去到访地就业,取决于其是否与某个居民实体之间存在“雇主—雇员”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出行的目的是与目的地居民实体达成雇佣关系,则不应视为旅游,比如季节性工人。但是其也规定“如果受聘和收取的报酬只是该出行的偶发事件,则旅行者仍然是游客,而出行仍然构成旅游性出行”。比如边打工边游玩的青年背包行,又或者游客在旅途中偶然提供咨询、绘画、表演、维修等服务获得报酬,也不能因此将其排除在游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