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凌云(2008)对国际上三十余种旅游定义做了梳理,非常全面和系统 [5] ,本文无需赘述。实际上,我们常常无法直接观察旅游活动,毕竟旅游领域存在着“供给者不确定性”,即提供旅游产品或服务的不一定了解服务对象是不是游客。食客去餐馆吃饭,餐饮主或者服务员不知道食客是本地居民还是游客,食客本人更加清楚自己是不是旅途中就餐。因此,我们往往需要先识别游客,然后观察其旅游行为。那游客要怎么认定呢?是不是从事旅游活动的都是游客?那如果连什么是旅游都存在争议呢?学术上采用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悬置”(epoche)争议和鼓励争鸣 [5] ,是可以接受甚至是有益的,但在本书所探究的旅游统计范畴内,不先认定游客就无从谈起。比如统计旅游收入,不是去找各类涉旅业态汇总其收到的游客旅游花费,而是通过抽样调查找到游客并询问其花费后汇总。从统计的角度认定游客涉及技术定义,表述上各国也存在差异,总的来说需要满足三方面的要件:离开惯常环境、满足出行时间标准和具备旅游动机。先说第二个要件,出行时间标准有高线和低线之分,各国都要求高线为12个月,也就是停留时间超过1年就不再认为是游客。低线各国规定略有差异但也容易理解,日本规定8小时,澳大利亚规定4小时,西班牙的标准是3小时,我国则规定6小时。离开惯常环境和具备旅游动机两个要件较为复杂,需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