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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受经验限制的实践理性的三个环节

本章已经用大量篇幅讨论了自爱,亦即受经验限制的实践理性的第三个环节。然而,除了作为其基本原则的自爱之外,受经验限制的实践理性实际上还拥有幸福和他律这两个环节,而它们又分别是属于该理性的(作为其系统化之整体的)对象,以及这种理性用以规定自由任意的特定作用机制。若仅仅就其自身而言,受经验限制的实践理性中的这三个环节,从道德的角度来看都是无罪的,或者说,这三个环节在道德上都是中性的。然而在人这里,实践理性不仅能够在受到经验限制的条件下得到运用,也能够脱离经验的限制而得到一种纯粹的运用。进一步地说,纯粹实践理性也可以被划分为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分别是作为其基本原则的道德法则、作为其对象的德性(或义务)和作为其规定自由任意的特定作用机制的自律。总而言之,受经验限制的实践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所各自拥有的三个环节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用下面这张表格来表示:

在此有必要再次强调一下本书第一章和第二章的核心观点,那就是:受经验限制的实践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之间,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敌对关系,而是一种“被限制”和“限制”的关系。更具体地说,道德法则应当被自由任意置于自爱原则之上,德性(或义务)应当给追求幸福的行为提供它们必须遵从的秩序,自律则应当成为他律绝对不能逾越的最后界限。然而,如果这一“被限制”和“限制”的关系遭到了颠倒,那么受到经验限制的实践理性便会篡夺纯粹实践理性的权威地位,并且在自身的三个构成环节中产生相应的败坏。

首先,当自爱原则被自由任意置于了道德法则之上、成为遵循后者的最高限定条件时,自爱便会在道德上成为恶的。就如前文已经展示过的那样,道德之恶并不存在于“被颠倒的质料”(亦即自爱原则)自身当中,而存在于自由任意“颠倒两种质料”(亦即将自爱原则置于道德法则之上)的行动当中。自由任意对于这两种先天质料的错误排序,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道德上的赋形”(morally formatting),也就是将某种特定的“道德形式”(在这里指的是“恶的形式”)赋予原本无罪的质料。而这一“道德赋形”的结果,就是一个“恶的整体”的诞生。在这一整体里面,“恶的形式”(亦即排序的行动)与“无罪的质料”(亦即自爱原则自身)被结合到了一起,而这个恶的整体可以获得一个新的名字,那就是“悖逆的自爱”(perverse self-love)。这一“悖逆的自爱”与道德法则正相反对,是隐藏在主体内部的,是道德法则的真正敌人。然而,刨除这种与道德法则的敌对关系,“悖逆的自爱”究竟意味着什么却是完全不确定的,其经验内容也是完全空洞的。也就是说,“悖逆的自爱”并不会预先规定哪些质料应当属于一个人的经验自我。这又进一步意味着,自我的经验内容唯有在偶然的处境下,通过后天给予的质料才能被填充进来。当然,这些后天的质料里面,有很多都源于感性的偏好(本书第二卷将深入讨论这一问题)。

第二,当一个人对于幸福的追求(就其自身而言,这种对于幸福的追求不仅在道德上是无罪的,甚至应当被理解为至善的第二个本质性构成环节)突破了由与德性和义务所设置的边界时,这种追求就会变得疯狂和无法无天,让一个人的行为仅仅以自身的利益为导向,并且最终让他完全沦为一头自私自利的动物。很明显,这就是发生在与德性和义务的关系当中的幸福在“形式”方面的败坏。然而,除了这种形式方面的败坏以外,幸福还可能产生一种更深层次的败坏,而后一种败坏则发生在幸福的“内容”当中。

就如《宗教》一书中关于牲畜般的恶习和魔鬼式的恶习的讨论所展示给读者的那样,动物性禀赋和人性禀赋所指向的那些自然目的,完全可以被扭曲到一个违反自然目的的方向上(RGV 6:26-27) 。比如说,在一种竞争性的社会关系里面,受到一种败坏的人性的驱使,无数扭曲的偏好便可以通过想象力和理性而被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 。因此,那种作为所有主观目的之系统性整体的、指向所有感性欲望之满足的幸福理念,完全可以被扭曲到一种如此荒谬的地步,以至于这种所谓的幸福,最终会给追求它的人带来不幸与毁灭。从表面上看,上述这一分析似乎过于夸大其实,甚至有违反日常生活中的直觉的嫌疑。然而,上述这一分析的有效性其实很容易得到证实,只要读者考虑到“当关系(relation)的性质被改变时,关系项(relata)所包含的内容也会随之改变”这一基本道理。更确切地说,当幸福的恰当“形式”(亦即幸福与德性之间的恰当关系)遭到了败坏时,幸福所包含的“质料”(这种质料最初是被一种恰当的形式所限制的)也就很容易随之遭到败坏了。

最后,当他律不再服从自律为其设定的边界,反而处于一种与自律相敌对的位置时,他律也就必然会试图篡夺自律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试图让自己成为规定自由任意的唯一机制。很明显,上述这种改变首先会败坏他律的“形式方面”(formal aspect),也就是败坏他律和自律之间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他律在形式方面的败坏,并不会直接使人沦为动物。因为这里所讨论的他律,归根结底依然是一种“自由地选择的自我放纵”(freely chosen self-abandonment),人通过这种自我放纵而为自己招致的被感性欲望所奴役这一悲惨的结果,也依然只是一种“自由地招致的自我奴役”(freely incurred self-enslavement)而已。进一步地说,从他律在其“形式方面”(亦即在他律与自律的关系当中)的败坏里面,还可以进一步地演化出他律在其“质料方面”的败坏:一方面,人的感性快乐和不快在心理层面的强度(也就是他律影响自由任意的感性力量)将会大大地增强,以至于陷入他律的人几乎无法抵抗这种快乐或不快的驱使。在这种极端情况下,人对感性偏好的沉溺将会非常接近(但绝不会完全地等同于)人对于毒品或者酒精的上瘾,这意味着,他将很难从这种上瘾状态中脱身。另一方面,与感性快乐或不快相竞争的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感,亦将一步步地变得非常之微弱,以至于最终沦落到很难被人真切地感受到的地步。

总之,与某些认为《奠基》和第二批判完全把道德之恶归咎于人的感性本性的传统解读不同,本章通过重构康德的关键文本试图证明——即使在《奠基》和第二批判这两本早期的伦理学著作里,康德也可以被理解为将道德之恶定位在了人对于理性的运用之中,或者说,定位在了受经验限制的实践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的次序颠倒之中。读者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虽然恶的本质仅仅是通过两种实践理性的颠倒而得到定义的,但是人的感性本性却同时以三重方式参与了恶的具体表达。第一,感性可以为自爱原则的经验性内容提供所需的质料,或者更准确地说,感性可以为人的经验自我概念的构成提供所需的质料(本书第二卷将深入讨论这个问题)。第二,感性能够影响构建欲望的对象,而所有这些欲望对象都可以被系统性地归于幸福概念之下。第三,感性能够影响构建快乐和不快的强度,唯有借助于一定强度的情感,自由任意才能通过他律的作用机制来得到规定。然而,在感性对于恶之具体表达的上述三重参与里面,感性都只是为恶提供了经验性的质料而已,但自身却并不参与构成恶的先天形式,因为就如前文所述,恶的先天形式只能通过理性而得到规定。在康德笔下,由理性所规定的恶的先天本质只有唯一的一个,那就是被置于道德之上的“悖逆的自爱”,与此相反,由感性参与建构的恶的后天表达,却可以在人类的现实经验中达到无穷无尽之多。本书的第二卷致力于深入探讨恶的后天表达问题,接下来的一章仍将继续展开对于恶的本质的考察:讨论完康德在《奠基》和第二批判中的早期观点之后,第三章将正式进入康德在《宗教》一书中所提出的关于道德之恶的成熟定义。 I0mmZdRAKnqGiMEn8cB/zJhuyD1hQPJ0PoeDVZhI+NeRusWRYZTBXahNllutUt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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